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專利事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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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12

 

. 前言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與保護電腦程式原始碼或目的碼之電腦程式著作不同,電腦程式著作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而著作權僅保護理念之外在表現形式,而不及於理念之具體實施步驟,本文依據專利審查基準之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一篇,對電腦軟體之發明專利作簡介。

 

 

 

.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定義

 

當電腦程式在執行時,若產生超出程式和電腦間正常物理現象的技術功效,而解決問題之手段的整體具有技術性,而使申請專利之發明產生技術領域相關功效者。

 

而不具技術性,不符合發明定義的類型例示如下︰

 

(一)非利用自然法則者

 

申請專利之發明為程式語言者,因屬人為的計畫安排,非利用自然法則。

 

(二)非技術思想者

 

1. 僅為單純之資訊揭示,其本身並非技術思想之創作,不符合發明之定義。

 

2. 簡單利用電腦:在請求項中簡單附加電腦軟體或硬體,無法使原本不符合發明定義的申請標的(如數學公式、商業方法等)被認定符合發明之定義。或請求項中藉助電腦軟體或硬體資源實現方法,僅是利用電腦取代人工作業,且相較於人工作業僅是使速度較快、正確率高、處理量大等申請時電腦之固有能力,亦不具技術性。唯有發明整體具有技術性,例如克服了技術上的困難,或利用技術領域之手段解決問題,而對整體系統產生技術領域相關功效,如增強資訊系統安全性、提高執行效率、加強影像辨識精準度或強化系統穩定性等,才應被認定符合發明之定義。

 

 

 

.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

 

(一)可於圖式中繪製電腦軟體的流程圖或功能方塊圖表現電腦軟體所欲達成之功能,必要時可輔以資料流程圖、虛擬碼、時序圖等揭露其技術特徵。

 

若說明書的實施方式中,僅以抽象的方法或功能記載對應於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未記載如何藉助軟體或硬體實施該步驟或功能,會導致無法據以實現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

 

(二)申請專利範圍

 

1. 方法請求項:應按照方法的流程記載電腦軟體所執行的步驟或程序。

 

2. 物之請求項:裝置或系統請求項中應敘明硬體各構件之間的連結關係,及軟體的各項功能是由硬體的那些構件所完成,據以界定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

 

而電腦可讀取記錄媒體之發明為內儲演算法之記錄媒體,通常以步驟順序界定,但因應電腦軟體模組化、函式化及平行處理的概念,亦可以模組、函式、手段、資料結構等形式界定。

 

(三)請求項明確性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請求項常以一般功能界定物或手段(步驟)功能用語撰寫。以一般功能界定物之請求項,該發明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就該功能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須能具體想像一硬體構件或軟體模組,請求項方為明確。

 

 

 

. 專利要件之進步性判斷

 

(一)電腦軟體技術之程序(方法)或結構(裝置),通常不受限於所應用之領域而具有實質相同之功能、效果,對於將某技術領域之技術手段轉用至其他技術領域亦能達到實質相同功能、效果之發明,是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

 

但若技術領域之轉用能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或能克服該領域長期無法解決之問題者,則仍具進步性。

 

(二)將公知的技術特徵附加或等效置換於先前技術的發明,是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

 

但若能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或能克服該技術領域長期無法解決之問題,則仍具進步性。

 

(三)利用通常之系統分析及系統設計手法即能將先前技術中人類所進行之交易活動或商業方法予以系統化之發明,是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

 

(四)單純利用軟體實現既有硬體電路所執行之功能,並未解決任何軟體化過程之問題的發明,是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

 

(五)無助於技術性的特徵:於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中,若請求項中所載之特徵具有技術性,則該特徵即有助於請求項之技術性;若特徵不具技術性,則需判斷該特徵是否與具技術性之特徵協同運作後有助於請求項之技術性;若特徵不具技術性,且未與具技術性之特徵協同運作而非屬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的一部分,則應視為習知技術之運用,且可與其他先前技術輕易結合。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專利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7

 

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07928&ctNode=6680&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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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2

一.前言

 

對於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權之實施,為保障安全性及有效性,須先取得許可證始得實施其專利權,故自獲准專利時起至實際上市販售時止,常需相當時間,因此,專利法設立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以補償之,本文依據專利審查基準之專利權期間延長一篇,對其作簡介。

 

 

 

二. 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要件

 

(一)專利權期間延長之專利種類:依藥事法第39條及農藥管理法第9條之規定,凡取得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之專利權人,欲實施其專利權時,須先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因此,可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之發明專利僅限於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而新型專利或設計專利,雖涉及醫藥品或農藥品者,亦不得申請延長。

 

(二)第一次許可證之取得:由於我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同一有效成分申請登記,因不同案情,例如新增用途、新劑型、新使用劑量、新單位含量製劑等,可能以另發許可證或於同一張許可證加註變更事項之方式核發多次許可。

 

因此,據以申請延長的許可證,應為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權之實施,依相關法律規定所取得之第一次許可證,其所稱「第一次許可證」,是以許可證記載之有效成分及用途兩者合併判斷。

 

(三)提出申請之法定期間:申請延長應於取得第一次許可證後三個月內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而在專利權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不得為之。

 

(四)一件發明專利案,專利權人可申請延長之次數僅限一次。

 

 

 

三. 申請

 

(一)第一次許可證之有效成分及其用途與申請專利範圍之關連性:

 

申請延長之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其申請專利範圍須涵蓋據以延長之第一次許可證所載之有效成分及用途,因此,申請書須說明第一次許可證記載之有效成分及用途與申請專利範圍之關連性。

 

(二)為取得許可證而無法實施發明之經過及其期間:

 

申請延長之理由須記載為取得許可證而無法實施發明之經過,亦即與取得許可有關之各主要事實及其期間,例如:醫藥品之國內外臨床試驗期間、國內申請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期間、農藥品之國內外田間試驗期間、國內申請農藥登記審查期間與為取得許可證而無法實施發明之期間。

 

(三)申請延長之期間

 

為取得許可證而無法實施發明之期間不足5年而申請延長者,申請延長之期間應以「日」為單位,超過5年者,申請延長之期間以5年為限。

 

