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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5

 

一.   前言

因專利法於103年1月22日公布,增訂第九十七條之一至第九十七條之四專利權物邊境保護措施相關規定,有關申請查扣、廢止查扣、檢視查扣物、保證金或擔保之繳納、提供、返還之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故擬具「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並於於103年3月24日之行政院公報中發布,列舉其要點如下:

 

二.   第二條要點:

1. 第一項明定申請查扣疑似侵權物之申請方式、受理機關及應檢附之資料。又新型專利是採形式審查,並未經過實體審查,故另規定應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以作為權利有效性之客觀判斷資料。

2. 第二項依專利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對於侵害專利權者,亦可行使損害賠償、排除侵害及防止侵害請求權,故可申請查扣之人包括專利權人及專屬被授權人。

3. 第三項明定申請查扣應檢具文件及資料不齊時,海關應通知申請人補正,並明定補正前,通關程序不受影響,以資明確。

 

三.   第三條要點:

1. 為保障申請人權益,於第一項規定,申請人向海關申請查扣疑似侵權物,經海關審核符合規定時,應即通知申請人繳納經海關核估之保證金或提供相當之擔保。至於擔保種類明定包括公債、定存單等,以資執行。

2.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擔保品是屬債權,其中,為保全後續執行,於第二項明定申請人應將其債權設質於海關。

3. 第三項明定申請人未依第一項提供保證金或相當擔保前,海關仍依進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

 

四.   第四條明定:按海關實施邊境查扣具有時效性及急迫性,為求審慎周延,海關於實施查扣前,必要時,可請申請人予以協助確認疑似侵權物,以利執行。

 

五.   第五條明定:申請人申請查扣,經審核符合規定並提供保證金或擔保,海關應即實施查扣,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六.   第六條明定:海關實施查扣後,當事人可依本法規定申請檢視查扣物,但必須以書面向貨物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且為避免洩漏被查扣物機密資料,當事人檢視應依海關指定之時間、處所及方法為之,以維權利人之秘密。

 

七.   第七條明定:申請人申請查扣後,經海關依第五條規定實施查扣,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被查扣人,申請人應於通知之翌日起十二日內依本法第九十六條提起侵權訴訟並通知海關。申請人如於海關實施查扣前已提起侵權訴訟,亦應通知海關,以利後續執行。

 

八.   第八條明定:申請人申請查扣後,被查扣人可提供海關核估價格二倍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以書面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廢止查扣。

 

九.   第九條明定:申請人申請查扣,並經海關實施查扣後,申請人提起之侵權訴訟嗣經法院裁判駁回確定或確定不侵權,申請人或被查扣人向海關申請廢止查扣時,應以書面並檢附判決文件為之。

 

十.   第十條明定:海關依規定廢止查扣後,對於查扣物海關將依進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惟基於全案相關證據資料存檔完整性,及後續仍待處理事項,對於被查扣人因提供反擔保申請廢止查扣者,海關可取具代表性貨樣後,再依進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

 

十一. 第十一條明定:當事人申請返還保證金或擔保應檢附之文件。

 

十二. 結語

此次「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已按103年1月22日公布之增訂專利法制定,是故,專利權人或申請人應注意新辦法施行後所造成之各種權利影響。

 

參考資料

訂定「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會銜發布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13810&ctNode=7452&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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