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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日本專利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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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醫藥品專利延展依許可用途不同而異 / 眾律國際編輯室

最高法院駁回日本專利局的最終決定

2015年11月17日,日本最高法院駁回了日本專利局有關拒絕申請專利註冊期限延長之傳統作法,並採取新的規定,關於單一醫藥品製造和銷售許可專利期限延展,應依該醫藥品功用不同而異。

日本專利期延長制度【專利法第67 2)條】

在醫藥產品領域,依照法令為了確保安全,獲得製造和銷售許可有時需要很長的時間。在此產生了一個問題,專利權人唯有取得專利權否則無法取得排他的權利。因此,當專利發明人依法不能享有權利之期間,專利期限可以依申請予以延展,但期間不能超過5年。

法院判決摘要

主旨:日本專利局上訴駁回確定

理由:

就專利發明申請延展之角度及目標而言,製造和銷售專利醫藥產品,如果申請專利註冊延展之基礎有第一次准許及後來的第二次准許情況時,倘若比較第一次准許以及第二次准許之審查事項後發現具有實質上之同一性,當發現第一次准許之製造及銷售醫藥產品包括第二次准許,關於申請第二次准許之專利發明期限延展將被認為是沒有必要的。所以,專利期限之延展應不被允許。

當運用上開規則於本件事實,現在專利權是有關於癌症治療之發明,其中包含有VEGF受體阻斷劑之治療效用醫藥產品在內。將第一次准許之醫藥產品與第二次准許之專利期限延展基礎兩相比較,第一次准許中並未包含XELOX – Bevacizumab之製造及銷售醫藥產品,僅於第二次允許後方存在。

依照上述,本件第一次准許之製造及銷售醫藥產品不包含有第二次准許之產品。因此,法官一致決定如判決主旨所述。

ITOH INTERNATIONAL PATENT OFFICE之評釋:

最高法院支持高等智慧財產法院決定,日本專利局決定拒絕專利期間延展應被撤銷,並駁回日本專利局終審之上訴。

現在日本專利局之審查標準對於單一醫藥產品基於第二次及之後製造及銷售許可拒絕申請專利期限延展之依據(詳見3.1.1(2)(ii)日本專利局審查標準),由於日本專利局現行適用之審查標準被最高法院否定,因此將被修改。

從現在起,醫藥相關專利權在日本之保障將擴張,可促進包括相關醫藥產品發明之日本專利智慧產權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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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局專利全文翻譯工具介紹

眾律事務所 資深專利工程師 蘇伯元

2014-09-23

 

以往於美國官方提報 IDS 引證專利家族其他國家官方引證案有關之日文前案時,相較於 EPO 官網之翻譯工具,對於日本專利多僅只提供摘要之翻譯,日方官網所提供之專利翻譯為說明書全文翻譯 ( 除圖式外 ) ,業界常用日本官方之官網上之翻譯工具提報,如此可以節省相當大一筆翻譯費用,以下簡述該翻譯工具之操作流程

 

Step 1 進入日本專利檢索首頁 ,點擊如下圖紅字圈選處之PAJ 連結

 

 

 

Step2: 進入 PAJ 簡要檢索頁面,以日文專利號輸入

 

 

 

 

範例:

以下方此份專利為例:

 

 

 

Step3: 點擊 Detail ,即可出現官方全文翻譯網頁

 

 

 

 

 

 

參考資料:

日本專利局 專利檢索官網 http://www.ipdl.inpit.go.jp/homepg_e.ip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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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7

 

一.   前言

專利分類能幫助檔案管理、提高檢索效率與圖表化呈現分類結果,並可做專利組合規劃、跨領域檢索與激發創新能量等,而在常用的國際分類號、美國專利分類號與歐洲專利分類號之外,日本亦有兩種自己的專利分類系統:FI(File Index)分類與F-term(File Forming Term),該分類號可在日本特許電子圖書館IPDL(Industrial Property Digital Library)之查詢中使用。

