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的舉發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03
專利的舉發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03
一、前言:
如果通過核准而公告的專利案,被發現:(1)違反專利法所規定的專利要件,即產業利用性
、新穎性、進步性(專利法第21至24條); (2)違反一發明一專利原則(專利法第31條第32條第1項);(3)
專利說明書內容未充分揭露,或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未能瞭解其內容,而據以實
現(專利法第26條);(4)分割、修正或更正、改請後之申請案或外文本,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
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第34條第4項、第43條第2項、第44條第2-3項、第67條第2-4項、第108條第3項);(5)發
明專利權人非發明專利申請權人(限於利害關係人)(第71條第1項第3款、第71條第2項),則根據專利法第
七十一條規定,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舉發。
二、提出舉發的文件:
根據專利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舉發,應備具申請書,載明舉發聲明、理由,並檢附
證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專利申請文件補正事項管理作業要點第五條:「五、申請異議或舉發應
檢附規費及下列文件資料:(一)異議申請書一式三份;舉發申請書一式四份。(二)理由及證據(
書證應檢附原本。異議案應檢附書證複製本二份;舉發案三份)。(三)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影
本。(四) 委任代理人或指定第三人為送達代收人者,應檢附委任書。」
舉發申請書所應記載之內容事項:1.被舉發案之申請案號、專利名稱、專利證書號數。2.被舉發
人資料。3.申請舉發日期。4.舉發人資料。5.舉發簽名或蓋章。舉發之理由及證據證據為書證者,應檢
附原本或正本;其所檢附影本者,應證明與原本相同)。
舉發理由應說明舉發人所主張之法條及具體事實,並敘明各具體事實與證據間之關係,配合舉
發聲明中所主張應撤銷專利權之請求項次,逐項論述請求項中所載之技術特徵與各證據中所載之技術
內容的對應關係及比對結果,並說明所依據之法條及其內容。
三、舉發審查成立:
根據專利法第八十二條:「發明專利權經舉發審查成立者,應撤銷其專利權;其撤銷得就各請求
項分別為之。發明專利權經撤銷後,有下列情事之一,即為撤銷確定:一、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者。
二、提起行政救濟經駁回確定者。發明專利權經撤銷確定者,專利權之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
專利權可分項撤銷。是否撤銷確定,應待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行政救濟或提起行政救濟經駁回確
定者,始為撤銷確定。經撤銷之專利權,自始即有不應核准之情事,既自始無法取得專利權,則其專
利權應溯及既往消滅,是故明文規定專利權效力視為自始不存在。
參考資料:
1.專利實務論(第四版),冷耀世編著,全華出版社出版(2011)。
2.中華民國專利法。
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公布之「專利法逐條釋義 」(http://www.tipo.gov.tw/public/data/461317374071.pdf)
4. 專利申請文件補正事項管理作業要點(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100091000300-093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