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4
一. 前言
常見申請專利範圍的撰寫方式有:組合式(Combination Claim)、吉普森式(Jepson-type Claim)、馬庫西形式(Markush-type Claim)與手段/步驟/功能/語言申請專利範圍(Means or Step Plus Function Language Claim)等,其中吉普森式為歐洲與中國常用的一種寫法,但在台灣與美國之專利申請中並不常用。
二. 吉普森式請求項撰寫方法
請求項之記載規定於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20條之中,其中第20條:「獨立項之撰寫,以二段式為之者,前言部分應包含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及與先前技術共有之必要技術特徵;特徵部分應以「其特徵在於」、「其改良在於」或其他類似用語,敘明有別於先前技術之必要技術特徵。解釋獨立項時,特徵部分應與前言部分所述之技術特徵結合。」。
故吉普森式請求項亦稱為「二段式」請求項,可用於物之請求項與方法請求項,但僅能用於撰寫獨立項。其前言部分敘明先前技術與本發明之相關聯的必要特徵,包含已知之物、方法或組合的元件等,與本發明無直接相關的技術細節並不需撰寫,而在連接詞後說明該發明申請專利之技術特徵。
舉例如下:
「一種雷射脈衝寬度調變系統,其包括:
一第一激發光源,沿著一第一方向發射一光束;
一共振腔,在該第一方向上設置一增益物質以及一飽和吸收體,該光束依序透過該增益物質以及該飽和吸收體,以輸出一雷射;
其改良在於利用一調變電壓,施加於該飽和吸收體,以調變該雷射之脈衝寬度。」
一. 優點
吉普森式請求項在申請與審查過程中簡化了問題,容易瞭解該申請發明與既有技術相較下之特點所在,審查員僅需檢索及考量前言之先前技術與發明的新特徵,因此能有效的增加審查效率。
一. 缺點
(二)由於吉普森式請求項包含了先前技術特徵的敘述,為申請人自己認為他人之先前技術成果,因此有被追索授權金或損害賠償金之風險,且不利於專利權人日後之專利維護與權利主張。
(二)吉普森式請求項一般而言比組合式請求項的專利範圍要窄。
參考資料
專利審查基準彙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22897&ctNode=6680&mp=1
專利說明書撰寫實務,顏吉承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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