 

二. FI分類

如同歐洲專利分類號ELAC,FI分類系統也是國際分類號IPC的延伸,其將IPC分類做進一步的細分與擴充,與IPC相較,FI以更多位數之編碼,縮小每一類別之涵蓋範圍而達到19萬餘筆的分類,使分類結果更為精確,FI編碼範圍與IPC相同,只是於其後附加2個欄位:

1. File Index subdivision symbol,為三位數字。

2. File Index discrimination symbol,為一個字母。

以C02F9/00 501A為例:C02F9/00就是其對應之IPC分類碼,501是File Index subdivision symbol,A是File Index discrimination symbol。

IPC之C02F9/00,其次目(subgroup)9/00代表水,廢水或污水的多步處理。

File Index subdivision symbol:501表示生物處理過程(Biological processes)。

File Index discrimination symbol:A表示有氧的(Aerobic)。

而相關的分類及代表的意義可參考下表:

 

上表取自:intellogist.com

 

三. F-term分類

F-term為日本特有之專利分類系統,但只涵蓋部分技術領域,為針對特定主題並以各種技術觀點:如目的、用途或功能等方面來進行分類,數量並不多,約2500~2700個,其組成為:

Theme Code(主題碼)+ Viewpoint Symbol(觀點碼)+ number(數字碼)+ Additional Code

以4D006GA01A為例:

主題碼:4D006表示使用半滲透膜分離

觀點碼+數字碼:GA00表示使用膜分離過程,而GA01則承GA00表示液體處理的,又例如GA02承GA00表透過壓力的差異分離。
相關之分類所代表的意義可參見下表:

 

上表取自:intellogist.com

 

參考資料

Japanese F-Index and F-Terms,Intellogist

http://www.intellogist.com/wiki/Japanese_F-Index_and_F-Terms

FI/F-term Search,Industrial Property Digital Library

http://www4.ipdl.inpit.go.jp/Tokujitu/tjftermena.ipdl?N00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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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26

 

一. 日本專利種類與簡介:

 

日本專利分為「特許(發明)、實用新案(新型)、意匠(設計)」等三種;其中特許專利採實體審查制,而實用新案與意匠專利採註冊制;而特許專利之權利期限為自申請日起20年,實用新案專利之權利期限自申請日起10年,意匠專利自註冊日起15年;其中必須注意的是,特許專利需自申請日起3年內提出實體審查,而實用新案權主張時,需先請求「技術評價書」才能行使其專利權,同時三者都必須逐年繳納年費以維持專利。

 

 

二. 日本專利申請流程圖:

 

圖片來源: Japan Patent Office

 

三. 日本發明專利申請流程:

 

(1)申請:日本採先申請系統(first-to-file system),當兩者就同一發明申請專利時,先申請者將被受理。

 

(2)形式審查:日本特許廳將檢查申請專利是否滿足必要的程序與形式要求。

 

(3)公開未經審查的申請:自申請日起18個月,日本特許廳將會將申請專利公開。

 

(4)提出審查請求:特許專利必需自申請日起3年內提出實體審查申請。

 

(5)撤回專利(不申請審查):3年內若不提出實體審查申請,則申請案自動被視為撤回。

 

(6)實體審查:

 

1. 是否是利用了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

2. 是否可在產業上加以利用

3. 在申請前,是否已存在該技術思想

4. 是否為該領域的技術專業人員能輕易發明的

5. 是否比他人先提出申請

6. 是否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7. 說明書的記載必須符合規定

 

(7)核駁理由通知

 

(8)書面意見/修正:申請人在收到核駁理由通知書後,可以提出任何書面的解釋,例如聲稱發明不同於現有技術等,並進行修正。

 

(9)決定核准專利:專利審查員若未找出申請案不具專利性的理由,則會決定核准專利。

 

(10)核駁審定:如果專利審查員的核駁理由仍未消除,才會作出核駁審定(審查階段的最終評定)。

 

