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03
一. 前言:
申請專利之審查分為實體審查與形式審查,例如,我國新型專利即採形式審查制,而發明專利採實體審查制;實體審查主要是在審查申請發明是否滿足專利要件,若申請專利滿足專利要件,則具有可專利性,而專利適格性與專利三要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與進步性」為審查專利申請案是否滿足專利要件的判斷標準,如經審定核准,即可獲得專利權。
二. 專利適格性:
在申請專利審查過程中,專利適格性為判斷專利申請案是否具備可專利性之第一層判斷,依據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一條:「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與第二十四條:「下列各款,不予發明專利:
一、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二、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由此可知對於不符專利適格之規定,大約是下列幾種類別:違背公共秩序或道德及法律規定、單純之發現、動、植物以及主要生物學之方法、非使用自然法則者、疾病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等。
三. 專利三要件:
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並於其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申請,該事實非屬第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之情事:
一、因實驗而公開者。
二、因於刊物發表者。
三、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
四、非出於其本意而洩漏者。
申請人主張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事者,應於申請時敘明其事實及其年、月、日,並應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
由此可知發明專利之三要件:
1. 產業利用性:指發明必須具有產業上利用之價值。
2. 新穎性:指發明在相同或近似之技術領域中前所未見。
3. 進步性:指發明較該既有物品或方法更具功效增進或增加新功能。
而專利要件之實體審查先後順序爲產業利用性、新穎性與進步性,如不符合產業利用性則無須再審查其新穎性與進步性,而不符合新穎性則無須再審查其進步性。一般而言,因不符合產業利用性而無法取得專利權的所佔比例爲極少數,而因不符合新穎性而無法取得專利權的所佔比例也爲少數(<1%),無法取得專利絶大部份是因爲不符合進步性(約30%~65%)。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專利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7
專利審查基準之專利要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22895&ctNode=6680&mp=1
專利就是競爭力,廖和信 著
ISBN:9864171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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