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專利事務公告
提供與企業跨國法律事務協商、管理與爭議處理。全球專利商標布局、管理與維權。新創公司、投資併購與證券交易。商品及服務國際貿易合約安排。企業及民眾常用合約範本、各種民刑、行政訴訟的介紹。以供參考用之法規介紹,案例簡介、法庭觀察及法律小品文章與範例以供企業與網民參閱。本部落格的文章及其回覆,不代表本所的正式法律意見。如需進行各種商業交易的合法審查、各國商務契約的草擬談判、提起訴訟或應訊應訴、專利布局授權、商標布局授權,請諮詢您所委任的商務律師、訴訟律師、商標律師及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如需本所正式法律意見、法律服務、專利服務、商標服務,請就近聯繫台北所02-27595585,新竹所03-6675569。E-mail:info@zoomlaw.net。本所詳細資訊請自行參閱:http://www.zoomlaw.net/files/11-1138-725.php 執行合夥律師 范國華博士敬啟

目前分類:台灣專利 (201)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專利年費的繳納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04

一、前言:

專利申請案經核准審定後,須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或維護費,才會公告並授予專利權。擁有專利權期間,每年都得繳納年費,以維持專利權。

二、專利年費:

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申請案,經核准審定者,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後,始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給予發明、新型或設計的專利權,並頒發證書;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而且其專利權自始不存在(專利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

另從公開到公告之期間,依專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發明專利權人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有暫時性保護性質的補償金請求權,彌補申請人因早期公開制度使其發明內容解除秘密而公眾得以知悉,但不代表此一時間申請人已可行使專利權。專利權期限是從申請日起算;專利權發生效力是從公告日起算,是故,從申請日到公告日,不存在行使專利權的問題。

第九十二條第二項:「核准專利者,發明專利權人應繳納證書費及專利年費;請准延長、延展專利權期間者,在延長、延展期間內,仍應繳納專利年費。」如果符合專利法之規定而給予專利權者,擁有排他效力之權利,即受國家法律保護。基於「使用者、受益者付費」之公平原則考量下,核准專利者應繳納證書費及專利年費,世界各國皆然。

 

三、逾期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

在舊法施行期間,逾期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並無救濟管道,申請人將喪失辛苦申請所得的專利權。現行新法予以放寬: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所定期限繳費者,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二倍之第一年專利年費後,由專利專責機關公告之(專利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非因故意,包括過失所致者,申請復權提出繳費領證之申請時,仍然歸責於申請人,所以須同時繳納證書費及加倍繳納第1年專利年費,以為救濟。

四、逾期繳納第二年以後年費:

第九十四條:「發明專利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於期滿後六個月內補繳之。但其專利年費之繳納,除原應繳納之專利年費外,應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前項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指依逾越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按月加繳,每逾一個月加繳百分之二十,最高加繳至依規定之專利年費加倍之數額;其逾繳期間在一日以上一個月以內者,以一個月論。」為專利年費之繳納及逾期補繳之規定。專利年費除第1年專利年費為取得專利權之條件外,第2年以後之專利年費亦應持續依限繳納,始得維持專利權。專利年費原則上以專利權人為繳納義務人,並應承擔未繳專利年費所生之失權效果。6個月緩衝期內繳納之年費,除原應繳納之專利年費外,應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

 

參考資料:

1.專利實務論(第四版),冷耀世編著,全華出版社出版(2011)。

2.中華民國專利法。

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公布之「專利法逐條釋義 」(http://www.tipo.gov.tw/public/data/461317374071.pdf)

文章標籤

ZoomlawPaten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中華民國專利法的法定期間(二)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04

三、專利法規定的期間:(續)

專利法法律條文

起算點

期限

事由

第五十二條第一項

發明專利核准審定書送達後

三個月內。

繳納證書費和年費及公告的期限。

第五十二條第四項

繳費期限屆滿後

六個月內。

發明專利審定核准,逾期繳費者,繳納證書費和兩倍年費的期限。

第七十條第二項

補繳期限屆滿後

一年內

未於補繳期限內繳納第二年以後年費者,申請回復專利權並繳納三倍年費的期限。

第八十條第二項

撤回舉發通知送達專利權人後

十日內

專利專責機關將撤回舉發之事實通知專利權人,專利權人表示反對撤回之期限。

第九十六條第六項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自有侵權行為時起

二年 ;十年

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的請求權消滅時間。

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

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

逾二個月 ;逾三十日

改請專利類型的期限。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

原申請案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

逾二個月

設計專利/衍生設計專利之間互相改請的期限。

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

原申請案於不予專利之處分書送達後

逾二個月、逾三十日

發明專利改請設計專利的期限、新型專利後改請設計專利的期限。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後

六個月

設計專利申請案主張優先權的期限、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三項

最早之優先權日後

十個月、十個月

設計專利申請案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的期限、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的期限

 

參考資料:

1.專利實務論(第四版),冷耀世編著,全華出版社出版(2011)。

2.中華民國專利法。

文章標籤

ZoomlawPaten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中華民國專利法的法定期間(一)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劉淑貞

 

2014-09-04

一、前言:
第十七條第一至三項規定:「
申請人為有關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遲誤法定或指定之期間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不受理。但遲誤指定期間在處分前補正者,仍應受理。
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前述條款,主要規範延誤專利法所規定的法定或指定期間所需承擔的後果。所謂法定期間指的是由法律(專利法、行政程序法或其他相關法律)直接規定的期間;指定期間指的是由專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受理指定的期間。
二、期間的計算:
專利法所規範的期間,通常是由事實發生日(例如公文函送達申請人或代理人)的隔日開始起算。如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有關期間之計算,其始日不計算在內。
但是,若是計算專利權期限(專利權到期日),則由專利申請日當天開始起算,如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當日起算。因此,在專利法規中,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設計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所規定的專利權期限,都是從申請日當天開始算起。

三、專利法規定的期間:

專利法法律條文

起算點

期限

事由

第八條第三項

書面通知到達後

六個月內

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雇用人表示反對之期限。

第十八條

公示送達刊登公報後

滿三十日

審定書或其他文件無從送達者,應於專利公報公告進行公示送達。

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例外不喪失新穎性事實發生之後

六個月內

主張例外不喪失新穎性。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申請日後

四個月內

檢送生物材料寄存證明文件。

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最早之優先權日後

十六個月內

主張優先權者檢送生物材料寄存證明文件。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最早之優先權日後

十六個月內

主張優先權者檢送優先權申請文件。

第二十九條第四項

最早之優先權日後

十六個月內

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的期限。

第三十條第一項

自先申請案申請日後

逾十二個月

主張國內優先權的期限。

第三十條第三項

先申請案申請日後

逾十五個月

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後申請案,撤回優先權主張的期限。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送達後

三十日內

核准審定後申請分割案的期限。

第三十五條

專利案公告後

二年內

真正專利申請權人提起舉發的期限。

第三十五條

舉發撤銷確定後

二個月內

真正專利申請權人對舉發撤銷確定的相同發明申請專利的期限。

第三十七條第三項

自申請日後

十五個月內

發明專利申請案因被撤回而不予公開的期限。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申請日後

三年內

申請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的期限。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申請分割或改請後

