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03
一. 前言:
在專利申請案所需的諸多文件中,就功能與影響來看,申請專利範圍(Claim)可說是專利申請文件最重要的部分,其敘述為整個專利申請案的權利範圍,即獲准專利之後,申請權人得藉以伸張其合法權利之依據。
依據我國專利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摘要不得用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
,可見申請專利範圍對於專利權的解釋而言,具有舉足輕重的角色,本文就我國專利審查基準之申請專利範圍一章,對申請專利範圍做簡介。
二. 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摘要:
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申請人具體請求保護的發明必須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而申請專利範圍必須包括一項以上之請求項,各請求項要以明確、簡潔之方式記載,且為說明書所支持,同時,請求項是用於記載申請人認為是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必要技術特徵,且為決定是否符合專利要件、提起舉發或主張專利權等的基本要件。
(一)請求項之範疇:
請求項可區分為兩種範疇:物的請求項與方法請求項。
1. 物的請求項包括物質、組成物、物品、設備、裝置或系統等。
2. 方法請求項包括製造方法或處理方法。
而形式上為用途的請求項,其申請標的應視為相當於方法請求項。如「物質X作為殺蟲劑之應用」,應視為相當於方法請求項「利用物質X殺蟲的方法」;而「物質X於製備治療疾病Y之醫藥組成物的應用」,應視為「用物質X製備治療疾病Y之醫藥組成物的方法」。
(二)請求項之記載形式:
請求項之記載形式規定於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19條中,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是申請人認為界定申請專利發明的必要技術特徵,非必要技術特徵得不予記載,也不能省略必要技術特徵,且不得記載商業效益或其他非技術性事項,同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中之技術用語及符號應一致。
(三)請求項之類型:
請求項分為獨立項與附屬項兩種,其差異僅在記載形式,對於實質內容的認定並無影響。
1.獨立項
獨立項應敘明申請專利之標的名稱及申請人所認定之發明必要技術特徵,即申請專利之發明為解決問題所不可或缺的技術特徵與其整體構成發明的技術手段,以呈現申請專利之整體技術手段。
2.附屬項
附屬項是依附在另一請求項之下,包含所依附請求項的所有技術特徵,並另外增加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被依附之請求項,附屬項得避免相同內容重複記載,簡潔、明確區分附屬項與被依附之請求項,而被依附之請求項(無論是獨立項或附屬項)若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其附屬項即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
(四)請求項之記載原則:
1. 明確
每一請求項之記載應明確,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單獨由請求項之記載內容,即可明確瞭解其意義,而對其範圍不會產生疑義。
2. 簡潔
每一請求項之記載應簡潔,除記載必要的技術特徵外,不得對技術手段達成之功效、目的或用途的原因、理由或背景說明,作不必要之記載,亦不得記載商業性宣傳用語。
3.為說明書所支持
每一請求項記載之申請標的必須根據說明書揭露之內容為基礎,且範圍不得超出說明書所揭露之內容。
申請專利範圍中申請專利發明的認定,必須是申請人在申請時已認知並記載於說明書中之發明,由於請求項為主張發明專利權範圍的基本單元,若請求項之範圍超出說明書所揭露之內容,將使得超出部分之未公開發明具有排他性的權利,剝奪公眾自由使用的利益,進而阻礙產業發展。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專利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7
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22897&ctNode=6680&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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