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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5

 

一.   前言

新修正之專利法,已於100年12月21日公布,為因應本法全盤修正及配合審查實務需要,專利法施行細則應有相關配套措施,故擬具「專利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並於101年12月25日發布,其修正要點如下:

 

二.   於修正條文第十條中,明定代理人應受特別委任之事項,並增訂選、解任代理人、撤回申請或拋棄專利權,應受特別委任。

 

三.   於修正條文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中,配合專利法專利要件之相關修正,增訂相關專利要件之審查基準日之認定,及刊物、通常知識者、行為主體等定義性之規定。

 

四.   於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二條中,修正或增訂發明、設計專利申請書、分割申請書、修正申請書、訂正申請書、更正申請書及舉發申請書等書表格式;並明確規範各項申請應載明之事項及其申請應檢附之文件。

 

五. 於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中,參考國際立法例,並配合專利法有關記載要件格式之修正,修正說明書應載明之事項。

 

六. 於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五條中,修正規範說明書或圖式有缺漏時,其申請日之認定原則,並依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有不同之適用差異,並分別訂定。

 

七. 於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中,增訂有關優先權證明文件補正之相關規定,並增訂我國與已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其專利受理機關間以簽訂協議等方式,透過電子交換取得優先權證明文件者,可視為申請人已提出之規定。

 

八. 於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中,配合專利法增訂發明初審核准審定後可提出分割申請之制度,明定分割案是自原申請案之說明書或圖式所載之技術內容另行提出分割,其原申請案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不因分割而變動。

 

九. 於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中,明定專利申請文件微小之瑕疵,專利專責機關可依職權訂正,以資審查。

 

十. 於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中,為提升專利審查品質及效率,明定修正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提出修正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及其格式。

 

十一. 於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中,配合本法引進誤譯訂正制度,誤譯訂正申請案之審查,與修正申請或更正申請之審查相較,有其特殊之處,故獨立訂定誤譯訂正申請之程序規定。

 

十二. 於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四條中,配合專利法擴大設計專利保護態樣,修正申請書、說明書應載明之事項及圖式相關規定。

 

十三. 於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配合專利權之授權可為專屬或非專屬授權及得為再授權之規定,增訂其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及再授權之範圍。

 

十四. 於修正條文第七十條中,為明確表彰經更正之權利範圍,明定更正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提出更正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及其格式。且為避免重新排列請求項號,可能導致專利權利範圍解讀分歧之不當結果,明定專利權一經公告後,其各請求項號不可再為變動。

 

十五. 於修正條文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六條中,配合本法舉發制度之變革,增訂舉發聲明、更正案與舉發案合併審查及多件舉發案合併審查之相關程序性規定、舉發審定、訂定審查計畫等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之規定。

 

十六. 於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中,為確保取得強制授權之被授權人遵守「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之規定,明定專利專責機關應於審定書內載明被授權人應以適當方式揭露實施資訊之規定。

 

十七. 於修正條文第八十四條及第八十五條中,增訂核准更正案及舉發案之審定應公告之事項。

 

十九. 於修正條文第八十九條中,增訂「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與「成組物品」設計專利申請案,如有主張優先權者,其優先權日不得早於本法修正施行日,早於本法修正施行日者,以本法修正施行日為其優先權日。

 

二十. 結語

此次「專利法施行細則」已按100年12月21日公布之新版專利法修訂,是故,專利權人或申請人應注意新版專利法施行後所造成之各種權利影響。

 

參考資料

已送請經濟部修正發布之專利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68330&ctNode=7127&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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