三十日內

分割案或改請案的請求實體審查的期限。

第四十一條第四項

公告之日起

二年內

發明專利申請人對於早期公開的補償金請求期限。

第四十八條

審定書送達後

二個月內

申請再審查的期限。

 

參考資料:

1.專利實務論(第四版),冷耀世編著,全華出版社出版(2011)。

2.中華民國專利法。

文章標籤

ZoomlawPaten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楊明樺

2014-09-04

 

一、前言

請求項記載務求明確、簡潔,除了明確保護發明專利技術特徵外、更可達到審查簡便、減少審查誤判之雙贏目標。以下針對連接用詞、數值界定方面之不明確記載作說明。

 

二、使用「除…之外」、「非…」或類似負面詞性用語。

為了迴避先前技術,可能會採用負面詞性用語,但卻造成請求項之特定技術領域不明確。以下舉例解說:

 

(1)   若說明書與實施例中無揭露,則請求項不可使用「非…」。

例如請求項中「使用一非○○○,將……,像是使用一非切削加工方式,將該踏板端封口。、或“使用一非沉積鍍膜方式,將該導電薄膜成形在基板上。,二者以通常知識而言,只指出非切削加工卻無法明確指出以何技術加工而成;相同地,非沉積鍍膜方式也無法明確教導以何其他方式得以成形。所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瞭解其範圍,造成請求項不明確。

 

(2)   若說明書與實施例中已揭露,則請求項可以使用「非…」。

例如請求項中出現「非圓管形態」之用語來界定技術特徵,因為管之型態難以正面詞性用語列舉,只要說明書中講述先前技術均為圓管形態,且實施例中已揭露揭露橢圓管形,則不會造成請求項不明確;又請求項中使用「非平行」,但說明書已揭露“垂直或斜交但不平行”技術特徵,則不會造成請求項不明確。

 

三、數值界定用語「大於」、「小於」、「至少」、「至多」、「以上」、「以下」。

在請求項中使用數值界定的用語,須明確指出最小值或最大值,或包含0或100%如「0~X%」數值界定之類似用語。

 

(1)   不適當之數值界定:

[申請專利範圍]

一種清潔劑組成物,包含成分A及成分B,其中成分A之含量為80至90重量%,成分B之含量為至多10重量%。

[說明]

從“B含量至多10重量%”得知,若B為0重量%則表示不從在B成份,明顯與請求項中“B是清潔劑組成物產”邏輯產生矛盾,故造成請求項不明確。

 

(2)   適當之數值界定:

請求項中數值界定必須符合物理本質上邏輯關係,依照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之範圍,或在說明書與實施例中已作數值範圍關係之呈述,則屬於適當之數值界定。以下舉例:

1.      關於長度,理論上長度不至於是0,所以界定長度時可使用“L<100mm”類似之用語。

2.      關於數量,可清楚明白之數量,例如“有二個以上之凹槽者”之用語。

3.      說明書或具通常知識可得知,不能或無法界定下限數值時,例如0.036%以下之X物質之用語。

4.      在說明書中已有相關操作溫度之呈述,例如請求項中“高於55之溫度進行”、“至少780溫度進行熱處理則可使用來界定操作之溫度

 

四、結語

除了該技術領域中通常的表現方式、或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範圍之外,說明書與實施例中有無揭露相關型態種類或數值界定等,將導致請求項是否明確。

 

參考

專利審查基準

專利法施行細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文章標籤

ZoomlawPaten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04

 

 

一、前言

 

傳統上,廠商為了快速取得專利權以保障其權利,會同時申請新型與發明審查;相較於發明專利較長的審查時間,專利審理是18個月開始才對外公開,但新型只需4個月即可核准,意思可提前14個月公開以保障廠商自身權利,所以許多廠商採取一案兩請方式。

 

二、專利法第三十二條

 

1.      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應於申請

        時分別聲明;

2.      其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已取得新型專利權,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

        人限期擇一;

3.      申請人未分別聲明或屆期未擇一者,不予發明專利。

4.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選擇發明專利者,其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公告之

         日消滅。

5.      發明專利審定前,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者,不予專利。

 

由於申請條件其型態,共區分為“不同人不同日、不同人同日、同人不同日、及同人同日”申請等四種可能,因為各國採取不一故也產生不同「權利併存、權利接續」的後續問題。然而,我國採用所謂「權利接續制」,所以申請時限定申請人於同時申請時必須聲明具「一案兩請」之情形,符合法規並保障申請人權益。若申請人擇定發明專利的話,其創作可以先以新型專利權保護之,然後發明專利公告後,再以發明專利權保護之,在法律保護上具有延續之效果,故稱之為「權利接續」。

 

 

 

三、一案兩請與權利接續制的要件

 

1.          申請人必須同一人。

2.          申請時間必須為同日。

3.          申請標的必須就相同創作,申請一發明一新型。

4.          申請人應於申請時分別聲明,其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

            利及新型專利。

5.          新型專利權並未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

 

四、權利擇一

 

同人同日對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後,由於新型採形式審查而發明採實體審查,之後可能必須面對先後賦予不同專利權利間之問題而選擇。

 

        1.          取得發明專利權前

 

通知申請人必須選擇其中之一,可以選擇新型專利權但如果選擇發明專利權者,則其已獲得之新型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意思即喪失新型專利權。

 

 2.          取得發明專利權之同時

 

使新型專利權終止,而達到權利接續的效果,發明專利權。

 

 因此,選擇新型或發明之專利權情況稱「權利擇一」,法律上具有延續保障之效果稱為「權利接續」。

 

 

 

五、結語

 

為求得最大保障利益,可以藉一案兩請方式申請專利,但最終仍只能選擇一新型或發明之專利權保護。

 

 

 

參考

 

專利法

 

專利法逐條釋義 103.6.1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文章標籤

ZoomlawPaten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03

 

一、前言

根據專利法申請專利範圍」是用以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其中至少一項以上之請求項,且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各請求項,而也必須為說明書內容所支持。以下針對請求項之範疇界定發明之技術特徵來探討之。

 

二、何謂明確

具有通常知識者由請求項之記載內容,即可清楚明白其意義而不會對申請專利範圍產生困惑不知的情況。根據發明專利實體審查中,具體描述定義:

  1. 1.          每一請求項中記載之範疇與必要技術特徵應明確,且請求項之間的依附關係必須明確。
  2. 2.          說明書、圖式及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得以輔佐解釋以明確傳達請求項之記載內容。

 

三、請求項之範疇不明確

 所有請求項整體之記載應明確,並應與申請標的一致。

  1. 1.          發明範疇不明確:例如請求項記載「一種方法或裝置,包含……」或「一種方法及裝置,包含……」,很明顯無法判別是方法或裝置。
  2. 2.          無法判斷所指是物或方法:例如「一種化學物質A的消炎功效」,是。
  3. 3.          引用二種以上請求項之範疇:例如「如請求項1之人工心臟或請求項2之製造人工心臟的方法」,同時引用物與方法之請求項範疇。

 

四、界定發明之技術特徵不明確

 

(1)   界定發明之技術特徵不正確:

  1. 1.      舉例,組成物某一成分的上限值與其他成分的下限值之總和超過100%請求項記載為「一種組成物X,其由4060重量百分比的A3050重量百分比的B2030重量百分比的C所組成」,又60+30+20>10050+20+40>10030+40+30=100,其中二組成分組合超過100%,故界定發明之技術特徵屬不正確
  2. 2.      舉例,組成物某一成分的下限值與其他成分的上限值之總和低於100%請求項記載為「一種組成物X,其由1030重量百分比的A2060重量百分比的B520重量百分比的C所組成」,又10+60+20<10020+20+30<1005+30+60<100,其中三組成分組合低於100%,故界定發明之技術特徵屬不正確

 

(2)   無法瞭解界定發明之技術特徵的技術意義:

舉例,請求項記載為「一種包含成分Y之黏著組成物,其黏度為ab,係依據X實驗室之量測方法所測得者……」,即使有通常知識者,無法瞭解X實驗室之量測方法及其測得黏度之技術意義;另一例,請求項記載為「一種以特定方程式A之特定數值限定的產物B……」,其特定方程式A必須要能藉由說明書、圖式及申請時之通常知識,敘述教導得到該方程式過程、或者如何決定該方程式之限定數值等,否則有通常知識者無法瞭解其技術意義。

 

(3)   界定發明之技術特徵不一致:

舉例,請求項記載為「一種製造終產物D之方法,包含從起始物A製造中間產物B的第一步驟,及從中間產物C製造該終產物D的第二步驟……」,第一步的中間產物B與第二步的中間產物C,明顯屬於不同物之技術特徵,無法判別中間產物是BC或二者都是。

 

(4)   界定發明之技術特徵與技術無關:

舉例,請求項記載為「一種資訊傳送媒介,用於傳送特定電腦程式……」,未清楚交代資訊傳送媒介與該電腦程式之間的任何技術關係,無法僅透過傳送媒介具有資訊傳送之固有的功能,用以判別技術關聯。

 

(5)   以擇一形式界定發明所致之不明確:

舉例,請求項記載為「一種化合物X……其取代基Y係選自由鹵素、氯及烷基所組成之群組……」,其中鹵素的上位概念,不可以將二選項擇一形式並列之。將上位概念特徵與下位概念特徵並列,會造成請求項不明確。

 

五、結語

除了請求項之範疇界定發明之技術特徵,應該明確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之外,發明專利也應清楚呈現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以及解決問題後所產生功效,使說明書清楚易懂明確定義該技術特徵,使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申請專利之發明。

 

 

參考

專利審查基準

專利法施行細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文章標籤

ZoomlawPaten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03

 

 

 

 

撰寫申請專利範圍力求以簡潔漂亮之請求項來明確描述所欲主張的專利權範圍。以下針對附屬項依附關係與獨立項連結詞語法簡述在撰寫申請專利範圍上須知。

 

 

 

一、記載形式不合規定

 

為明確判別請求項之依附關係,避免以下常見不合規定之請求項之記載形式。

 

 (1)    未依附在前之請求項。

 

[申請專利範圍]

 

1.如請求項2之滾珠軸承,其係於外輪之外側上設有環狀緩衝體。

 

2.一種滾珠軸承,具特定構造……

 

3.如請求項3之滾珠軸承,其……

 

[說明]

 

明顯的筆誤或漏項,第3項未依附在前之請求項。

 

 

 

(2)    多項附屬項必須選擇式依附。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空調裝置,包含風向調節機構及風量調節機構,……

 

2.如請求項1之空調裝置,其中之風向調節機構係……

 

3.如請求項12之空調裝置,其中之風量調節機構係……

 

[說明]

 

3項非以選擇式依附第12項,須修改成如請求項12……”

 

 

 

(3)    多項附屬項不可直接或間接依附多項附屬項。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化合物A之製法,……其中反應溫度為50100

 

2.如請求項1之製法,其中反應溫度為6080

 

3.如請求項12之製法,其中反應溫度為70

 

4.如請求項23之製法,其中……

 

5.如請求項4之製法,其中……

 

6.如請求項5之製法,其中……

 

7.如請求項56之製法,其中……

 

[說明]

 

4項多項附屬項,直接依附多項附屬項第3項上;而第7項多項附屬項乃間接多項附屬項,因其依附第4項、又第4項依附多項附屬項第3項上。

 

 

 

二、獨立項記載形式語法

 

 

 

請求項獨立項中常見的連接詞主要分為開放式、封閉式、半開放式及其他記載方式。

 

 

 

(1)   開放式

 

請求項中使用「包含」、「包括」、「具有」(comprisingcontainingincludinghaving)字句,若獨立項使用開放式連接詞,其附屬項可以再增加元件、成分或步驟,表示這些未已概括在獨立項中。

 

 

 

(2)   封閉式

 

請求項中使用「由……組成」(consisting of)字句,若獨立項使用封閉式連接詞,其附屬項禁止再增加元件、成分或步驟,表示這些已概括在獨立項中。

 

 

 

(3)   半開放式

 

請求項中使用「基本上(或主要、實質上)由……組成」(consisting essentially of),若獨立項使用半開放式連接詞,不排除說明書中有記載而實質上不會影響請求項中所記載的元件。

 

 

 

三、結語

 

撰寫申請專利範圍時,通常將發明的上位概念作為獨立項,以取得較廣的專利權保護範圍;所以熟悉獨立項連接詞語法與釐清請求項依附關係,有助於撰寫申請專利範圍之必要條件。

 

 

 

 

 

參考

 

專利審查基準

 

專利法施行細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文章標籤

ZoomlawPaten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03

 

 

一、前言

 

請求項之記載以明確、簡潔為目標,故避免在請求項中重複記載相同內容,所以常常引用前一請求項的方式來記載後一請求項。因此若引用記載之形式導致請求項不明確,例如引用之申請標的或技術特徵所造成疑慮或不一致等問題,應避免之;以下針對請求項附屬項記載方面作說明。

 

二、附屬項之引用記載

 

假設請求項範疇不同、標的名稱不同或未包含所引用請求項中所有的技術特徵,通常請求項採用引用記載形式為附屬項,但某些情況下也可能被判定仍為獨立項所以需額外注意之。以下列舉五種常見情形,請求項2可能被誤判為附屬項,但實際請求項12均為獨立項。

 

 

 

(1)引用另一不同範疇之請求項。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化合物A,……。

 

2.一種製造如請求項1之化合物A的方法,……。

 

[說明]

 

物與製造方法屬於不同範疇之獨立項

 

 

 

(2)引用另一請求項中之協作構件(co-operating part)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具有特定形態之公螺牙之螺栓,……。

 

2.一種配合請求項1之螺栓而具有該特定形態之母螺牙之螺帽,……。

 

[說明]

 

螺栓及螺帽通常須共同使用以發揮功效,協作構件往往具技術上關聯性所以辦別為二個以上發明具對應技術特徵,是歸納為同範疇之獨立項

 

 

 

(3)引用另一請求項之全部技術特徵,雖二項之標的名稱不同但屬同一範疇。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背光板,包含一玻璃基板……。

 

2.一種液晶顯示元件,包含如請求項1之背光板。

 

[說明]

 

雖然請求項之標的名稱不同,但力求請求項記載簡潔,引用請求項1全部技術特徵來完整界定請求項2技術特徵。

 

 

 