 

 

四. 專利權期間延長之審查

 

(一)有關專利權期間延長之審查,除須審查申請人、專利案是否符合延長申請要件外,尚須依申請延長之理由所述之內容,並參照檢附之證明文件,予以確認及判斷有關期間採計與否。

 

(二)第一次許可證之審查:為確認據以申請延長之許可證是否屬第一次許可證,應就許可證所載之有效成分及用途進行查證,據以申請延長之許可證非屬第一次許可證,或同一許可曾經據以申請延長其他案之專利權期間者,不得准予延長專利權期間。

 

(三)第一次許可證之持有人非為專利權人之處理:若第一次許可證之持有人與專利權人非為同一人或非為經登記之被授權實施之人,將通知專利權人限期申復或補充資料,屆期未申復或補充資料仍不齊備者,則不准延長專利權期間。

 

(四)申請專利範圍與第一次許可證之關連性審查:審查延長之申請案,必須確認第一次許可證所載之有效成分及用途涵蓋於該案之申請專利範圍內。

 

 

 

五. 延長專利權期間之審定

 

延長之申請,若於其核准審定前,該專利權期間已屆滿,則其專利權期間擬制自原專利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視為已延長。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專利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7

 

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22889&ctNode=6680&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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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2

一.前言

 

對於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權之實施,為保障安全性及有效性,須先取得許可證始得實施其專利權,故自獲准專利時起至實際上市販售時止,常需相當時間,因此,專利法設立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以補償之,本文依據專利審查基準之專利權期間延長一篇,對其作簡介。

 

 

 

二. 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要件

 

(一)專利權期間延長之專利種類:依藥事法第39條及農藥管理法第9條之規定,凡取得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之專利權人,欲實施其專利權時,須先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因此,可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之發明專利僅限於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而新型專利或設計專利,雖涉及醫藥品或農藥品者,亦不得申請延長。

 

(二)第一次許可證之取得:由於我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同一有效成分申請登記,因不同案情,例如新增用途、新劑型、新使用劑量、新單位含量製劑等,可能以另發許可證或於同一張許可證加註變更事項之方式核發多次許可。

 

因此,據以申請延長的許可證,應為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權之實施,依相關法律規定所取得之第一次許可證,其所稱「第一次許可證」,是以許可證記載之有效成分及用途兩者合併判斷。

 

(三)提出申請之法定期間:申請延長應於取得第一次許可證後三個月內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而在專利權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不得為之。

 

(四)一件發明專利案,專利權人可申請延長之次數僅限一次。

 

 

 

三. 申請

 

(一)第一次許可證之有效成分及其用途與申請專利範圍之關連性:

 

申請延長之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其申請專利範圍須涵蓋據以延長之第一次許可證所載之有效成分及用途,因此,申請書須說明第一次許可證記載之有效成分及用途與申請專利範圍之關連性。

 

(二)為取得許可證而無法實施發明之經過及其期間:

 

申請延長之理由須記載為取得許可證而無法實施發明之經過,亦即與取得許可有關之各主要事實及其期間,例如:醫藥品之國內外臨床試驗期間、國內申請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期間、農藥品之國內外田間試驗期間、國內申請農藥登記審查期間與為取得許可證而無法實施發明之期間。

 

(三)申請延長之期間

 

為取得許可證而無法實施發明之期間不足5年而申請延長者,申請延長之期間應以「日」為單位,超過5年者,申請延長之期間以5年為限。

 

 

 

四. 專利權期間延長之審查

 

(一)有關專利權期間延長之審查,除須審查申請人、專利案是否符合延長申請要件外,尚須依申請延長之理由所述之內容,並參照檢附之證明文件,予以確認及判斷有關期間採計與否。

 

(二)第一次許可證之審查:為確認據以申請延長之許可證是否屬第一次許可證,應就許可證所載之有效成分及用途進行查證,據以申請延長之許可證非屬第一次許可證,或同一許可曾經據以申請延長其他案之專利權期間者,不得准予延長專利權期間。

 

(三)第一次許可證之持有人非為專利權人之處理:若第一次許可證之持有人與專利權人非為同一人或非為經登記之被授權實施之人,將通知專利權人限期申復或補充資料,屆期未申復或補充資料仍不齊備者,則不准延長專利權期間。

 

(四)申請專利範圍與第一次許可證之關連性審查:審查延長之申請案,必須確認第一次許可證所載之有效成分及用途涵蓋於該案之申請專利範圍內。

 

 

 

五. 延長專利權期間之審定

 

延長之申請,若於其核准審定前,該專利權期間已屆滿,則其專利權期間擬制自原專利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視為已延長。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專利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7

 

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22889&ctNode=6680&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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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0

 

. 申請專利範圍不允許的修正

 

(一)不允許的增加

 

1. 另行再增加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未記載之技術手段。

 

2. 增加明確且充分揭露的技術內容,使能據以實現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示發明之內容,但此技術內容是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從申請時之所記載事項不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導致引進新事項。

 

3. 增加通常知識中之技術,但非屬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明確記載的,且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之所記載事項亦不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

 

4. 增加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之所記載事項不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的用途或功效。

 

5. 增加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未提及的附加成分,導致引進申請時所沒有之特殊效果。

 

6. 增加的技術特徵是經由測量圖式所得到的數值。

 

7. 增加圖式,但此圖式所表達之內容未揭露於申請時說明書。

 

(二)不允許的刪除

 

1. 從說明書中刪除某些內容,其結果變更了發明標的,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2. 刪除原請求項之部分技術特徵,減少了限定條件,而該技術特徵在說明書及圖式中已經明確的被認定為申請專利之發明所不可或缺的,其結果變更了發明標的,超出申請時所揭露之範圍者。

 

3. 手段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之請求項,及僅能以性質、功能、效果、用途始能更明確界定物之請求項,刪除其中已經明確被認定為申請專利之發明所不可或缺的性質、功能、效果、用途等用語,其結果變更了發明標的,超出申請時所揭露之範圍者。

 

(三)不允許的變更

 

1. 由上位概念發明變更為下位概念發明,而該下位概念發明未記載於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且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之所記載事項亦不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

