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8

 

一.   前言

專利申請日攸關專利要件之審查基準時間點,對於專利申請人權益影響甚鉅,為程序審查核心事項。而申請發明之內容經特定原因洩露而違反新穎性原則者,享有優惠期,本文依據專利審查基準「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一篇之申請日與優惠期對其作簡介。

 

二. 申請日之取得

依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案以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而申請人於申請專利時,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與圖式為判斷申請日之要件,若有缺漏或疏失,經申請人自行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而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屆期未補正者,申請案將不予受理,但於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僅設計專利之圖式有部分缺漏時,可參照發明專利圖式之有部分缺漏的處理原則辦理。

 

三. 以外文本取得申請日

申請人無法於申請時提出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之中文本,可以外文本提出申請,但必須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後,方能受理申請案並以外文本提出之日作為該申請案申請日,未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其申請案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外文本之語文種類以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韓文、葡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為限,並不可混雜使用不同語文,僅技術用語於必要時,可附註其他外文原名。而申請專利以外文本先行提出者,該外文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是申請人向我國申請專利之內容,不可直接以優先權證明文件或外文專利公報代替。

中文本有所缺漏者,應限期補正,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而外文本有缺漏經通知限期補正或經申請人發現而自行補正者,如申請人原已補正中文本在案,應另行指定期間通知補正完整之中文本,未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其申請案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四. 以簡體字本取得申請日

以簡體字本取得申請日者比照外文本之處理原則,而簡體字本之說明書或圖式於申請時如有缺漏,依中文說明書或圖式缺漏之原則辦理。

 

五. 優惠期

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設計,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喪失新穎性、創作性。但若有因於刊物發表、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或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露,致有前述公開事由,並於事實發生日後6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請者,該公開事實不致使其喪失新穎性、創作性。如可主張優惠期之事實有多次發生之情事,其法定期間之計算,以最早之事實發生日為準。

若主張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者,因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漏,申請人於申請時未必知悉已遭他人洩漏之事實,因此,並不以申請時即聲明為必要。

 

參考資料

現行專利審查基準彙編之申請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22917&ctNode=6680&mp=1

現行專利審查基準彙編之優先權、優惠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22915&ctNode=6680&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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