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18

 

一.   簡介

在設計實務上,產業界於進行產品開發時常會針對習慣上同時販賣或同時使用之複數個物品進行整體性的創作,以達成該複數個物品於組合後能產生整體具特異視覺效果之設計,因此專利法規定二個以上之物品,屬於同一類別且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或使用者,可以一設計提出申請(成組設計),而其在權利的行使上,亦只能將成組設計視為一個整體設計行使權利,不得就其單個或多個物品分拆單獨行使權利。

其中,同一類別指國際工業設計分類表之同一大類(classes)的物品,而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是指該二個以上之物品,在市場消費習慣上是以成組物品一同販賣,且通常在使用其中一件物品時,會產生使用聯想,從而想到另一件或另幾件物品的存在者。

 

二. 說明書及圖式

(一)成組設計之名稱應以上位指定,並冠以「一組」、「一套」、「組」或「套」等用語記載,否則將不符「可據以實現要件」。

而設計說明應就該成組物品所構成之整體視覺外觀的設計特點加以說明,例如成組物品並列後所產生整體連貫的視覺效果、或所有物品間所具備之共通設計特徵等,並可於設計說明欄位簡要敘明輔助說明圖式所揭露之各構成物品的名稱。

(二)為能充分揭露該成組設計之外觀,一般而言圖式應分別揭露各構成物品之所有視面,並應揭露至少一張包含成組物品且能代表該成組設計之視圖。但若能充分揭露所有構成物品之外觀,亦可以合併揭露方式於各視圖中揭露該成組物品。

(三)申請專利之設計的解釋

由於成組設計是為了符合一同販賣或合併使用的市場需求,而就該成組物品進行整體的視覺性創作,因此在申請專利之設計的解釋上,主要是以圖式中揭露之所有構成物品所構成的整體外觀為準,且只能將所申請之成組物品視為一個整體的設計,不可就其中單個或多個物品分拆單獨解釋。

 

三. 專利要件

(一)新穎性

應就所有構成物品所構成之整體外觀與單一先前技藝相對應之部分進行比對,而不得以多份引證文件中之全部或部分技藝內容的組合進行比對。若該成組設計所揭露之整體外觀與單一先前技藝相對應之部分相同或近似,且該成組設計所應用之物品相同或近似者,應認定為相同或近似之設計,不具新穎性。

1. 判斷其所應用之物品的相同或近似時,應以成組物品所構成的整體用途、功能作為判斷的對象,不應拘泥於各構成物品的用途、功能差異。

2. 判斷其外觀與先前技藝是否相同或近似時,應以圖式所揭露之整體外觀與單一先前技藝相對應之部分進行比對。

當引用之單一先前技藝僅包含成組設計之部分構成物品時,因其並未揭露該部分構成物品之外觀,原則上應認定為外觀不近似。而若單一先前技藝雖未完全包含成組設計之所有構成物品,但該成組設計於增加部分構成物品後,仍會使普通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視覺印象者,仍應認定為外觀近似。

(二)創作性

成組設計之創作性審查時,可以多份引證文件中之全部或部分技藝內容的組合,或一份引證文件中之部分技藝內容的組合,或引證文件中之技藝內容與其他形式已公開之先前技藝內容的組合,判斷該成組設計是否易於思及。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專利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7

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22880&ctNode=6680&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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