(11)對核駁審定提出訴願:若不滿專利審查員之核駁審定,申請人可以提出訴願。

 

(12)訴願審查(對核駁審定):核駁審定訴願將由三或五名訴願審查委員審理,並發出訴願決定。

 

(13)登記(專利繳費):一但授予專利,申請人必須繳納專利費,則專利權將正式生效。

 

(14)出版專利公報:專利權的內容將刊登在專利公報上。

 

(15)對專利無效的訴願:任何人均可對已核准的專利提出舉發訴願。

 

(16)訴願審查(對專利無效):舉發訴願將由三或五名訴願審查委員審理,並做出無效與否的決定。

 

(17)智慧財產高等法院:訴願最高可上訴至智慧財產高等法院。

 

 


參考資料

Procedures for Obtaining a Patent Right ,JPO

http://www.jpo.go.jp/cgi/linke.cgi?url=/tetuzuki_e/t_gaiyo_e/pa_righ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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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所 專利工程師李致遠

2013-01-02

前言

在專利權耗盡的售後限制(Post-Sale Limitations)部分,即購買人或最終使用者對於專利製品使用權利的相關限制,常常因理論上有灰色地帶而有爭議。以下就Canon案在日本最高法院的判決進行相關討論。

                          

事件概要

Canon公司(以下稱原告)有墨水匣專利權,Recycling assist公司(以下稱被告)在墨水匣用完與回收後,重新填充墨水並販售,原告認為被告侵權,被告則主張專利權耗盡抗辯。

 

判決

最高法院認同高等法院的判決結論,認定專利權未耗盡成立,但不認同其理由。最高法院認為,將欠缺專利製品同一性的專利製品重新製造時,專利權人得容許行使專利權。至於究竟上述專利製品是否認定為重新製造,需考慮交易之實情綜合判斷,如專利製品的屬性、替換部材在專利製品中的技術功能以及經濟價值等因素。

 

討論

此案在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判決時,法院主要以被告是否有重新實施發明的本質部份來決定專利權是否耗盡。在地方法院時,法院認為被告僅填充墨水,沒有實施利用特殊界面結構使墨水不會溢出墨水的發明本質部份,因而判定專利權耗盡。在高等法院時,法院認為被告在填充墨水前有進行洗淨墨水匣的動作,此動作會使失效的特殊界面結構恢復功效,因而重新實施發明的本質部份而判定專利權未耗盡。最高法院認為是否重新實施發明的本質部分並非最重要,只要有進行把欠缺專利製品同一性的專利製品重新製造的動作,便可能使專利權未耗盡成立。此處的欠缺專利製品同一性是指,假如有一專利製品為A+B,B為耗材而當B耗盡只剩發明本質功能喪失的A時,A≠A+B。此時若回收業者將A添加B使恢復成具有發明本質功能的A+B時,則稱為將欠缺專利製品同一性的專利製品重新製造。由此判決可以看出,高等法院某種程度認同美國案例中不承認發明本質部分的看法,其認為專利是在整體組合或功能上,不是在個別部件。大體來看,此看法的確比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的看法周全,因為無論被告在填充墨水匣時有沒有重新實施發明的本質部分,其都必然會使原來喪失功能的專利製品恢復功能,而這樣的行為必然侵犯到原告當初申請專利時所想保護的權利,由此可看出有時以整體觀來看專利會是較合理的作法。

 

結語

專利權耗盡在處理售後限制部分時,往往情況會因理論有灰色地帶而變得複雜。由此案我們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判定專利權有無耗盡的判斷基礎,來自於被告究竟是否有把欠缺專利製品同一性的專利製品重新製造以及相關案情因素,此看法與美國案例看法類同,以此案來看此看法也是較周全的作法

 

參考資料

專利師季刊第十期(2012 七月)    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發行

專利師季刊第十一期(2012 十月)    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發行

Wikipedia: Exhaustion doctrine

http://en.wikipedia.org/wiki/Exhaustion_doct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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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所 專利工程師李致遠