(4)替換另一請求項中之部分技術特徵。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輸送裝置,具有齒輪驅動機構……。

 

2.如請求項1之輸送裝置,具有皮帶驅動機構以替代齒輪驅動機構。

 

[說明]

 

如同前一情況,不同在於請求項2並未包含依附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請求項2仍屬於獨立項但是只替換部分技術特徵,是不佳請求項之引用記載方式,非必要少用之。

 

 

 

(5)引用另一請求項中之部分技術特徵。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影像監視系統,具有紅外線感應器及攝像裝置。

 

2.一種如請求項1之紅外線感應器,包含紅外線發射元件、距離量測元件及紅外線接收元件。

 

[說明]

 

如同前一情況,請求項2 僅引用請求項1之部分技術特徵(紅外線感應器),並未包含請求項1所有技術特徵,屬不佳之引用記載方式。

 

 

 

三、結語

 

根據專利法規,若被依附之請求項(獨立項或附屬項)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則附屬項必定同時具新穎性及進步性;所以撰寫申請專利範圍時,往往忽略附屬項的引用記載之重要性。

 

 

 

 

 

參考

 

專利審查基準

 

專利法施行細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文章標籤

ZoomlawPaten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楊明樺

 

2014-09-01

 

一、前言

 

 

 

專利三要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與進步性。其中,申請專利之發明未構成先前技術的一部分時,是新的、前所未有的、未被公用公知的,則稱該發明具新穎性(Novelty)

 

 

 

二、新穎性之概念

 

 

 

專利法所稱之先前技術,係指申請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悉之技術。新穎性係取得發明專利的要件之一,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新穎性,通常於其具產業利用性之後始予審查;若經審查認定該發明不具新穎性,不得予以專利。所以申請專利之發明於申請日前,若專利申請案同時符合:無公開於刊物與網路、無公開實施、以及無公眾得知,則專利申請案具有新穎性。另在審查基準中規定,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發明,未構成「先前技術」的一部份時,則稱該發明具新穎性。

 

 

 

三、新穎性之判斷原則

 

 

 

新穎性為一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藉由科技專門知識用以判斷定義確定之,所以在專利審查基準中,明白詳細的說明新穎性的判斷及審查方法,闡明必須符合兩項原則:「逐項審查單獨比對

 

(1)逐項審查

 

新穎性之審查應以每一請求項所載之發明為對象,針對一請求項逐項判斷是否具新穎性。

 

  1. 若獨立項具新穎性專利要件時,其附屬項必然具備新穎性專利要件,得一併做成審查意見。

  2. 若獨立項不具新穎性專利要件時,其附屬項未必不具備新穎性專利要件,此時應分項作成審查意見。

  3. 審查請求項之新穎性時,必須一項一項判斷之,即使獨立項不具備新穎性專利要件,不可直接判定附屬項不具備新穎性專利要件。

 

(2)單獨比對:

 

 

在專利審查基準中詳細講述,審查新穎性時,應就每一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與單一先前技術進行比對

 

  1. 允許一發明與單一先前技術單獨比對。

  2. 禁止該發明與多份引證文件中之全部或部分技術內容的組合進行比對。

  3. 禁止一份引證文件中之部分技術內容的組合進行比對。

  4. 禁止引證文件中之技術內容與其他形式已公開之先前技術內容的組合進行比對。

 

更詳細說明引證文件中所揭露之技術特徵,於該引證文件中明確記載另一參考文件時,若該參考文件在引證文件公開日之前已能為公眾得知,則該參考文件應被視為引證文件的一部分,亦即引證文件與參考文件共同揭露之先前技術仍屬單一文件中所揭露之先前技術。另外,使用字典、教科書、工具書之類參考文件來解讀引證文件中之用語,該參考文件亦被視為引證文件的一部分,屬單一文件中所揭露之先前技術。

 

 

 

四、結語

 

 

 

申請專利時,審查專利要件先後順序爲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充分了解認識專利的新穎性有助於申請取得專利。

 

 

 

 

 

參考資料

 

專利審查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文章標籤

ZoomlawPaten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楊明樺

2014-09-01

 

一、前言

 

 

 

專利三要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與進步性。其中,Non-Obviousness字面上意思即為非顯而易見,我國則稱呼為進步性。兩案間彼此的差異並非很容易可發現之,意思此發明與先前技術內容上有所差異,且非先前技術或已揭露的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之。

 

 

 

二、進步性之概念

 

 

 

進步性是取得發明專利的要件之一,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進步性,首先應在此發明已具備新穎性之後始予審查,如果不具新穎性者,便無須再審究其進步性,及此發明毫無專利性可言。然而審查人員往往在瞭解發明的技術後,與所謂先前技術比較,藉由先前技術反推思考申請之發明專利,似乎存在事後諸葛」之評論疑慮,故進步性的審查基準存在某程度的模糊地帶。所以客觀地了解審查人員在進步性之審查步驟與方法,有更助於取得專利發明之必要性。

 

 

 

三、進步性之判斷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此發明中每一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整體(as a whole)為對象,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裡一般研發或熟知該領域之技術人員

 

  1. 以先前技術為基礎、經邏輯分析、推理或試驗,即能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內容的話。

  2. 根據此發明案申請日前的先前技術經由某形式組合、修飾、置換或轉用等結合方式而能輕易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內容的話。

 

以上兩項均可構成此發明不具進步性。

 

 

 

 

 

四、進步性之判斷步驟

 

 

 

我國專利局審定原則根據發明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第3.4.1節明述進步性之判斷步驟,其依序為

 

步驟1:確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範圍;

 

步驟2:確定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的內容;

 

步驟3:確定申請專利之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

 

步驟4:確認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相關先前技術之間的差異;

 

步驟5: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及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判斷是否能輕易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整體。

 

 

 

五、結語

 

 

 

申請專利時,審查專利要件先後順序爲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充分了解認識專利的進步性有助於申請取得專利。

 

 

 

 

 

參考資料

 

專利審查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文章標籤

ZoomlawPaten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淺談專利之技術公開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楊明樺

2014-09-01

 

一、前言

 

 

 

當兵應該會對一句輕快明亮旋律軍歌「保密是軍人的天職」具深刻的印象,更灌輸軍人保密防諜之重要性;而相同比擬地公開是專利的要害”也可道破公開在專利發明申請過程中之影響性。所以欲申請專利前,除了技術是否具專利性是一主要因素外,必須注意是否曾公開、揭露特徵技術、或成為公眾得知而不可輕忽之針對專利之發明因公開而喪失可具專利性,以下就刊物網路與公開實施解說之

 

 

 

二、時間界限

 

 

 

先前技術」為申請日之前所有能爲公眾得知之資訊,包括世界上任何地方、任何語言或任何形式,公開實施使技術內容能為公眾得知時,即為公開實施之日申請日是作為現有技術的時間界限,享有優先權稱為優先權日。申請日以前公開的技術內容都屬於現有技術,但不包括申請日當天之公開的技術內容。

 

 

 

三、刊物公開

 

 

 

專利法所稱之刊物,指公開文書或載有資訊之其他儲存媒體,可經由抄錄、攝影、影印、複製或網際網路傳輸等方式使公眾他人習知其技術內容均屬於此範圍,即所謂「公眾得知

 1.常見專利法認定之刊物

 

