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07

 

一. 前言

 

「形式審查」是指對於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審查,依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判斷是否符合形式要件,並不進行須耗費大量時間之前案檢索以及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之實體審查。而有關專利法中新型專利準用發明專利之規定,如涉及實體內容之判斷,均非屬形式審查的範疇,是指新型專利於舉發階段所應審查的實體要件。本文根據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之新型專利形式審查一篇,對其作簡介。

 

 

 

二. 定義

 

新型必須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佔據一定空間的物品實體,並具體表現於物品上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因此,舉凡物之製造方法、使用方法、處理方法等,及無一定空間形狀、構造的化學物質、組成物,均不符合新型之定義。

 

 

 

三. 形式審查要件

 

(一)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

 

新型是否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應判斷二項要件,請求項前言部分應記載一物品,主體部分所載之技術特徵必須有一結構特徵,只要有一結構特徵就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

 

若物品獨立項僅描述組成化學物質、組成物、材料、方法等之技術特徵,不論說明書是否敘述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技術特徵,均不符合規定。

 

其中,所謂「物品」是指具有確定形狀且佔據一定空間者,必需排除各種物質、組成物、生物材料、方法及用途等。「形狀」指物品外觀之空間輪廓或形態者,「構造」指物品內部或其整體之構成,實質表現上大多為各組成元件間的安排、配置及相互關係,且此構造之各組成元件並非以其本身原有的機能獨立運作者,「組合」指為達到某一特定目的,將二個以上具有單獨使用機能之物品予以結合裝設,於使用時彼此在機能上互相關連而能產生使用功效者。

 

(二)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申請中所記載新型的商業利用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被濫用而有妨害之虞,則應認定該新型屬於法定不予專利之項目。

 

(三)揭露方式

 

形式審查時,只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揭露之事項符合專利法及細則中相關撰寫格式規定即可,其他實體內容如:有無相關前案資料、是否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則不在形式審查之列。

 

至於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以及申請專利範圍應界定申請專利之新型,各請求項應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並必須為說明書所支持等部分,亦非形式審查之範疇,但可作為日後之舉發事由。

 

其中,新型專利撰寫時應具備至少一個圖式,以揭露其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

 

(四)單一性       

 

由於形式審查並不進行先前技術檢索,因此判斷新型是否具有單一性時,僅須判斷獨立項與獨立項之間於技術特徵上是否明顯相互關聯,只要各獨立項之間在形式上具有相同或相對應的技術特徵,原則上判斷為具有單一性,而不論究其是否有別於先前技術。

 

其中,申請專利範圍中一項或多項請求項以引用記載形式撰寫,被引用之獨立項內容,即屬各獨立項間之相同技術特徵。

 

 

 

(五)形式審查時,僅須判斷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揭露事項是否有明顯瑕疵,與實體審查相較,對於說明書中所載明之新型技術特徵,毋須判斷該新型是否明確且充分,亦無須判斷該新型能否實現。

 

而是否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是否明顯不清楚,應依申請專利範圍各獨立項判斷,其順序如下:

 

1. 各獨立項是否記載必要之構件及其連結關係。

 

2. 說明書及圖式中是否記載前述構件及連結關係。

 

3. 申請專利範圍所敘述之形狀、構造或組合和說明書及圖式中之記載是否無明顯矛盾之處。

 

若前述要點皆可滿足,即可通過形式審查。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專利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7

 

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22888&ctNode=6680&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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