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103 01 16 日發布「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第一章」部分規定修正,對於新修正之後增修了哪些規定,在此列舉其修正內容定並比較前後之差異。


二、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修正要點:

() 提起舉發之事由之法定舉發事由一節中,關於同一人於同日就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並於嗣後取得發明及新型專利權者之內容,配合102613日生效施行之專利法第32條規定,增修2.3.1(11),成為(11)(11-1) ~ (11-3)。並於本節第1段及第2段之間,增加一段敘述,說明增列之理由(2.3.1節)。
 
() 舉發聲明一節中,按專利法第32條修正條文明定一案兩請改採權利接續,不論是發明專利權之接續或新型專利權之當然消滅,均為全案概念;另參考中國大陸一案兩請權利接續相關規定,專利權人聲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亦採全案消滅之作法,故依本章2.3.1「法定舉發事由」一節中所載(11-2)(11-3)之舉發,不得就部分請求項請求撤銷專利權,而應請求撤銷全部請求項(2.4.1節)。
 
() 舉發聲明之態樣一節中,以本章2.3.1「法定舉發事由」一節中所載,增列舉發事由(11-2)(11-3)請求撤銷全部請求項之態樣(2.4.1.1節)。

() 爭點認定之態樣一節中,以本章2.3.1「法定舉發事由」一節中所載,增列爭執舉發事由(11-2)(11-3)者,舉發理由及全部請求項構成一個爭點(4.2.1節)。
 
() 爭點整理之闡明權之行使一節中,按102613日生效施行之專利法第32條提起之一案兩請,於申請時未分別聲明應適用本法第31條規定。若舉發人錯誤引用本法第32條規定,無須行使闡明權,得逕予適用正確法條,於是在本節之第3段及第4段之間增加一段文字以玆說明(4.2.2節)。

() 在先申請原則之審查一節中,增述審查先申請原則舉發之判斷原則。並依102613日生效施行後之專利法第32條,同一人於同日就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者,申請人必須負擔於申請時聲明之義務,始能享有權利接續之利益。未聲明者,其後續之法律效果與第31條之一案兩請並無區別,因此,有關舉發的處理,應適用本法第31條規定(4.3.1.3.4節)。
 
() 新增「4.3.1.3.5 於本法第 32 102 6 13 日生效施行前後有關第 32 條一案兩請舉發之審查」一節,總合說明專利法第32條於102613日生效施行前後有關第32條一案兩請舉發之審查處理原則。

() 新增「4.3.1.3.6 有關第 32 條一案兩請舉發之審查注意事項」一節,依102613日生效施行後之專利法第32條條文之立法意旨,同一人於同日就相同創作分別申請,已於申請時分別聲明,而仍發生發明及新型專利權同時並存的情況,應對系爭發明專利提起舉發。若舉發人對系爭新型提起舉發,因與本法第32102613日生效施行條文規定不合,自應審定舉發駁回,但基於專利權人申請第32條一案兩請已盡聲明義務,專利專責機關應為行政上之權宜處理,應另行公告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消滅,因此明定此審查注意事項。
 

三、結語
 

此次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第一章專利權之舉發已按102613日生效施行之新版專利法做出修正,是故,專利權人或申請人應注意新專利法施行後所造成之各種權利影響。



參考資料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及第五篇第一章」部分規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05570&ctNode=7127&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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