專利公報、期刊雜誌、研究報告、學術論著、談話紀錄、課程內容、演講文稿均屬。

    

 2.形式不以紙本形式之為限:

 

包含以電子、磁性、光學或任何可存載資訊之其他型式儲存媒體,例如磁碟、光碟片、積體電路晶片、照相底片、網際網路資料等等。

    

 3.公眾得以容易閱覽而揭露技術內容:

 

例如圖書館內之書籍、雜誌,或醫院車站大廳裡閱覽架呈列之刊物等等。

 

唯一標示「內部文件」或「機密文件」等類似字樣之刊物,除非具明確證據表示其已對外公開,否則非認定能為公眾得知之刊物。

 

 

 

四、網路公開

 

 

 

網路上資訊指網際網路或線上資料庫所載之資訊,若此網站未特別限制使用者,若未額外設置付費或密碼(password)」條件限制,則公眾透過申請正常管道即可進入該網站,即屬公眾得知。相反地,若網路資訊僅為特定團體或企業之成員透過內部網路取得之機密資訊、被加密(encoded)而無法以付費或免費等一般方式取得內容資訊、未正式公開網址僅能偶然得知之資訊等情況,此非屬公眾得知。

 

網路上的資訊也可能成為日後審查委員作為公開佐證以使專利性喪失,其型式為

 

  1. 網路檔案服務提供的網頁資訊,例如網站時光回溯器。

  2. 網頁或檔案變更歷程之時間戳記,例如網頁之編輯歷史。

  3. 網路之檔案目錄或自動產生的時間戳記,例如部落格或社群訊息之發佈時間。

  4. 網站搜尋引擎提供的索引日期,例如Google之頁庫存檔。

 

 

五、公開實施

 

 

 

公開實施指揭露技術內容,使該技術開放成為公眾得知之情況,不以公眾實際上已實施或獲知該技術內容為必要,例如於參觀工廠。但假設具有通常知識者仍無法得知物之發明的結構、元件或成分等及方法發明的條件或步驟等技術特徵者,則不構成公開實施條件。

 

 

六、結語

 

 

 

申請專利之發明若申請前已見於刊物、網路、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得知者,則已喪失發明可具專利性。俗話說凡走過必留痕跡,尤其現在網路發達與資訊交流迅速的年代,很容易不小心將技術內容公開,所以欲申請專利之發明須避免各種可能公開專利發明內容之嚴重性,以作為申請之準備。

 

 

 

 

 

參考資料

 

專利審查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文章標籤

ZoomlawPaten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台灣專利資料收費共計15項續減半徵收1年通知

一、經濟部為推廣專利資料之加值應用,本次專利資料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中1471715項產品費用均減半徵收,實施期間為103111日至1041031

二、專利資料收費標準法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對申請取得單一年度或多年度之我國專利資料者,應依本標準收費。

第三條  申請取得公告說明書影像、發明公開說明書影像、公告全文、公開全文、發明公開英譯資料、公告新型英譯資料、公告發明英譯資料、專利公報影像、發明公開公報影像、公告文字資料之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四條  我國之專利資料,以儲存於磁帶、磁碟、光碟或其他電子媒體之形式提供。

第五條  申請我國專利資料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收取。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三、專利資料收費標準法第三條附表 (減半徵收項目以黃底顯示)

種類

產品名稱

計價
單位

收費金額

(新臺幣)

減半後金額

(新臺幣)

(本欄為本所製作)

即期

1

公告說明書影像

70,000

35,000

2

發明公開說明書影像

70,000

35,000

3

公告全文(含影像)

250,000

125,000

4

發明公開全文(含影像)

250,000

125,000

5

發明公開英譯資料

644,000

原價

6

公告新型英譯資料

46,000

原價

回溯

全文

7

公告全文(不含書目、影像)

150,000

75,000

8

發明公開全文(不含書目、影像)

150,000

75,000

影像

9

公告說明書影像

58,000

29,000

10

發明公開說明書影像

58,000

29,000

11

19502000年專利公報影像

100,000

50,000

12

專利公報影像

14,000

7,000

13

發明公開公報影像

8,000

4,000

英譯

14

發明公開英譯資料

322,000

161,000

15

公告發明英譯資料

296,000

148,000

16

公告新型英譯資料

23,000

11,500

書目

17

公告文字資料

(含書目、摘要、申請專利範圍)

9,000

4,500

資料來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編輯人: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文件管理中心
法務智權專員 賴威源
文章標籤

ZoomlawPaten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專利工程師 劉淑貞

2014-09-01

專利法施行細則對於申請專利範圍之規範(二):

三、連接詞

 

連接請求項的前言部分及主體部分的連接詞有開放式、封閉式、半開放式及其他表達方式四種

 

1.開放式

 

開放式連接詞表示元件、成分或步驟之組合中,不排除請求項未記載的元件、成分或步驟,如「包含」、「包括」(comprisingcontainingincluding)等,表示至少包含包括……之外尚可能包含其他元件成分或步驟

 

2.封閉式

 

封閉式連接詞係表示元件、成分或步驟之組合中,僅包含請求項中所記載之元件、成分或步驟,如「由……組成」(consisting of)等。被依附之請求項使用封閉式連接詞,其附屬項不得外加元件、成分或步驟,表示僅包含包括……不包含其他元件、成分或步驟。

 

3.半開放式

 

半開放式連接詞介於以上開放式與封閉式之間,表示元件、成分或步驟之組合中,不排除說明書中有記載而實質上不會影響請求項中所記載的元件、成分或步驟,如「基本上(或主要、實質上)由……組成」(consisting essentially of)等。請求項若以半開放式連接詞記載,解釋上不排除說明書中已記載而實質上不會影響申請專利之發明主要技術特徵的元件、成分或步驟,表示除包含……之外尚包含其他非重要部分該非重要部分之添加不能改變原來申請標的所具有的性質

 

4.其他

 

請求項若以其他連接詞記載,如「、構成」(composed of)、「具有」(having)、「」(being)等連接詞,究竟屬於開放式、封閉式或半開放式連接詞,應參照說明書上、下文意,依個案予以認定。例如「一種具有二氧化碳成分碳酸飲料」,由說明書中若可瞭解該碳酸飲料尚包含其他部分,則認定該連接詞「具有」為開放式連接詞。

 

 

 

參考資料: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公布之「現行專利審查基準彙編」(http://www.tipo.gov.tw/lp.asp?CtNode=6680&CtUnit=3208&BaseDSD=7&mp=1)。

  2. 專利實務論(第四版),冷耀世編著,全華出版社出版(2011)。

 

 

 

 

 

文章標籤

ZoomlawPaten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專利工程師 劉淑貞

2014-09-01

 

專利法施行細則對於申請專利範圍之規範()

 

一、前言:

 

現行專利法施行細則對於申請專利範圍應記載之事項規定如下

第十八條:

「發明之申請專利範圍,得以一項以上之獨立項表示;其項數應配合發明之內容;必要時,得有一項以上之附屬項。獨立項、附屬項,應以其依附關係,依序以阿拉伯數字編號排列。

獨立項應敘明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及申請人所認定之發明之必要技術特徵。

附屬項應敘明所依附之項號,並敘明標的名稱及所依附請求項外之技術特徵,其依附之項號並應以阿拉伯數字為之;於解釋附屬項時,應包含所依附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

