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日本專利申請案件數量逐年增長,利用發明人或申請人發現的先前技術文獻的資料,不只可縮短審查時間,也將有助於迅速和準確的審查,在這種情況下,日本專利法第36條規定申請人在申請專利時(見備註)知悉任何與申請案相關之發明技術已於公眾所知,應提供先前技術之文件。

 

規範之申請案種類:

2002年9月1日(含)之後的日本專利申請案,分割案及2002年9月1日提出PCT國際申請,之後進入日本階段的申請案需於說明書中揭露先前技術資訊的文件。

 

如何揭露先前技術(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on Prior Art Documents)

1. 在說明書中列出至少一項公開文件

3. 若申請人有多個先前技術文件,可選擇具重大相關性的揭露

4. 若該文件為專利公開本,則需提供其申請號,公開號或專利號

5. 若為非專利文獻,則需提供文獻名稱、出版機構、出版人、發表日、公開日、版本、第幾冊、引用頁數、網址已及網路公開日期

 

未揭露先前技術的影響

1. 若沒有先前技術資訊需要揭露,申請人需在說明書中敘明理由。

2. 如果說明書未提供先前技術資訊的文件,專利局可以發下官方通知,要求申請人以書面意見提出說明。

3. 若申請人收到官方通知後,未提交回覆或是揭露之先前技術資訊不合規定要求,審查委員可發下拒絕理由通知書,申請人需於期限內修改說明書,作出回覆。

 

揭露的效力

若申請人未揭露先前技術之資訊,會產生核駁理由,但並不會有使專利權失效的作用。

 

備註: 「在申請專利時」 (Times of filing a patent application) 的定義

申請案類型

在申請專利時

分割案或轉換後申請案

母案提申日

主張日本優先權之申請案

後案提申日

主張外國優先權之申請案

日本提申日

國際申請案

國際提申日

 

 

參考資料:

http://www.jpo.go.jp/iken_e/pdf/jouhoukaiji_shinsakijun_e.pdf

http://www.jpo.go.jp/tetuzuki_e/t_tokkyo_e/Guidelines/1_3.pdf

http://www.jpo.go.jp/tetuzuki_e/t_tokkyo_e/pdf/prior_art_faq.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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