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11
一. 前言
專利法設立「舉發」之公眾輔助審查制度,藉公眾之協助,專利專責機關就已公告的專利案再予審查,使專利權之授予更臻正確無誤,本文依據專利審查基準之舉發審查一篇,對其作簡介。
二. 舉發之提起
於專利權存續期間內,任何人認為有專利法所定可提起舉發之事由者,均可備具申請書,載明舉發聲明、理由,並檢附證據提起舉發;但專利權人自為舉發者,因與本法規定舉發程序之進行均是以兩造當事人共同參與為前提,並應踐行交付專利權人答辯程序,故上述之「任何人」並不包含專利權人自己在內;而於專利權當然消滅後,則限於利害關係人對專利權之撤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者,始得提起舉發。
三. 法定舉發事由
1. 共有專利申請權非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者。
2. 專利權人為非專利申請權人者。
3. 專利權人所屬國家對中華民國國民申請專利不予受理者。
4. 不符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定義。
5. 違反產業利用性、新穎性、擬制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於設計專利為創作性)之要件。
6. 屬法定不予專利之項目。
7. 說明書的記載違反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之要件。
8. 發明或新型之申請專利範圍違反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之要件。
9. 違反先申請原則。
10. 發明或新型之修正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11. 於本法第32條102年6月13日生效施行前,同一人於同日就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並取得發明及新型專利權者。
12. 違反衍生設計申請日之限制,或與原設計必須近似之要件。
13. 補正之中文本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14. 申請階段誤譯訂正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15. 公告後之誤譯訂正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16. 發明或新型之分割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17. 發明或新型之改請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18. 發明或新型之更正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19. 發明或新型之更正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
四. 舉發聲明、理由及證據
(一)舉發聲明:舉發時,應於舉發申請書中載明舉發聲明,以明確界定舉發範圍,集中雙方當事人之攻防,並利於程序之進行。
(二)舉發理由:應敘明舉發人所主張之法條及具體事實,並敘明各具體事實與證據間之關係。
(三)舉發證據:為舉發人所提出用以證明所主張事實的一切證據資料之總稱。
五. 舉發審查之處理
(一)受理舉發後,應將舉發申請書副本送達專利權人,限期於副本送達後1個月內答辯,除先行申明理由,准予展期者外,屆期未答辯者,逕予交付審查。期間,通常會進行面詢、通知補提理由、證據及交付答辯等程序。有更正案者,應併案處理及審查。
(二)補充答辯:舉發審定前,舉發人所提理由或證據,原則上,應交付專利權人答辯,而專利權人之答辯理由,亦可轉知舉發人,以利雙方攻防。
(三)審查時可面詢或為必要之實驗、補送模型或樣品、實施勘驗。
(四)更正:專利權人可因應舉發證據之先前技術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五)新型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同時有獨立更正案併入或有更正伴隨者,因涉及新型專利權之爭執,且該更正是為專利權人之防禦方法,應進行實質審查。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專利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7
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22899&ctNode=6680&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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