依附於二項以上之附屬項為多項附屬項,應以選擇式為之。附屬項僅得依附在前之獨立項或附屬項。但多項附屬項間不得直接或間接依附。獨立項或附屬項之文字敘述,應以單句為之。」

第十九條:

「請求項之技術特徵,除絕對必要外,不得以說明書之頁數、行數或圖式、圖式中符號予以界定。

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得引用圖式中對應之符號,該符號應附加於對應之技術特徵後,並置於括號內;該符號不得作為解釋請求項之限制。

請求項得記載化學式或數學式,不得附有插圖。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其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得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

於解釋請求項時,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

第二十條:「獨立項之撰寫,以二段式為之者,前言部分應包含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及與先前技術共有之必要技術特徵;特徵部分應以「其特徵在於」、「其改良在於」或其他類似用語,敘明有別於先前技術之必要技術特徵。解釋獨立項時,特徵部分應與前言部分所述之技術特徵結合。」

第二十二條:「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中之技術用語及符號應一致。前項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應以打字或印刷為之。」

 

 

二、請求項之類型:

 

請求項分為獨立項及附屬項兩種。

1. 獨立項

 

必要技術特徵,指申請專利之發明為解決問題所不可或缺的技術特徵,其整體構成發明的技術手段,是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比對之基礎。技術特徵,於物之發明為結構特徵、元件或成分等;於方法發明為條件或步驟等特徵。

 

前言部分之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指與發明有關的裝置、組成物、方法等名稱,且必須屬於說明書中所載發明所屬的技術領域。前言部分所載之必要技術特徵,僅須記載與申請標的密切相關的共有部分。特徵部分應敘明申請標的與該先前技術不同的必要技術特徵;於解釋獨立項時,特徵部分應與前言部分所述之技術特徵結合。

 

 

2. 附屬項

 

 

 

 

 

附屬項係依附在前之另一請求項,包含所依附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並另外增加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被依附之請求項。附屬項得避免相同內容重複記載,簡潔、明確區分附屬項與被依附之請求項,且易於解釋請求項。於解釋附屬項時,應包含所依附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故附屬項為被依附之請求項的特殊實施方式,其必然落在被依附之請求項的範圍之內。附屬項應敘明所依附之項號,並敘明標的名稱及所依附請求項外之技術特徵,其依附之項號並應以阿拉伯數字為之。每一獨立項得為一項以上之附屬項所依附,而附屬項得依附獨立項或附屬項。為瞭解相關請求項之依附關係,附屬項無論是直接或間接依附,儘量以最適當的方式群集在一起,排列在所依附之獨立項之後,另一獨立項之前。附屬項之記載應包含依附部分及限定部分:

(1)依附部分:敘明所依附之請求項之項號及標的名稱。

(2)限定部分:敘明所依附請求項外之技術特徵,作進一步的限定。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專利法。

 

2. 中華民國專利法施行細則。

 

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公布之「現行專利審查基準彙編(http://www.tipo.gov.tw/lp.asp?CtNode=6680&CtUnit=3208&BaseDSD=7&mp=1)

 

 

 

 

 

 

 

文章標籤

ZoomlawPaten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8

 

一.   前言

專利法第21條規定發明之定義,而專利法第24條規定了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本文依據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之何謂發明一章對其作簡介。

 

二. 發明之定義

依專利法第21條,發明之定義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故申請專利之發明必須是利用自然界中固有之規律所產生之技術思想的創作,必須具有技術性,即發明解決問題的手段必須是涉及技術領域的技術手段。

而是否符合發明之定義,是考量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內容而非申請專利範圍的記載形式,據以確認其所揭露解決問題的手段與該發明之整體是否具有技術性。

 

三. 非屬發明之類型

(一)自然法則本身

若自然法則未付諸實際利用,例如能量不滅定律或萬有引力定律等自然界固有的規律,其本身不具有技術性,不屬於發明之類型。但若將自然法則付諸實際利用,並記載為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技術特徵,則使發明之整體具有技術性。

(二)單純之發現

主要指自然界中固有的物、現象及法則等之科學發現並無技術性;但若將所發現之特性付諸實際利用,利用該特性所得之物或方法符合發明之定義,例如

首次由自然界分離所得之物、經由特殊分離步驟獲得之基因或微生物與化學物質於特定用途之發明者。

(三)違反自然法則者

若界定申請專利範圍之事項違反自然法則(例如能量守恆定律),由於無法實施這種類型之發明,則該發明(例如永動機)不符合發明之定義。

(四)非利用自然法則者

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利用自然法則以外之規律者,例如科學原理或數學方法、遊戲或運動之規則或方法等人為之規則、方法或計畫,或其他必須藉助人類推理力、記憶力等心智活動始能執行之方法或計畫者,該發明本身不具有技術性。

但遊戲機具或實施規則、方法或計畫的設備本身可能具有技術性。方法發明中之技術特徵包含數學操作之代表符號,該符號代表物理量,且被認為是規定物理、化學作用之內容時,若該發明整體具有技術性,則符合發明之定義。而電腦程式相關之發明整體具有技術性時,不可僅因其涉及電腦程式即認定不符合發明之定義。

(五)非技術思想者

如需天分及熟練程度始能達成之技能、單純之資訊揭示與單純之美術創作等。

 

四. 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

專利制度之目的是透過專利權之授予,保護及利用發明與創作,進而促進國家產業發展,故對於不符合國家、社會之利益或違反倫理道德之發明,應不予專利。

(一)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

專利法第24條第1款規定:以動物或植物為申請標的者,法定不予專利。其中「動、植物」一詞涵蓋動物及植物,亦包括轉殖基因之動物及植物,但不排除非生物學及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

(二)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基於倫理道德之考量,顧及社會大眾醫療上的權益以及人類之尊嚴,使醫生在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過程中有選擇各種方法和條件的自由,專利法第24條第2款規定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若直接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為實施對象(不包含人類),以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處理人體或動物體之方法,屬於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基於維護倫理道德,為排除社會混亂、失序、犯罪及其他違法行為,發明的商業利用會妨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或發明有被濫用妨害之虞者為法定不予專利之標的。

 

參考資料

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22896&ctNode=6680&mp=1

 

文章標籤

ZoomlawPaten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8

 

一.   前言

專利申請日攸關專利要件之審查基準時間點,對於專利申請人權益影響甚鉅,為程序審查核心事項。而申請發明之內容經特定原因洩露而違反新穎性原則者,享有優惠期,本文依據專利審查基準「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一篇之申請日與優惠期對其作簡介。

 

二. 申請日之取得

依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案以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而申請人於申請專利時,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與圖式為判斷申請日之要件,若有缺漏或疏失,經申請人自行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而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屆期未補正者,申請案將不予受理,但於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僅設計專利之圖式有部分缺漏時,可參照發明專利圖式之有部分缺漏的處理原則辦理。

 

三. 以外文本取得申請日

申請人無法於申請時提出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之中文本,可以外文本提出申請,但必須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後,方能受理申請案並以外文本提出之日作為該申請案申請日,未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其申請案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外文本之語文種類以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韓文、葡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為限,並不可混雜使用不同語文,僅技術用語於必要時,可附註其他外文原名。而申請專利以外文本先行提出者,該外文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是申請人向我國申請專利之內容,不可直接以優先權證明文件或外文專利公報代替。