 

2. 變更發明之範疇,而該不同範疇之發明內容未記載於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且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之所記載事項亦不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

 

3. 改變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中的部分技術特徵,使改變後的技術內容超出申請時所揭露之範圍。

 

4. 將申請專利範圍部分技術特徵用語置換為超出申請時所揭露之事項。

 

5. 將不具有技術性之發明,變更為具有技術性之發明。

 

6. 將不能實施之發明,修正為能實施發明之技術內容。

 

7. 由不明確的內容改為明確的內容而引進新事項。

 

8. 化學物質之發明,若原先係以物理或化學性質予以界定,其後得知該物質之化學結構式,而進一步增列化學結構式者。

 

9. 為避開引證的先前技術而修正限縮申請專利範圍,修正後不能為申請時說明書所支持,或與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部分內容相牴觸者。

 

 

 

. 注意事項

 

(一)當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記載兩個以上不一致的事項,得允許將不正確事項修正為正確事項。

 

(二)申請時以外文提出申請,而後對該中文本提出修正時,判斷該修正是否超出申請時所揭露之範圍,應以該中文本為認定之依據。

 

(三)優先權證明文件所記載的事項不能作為判斷修正時是否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揭露範圍之比較依據。

 

(四)申請人修正時增加發明的新功效、新用途、新的實驗數據、新的實施例或非針對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本身之修正,而是提出與技術內容有關之補充資料時,該資料僅能供審查專利要件之參考。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專利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7

 

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22904&ctNode=6680&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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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0

 

一. 前言

 

依據專利法第43條之規定,專利專責機關可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而若申請人認為有瑕疵、缺漏需作修正時,亦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為之,本文依據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之修正一章,對其作簡介。

 

 

 

二.   修正之時機

 

(一)專利申請案經實體審查後,於專利專責機關應發給審查意見通知前。

 

(二)至於初審核駁審定後,提出再審查者,仍得修正。

 

 

 

三. 說明書之修正

 

說明書修正所增加之技術內容,應是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記載之事項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使其能瞭解申請專利之發明內容,達到可據以實現的程度,但不允許藉進行修正之同時在說明書中增加未揭露之事項,亦即不得增加新事項。

 

 

 

四. 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限制

 

(一)允許的增加

 

1. 請求項中增加技術特徵,對請求項作進一步限定。

 

2. 將僅揭露於圖式而未揭露於說明書之技術特徵或技術手段以文字撰寫載入原請求項中,或另形成新的請求項。

 

3. 申請專利範圍未涵蓋說明書之部分標的或另一個實施例時,將其併入記載於某一請求項之中,或另外增加一項或多項請求項,以擴大申請專利範圍。

 

4. 增加數值限定。

 

5. 若是以多個選擇群之組合方式記載的化學物質,且已經敘述了其中一個特定組合選項的使用時,將該特定組合選項載入申請專利範圍中。

 

6. 以方法界定產物之請求項,將該物化數據增列於請求項中。

 

(二)允許的刪除

 

1. 刪除一項或多個請求項。

 

2. 刪除獨立項並改寫附屬項為新的獨立項,或合併獨立項與附屬項成為新的獨立項,以對於原獨立項作進一步減縮。

 

3. 刪除請求項中部分技術特徵後仍能呈現申請專利發明的整體技術手段者。

 

4. 以擇一形式(或馬庫西形式)記載的申請專利範圍,自請求項中刪除部分選項時。

 

5. 刪除請求項中所記載之商業性宣傳詞句。

 

6. 刪除請求項中所記載之非屬技術特徵之功效、用途等非必要事項。

 

7. 由請求項中排除與先前技術重疊部分之技術內容會導致引進新事項,而若無法以正面敘述方式明確、簡潔地界定排除後之標的時,可以「排除(disclaimer)」與先前技術重疊部分的負面敘述方式記載,則修正後之說明書及請求項中雖增加申請時未揭露之技術特徵,亦得例外視為未引進新事項。

 

(三)允許的變更

 

1. 變更為上位概念或下位概念。

 

2. 請求項數值限定之變更。

 

3. 將請求項某技術特徵置換為說明書中針對該技術特徵本身所記載之整體詳細組成或構造。

 

4. 變更獨立項之範疇、標的名稱或技術特徵以對應相關的其他修正。

 

5. 變更附屬項的依附關係或限定部分,以符合專利法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並準確反映申請時說明書所記載之實施方式或實施例。

 

6. 獨立項為更明確、簡潔起見,將其改寫為附屬項的記載形式。

 

7. 符合發明單一性規定之二獨立項,為避免重複記載相同內容,改寫為引用記載形式之獨立項。

 

8. 將二段式撰寫形式改為不分段,或將不分段撰寫形式改為二段式之撰寫形式。

 

9. 二段式撰寫形式將特徵部分與先前技術共有之部分技術特徵改載入前言部分;或將前言部分有別於先前技術之部分技術特徵改載入特徵部分。

 

10. 原申請專利範圍係以特定功能表示結構、材料或動作之技術特徵的方式,亦即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界定申請專利範圍時,變更為對應該功能於說明書中已明確記載之結構、材料或步驟,但補充的實施例除外。

 

11. 以說明書中所揭露之技術特徵取代請求項之技術特徵者。

 

12. 有關化學組成物發明之請求項原是以開放式連接詞記載時,修正為封閉式連接詞記載者。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專利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7

 

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22904&ctNode=6680&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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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0

 

. 前言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公告後之更正,除了可消除其中的疏失、缺漏外,主要是限縮申請專利範圍,以避免構成專利權被撤銷之理由,本文依據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之更正一章,對其作簡介。

 

 

 

. 更正之時機

 

(一)發明申請案取得專利權後,專利權人主動申請。

 

(二)發明專利案經他人提起舉發時,專利權人提出答辯同時申請。

 

 

 

. 更正之事項

 

更正僅止於請求項之刪除、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誤記之訂正或不明瞭記載之釋明,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而以外文本提出申請者,其誤譯之訂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外,且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

 

(一)請求項之刪除:刪除一項或多項請求項。

 

(二)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當申請專利範圍有過廣之情形時,應予減縮。

 

