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專利事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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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孟萱 專利工程師

學歷:

台灣大學光電工程學研究所碩士

台灣大學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學系學士

經歷:

中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師/副理

專長:

幾何光學、光學系統設計、力學

語言:

國語、台語、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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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詠容 專利工程師

學歷: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2013)

國立嘉義大學生化科技系學士 (2010)

經歷:
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務代主任(2014-2015)
工業技術研究院派駐經濟部能源局,法務助理(2013-2014)

專長:
生物技術

語言:
國語、英語、台語



Yung-Jung Chen (Yung Chen) Patent Engineer

Education:

National Yunli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Graduate School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aw (2013)

National Chiayi University, Department of Biochemic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2010)

Experience:
Acting Supervisor, Lotus Pharmaceutical Co., Ltd. (2014-2015)

Legal Assistant, ITRI / Taiwan Bureau of Energy (2013-2014)


Areas of Specialization:
Biotechnology

Languages:
Chinese, English and Taiwa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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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明專利申請案於提出之後發給審查意見通之前,如發現說明書、圖式之中有誤植、翻譯錯誤、需補充等事項,又如遇到需要調整專利範圍之情形,可依循專利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進行修正。

    雖然對於據以取得申請日之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得進行修正,但修正之結果,不得增加其所未揭露之事項,亦即不得增加新事項。而智慧財產局在進行審查時,將會以修正後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與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比較,若其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將以審查意見通知要求申請人限期之內進行申復。而若遇到缺漏圖式簡單說明,或圖式簡單說明與發明內容或實施方式之內容不一致時,可藉由修正來補足圖式簡單說明,若是有發明內容、實施方式、圖式明確記載或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之符號或說明,亦可藉由修正將該等記載加入符號說明欄中。

    若請求項之記載有不滿足法規規定的要件,例如申請專利範圍不明確,或如申請人主動申請限縮申請專利範圍、文字上的修飾、誤記之修正等而提出修正時,該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事項,不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文字誤植或者說明書之記載不明確之情形,以國外申請人申請台灣案時,肇因於中文翻譯誤差較為常見,針對種情形在實體審查結果出來之前仍可進行修正補足,惟請求項之內容是否在不超出說明書所支持的情況下,能做大幅度的修正,智慧財產局還是會以實質內容作定奪。

參考文獻:中華民國專利法、發明專利審查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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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台灣常見的外國專利申請仍以美國、日本、歐洲、韓國為主,近年來由於與中國的商業活動增加,申請中國專利的件數也逐年上升中,相對於常見的國際合作如世界專利局(WIPO)與歐洲專利局(EPC)之外,在中亞地區則以俄國為中心,成立了歐亞專利組織(EAPO, The Eurasian Patent Organization) 的跨國機構。

    歐亞專利組織依據歐亞專利條約(EAPC)成立,自1995年創立以來已有20年的歷史,其目的是為了提供中亞地區一個整合性專利保護系統,依據組織官方網站公告,目前締約國有土庫曼、白俄羅斯、塔吉克、俄羅斯聯邦、哈薩克、亞塞拜然、吉爾吉斯、亞美尼亞、摩爾多瓦、喬治亞與烏克蘭,辦公室設立在莫斯科。外國申請人可以選擇直接向組織提出申請或者透過專利合作條約(PCT)來提出申請,若透過後者提出申請,在國家階段時將由歐亞專利組織管制。在申請方面,歐亞專利組織的官方語言目前僅有俄語,因此提交的文件非俄語時,申請人須於兩個月以內補正俄文本,能夠申請的專利種類只有發明專利,申請提出之後不需再向締約國分別提出申請與請求審查,案件亦可依照巴黎公約提出優先權,經由歐亞專利組織准予之專利其保護年限與台灣專利相同,可獲得20年的專利權保護。當申請案有異議時,可在官方發出通知的六個月以內轉向締約國進行註冊。

    依據官方資料,向歐亞專利組織提出的申請案件數量較少,大多數申請是國外申請人透過PCT進行申請,目前與台灣亦沒有簽屬進一步的跨國合作,但若對於案件想要進入俄國或進一步擴展到中亞,向歐亞專利組織提出申請是一個相當理想的選擇。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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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初在台北世貿舉行的台北國際發明暨技術交易展共有18國參加,展出的技術專利超過1,500項,並期望透過展覽會吸引超過12億的商機,而會中副總統吳敦義特別指出我國發明專利的審查時間,已從冗長的46個月縮短至近25個月,審查效率已有明顯地上升,下一步期望專利能夠商品化創造實質的利益。

    然而對照2014年,外貿協會秘書長黃文榮於台灣創意發明商機媒合展之中,舉例擁有美國專利數量之發言,台灣擁有的專利總數十分可觀,但實際上走到商品化這一步的比例卻非常低,僅僅只有千分之三。兩相對照之下,雖然審查時間已明顯有利於申請人取得專利權,但真正能讓更多創意轉化為黃金,或許政府與民間企業還需要注入更多的助力。

