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07
一、前言
發明創作獎助辦法於85年7月31日發布施行以來,歷經多次修正,上一次修正是為配合專利法於100年12月21日之修正,並於102年1月1日施行。
103年3月6日經濟部於行政院公報發布「發明創作獎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對於此次修正增修了哪些規定,在此列舉其修正內容,並比較前後之差異。
二、發明創作獎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要點:
(一)修正第三條當中之「每年得辦理評選一次」為「每二年得辦理評選一次」。
(二)修正第五條為「國家發明創作獎分為發明獎及創作獎。各奬項均含金牌、銀牌,每件頒發獎狀、獎座及奬金」。刪除原貢獻獎及件數與金額之敘述。
(三)修正第六條,刪除「參選貢獻獎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可另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之敘述。
(四)修正第七條,新增「參選貢獻獎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如因而獲貢獻獎者,該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不得再行參選貢獻獎。」之敘述。
(五)刪除第九條:「參選貢獻獎者,應填具報名表,敘明在報名截止日前四年內取得我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專利權數量、專利權之產品價值及實施狀況、鼓勵員工從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之措施及其他具體事蹟,並檢具相關可資證明文件。」
(六)修正第二十一條,在原辦法:「國家發明創作獎之參選須知、報名書表格式、應附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專利專責機關定之」中新增「獎項數、獎金額度」。
(七)修正第二十二條,新增「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三、結語
此次發明創作獎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已於103年1月1日生效施行,是故,專利權人或申請人應注意新辦法施行後所造成之各種權利影響。
參考資料
修正「發明創作獎助辦法」部分條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12068&ctNode=7452&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