(三)誤記或誤譯之訂正。

 

(四)不明瞭記載之釋明:因為敘述不充分而導致文意仍不明確,可對該不明瞭之記載作釋明。但為了因應舉發之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之理由而提出申復,並主張其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新穎性及進步性已因為闡明而可趨於完善、明確,此種僅提出申復之方式,非屬不明瞭記載之釋明,不能解決新穎性及進步性之問題,應以縮減申請專利範圍之方式另行提出更正本。

 

 

 

. 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

 

更正申請專利範圍之記載,或是僅更正說明書或圖式之記載而導致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者:

 

(一)擴大範圍:

 

1. 請求項所記載之技術特徵以較廣的涵義用語取代。

 

2. 請求項減少限定條件。

 

3. 請求項增加申請標的。

 

4. 於說明書中恢復核准專利前已經刪除或聲明放棄的技術內容。

 

(二)變更範圍:

 

1. 請求項所記載之技術特徵是以相反的涵義用語置換。

 

2. 請求項之技術特徵改變為實質不同意義。

 

3. 請求項變更申請標的。

 

4. 請求項更正後引進非屬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或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

 

5. 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產業利用領域或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與更正前不同。

 

(三)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之態樣

 

1. 請求項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更正為上位概念技術特徵。

 

2. 擴大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數值範圍。

 

3. 以封閉式連接詞記載之請求項,更正為開放式連接詞記載者。

 

4. 將特定用途之請求項更正為亦可適合於其他用途之請求項。

 

5. 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將引進說明書所記載之均等範圍,導致實質擴大申請專利範圍。

 

6. 刪除請求項之部分技術特徵,但減少限定條件之結果將導致實質擴大申請專利範圍。

 

7. 將說明書中已揭露但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未涵蓋的技術內容增加記載於請求項中,將實質擴大申請專利範圍。

 

8. 增加請求項之總項數。

 

9. 增加新的請求項:包含更正後請求項無法與更正前請求項相對應者;或更正後導致複數請求項與更正前單一請求項相對應者,或恢復核准公告前已經刪除之請求項。

 

10. 對於擇一記載形式(或馬庫西形式)的請求項,將說明書中記載之一個選項增加至請求項中。

 

11. 減縮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數值範圍,但減縮後所代表之涵義與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解釋不同者。

 

12. 說明書或圖式之更正,導致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與公告時之涵義不同者。

 

13. 變更請求項之發明範疇:例如物之請求項更正為方法請求項。

 

14. 將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未記載但說明書或圖式中已揭露之技術特徵引進於請求項內者。而若為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或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且更正後未改變申請專利之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則未導致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

 

15. 刪除獨立項後,將附屬項改寫為獨立項,導致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

 

16. 變更附屬項的依附關係或變更引用記載形式之獨立項的引用關係,通常導致請求項之技術特徵的改變。

 

17. 誤記

 

18. 誤譯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專利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7

 

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22901&ctNode=6680&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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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1

 

一、實體審查

 

根據台灣專利法第三十六條:「專利專責機關對於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實體審查,應指定專利審查人員審查之」,我國的發明專利採實體審查制,而專利三要件:產業利用性(實用性)、新穎性與進步性,為專利申請案實體審查是否具有可專利性的判斷標準,符合此三個要件的申請案即具有「可專利性」。

 

 

 

二、專利要件

 

() 產業利用性(實用性)

 

依據專利法第22條之規定:「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申請專利之發明能在產業上被製造或使用,則專利申請案被認定為可供產業上利用,具產業利用性,才具備取得專利權之要件,此要件稱為「產業利用性」或「實用性」,而所謂「能被製造或使用」是指在現今的科技下,存在至少一種能夠實施該專利申請案之技術手段,亦即存在能製造所發明之物或能使用所發明之方法,申請人只要確認在現今的科技下,專利申請案能加以實際利用,而存在被製造或被使用之可能性,即符合產業利用性,同時,申請專利的程序並不要求專利申請案已經被製造或使用不一定要實際做出來或有成品,當發明人有構想形成,並確認以現今的科技來推論,它是能實現的,就可以提出申請。

 

 

 

() 新穎性

 

依專利法第22條之規定: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不具新穎性,專利制度授予申請人專有排他使用之獨占權利,以鼓勵大家將發明公開,使公眾能利用該發明,對於申請專利前已公開而能為公眾得知,或該發明已揭露於另一較早的申請案,由於已非最早之技術創新,並無授予專利之必要,實務上,若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記載之發明,未構成先前技術的一部分時,則該專利申請案具有新穎性。

 

 

 

() 進步性

 

進步性又稱為「非顯而易知性(Non-Obviousness)」,依專利法第22條規定: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而專利申請案不能被輕易完成即具有進步性,專利申請案是否能輕易完成必須由審查員來決定,而不是以申請人的主觀認知來決定,例如:技術層次的高低、技術的難易程度等推論是否能輕易完成,同時,進步性尚需考慮是否能產生「不可預期的效果」,若能產生不可預期的效果則進步性的程度越高。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專利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7

 

專利審查基準彙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lp.asp?CtNode=6680&CtUnit=3208&BaseDSD=7&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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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1

 

一. 台灣專利種類與簡介:

 

根據台灣專利法,我國專利類型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設計專利三種,同時,為符合發明單一性原則,不同的技術必須各別申請。

 

1. 發明專利:其保護標的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包含物、方法及用途,其 國際優先權為 1 申請案申請日起 12 個月內,並採 早期公開制,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18個月公開申請案,審查採實體審查制,審查程序為初審、再審查,且自申請日起3年內任何人均得申請實體審查,其權利期限為申請日起算20年。

 

2. 新型專利:其保護標的為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其 國際優先權為 1 申請案申請日起 12 個月內, 審查 形式審查制,形式審查通過即准予專利,同時,行使新型專利權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其權利期限為申請日起算10年。

 

3. 設計專利:其保護標的為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創作其,其 國際優先權為 1 申請案申請日起 6 個月內 ,審查採實體審查制,其審查程序與發明專利相同,權利期限為申請日起算12年。

 

 

 

