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21

 

一. 台灣專利種類與簡介:

 

根據台灣專利法,我國專利類型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設計專利三種,同時,為符合發明單一性原則,不同的技術必須各別申請。

 

1. 發明專利:其保護標的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包含物、方法及用途,其 國際優先權為 1 申請案申請日起 12 個月內,並採 早期公開制,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18個月公開申請案,審查採實體審查制,審查程序為初審、再審查,且自申請日起3年內任何人均得申請實體審查,其權利期限為申請日起算20年。

 

2. 新型專利:其保護標的為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其 國際優先權為 1 申請案申請日起 12 個月內, 審查 形式審查制,形式審查通過即准予專利,同時,行使新型專利權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其權利期限為申請日起算10年。

 

3. 設計專利:其保護標的為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創作其,其 國際優先權為 1 申請案申請日起 6 個月內 ,審查採實體審查制,其審查程序與發明專利相同,權利期限為申請日起算12年。

 

 

 

二. 台灣發明專利申請流程圖:

 

圖片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三. 台灣發明專利申請流程:

 

(一)申請與程序審查:申請需齊備申請書、說明書與必要圖式,檢查專利是否具有不可公開的性質,如違反國防機密等若遭遇程序審查處分不受理可於30日內向經濟部提起訴願,若不服判決可在2個月內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再不服該判決者,可在20日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以其判決為最終判決。 

 

(二)公開:申請通過程序審查後,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18個月後公開該申請案。

 

 (三)審查:自申請日起3年內,申請案須經申請實體審查,才會開始進行實體審查,發明人亦可在申請專利後不申請實體審查,實體審查並非指進行實體的調查,而是指對專利要件的適當性: 產業利用性(實用性)、 新穎性與進步性進行審查, 以符合專利性

 

(四)實體審查後,若准予專利則需在核定書送達3個月內繳交規費,而後公告其專利並且給予證書,繳交證書費,之後逐年繳交年費,若未繳交,則視專利為自始不存在。若不准予專利則在收到初審核駁書60日內申請再審查,若再審查通過則依前項繳費,若未核准則可在30日內向經濟部提出訴願,進行行政救濟,若不服其判決可在2個月內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再不服該判決者,可在20日內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以其判決為最終判決。

 

  (五)舉發:藉由公眾的協助,智慧財產局可就已公告的專利案予以再審查,使專利權之授予更佳正確無誤,此外,發生專利侵權之糾紛時,當事人可藉由舉發程序請求撤銷專利權,以避免專利侵權訴訟,若公告後遭到舉發,不服者,可於30日內向經濟部提起訴願,若不服其判決可在2個月內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再不服其判決者,可在20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以其判決為最終判決。

參考資料

 

專利審查及行政救濟流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lp.asp?CtNode=6659&CtUnit=3198&BaseDSD=7&mp=1

 

中華民國專利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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