2012-12-28

前言

在專利權耗盡的售後限制(Post-Sale Limitations)部分,即購買人或最終使用者對於專利製品使用權利的相關限制,常常因理論上有灰色地帶而有爭議。以下就Canon案在日本高等法院的判決進行相關討論。

             

事件概要

Canon公司(以下稱原告)有墨水匣專利權,Recycling assist公司(以下稱被告)在墨水匣用完與回收後,重新填充墨水並販售,原告認為被告侵權,被告則主張專利權耗盡抗辯。

 

判決

判定專利權未耗盡的場合有兩種,第一種是以社會或經濟立場來判斷,專利製品的耐用期間過了而進行再使用的情況;第二種是以技術立場來判斷,在替換專利製品的部材時,其中牽涉到專利的發明本質部份。墨水匣當墨水用完時,社會並未共識其耐用期限已過,因此此案件不適用於第一種場合。至於第二種場合,經Canon表述,墨水匣在墨水用完後,乾燥墨水將會阻斷墨水匣的特殊界面結構,其利用毛細原理使墨水匣界面部份不會溢出墨水,為發明本質部分,而被告重新填充墨水時,會先將乾燥墨水洗淨才填充墨水,因此法院認為,被告在替換專利製品的部材時會牽涉到專利的發明本質部分,判定專利權未耗盡。

 

討論

此案在地方法院判決時,原告僅主張被告填充墨水以達成墨水匣的重製,因此法院認為被告並沒有重新實施發明的本質部分,因而判定專利權耗盡。但在最高法院判決時,原告主張被告除了填充墨水之外,還在填充之前洗淨墨水匣內部以達成墨水匣的重製,因此法院認為此洗淨行為重新實施了發明的本質部分而判定專利權耗盡。雖然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判決結果不同,但基本上是奠基於同一準則,即重製專利品時是否有重新實施發明的本質部分。然則即使如此,此準則仍有造成爭議的可能,舉例來說,一輪胎具有特殊胎痕,其胎痕因具高抓地力而具有專利權,一天一使用者因胎痕塞入泥巴而找服務人員清洗,此行為重新實施發明的本質部分,此服務人員是否侵權?依照常理判斷此服務人員應該沒有侵權,真正的侵權情況應該是,有人將因耗損而胎痕消失的輪胎重新雕出類似胎痕。由上例可以發現,對於是否有重新實施發明的本質部分,在判定上應依實例情況仔細衡量。

 

結語

專利權耗盡在處理售後限制部分時,往往情況會因理論有灰色地帶而變得複雜。由此案我們可以看出,法院判定專利權有無耗盡的判斷基礎,來自於究竟是否有重新實施發明的本質部份,然則此準則仍需搭配其他的判斷因素,以符合實際案情。

 

參考資料

專利師季刊第十期(2012 七月)    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發行

Wikipedia: Exhaustion doctrine

http://en.wikipedia.org/wiki/Exhaustion_doct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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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所 專利工程師李致遠

2012-12-28

前言

在專利權耗盡的售後限制(Post-Sale Limitations)部分,購買人或最終使用者對於專利製品使用權利的相關限制,常常因理論上有灰色地帶而有爭議。以下就Canon案在日本地方法院的判決進行相關討論。

                   

事件概要

Canon公司有墨水匣專利權,Recycling assist公司在墨水匣用完與回收後,重新填充墨水並販售,Canon認為Recycling assist侵權,Recycling assist則主張專利權耗盡抗辯。

 

判決

法院認為墨水匣於墨水用完後並未破損,而其主要專利內容部份,即利用毛細原理使墨水匣界面部份不會溢出墨水,在墨水使用完畢後仍然殘存。此外,回收墨水匣的比例不低,在未來比例仍可能提高,於環保頗有幫助。因此法院認為專利權耗盡成立。

 