二. 台灣發明專利申請流程圖:

 

圖片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三. 台灣發明專利申請流程:

 

(一)申請與程序審查:申請需齊備申請書、說明書與必要圖式,檢查專利是否具有不可公開的性質,如違反國防機密等若遭遇程序審查處分不受理可於30日內向經濟部提起訴願,若不服判決可在2個月內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再不服該判決者,可在20日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以其判決為最終判決。 

 

(二)公開:申請通過程序審查後,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18個月後公開該申請案。

 

 (三)審查:自申請日起3年內,申請案須經申請實體審查,才會開始進行實體審查,發明人亦可在申請專利後不申請實體審查,實體審查並非指進行實體的調查,而是指對專利要件的適當性: 產業利用性(實用性)、 新穎性與進步性進行審查, 以符合專利性

 

(四)實體審查後,若准予專利則需在核定書送達3個月內繳交規費,而後公告其專利並且給予證書,繳交證書費,之後逐年繳交年費,若未繳交,則視專利為自始不存在。若不准予專利則在收到初審核駁書60日內申請再審查,若再審查通過則依前項繳費,若未核准則可在30日內向經濟部提出訴願,進行行政救濟,若不服其判決可在2個月內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再不服該判決者,可在20日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以其判決為最終判決。

 

  (五)舉發:藉由公眾的協助,智慧財產局可就已公告的專利案予以再審查,使專利權之授予更佳正確無誤,此外,發生專利侵權之糾紛時,當事人可藉由舉發程序請求撤銷專利權,以避免專利侵權訴訟,若公告後遭到舉發,不服者,可於30日內向經濟部提起訴願,若不服其判決可在2個月內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再不服其判決者,可在20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以其判決為最終判決。

參考資料

 

專利審查及行政救濟流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lp.asp?CtNode=6659&CtUnit=3198&BaseDSD=7&mp=1

 

中華民國專利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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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1

 

一、中國專利簡介:

 

中國大陸專利申請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

 

( 一) 發明專利其保護標的為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18個月公開申請案,審查程序採實質審查制:初審、復審,自申請日起3年內申請人得申請實質審查,復審期限為駁回決定送達起3個月內,其權利期限為申請日起算20年。

 

( 二) 實用新型專利其保護標的為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審查程序採形式審查,初步審查通過即准予專利,其權利期限自申請日起算10年。

 

( 三) 外觀設計專利其保護標的為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審查程序採審查制,初步審查通過即准予專利,其權利期限為申請日起算10年。

 

 

二、中國專利申請流程圖:

圖片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智慧財產權局

 

 

 

三、中國專利申請流程與注意事項:

 

( ) 申請流程:

 

1. 發明專利申請程序:提交申請→發明專利初步審查→公佈→發明專利實質審查→駁回或授權→繳納費用→頒發專利證書。

 

2.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程序:提交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初步審查→駁回或授權→繳納費用→頒發專利證書。

 

3.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程序:提交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初步審查→駁回或授權→繳納費用→頒發專利證書。

 

 

 

( ) 專利申請內容的單一性要求:發明或者實用型新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種產品所使用的一項外觀設計,用於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 ) 發明專利之審查:

 

1. 受理:向中國專利局提交申請文件。

 

2. 初步審查:專利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需經初步審查申請文件是否齊備、形式上是否符合標準與費用是否繳納等。

 

3. 公佈:在初步審查通過之後,自申請日起18個月公佈。

 

4. 實質審查:申請發明專利公開之後,專利局在收到申請人的實質審查請求及繳納實質審查請求費的情況下,啟動實質審查以對申請案之專利要件:新穎性、創造性與實用性等做出審核,若審查通過則發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如未通過,審查員會再次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或者發出駁回通知書。

 

5. 授權:申請人在收到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相關規費,申請專利被授予專利權後,必須依法逐年繳交年費,若未繳交則專利權自上一年度期滿之日起終止。

 

 

 

( ) 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在申請流程中不進行早期公佈與實質審查,只有受理、初審與授權三個階段。

 


參考資料

 

專利申請與審批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智慧財產權局

 

http://www.sipo.gov.cn/zsjz/zhzs/201310/t20131024_843479.html

 

專利申請,中國知識產權網

 

http://www.cnipr.com/client/zlsqy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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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0

 

一、前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102 1 22 日發布「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五章」修訂,並自10211日生效,對於新修正之後增修了哪些規定,在此列舉其修正內容,並比較前後之差異。

 


二、「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五章中草藥相關發明」修正要點:
(
) 此次修正中,配合專利法及專利審查基準總則之修正予以修正,並將摘要獨立於說明書之外,同時修正章名及架構。
 
(
) 修正2.1一節「申請專利之標的的類型」為「請求項之範疇」,其中,中草藥相關發明之請求項一般分為物之請求項及方法請求項,而形式上為用途的請求項,其申請標的應視為相當於方法請求項。並同時以此修正「5.1請求項之範疇」一節。
 
(
) 在「2.3.2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一節中,配合專利法第24條及總則第二章審查基準之修正,修正「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為「人類或動物之診斷」,同時修正「屬於疾病之診斷方法」為「屬於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診斷方法」。

(
) 在「3.說明書」一節中,新增「3.1前言」一節以整合原「發明說明」及「發明名稱」二節,同時規範說明書應記載之事項。
 
(
) 在「3.3.2.1組成物之療效」一節中,配合專利法修正,將「充分揭露而可據以實施」要件修正為「可據以實現要件」。

(
) 在「5.1.3.1醫療用途」一節中,申請標的為中草藥之醫療用途者,新增「物質A作為藥物的用途(或使用、應用)」請求項之撰寫形式。
 
(
) 在「6.3 進步性」一節中,將中草藥功效之判斷中的「是否產生非顯而易知之功效」修正為「是否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
) 在「6.3.2選擇發明」一節中,在關於一已知藥材中選擇特定基原之個別品種的藥材中,刪除「非屬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

(
) 在「6.3.3.2利用已知特性之用途」一節中,將「性質」修正為「特性」。
 
三、結語

 

此次「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五章中草藥相關發明」已按10211日生效施行之新版專利法做出修正,是故,專利權人或申請人應注意新專利法施行後所造成之各種權利影響。

