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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19

 

十一. 公開

專利申請案的內容自申請日或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最早者起算屆滿十八個月後必須公開,公開後申請人即可主張暫時性權益,即當申請人對於構成侵權行為之第三人有實際發出警告信函時,在獲准專利後就有機會向其取得合理的權利金(royalty)。

 

十二. 宣誓書或聲明書

申請人之宣誓書或聲明書是申請非暫時申請案時必備的文件,發明人除必須宣誓或聲明他/她相信自己為申請案標的之原始發明人,並須依照法律和專利商標局所規範之各項要求做必要的陳述。

 

十三. 申請費

非臨時專利申請案之基本費允許申請人提出20項申請專利範圍,其中包含最多3項獨立項,超過皆須繳納附加費,如包含多項附屬項形式之申請專利範圍(multiple dependent claims),則亦須繳納附加費。

發明人若屬小規模營業單位,申請費可減半。且每年十月份,會調整規費收費標準。

 

十四. 說明書

說明書須包含一份發明內容、製造和使用方法及製程的詳細說明,且必須以完整、清晰、明確而精準的用語敘述,使熟悉此項發明或最相關技術領域之任何人皆能製造和使用該發明,並使其與其他發明及既有發明區別。

說明書須完整敘述方法、機器、製作物、物的組合或改良發明的特定實施例,並適時解釋其實施態樣(mode of operation)或原理,發明人所預期之發明最佳實施態樣(best mode)亦須加以敘述。

當發明為改良案件時,說明書必須指出改良的部分,同時其詳細說明應侷限於該特定改良、其共同實施部分或是為完整敘述使他人瞭解所必須之範圍。

發明名稱應盡量簡短而明確(不超過500個字元)。而技術摘要(Abstract of the Disclosure)應在150字內,需包括發明相關技術中新穎的部分,並另頁敘述於申請專利範圍之後。發明概述應書寫於詳細說明之前,可包含發明目的之陳述,並應與所主張之發明申請專利範圍相對應。

且說明書須以申請人認為最能代表其發明之申請專利範圍作總結。

其中,依附於二項以上之「多項附屬項」應以選擇式為之,其不可作為任何其他多項附屬項的基礎。

 

十五. 模型、陳列品、樣品

如有需要,USPTO可能會要求提出操作模型或實物展示品。當發明是有關一種物的組合時,申請人可能會被要求提供該組合物(compositions)或其成份(ingredients)或其中間產物(intermediates)之樣品,以便檢查或實驗。如果是屬微生物方面的發明,則相關微生物的寄存是必要的。

 

十六. 審查與程序

除臨時專利申請案外,經受理之申請案將交付審查,其包括:檢驗是否符合法律要件、檢索美國國內專利、公開申請案、外國專利文件以及現有文獻等,以檢視所主張之發明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之新穎性、實用性和非顯而易見性。

 

十七. 限縮

一件專利申請案若主張兩項以上的發明,申請人會被要求將其專利申請案限縮至其中一項發明,而另一項發明可成為另件專利申請案的發明標的,如該申請案於第一件申請案尚在審查時提出,可享有第一件申請案之申請日利益。

 

十八. 局方通知書

審查委員的決定會製作成一份「審定書(action)」,敘明核駁處理、相反意見或要求的理由,若所主張之發明並不能構成一項可獲准專利之發明標的或不符專利要件時,其申請專利範圍將被核駁。

 

十九. 申復

申請人必須具體且明確的指出他認為審查委員於通知書中的錯誤,並答復先前局方通知書中每一項反對和核駁理由。

若為答復核駁通知而修正申請案時,應明確指出其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具可專利性的原因,及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如何避開該等引證或核駁理由。

申請人答復後,申請案將再次被審查,而第二次局方通知通常也是最後一次。

期間,申請人亦可請求安排與審查委員面談。

 

二十. 最終核駁

最終核駁時,申請人僅能對遭核駁之申請專利範圍進行申訴,不得進一步修正申請專利範圍。而答復時須包括:遭核駁之每一項申請專利範圍的註銷或對於該核駁之聲明不服。

 

參考資料

美國專利法

http://www.uspto.gov/patents/law/

美國專利須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06999&ctNode=6952&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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