討論

在法院進行判決時,有參考之前的另一案件,其中被告在特殊可拋式相機已用完後,將其底片重新安裝,法院認為當可拋式相機攝影完畢並取出底片後,在社會通念上其效用已結束,將其底片安裝為重製專利品,因此認定專利權耗盡不成立。在此案件中,墨水用完後墨水匣沒有破損,其發明的本質部份,即墨水匣的特殊界面結構,沒有被破壞,因而填充墨水並不算重製專利品;拋棄式相機在替換底片時,會重置底片從底片盒拉出的狀態,其為此相機的發明本質部份,因此將認定重新安裝底片為重製專利品。兩者比較之下,可以看出法院判定專利權究竟有沒有耗盡,又或者說到底算不算重製專利品,主要是看在重置過程中是否牽涉到重置發明的本質部份。另外,對於環保有無幫助應該與專利權耗盡是否成立無關,假如有關的話,此案發生在一開始回收率很低和後來回收率較高的時候,其判決就會有所不同,這是不合理的。

 

結語

專利權耗盡在處理售後限制部分時,往往情況會因理論有灰色地帶而變得複雜。由此案我們可以看出,法院判定專利權有無耗盡的判斷基礎,來自於究竟是否有重新實施發明的本質部份。另外,雖然環保議題十分重要,但不應該一定與專利權耗盡有掛勾,應該仔細研究案件後才能判定。

 

 

 

參考資料

專利師季刊第十期(2012 七月)    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發行

Wikipedia: Exhaustion doctrine

http://en.wikipedia.org/wiki/Exhaustion_doct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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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日本專利申請案欲提出分割案之時間限制如下:

 

舊制規定: (母案提申日為2007年4月1日之前)

(1)第一次核駁通知發下前

(2)非最終核駁通知(non-final office action)的答辯期限內

答辯期限一般為三個月,可延期一個月,最多延期三次

(3)最終核駁通知書發下後的可修正期間內

a.2009年4月1日之前發下最終核駁通知書,申請人需先提訴願後才可以提出修正,最終核駁通知書發文日起30天內需提訴願,提起訴願日起30天內為可修正期間,申請人可於提起訴願後30天內提出分割案。

b.2009年4月1日(含)之後發下最終核駁通知書,修正必須和訴願一起提出,期限為最終核駁通知書發文日起3個月,訴願請求以及分割案需一併提交。

 

新制規定: (母案提申日為2007年4月1日(含)之後)

(1) 第一次核駁通知發下前

(2) 非最終核駁通知(non-final office action)的答辯期限內

(3) 最終核駁通知書發下後的可修正期間內

(4) 最終核駁通知(final office action)發文日起至提訴願期限之前

與舊制不同的是,申請人可以不提訴願,單獨提出分割案

(5) 核准通知發下後的30天內且辦理領證之前,可以提出分割案

 

下圖為上述五個提出分割案之時間期限:

 日本專利分割案提申時間圖  

 

因此,於新制規定下,當申請人收到審查委員發下的審查決定時,可能有以下做法:

(A) 收到核准通知時,考慮是否要提出分割案

(B) 收到最終核駁通知時,可考慮a.提起訴願b.提起訴願以及分割案c.不提訴願,只提分割案

 

 

 參考資料:

日本專利法

http://www.inoue-as.com/index.php?id=457

http://www.jpaa.or.jp/english/patent/unique_jpo_practices.html#subcontents2

Article “Time Windows for Amendments and Divisionals for Japanese Patent Applications” from Japan Patent Attorney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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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日本專利申請案件數量逐年增長,利用發明人或申請人發現的先前技術文獻的資料,不只可縮短審查時間,也將有助於迅速和準確的審查,在這種情況下,日本專利法第36條規定申請人在申請專利時(見備註)知悉任何與申請案相關之發明技術已於公眾所知,應提供先前技術之文件。

 

規範之申請案種類:

2002年9月1日(含)之後的日本專利申請案,分割案及2002年9月1日提出PCT國際申請,之後進入日本階段的申請案需於說明書中揭露先前技術資訊的文件。

 

如何揭露先前技術(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on Prior Art Documents)

1. 在說明書中列出至少一項公開文件

3. 若申請人有多個先前技術文件,可選擇具重大相關性的揭露

4. 若該文件為專利公開本,則需提供其申請號,公開號或專利號

5. 若為非專利文獻,則需提供文獻名稱、出版機構、出版人、發表日、公開日、版本、第幾冊、引用頁數、網址已及網路公開日期

 

未揭露先前技術的影響

1. 若沒有先前技術資訊需要揭露,申請人需在說明書中敘明理由。

2. 如果說明書未提供先前技術資訊的文件,專利局可以發下官方通知,要求申請人以書面意見提出說明。

3. 若申請人收到官方通知後,未提交回覆或是揭露之先前技術資訊不合規定要求,審查委員可發下拒絕理由通知書,申請人需於期限內修改說明書,作出回覆。

 

揭露的效力

若申請人未揭露先前技術之資訊,會產生核駁理由,但並不會有使專利權失效的作用。

 

備註: 「在申請專利時」 (Times of filing a patent application) 的定義

申請案類型

在申請專利時

分割案或轉換後申請案

母案提申日

主張日本優先權之申請案

後案提申日

主張外國優先權之申請案

日本提申日

國際申請案

國際提申日

 

 

參考資料:

http://www.jpo.go.jp/iken_e/pdf/jouhoukaiji_shinsakijun_e.pdf

http://www.jpo.go.jp/tetuzuki_e/t_tokkyo_e/Guidelines/1_3.pdf

http://www.jpo.go.jp/tetuzuki_e/t_tokkyo_e/pdf/prior_art_faq.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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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願

日本採用先申請制度,其準則為當兩方欲申請同一發明的專利時,先提出申請的那一方將取得專利權,因此,最好在發明完成後並尚未公開於公眾前儘早提出專利申請。

 

二、方式審査

提申文件遞交至日本專利局後,將被審核是否合乎規定,若未達到要求,官方也會發通知要求補呈文件。

 

三、出願公開

申請案取得申請日後的18個月起,會收到早期公開的通知。

 

四、審查請求

不同於美國申請案,日本申請案之申請人或第三人須向官方請求實體審查並繳納實審費用,專利申請案才會進入實審程序,期限為申請日起三年內需提出實審請求。

任一個在申請日起三年內未提出實審請求之專利申請案將會被專利局自動撤回,而且之後也不能再重新申請專利。

 

五、實體審查

審查委員審核申請案是否取得專利的要求如下:

1. 發明項是否以自然法則為基礎

2. 是否具有產業應用性

3. 發明項之技術概念是否於提申前就已存在

4. 發明項是否可被熟悉此技術的人員輕易的實施

5. 是否早於他人提出申請

6. 是否會產生違反公眾秩序或是道德的問題

7. 說明書內容有無符合專利性之要求

 

六、拒絕理由通知

若審委認為申請案不符合以上之要求,即會發下拒絕理由通知書。

 

 

七、申復理由書、補正書

收到拒絕理由通知後,申請人可針對核駁理由提交書面答辯說明該發明與引證案不同的地方,或是修正請求項來處理拒絕的理由。

 

八、特許查定

經審查結束或接受申請人回覆的答辯理由,審委若未發現拒予專利之理由,則會發下核准的通知書。

 

九、拒絕查定

另一方面來說,如果審委判定答辯意見書無法抵銷不予專利之理由時,就會發下拒絕給予專利權的通知。

 

十、拒絶査定不服審判請求

若申請人不服審委之拒絕理由,可提出不服審判的請求。

 

十一、審理

提出不服審判請求經合議委員審查後,若委員認為提出之申復意見書已克服拒絕的理由,則會發下特許審決,予以專利;反之,則為拒絕審決,仍不予專利。

 