參考資料

 

修訂「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第十五章」,並自10211日生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318939&ctNode=7502&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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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0

 

一、前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102 1 22 日發布「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修訂,並自10211日生效,對於新修正之後增修了哪些規定,在此列舉其修正內容,並比較前後之差異。

二、「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修正要點:
(
) 修正2.1節之「申請專利之標的的類型」為「請求項之範疇」,其中,醫藥相關發明之請求項一般分為物之請求項及方法請求項,而形式上為用途的請求項,其申請標的應視為相當於方法請求項。
 
(
) 2.2.1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一節中,依新專利法第24條及總則第二章審查基準修正相關內容。
 
(
) 2.2.1.3人類或動物之外科手術方法」一節中,刪除「外科手術方法若非以疾病之診斷、治療為目的,則無法供產業上利用,例如美容、整型方法。」

 

同時新增外科手術方法包括非以診斷、治療為目的之美容、整型(如割雙眼皮、抽脂塑身、豐胸)方法。

(
) 3.1.1違反可據以實現要件的審查」一節中,配合專利法第26條第1項之內容修正,並參照總則第11.3.1 可據以實現要件,將「充分揭露而可據以實施」修正為「可據以實現要件」。
 
(
) 4.1請求項之範疇」一節中,新增用途請求項例如「化合物A作為藥物之用途」的撰寫形式,並說明「化合物A在製備治療疾病X之藥物的用途」或「醫藥組成物B之用途,其係用於製備治療疾病X之藥物的用途」視同一種製備藥物之方法,非屬人類或動物之治療方法。

(
) 4.2請求項之記載原則」一節中,新增「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申請專利範圍為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備專利要件的審查對象,因此,申請專利範圍應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其得包括一項以上之請求項」。
 
(
) 4.2.1明確」一節中,修正「物的發明例如化合物或組成物均可以各種方式,例如結構、作用、功能、性質、特徵、方法、用途或前述方式之組合界定其技術特徵」為「物之技術特徵應以結構予以界定,若無法以結構清楚界定時,始得以功能、特性、製法或用途予以界定」。
 
(
) 4.2.1.2醫藥組成物請求項」一節中,配合絕對物質新穎性觀念,刪除醫藥組成物通常以所適用之病症名稱或藥理作用與習知醫藥用途區別之記載。

(
) 4.2.4審查注意事項」一節中,新增「醫藥用途請求項,若以藥理機制界定其所製備藥物之用途,則須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就該藥理機制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可得實質對應一個或以上的具體病症名稱,始認定請求項為明確。」
 
(
) 5.2.2醫藥組成物請求項」一節中,新增「以醫藥用途界定組成物之發明,通常只是對該組成物所適用之病症、藥理機制或使用方法的描述,應認定其申請專利範圍為組成物本身,所記載之用途對於判斷其是否符合新穎性或進步性不生作用。」

 


(
十一) 5.2.3醫藥用途請求項」一節中,新增「若化合物或組成物具新穎性,其醫藥用途請求項當然具新穎性;若化合物或組成物不具新穎性,其醫藥用途請求項係就所使用之化合物或組成物所主張的醫藥用途來判斷」,並例示說明。

 


三、結語

 

此次「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已按10211日生效施行之新版專利法做出修正,是故,專利權人或申請人應注意新專利法施行後所造成之各種權利影響。

參考資料

 

修訂「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三章、第十五章」,並自10211日生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318939&ctNode=7502&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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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05

 

. 前言

 

依據專利法第二十八條,在外國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後十二個月內,能就相同發明向我國申請專利時主張國際優先權,以及第三十條所規定,於我國先申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得就先申請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主張國內優先權。本文根據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之優先權一章,對其作簡介。

 

 

 

. 國際優先權簡介:

 

(一) 申請人在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互惠國)或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國第一次申請專利,以該申請專利之發明為基礎,於十二個月內在我國就相同發明申請專利者,申請人得主張該外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優先權日。

 

(二)「相同發明」之判斷:兩發明之記載形式及實質內容完全相同,或是兩發明之差異僅在於文字的記載形式,或差異僅在於部分相對應之技術特徵者。

 

 

 

. 國內優先權簡介:

 

(一)國內優先權制度之目的是為使申請人於提出發明或新型申請案後,得以該申請案為基礎,再提出修正或合併新的申請標的,而能享受和國際優先權相同之利益,此種修正或新的申請標的,當以修正的方式提出時,常被認定為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而若運用國內優先權,則仍有機會合併成一申請案,從而取得總括而不遺漏之權利。

 

國內優先權制度僅適用於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不適用於設計專利,且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之間,可互為主張優先權之基礎案。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後,先申請案將自其申請日後滿十五個月,視為撤回,以避免重複公開及重複審查。

 

(二)國內優先權之態樣

 

1. 後申請案就先申請案之原發明或新型主張優先權:

 

先申請案就發明A申請專利,而後申請案在先申請案之申請日後十二個月內亦就發明A申請專利,並以先申請案為基礎主張國內優先權,此時因專利權期間是自後申請案申請日起算,故可獲得專利權期間屆滿之日延後最多一年之效果。

 

2. 增加實施例支持原申請專利範圍(實施例補充型)

 

3. 上位概念抽出型:

 

申請人依據先後完成的實施例先後分別提出申請,申請專利範圍可申請上位概念涵蓋先申請之下位實施例,以取得較廣範圍之權利。

 

4. 符合發明單一性條件之併案申請型:

 

申請人將依序完成的實施例分別提出申請案,若該等申請案間符合發明單一性之規定時,可將兩申請案彙總為後申請案,並主張優先權。

 

(三)主張國內優先權的專利申請案審查時,須判定該優先權主張的效果能否被認可,此時應對申請專利範圍中的每一請求項逐一判斷,而各項的優先權效果是否被承認,將影響各該請求項之准駁。

 

(四)注意事項

 

1. 先申請案為未完成之發明或新型,無法認可其優先權之主張。

 

2. 若先申請案為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後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時,須注意先申請案是否已依專利法之規定寄存生物材料。

 