中文本有所缺漏者,應限期補正,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而外文本有缺漏經通知限期補正或經申請人發現而自行補正者,如申請人原已補正中文本在案,應另行指定期間通知補正完整之中文本,未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其申請案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四. 以簡體字本取得申請日

以簡體字本取得申請日者比照外文本之處理原則,而簡體字本之說明書或圖式於申請時如有缺漏,依中文說明書或圖式缺漏之原則辦理。

 

五. 優惠期

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設計,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喪失新穎性、創作性。但若有因於刊物發表、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或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露,致有前述公開事由,並於事實發生日後6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請者,該公開事實不致使其喪失新穎性、創作性。如可主張優惠期之事實有多次發生之情事,其法定期間之計算,以最早之事實發生日為準。

若主張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者,因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漏,申請人於申請時未必知悉已遭他人洩漏之事實,因此,並不以申請時即聲明為必要。

 

參考資料

現行專利審查基準彙編之申請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22917&ctNode=6680&mp=1

現行專利審查基準彙編之優先權、優惠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22915&ctNode=6680&mp=1

文章標籤

ZoomlawPaten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6

 

一.   前言

台灣專利法規中有優先審查與加速審查制度,其中針對發明專利申請案擬定「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計畫」與「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審查作業方案」等,本文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出版之「認識專利」對其作簡介。

 

二. 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優先審查

已公開之發明專利申請案有他人為商業上實施時,為使權利早日明確,智慧局可依其申請優先審查之。申請優先審查無須繳納費用,但必須先有申請實體審查之事實,若尚未申請實體審查,應先按規定申請之。

 

三. 舉發案件之優先審查

當有一侵權訴訟案件在法院審理時,其相關涉及侵權訴訟之舉發案,申請人如認為有必要使該舉發案能早日審查確定,可向智慧局申請優先審查。

 

四. 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Accelerated Examination Program,AEP)

在發明專利申請案經本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或再審查後,且該專利申請案已公開,不論是否已進行審查,申請人可提出AEP申請,而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三種事由之一:

1. 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者

2. 外國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者

3. 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

 

五.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PPH)計畫

各國專利間,藉由簽定雙方合作計畫,互相利用檢索與審查結果,達到減少重複性工作,進而降低審查負擔,減少積案,並提高專利品質的合作方式。此制度是指當一專利申請案之部分或全部請求項在第一申請局經過實質審查獲准專利後,該案申請人可以藉由提供給第二申請局相關資料,使第二申請局可以利用第一申請局的檢索與審查結果,進而加速該案。但僅限於發明專利案,新型和設計專利不適用,且須申請人才可提出加速審查申請,並須具備以下要件:

1. 適格之我國申請案。

2. 第一申請局有對應申請案,且已由該局審查核准或達到可核准之情形。

3. 我國申請案於提出PPH申請時及後續修正,其所有請求項均必須充分對應到經第一申請局審查核准或達到可核准的一項或多項請求項。

4. 我國申請案已經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且該案尚未發出首次審查意見通知函。

 

六. 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port Using the PPH Agreement,TW-SUPA)審查作業方案

若申請人以智慧局為第一申請局提出一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後向與智慧局實施雙邊PPH合作計畫的外國專利局提出一外國對應申請案,申請人可據以向智慧局提出TW-SUPA申請,使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加速進行審查,並須滿足以下要件:

1. 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其是被一外國對應申請案指定作為國際優先權基礎案者。

2. 提出請求之時間不可超過外國對應申請案之申請日6個月內。

3. 我國申請案已經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且尚未發出首次審查意見通知函。

4. 若該申請案尚未公開者,必須依法申請提早公開。

5. 須以智慧局為第一申請局提出一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後再向與智慧局合作實施PPH計畫的外國專利局提出一外國對應申請案者。

 

參考資料

認識專利,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76648&CtNode=7524&mp=1

 

文章標籤

ZoomlawPaten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5

 

一.   前言

常見申請專利範圍的撰寫方式包括:組合式(Combination Claim)、吉普森式(Jepson-type Claim)、馬庫西形式(Markush-type Claim)與手段步驟附加功能式申請專利範圍(Means or Step Plus Function Language Claim)等,手段步驟附加功能式撰寫方法是常見的商業方法或電腦軟體發明專利申請之寫法,且美國、台灣、中國、歐洲、日本與韓國等國家皆承認此種寫法。

 

二. 簡介

請求項之記載規定於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20條,其中第19條:「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其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得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於解釋請求項時,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中,明確敘述了手段步驟附加功能式的方法。

其中,所謂「手段或步驟功能用語」是針對請求項為組合式元件之描述方式,在撰寫申請專利範圍時,能夠在不詳述其元件之結構、材料、動作之情形下,以一種實現某一特定功能之手段(means)或步驟的方式來表示之。使用此種格式之撰寫方式,將可省略結構、材料、動作所需之複雜說明,大幅簡化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

藉由此一方法,撰寫某一個實體構成元件時,可以該元件的功能來界定其技術特徵,而不提及該元件的具體結構或材料;在撰寫某一個構成步驟時,可以該步驟的功能來界定其技術特徵,而不提及構成該步驟的動作。

 

三. 手段步驟附加功能式之寫法為:

「…手段(或裝置),…」或「…步驟,…」,並在該語法之後記載特定功能,且該語法中一定不可以寫出達成該特定功能的結構、材料或動作,而在專利說明書之發明說明中,必需有對應的已知結構、材料或動作,且必須明確且充分,越詳細越好。

對此,發明專利審查基準2.5節中規定「解釋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之請求項時,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而該均等範圍應以申請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不會產生疑義之範圍為限。」

以下為一手段步驟附加功能式請求項的例子:

「一種唇語辨識系統,包括:

一視訊裝置,用以接收使用者之動態唇語影像;

一資料儲存裝置,用以儲存唇語影像之文字意義;

一查詢裝置,用以比對該動態唇語影像及該資料儲存裝置以找出對應之文字意義;及

一輸出裝置,用以輸出所找出該對應之文字意義或文字意義之對應語音。」

其中,發明說明中必須記載「動態唇語影像」與資料儲存裝置中所儲存之「唇語影像之文字意義」進行比對判斷之技術,否則即無法據以實施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

 

四. 優點

本質上較難用物品的結構、性質或材質來界定的發明,例如商業方法或電腦軟體若以手段步驟附加功能式方法撰寫,能夠更簡單明瞭。

 

五. 缺點

易因範圍不明確而被核駁或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產生紛爭。

 

參考資料

專利審查基準彙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22897&ctNode=6680&mp=1

專利法施行細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8

專利說明書撰寫實務,顏吉承 著

 

文章標籤

ZoomlawPaten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5

 

一.   前言

新修正之專利法,已於100年12月21日公布,為因應本法全盤修正及配合審查實務需要,專利法施行細則應有相關配套措施,故擬具「專利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並於101年12月25日發布,其修正要點如下:

 

二.   於修正條文第十條中,明定代理人應受特別委任之事項,並增訂選、解任代理人、撤回申請或拋棄專利權,應受特別委任。

 

