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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24

 

一. 前言:

台灣與中國有地理位置及語言文化上的特殊關係,且若比較兩岸專利申請的相關規定時,會瞭解台灣與中國在很多基本專利精神的大方向上是類似的,但於程序與規定之細節上仍有諸多不同之處,本文淺述兩岸專利在實務上常見的差異與事項。

 

二. 專利說明書:

中國專利說明書的內容主體主要包含五部份:說明書摘要、摘要附圖、權利要求書、說明書與說明書附圖等,與台灣不同是,這五個部份都是個別獨立的文件,頁碼各自獨立編號不需連貫,同時,中國對說明書摘要有很嚴格的字數限制,包含標點符號需在300字以內,且規定說明書需控制在30頁內。

 

三. 專利申請範圍:

中國專利申請案在撰寫方法項的規定與台灣的規定相同,然而台灣的專利寫作,通常獨立項會包含方法項及裝置項,中國案則只能有一項獨立項,因此撰寫中國案時,以最能代表此發明的方法項或裝置項擇一即可,同時,中國對於權利要求項的規定是基本只有10項,如果權利要求超出10項,則每項會加收費用。

 

四. 審查:

兩岸在審查制度上發明專利皆採實體(質)審查制,(實用)新型專利皆採型式審查制,主要差異是台灣在設計專利採自動實體審查制,而中國外觀設計專利則採形式審查制,並不經實體審查。

 

五. 修正:

台灣在審查中,對於審查意見通知,提出申復或提出再審查理由之時,均可修正申請專利範圍,在不超出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內,得增加、刪除、與變更原申請專利範圍中之元件與技術特徵,甚至重寫修正申請專利範圍,限制較少。而中國在專利申請在進入實質審查階段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進行主動修正,申請專利範圍一旦經實質審查,即無法再擴大與變更,僅能針對審查意見指出的缺陷所進行修正。

 

六. 擬制喪失新穎性與抵觸申請的判斷準則上之差異:

中國在2009年之前的規定與台灣現行專利法的規定相同,皆採用相對新穎性的判斷標準,但中國在2009年修法後,將「他人」修改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抵觸申請的判斷原則改為採用絕對新穎性的判斷標準。(台灣專利法第23條,中國專利法第22條)

 

七. 一案兩請:

關於一案兩請,中國採權利接續制,台灣在2013年以前採非權利接續制,而在2013年台灣專利法第三十二條修正後改採「權利接續制」,將現有第二項之「新型專利視為自始不存在」,改為「其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起,歸於消滅」,以接續權利並保障專利申請人之權益。

 

八. 分案(分割)

申請專利之發明不符單一性,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時,可申請分割案,台灣與中國在此主要的差異點在於提出分割的時間點和期限,台灣規定原申請案必須為沒有被審定予以核駁或授予專利,而中國專利法規對於時間點規定則相對較寬鬆,在母案被核准的情況下,申請人最晚可在辦理母案專利登記之前提出分案申請,若母案被核駁,則可以在收到核駁通知書的三個月內提出分案申請,同時,在復審期間或對復審提出行政訴訟之期間,仍然可以提出分案申請。

 

九. 訴訟

訴訟程序方面,台灣專利訴訟鮮少針對經過公證的文件之真實性提出質疑,比較著墨在專利訴訟本質方面的爭點攻防,例如專利是否有效、產品是否侵權與申請專利範圍的解讀等等,而中國方面,雖然不乏專利有效性與是否侵權的質疑,但在實際攻防時著墨於此的比例相對少很多,卻花費較多時間在爭執文件是否具真實性、是否具關連性等程序問題上。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http://www.6law.idv.tw/6law/law-gb/%E4%B8%AD%E8%8F%AF%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C%8B%E5%B0%88%E5%88%A9%E6%B3%95.htm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審查指南

在台灣專利的基礎上 輕鬆學習中國專利說明書撰寫

http://naipo97.pixnet.net/blog/post/25540256-%E5%9C%A8%E5%8F%B0%E7%81%A3%E5%B0%88%E5%88%A9%E7%9A%84%E5%9F%BA%E7%A4%8E%E4%B8%8A%E3%80%80%E8%BC%95%E9%AC%86%E5%AD%B8%E7%BF%92%E4%B8%AD%E5%9C%8B%E5%B0%88%E5%88%A9%E8%AA%AA%E6%98%8E

概述台灣、中國與日本對於發明專利申請審查中專利範圍之修正規定

http://www.mission.com.tw/news-view.asp?idno=357

兩岸發明專利分案申請之比較

http://naipo97.pixnet.net/blog/post/27692795

兩岸專利訴訟面面觀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Expert_Column/IHPE-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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