3. 主張國內優先權時,先申請案自申請日後滿十五個月視為撤回,即使後申請案申請人認為其僅就先申請案的部分發明主張優先權,該先申請案仍全部視為撤回。若欲保留未主張優先權之部分不被視為撤回,得於先申請案被主張國內優先權前將該部分申請分割,此一情況,分割案不得再被主張優先權,但修正後之先申請案仍可被後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

 

4. 先申請案曾主張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後申請案仍可自先申請案申請日後十二個月內主張國內優先權,依國內優先權制度,後申請案有取代先申請案中相同發明之效果。

 

5. 先申請案為分割案時,不得被主張國內優先權,但已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後申請案,仍可申請分割,且其分割案可援用原優先權日。

 

6. 被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先申請案,於被視為撤回之前,即使有提出修正本,於判斷是否認可優先權時,仍以先申請案取得申請日之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為比對基礎。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專利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7

 

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22905&ctNode=6680&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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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0

 

一、前言
為配合 102 年 1 月 1 日生效施行之新版專利法及 101 年 12 月28 日修正發布之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故修正專利權期間延長審查基準,對於新修正之後增修了哪些規定,在此列舉其修正內容,並比較前後之差異。

 


二、「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一章專利權期間延長」修正要點:
(一) 在「2.1 專利權期間延長之專利種類」一節中,明訂不得申請延長之專利種類:

 

1. 配合專利法第 53 條第 2 項規定,明定醫藥品不包括動物用藥。

 

2. 增加不得申請延長之專利種類之舉例,包括本身非屬有效成分之增效劑或輔助劑、化粧品及健康食品。
 
(
二) 在「2.3 第一次許可證之取得」一節中,由於「取得第一次許可證」之日期涉及延長申請案是否於 3 個月之法定期間內提出,因此,訂定取得第一次許可證之日,應以專利權人或經登記之被授權人實際領證之日期為準。

(
三) 在「3.1.2.1.3 第一次許可證之有效成分及其用途與申請專利範圍之關連性」一節中,申請延長之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法發明專利,其申請專利範圍須涵蓋據以延長之第一次許可證所載之有效成分、或有效成分及其用途,並舉例說明。
 
(
四) 在「3.1.2.2.1.1 醫藥品之國內外臨床試驗期間」一節中,為符合國際法規、以及美國臨床試驗期間之認定等規定,刪除現行基準關於生產國以一國為限、外國試驗須聲明所進行之試驗。

(
五) 在「3.1.2.2.1 為取得許可證而無法實施發明之經過」一節中,為符合國際法規等規定,刪除現行基準有關國外試驗期間僅採計毒理試驗期間、生產國以一國為限、外國試驗須聲明所進行之試驗之規定。

 

同時,按99 年 3 月施行之「農藥田間試驗準則」,農藥田間試驗改由農委會認可之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進行,故農藥品為取得許可證所進行之國內田間試驗期間起、訖日之認定亦依新制而修正。

(
六) 在「3.1.2.2.1.3 農藥品之國內外田間試驗期間」一節中,按農藥登記審查新制須於農委會認可之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完成田間試驗後,檢齊資料辦理農藥登記資料審查,故農藥品之國內申請農藥登記審查期間之起、訖日期之認定亦依新制而規定。

 


(
七) 在「3.2.1 醫藥品或其製造方法」一節中,修正農藥品國內外田間試驗期間之證明文件形式。

 


(
八) 在「3.2.1 醫藥品或其製造方法」一節中,依農藥許可證之新舊制,修正農藥品申請農藥登記審查期間之起、訖日期證明文件形式。

 


(
九) 在「3.2.2 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一節中,配合延長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增訂申請延長應提供國內外試驗期間清單並於附錄提供清單格式範例。

 


(
十) 在「4.專利權期間延長之審查」一節中,修正准予延長期間之審查與計算,配合延長辦法,有關准予延長期間之審查,須依申請人於「申請延長之理由」中所載國內外試驗期間、國內許可證審查期間等,對應於檢附之證明文件進行確認,並依據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有關試驗期間或許可證審查期間之函復結果,判斷有關期間之採計與否。

 

同時,修正「申請人未適當實施為取得許可證所應作為之期間」為「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不作為期間」,並舉例說明。於取得許可證過程中,如有「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不作為期間」,應加以扣除。

 

 

 

 (十一) 在「4.4 審查注意事項」一節中,增訂有關核准延長專利權期間之審定事項,其中,為配合延長辦法第 9 條,延長之申請案,經審查得採計為取得許可證而無法實施發明之期間超過申請延長之期間者,以所申請延長之期間為限。

 


 (
十二) 在「7.新法施行後之過渡事項」一節中,增訂新法施行後之過渡事項:本法修正前,已提出之延長發明專利權期間申請案,於修正施行後尚未審定,且其發明專利權仍存續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三、結語

 

此次「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一章專利權期間延長」已按102年1月1日生效施行之新版專利法做出修正,是故,專利權人或申請人應注意新專利法施行後所造成之各種權利影響。

參考資料

 

修訂「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一章專利權期間延長」,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318957&ctNode=7502&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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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05

 

. 前言:

 

專利權之專有排他性是專利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原則,故一項發明僅能授予一項專利權,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一條與第三十二條,我國採先申請制,相同發明有二項以上專利申請案時,僅能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

 

同時,發明與新型同屬技術思想之創作,以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應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並因發明專利是採請求審查制,故適用本法條時,必須以發明申請案有申請實體審查為前提,本文根據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之專利要件一章,對其作簡介。

 

 

 

. 先申請原則之審查與判斷

 

(一)相同發明之審查以每一請求項所載之發明為對象,逐項審查,若二個以上申請案之說明書中所揭露之技術內容相同,例如二個申請案皆揭露一特定物及該物之製造方法。

 

但該二個以上申請案間每一請求項所載之發明或新型皆不同時,例如一申請案為物而另一申請案為該物之製造方法,應認定該二個以上申請案並非相同發明。

 

(二)先申請原則之判斷基準:

 