三.   於修正條文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中,配合專利法專利要件之相關修正,增訂相關專利要件之審查基準日之認定,及刊物、通常知識者、行為主體等定義性之規定。

 

四.   於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二條中,修正或增訂發明、設計專利申請書、分割申請書、修正申請書、訂正申請書、更正申請書及舉發申請書等書表格式;並明確規範各項申請應載明之事項及其申請應檢附之文件。

 

五. 於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中,參考國際立法例,並配合專利法有關記載要件格式之修正,修正說明書應載明之事項。

 

六. 於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五條中,修正規範說明書或圖式有缺漏時,其申請日之認定原則,並依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有不同之適用差異,並分別訂定。

 

七. 於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中,增訂有關優先權證明文件補正之相關規定,並增訂我國與已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其專利受理機關間以簽訂協議等方式,透過電子交換取得優先權證明文件者,可視為申請人已提出之規定。

 

八. 於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中,配合專利法增訂發明初審核准審定後可提出分割申請之制度,明定分割案是自原申請案之說明書或圖式所載之技術內容另行提出分割,其原申請案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不因分割而變動。

 

九. 於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中,明定專利申請文件微小之瑕疵,專利專責機關可依職權訂正,以資審查。

 

十. 於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中,為提升專利審查品質及效率,明定修正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提出修正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及其格式。

 

十一. 於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中,配合本法引進誤譯訂正制度,誤譯訂正申請案之審查,與修正申請或更正申請之審查相較,有其特殊之處,故獨立訂定誤譯訂正申請之程序規定。

 

十二. 於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四條中,配合專利法擴大設計專利保護態樣,修正申請書、說明書應載明之事項及圖式相關規定。

 

十三. 於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配合專利權之授權可為專屬或非專屬授權及得為再授權之規定,增訂其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及再授權之範圍。

 

十四. 於修正條文第七十條中,為明確表彰經更正之權利範圍,明定更正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提出更正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及其格式。且為避免重新排列請求項號,可能導致專利權利範圍解讀分歧之不當結果,明定專利權一經公告後,其各請求項號不可再為變動。

 

十五. 於修正條文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六條中,配合本法舉發制度之變革,增訂舉發聲明、更正案與舉發案合併審查及多件舉發案合併審查之相關程序性規定、舉發審定、訂定審查計畫等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之規定。

 

十六. 於修正條文第七十八條中,為確保取得強制授權之被授權人遵守「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之規定,明定專利專責機關應於審定書內載明被授權人應以適當方式揭露實施資訊之規定。

 

十七. 於修正條文第八十四條及第八十五條中,增訂核准更正案及舉發案之審定應公告之事項。

 

十九. 於修正條文第八十九條中,增訂「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與「成組物品」設計專利申請案,如有主張優先權者,其優先權日不得早於本法修正施行日,早於本法修正施行日者,以本法修正施行日為其優先權日。

 

二十. 結語

此次「專利法施行細則」已按100年12月21日公布之新版專利法修訂,是故,專利權人或申請人應注意新版專利法施行後所造成之各種權利影響。

 

參考資料

已送請經濟部修正發布之專利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68330&ctNode=7127&mp=1

 

文章標籤

ZoomlawPaten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4

 

一.   前言

常見申請專利範圍的撰寫方式包括:組合式(Combination Claim)、吉普森式(Jepson-type Claim)、馬庫西形式(Markush-type Claim)或手段/步驟/功能/語言申請專利範圍(Means or Step Plus Function Language Claim)等,其中馬庫西式請求項為通常用在化學、生物科技與醫藥的一種撰寫方法,此撰寫方式主要使用於美國,但台灣專利局亦接受此一寫法。

 

二. 簡介

在化學領域或材料的領域中,通常可以有很多選擇來組成一個組合物,此時可以選擇以馬庫西形式的請求項方法撰寫,並可使用於獨立項與附屬項中。

 

三. 寫法

(一)專利審查基準中雖然並未指明「馬庫西式」撰寫法,但在2.3一節中已實際寫出其撰寫方式:「若請求項之範圍能為說明書所支持,可就申請專利之發明以總括(generalization)方式界定。…以擇一形式總括。擇一形式,指一請求項記載一群發明,而該發明群中之每一發明是由請求項所載之擇一形式中各個選項分別予以界定,以「或」、「及」並列數個選項的具體特徵,例如「特徵A、B、C或D」、「由A、B、C及D組成的物質群中選擇的一種物質」等。」

(二)馬庫西形式之記載格式為:

“一種「主題標的」,包括(或由...組成)「構成主題標的群組」”

舉例如下: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顯示器裝置,其中該金屬係選自於由鉑、鈀、銠、釕、銥、鋨與金所構成之群組。 」即是一以馬庫西式寫法之附屬項。

(三)其中,請求項所包含的群組即稱為「馬庫西群組(Markush Group)」,而當其組成數目越多時,越需要使用馬庫西形式來撰寫請求項,若使用其他的方法撰寫,請求項的數目將會大幅增加,彼此間的關係也會過於複雜。

而馬庫西群組中的各個組成通常必須屬於同一種公認的物理或化學類別,或者同一種公認的技術類別。

對此,審查基準2.3節中提到:「以擇一形式總括時,並列的各選項應具有類似的本質(nature),不得將以上位概念特徵總括的內容與下位概念特徵並列,且請求項中並列之各發明應符合發明單一性規定。此外,以擇一形式總括的概念應明確,例如「A、B、C或類似物(或物質、設備、方法)」,若該類似物的定義不明確,則不得與具體的A、B、C並列。審查時,應注意總括的範圍是否過大而無法為說明書所支持。」及「以擇一形式界定化合物發明時,判斷其中並列的各選項(即可供選擇之化合物)是否具有類似的本質,應考慮是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i)所有選項具有共同的性質或活性。

(ii)所有選項具有共同的結構,亦即所有選項共有一個重要化學結構要素(element);或雖然共同的結構無統一的判斷標準,但所有的選項可被認定屬於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公認之化合物群」。」

 

四. 注意事項

(一)在馬庫西群組後應使用封閉端(closed ended)的連接詞(transition),而不應使用開放端(open ended)的連接詞。而在馬庫西群組中的最後一個組成前的連接詞一般而言應為「及」而非「或」。 

(二)馬庫西形式雖然通常用在化學領域,但其他領域亦可使用,例如:「一鎖附元件,其係選自於由鐵釘、鉚釘、螺絲以及螺栓所組成的群組」。

 

五. 專利權的解釋

若申請專利範圍為馬庫西形式,則侵權者只要複製馬庫西群組其中任一個組成,即屬侵權。

 

參考資料

專利審查基準彙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22897&ctNode=6680&mp=1

解讀馬庫西形式(Markush Type)申請專利範圍,智慧財產權月刊

http://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fdfed7fa-ae73-466f-9f93-fcc1c1f9978d.pdf

 

文章標籤

ZoomlawPaten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Close

您尚未登入,將以訪客身份留言。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

請輸入暱稱 ( 最多顯示 6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標題 ( 最多顯示 9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內容 ( 最多 140 個中文字元 )

reload

請輸入左方認證碼:

看不懂,換張圖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