十二、設定登録、特許公報

收到特許查定後,申請人可繳交領證的費用,而專利權隨即生效並且登錄在特許源部中取得專利號,證書也將寄予申請人,而專利權的內容將會公告在特許公報。

 日本專利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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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日本專利局的官方說法[1],由於日本掌握許多獨特技術的研發,而且在某些領域的技術發展領先其他國家,若因此直接使用國際專利分類碼(IPC,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作為日本專利的分類系統,可能會因為技術觀點不足或是技術進展不同,而造成無法有效地對日本專利中所涵蓋的技術範圍作分類,而使得專利的搜索效率不彰。有鑑於此,日本專利局在專利分類上雖然仍以國際專利分類碼為主,但也開發出自己的一套分類系統,以期能與國際專利分類碼相容,而又能強化日本專利的分類效果。

日本專利分類碼主要分為File index(以下簡稱FI)與File forming term(以下簡稱F-term)兩個系統。FI乃是依附於國際專利分類碼再作細分,因此其完整的表示乃包含國際專利分類碼的部份。F-term則是針對某些領域以日本專利局其不同於IPC的技術觀點(viewpoint)另外整理的分類,所謂技術觀點是指專利主體的目的、用途、結構、材料、製造方式、使用或處理方法、控制方法等等,其目的主要在改善專利檢索的效率;F-term則僅就日本專利局覺得有必要重新分類的領域進行之,因此並未涵蓋所有國際專利分類碼的技術分類內容。以下就兩個分類系統的編碼方式進行介紹。

由於FI乃是依附於國際專利分類碼的分類系統,因此在日本專利局上設計了一個網頁[2],可由國際專利分類碼分層查詢到相對應的FI分類。FI的表示方式由兩個部份組成,第一個部份是IPC sub-division symbol,為一3位數的數字,主要是做為國際專利分類號中,目(group)或次目(sub-group)的下一階層分類,表示上以逗號以及該3位數字直接附於目或次目之後;第二個部份是file discrimination symbol,以一個英文字母表示,主要是針對國際專利分類號中,某一目、次目、或discrimination symbol項,所可能涵蓋的技術觀點,其表示方式以「@」符號附於目、次目、或discrimination symbol之後。各IPC sub-division symbol以及file discrimination symbol相互之間亦有階層關係,在網頁上以點號如「.」、「..」、「...」來表示,其原則相同於美國專利分類碼的表示原則。FI的完整的表示方式如下範例:

G06F3/02:為IPC分類碼,定義為利用手動操作開關的輸入裝置,例如鍵盤

G06F3/02@B:為包含file discrimination symbol的FI分類碼,其上層為G06F3/02@A,表該裝置是利用磁性的開關元件

G06F3/02,310:為包含IPC sub-division symbol的FI分類碼,其上層為G06F3/02,分類定義上屬於結構(Structures)

G06F3/02,310@D:為同時包含file discrimination symbol以及IPC sub-division symbol的FI分類碼,其上層為G06F3/02,310,表技術觀點為按鍵佈局(Key layout)

F-term則是由三個部份組成,第一部份為theme code以五碼表示,第二碼為英文字母,其餘為數字,表示特定技術領域,例如5B020,表示由鍵盤或類似裝置進行輸入(的方法);第二部份為viewpoint以二碼的英文字母表示,表技術觀點如材料、方法、結構等等,例如5B020 CC的CC表示與其他裝置組合而成;第三部份為Figure以二碼的數字表示,目的是再細分技術觀點為幾個子項,例如5B020 CC04表條碼機。F-term一樣也有點號來表示相互間的階層關係。 

參考資料及連結:       

1.     Patent Abstract of Japan, No.19, 2001. http://www.jpo.go.jp/torikumi_e/hiroba_e/pdf/paj19.pdf

2.     Patent Map Guidance in JPO.

http://www5.ipdl.inpit.go.jp/pmgs1/pmgs1/pmgs_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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