先申請原則所稱之「相同發明」,其判斷包含(1)完全相同,(2)差異僅在於文字之記載形式或能直接無歧異得知之技術特徵,(3)差異僅在於相對應之技術特徵的上、下位概念,及(4)差異僅在於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置換的技術特徵。

 

(三)認定同日申請之發明是否相同的方式:

 

先申請原則是相同發明有二個以上申請案,先申請專利之發明或新型排除後申請者;惟若同日申請之二個申請案其中僅有一申請案被認定適用該法條不予專利,而另一申請案被認定並不適用該法條時,此不一致之認定並不妥當,應認定二個申請案之發明非相同。

 

 

 

. 先申請原則之審查程序

 

(一)不同日申請:

 

相同發明有二個以上申請案於不同日申請,若後申請案申請前先申請案已公開或公告,對於後申請案之審查,優先適用新穎性之規定。

 

若後申請案申請前,先申請案尚未公開或公告,將依下列情況審查:

 

1. 若為不同申請人於不同日有二個以上申請案為相同發明時,優先適用擬制喪失新穎性之規定,必須等先申請案公開或公告後,才進行後申請案之審查。

 

2. 若為同一申請人於不同日有二個以上申請案為相同發明,若後申請案無其他核駁理由得准予專利者,將發出審查意見通知,若仍認定為相同發明,將以違反專利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為理由,核駁後申請案。

 

(二)同日申請:

 

1. 不同人於同日有二個以上申請案為相同發明,若相關申請案均無其他核駁理由得准予專利者,將通知所有相關申請案之申請人協議並申報協議結果,若申請人協議不成或指定期限屆滿仍未申報協議結果而視為協議不成者,將依專利法第31條第2項,核駁所有相關申請案。

 

2. 同一人於同日有二個以上申請案為相同發明,若相關申請案均無其他核駁理由得准予專利者,將就所有相關申請案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若申請人未擇一申請,且仍認定為相同發明時,將依專利法第31條第2項,核駁所有相關申請案。

 

3. 而同一人於同日就相同創作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因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制,可先取得專利權,若發明申請案無其他核駁理由得准予專利者,應就發明申請案及新型專利案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於指定期限屆滿後,若仍認定為相同創作,且申請人未擇一時,應依專利法第32條第1項,核駁發明申請案。

 

若申請人選擇發明申請案,將審定准予發明專利,公告新型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而若發明申請案於審定前,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有經撤銷確定之情事,因該新型專利權揭露之技術已成為公眾得自由利用者,如再准予發明專利權,將該技術復歸他人專有而使公眾受不利益,故發明申請案亦應不予專利。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專利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7

 

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22895&ctNode=6680&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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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05

 

一. 前言

 

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與第三十四條,申請發明專利應就每一發明提出申請,但二個以上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亦即具發明單一性者,可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本文根據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之發明單一性一章,對其作簡介。

 

 

 

二. 單一性之概念

 

每一申請專利之發明應各別提出申請,但考量申請人、公眾及專利專責機關在專利申請案的分類、檢索及審查上之便利,對於二個以上,原本應各別提出申請之發明,專利法規範二個以上之發明於技術上相互關聯而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

 

其中,技術上相互關聯,是指請求項中所載之發明應包含一個或多個相同或對應的特別技術特徵,而特別技術特徵(special technical feature)是使申請專利之發明整體對於先前技術有所貢獻之技術特徵,亦即相較於先前技術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之技術特徵,二個以上之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即具發明單一性。

 

 

 

三. 發明單一性之判斷步驟

 

申請案中不同請求項或同一請求項二個以上發明是否具發明單一性,應先審究每一發明是否包含相同或對應的技術特徵,而後經檢索確認該相同或對應之技術特徵是否對先前技術有所貢獻,使每一發明相互關聯。

 

(一)審查申請專利範圍中二個以上之發明是否具發明單一性時,應先參照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所記載之先前技術,於各發明之技術特徵中選擇有別於先前技術者作為特別技術特徵。

 

若各發明間無相同或對應之技術特徵,或依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所記載先前技術即得認定各獨立項相同或對應之技術特徵是屬習知技術,則不具發明單一性。

 

(二)檢索先前技術

 

於檢索先前技術後,可能認定一個或多個請求項所記載之發明不具新穎性、進步性;或部分請求項所記載發明雖具新穎性、進步性,但各請求項間相同或對應之技術特徵屬先前技術之內容,則各請求項所載之發明間即無相同或對應之特別技術特徵,非屬同一廣義發明概念,不具發明單一性。

 

(三)逐項判斷

 

進行檢索後,將依檢索到的引證文件對各請求項之所有發明進行新穎性、進步性之判斷。

 

1. 若所有請求項均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則申請專利範圍具發明單一性。

 

2. 若認定部分請求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但依檢索到的引證文件,仍無法認定其他請求項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此時申請專利範圍不具發明單一性。

 

3. 若認定部分請求項具有新穎性、進步性,但其他請求項因不具發明單一性(例如請求項之相同或對應技術特徵屬習知技術),將不進行檢索。

 

 

 

四. 注意事項

 

(一)如預選之特別技術特徵對應所有申請專利之發明,經檢索後僅發現使請求項不具擬制喪失新穎性或違反先申請原則之先申請案,因未發現足以認定請求項不具新穎性、進步性之引證文件,故仍具發明單一性。

 

(二)以擇一形式記載之請求項經檢索後,如請求項中以擇一形式記載的一個或多個發明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該請求項記載之複數發明間即無相同或對應之特別技術特徵,不具發明單一性,即使在修正時將該請求項所記載之複數發明修正為複數請求項,仍不具發明單一性。

 

(三)獨立項與附屬項間之相同技術特徵為獨立項之內容,經檢索後,若獨立項被認定欠缺新穎性或進步性,將導致獨立項與其附屬項間即無相同或對應之特別技術特徵,不具發明單一性,於修正時如僅刪除獨立項,並將其他附屬項改寫為不同獨立項,修正後各獨立項間相同或對應技術特徵如仍僅為該遭刪除之獨立項內容,仍不具發明單一性。

 

(四)對於不具發明單一性之申請案,申請人可以分割方式就不同發明申請專利。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專利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7

 

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22894&ctNode=6680&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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