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17

 

一.   前言

以物品之部分外觀(部分設計)申請設計專利,是指申請人可就物品之部分設計創作選擇針對物品的局部新穎特徵提出申請,以避免市場競爭者抄襲產品的局部新穎特徵而輕易迴避該設計專利之保護,本文依據設計實體審查基準之部分設計一章,對其作簡介。

 

二. 部分設計之定義

部分設計是指就物品之部分外觀申請設計專利,其保護標的之態樣大致上可分為「物品之部分組件」及「物品之部分特徵」,而申請專利之設計為應用於物品中複數個組件或複數個特徵者,亦可申請部分設計。

 

三. 說明書及圖式

(一)設計名稱

以物品之部分組件申請部分設計者,該設計名稱應載明為何物品之何組件,若未明確載明為何物品之何組件而致所欲主張之標的不明確者,將不符說明書之「可據以實現」要件。若該部分設計是就物品之部分特徵主張設計而難以指明為物品之何組件者,設計名稱則應記載為「物品之部分」。

(二)物品用途

物品用途主要是針對「主張設計之部分」進行使用方式或功能的敘述,而以物品之部分特徵申請者,若該特徵部分不具有使用方式或功能者,則物品用途應記載其所依附之物品的用途、使用方式或功能。

(三)設計說明

設計說明主要是就該「主張設計之部分」之外觀特點加以說明,並應就「不主張設計之部分」的表示方式作簡要說明。

(四)圖式

所呈現之視圖應能充分揭露所「主張設計之部分」的所有內容,若部分視圖均未包含所「主張設計之部分」時,則可省略該視圖。且並無須揭露所應用物品的全部外觀。

(五)申請專利之設計的解釋

界定部分設計所應用之物品是依據圖式中所揭露之內容(包含「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並對照設計名稱所載之物品,而物品用途有記載者亦可參酌之。

 

四. 專利要件

(一)新穎性

1. 物品的相同或近似判斷

如申請專利之設計為物品之部分組件時,物品的相同、近似判斷是以該物品之組件為對象,就該物品之組件的用途、功能判斷其是否屬相同或近似物品。

2. 外觀的相同或近似判斷

「主張設計之部分」的整體外觀與先前技藝相對應之部分不相同亦不近似,或即使部分相同或近似,但其於環境間之位置、大小、分布關係非為該類物品領域所常見者,則應認定為外觀不相同、不近似。

(二)創作性

主要是以「主張設計之部分」的整體為對象,判斷其是否易於思及。無須考量「不主張設計之部分」的創作性。但該「主張設計之部分」與環境間之位置、大小、分布關係非為該類物品中所常見者,則仍應判斷該位置、大小、分布關係之差異是否為參酌其他先前技藝及申請時通常知識所為之簡易手法,據以判斷該部分設計是否為易於思及。

 

五. 一設計一申請

部分設計通常必須為單一外觀應用於單一物品,以符合一設計一申請之規定。但對於一物品包含有二個以上分離的「主張設計之部分」者,因其是就單一設計創作對象主張不同的設計部分,仍可將所有部分所構成之整體視為一設計,而以一案申請。但應注意,其在權利行使上,只能將所有部分所構成之整體作為一設計行使權利,不得就其一或多個部分分拆單獨行使權利。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專利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7

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22878&ctNode=6680&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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