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之行政救濟簡介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24

 

一. 前言:

行政救濟就是指人民向行政機關針對所做的處分進行抗辯或反對之表示,即人民對行政機關不服的爭議處理,凡是公法上的案件,就需給予可以行政救濟的機會,強調的是能夠解決公法上的爭議的可能性,例如:訴願的先行程序、訴願和行政訴訟的制度。凡是行政機關所為的行為,可能會違背了法規或逾越法規所容許的範圍或不當的措施,為了補救這些偏差行為即產生了「行政救濟」的制度。

 

二. 專利之行政救濟:

專利申請案若遭遇程序審查處分不受理,或是公告後遭到舉發的情形,若不服者,可於30日內提起訴願,若訴願被駁回,則應於2個月內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一審,再不服智慧財產法院之判決者,可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上訴審,並以其判決為最終判決。

而專利申請案審查中若經再審查核駁,專利權人可於再審查審定書送達30日內向經濟部提起訴願,自此與前述程序相同,最終可走到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

 

三. 專利行政救濟及訴訟制度:

自2007年起,為執行「簡併救濟層級」之決議,配合智慧財產法院加速專利類案件救濟時效,並提升審理品質、減少歧異,故仿效國際立法例,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及「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專利復審爭議案件由之前的四級四審簡併為三級三審之救濟程序,第一層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內部資深審查人員以上合議庭進行行政審查,第二層則由兼具事實審及法律審的智慧財產權法院進行司法審查,第三層則由最高行政法院進行法律審之司法審查。

同時,配合智慧財產法院之建立,專利商標爭議案件以兩造當事人架構,進行行政爭訟,以期迅速、有效地解決當事人間之智慧財產權紛爭。

又爭議案件將採行言詞審理方式,以使爭點透過辯論完整呈現,其審理程序亦求嚴謹的保障當事人權益,以避免簡併層級後程序保障不足之疑慮。

 

參考資料

專利審查及行政救濟流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lp.asp?CtNode=6659&CtUnit=3198&BaseDSD=7&mp=1

中華民國專利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7

專利商標行政救濟及爭訟制度革新

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173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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