    具有產業利用性是對於專利的基本要求,而專利實際商品化時即會面臨是否擁有足夠的資源進行商品開發的考驗,尤其是諸如大專院校申請的專利,更需要透過進一步的專業分析與媒合,才能提升被產業利用的可能。政府所能做的,除了提高審查效率之外或許可以採取韓國專利局的模式,由政府主導引進資源,提供大專院校及研發機構與產業結合的橋樑。

    目前握有專利權部分原因是為了抵禦競爭對手的攻擊,且在必要時也可將之化做武器產生嚇阻的效果,但回到建立專利權制度的初衷即是為了促進產業發展與提升國內技術水平,以此較正面積極的意義作出發點,更多元的輔助措施,應能減少惡性的技術競爭,使專利商品化比率能夠提升。

參考資料:
東森新聞雲 http://goo.gl/Nr7U7N
管理知識中心 http://goo.gl/u6eVgR
北美智權報 http://goo.gl/LJz0N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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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計專利保護的對象是物品的外觀,以相同概念做的設計,如相同主題的餐具、工具,或為了較好的視覺效果功能進行改良的設計,由於外觀上擁有的相同的基礎特徵,在申請專利時可採用衍生設計來進行保護,相對於原設計案,法規對於衍生設計亦有相應的規定及限制。

    衍生設計的設置是考量同一設計概念下之近似設計或是日後改良之近似設計,其具有與原設計同等之保護價值,應給予同等之保護效果,因此規定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可經由申請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以保護自身的權益。在有關申請的規定上,為了使申請符合衍生設計的定義,申請人必須與原設計為同一人,且申請專利之設計必須近似於原設計,不得為相同設計,舉例來說:以「湯匙之把手」之部分設計及「湯匙之把手」之整體設計申請原設計及衍生設計,應認定其二者為相同物品,若二者之外觀相同,應認定二者為相同之設計,不得申請為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此外考量與原設計前後的主從關係,衍生設計之申請日必須介於原設計之申請日及公告日之間且主張之優先權日亦不得早於原設計之申請日。

    申請衍生設計固然能保護近似設計,然而定義中衍生設計與其原設計應為近似,因此法規亦規定申請人不得就衍生設計再申請其衍生設計專利,避免主從的近似性複雜化,申請人在做申請考量時需要特別小心。

參考文獻:中華民國專利法、設計專利審查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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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中美國太空總署(NASA)發布了一項新消息,將開放手中1,200多項專利給新創公司使用,在首次申請時申請者不用負擔授權費用,使用的前三年也不用基礎使用費,但新商品開始販賣之後美國太空總署就會開始收取授權金。雖然不是完全的免費開放,但能夠藉此一窺美國太空總署的技術,對於相關產業不失是一個好機會。

    從美國太空總署官方網站公布的分類與技術簡述可知,其握有的技術領域十分廣泛,因此能夠申請應用的產業類型不侷限在航太工業,甚至醫療與環境工程也有可利用的專利,至於申請者身分條件僅限新創公司無非是想藉此創造一個雙贏的局面。從產業利益方面來說,此舉應可刺激美國境內更多新創公司成立,且其新商品上市之後,國家可以受惠於專利授權帶來的直接利益,而新創公司在商品研發初期,也可避免因授權所增加的成本;從技術開發面來講,一方面民間能夠直接取用的專利增加,一方面美國政府也能透過專利授權將原本的技術滲入國內外市場,擴張美國技術在市場的影響力。

    對照去年特斯拉汽車公司開放電池與充電技術相關專利,從中特斯拉因為車用電池技術獲得與傳統汽車大廠合作開發的機會,充電技術專利則使相關產業在技術開發上獲得更多資源,兩者皆能擴大市場增加獲利機會,也能為科技發展提供較好的環境,帶來突破現有技術瓶頸的積極意義。

參考資料:
科技新報 http://goo.gl/o6WiOU
新浪香港數碼 http://goo.gl/3xKS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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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明專利申請在案件提出後須要經過實體審查判斷其可專利性,由於台灣的專利是先申請原則,因此在審查人員在判斷可專利性時會檢視該申請案請求的技術內容是否已被其他先申請案揭露,為此,能夠替申請案取得較早的基準點對於發明專利申請案是越好。

    為使國內的發明專利申請案與國外專利申請案享有相同的優惠,國內申請案亦設有優先權制度,依專利法第30條第一項之規定,申請人基於其在中華民國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主張優先權。

    若是在一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之後,根據其技術有新的改良可使用先申請案做基礎提出新的申請案,但因為在後的申請案已揭示基礎案的技術,此時先申請的基礎案雖然視為撤回,但後申請案利用此制度可申請前案未揭露的技術,擴大請求能保護的範圍。而欲以先申請案做優先權提出一件新申請案,新申請案的優先權期限以先申請案的申請日後起算不超過12個月,因此在優先權期限將屆滿之前,提出後申請案主張基礎案之優先權日,實際上將專利權保護期限延長1年。

    主張國內優先權可有效延伸審查時的判斷時間基準,但須注意若申請案是已經進行分割或者是改請,申請人無法將之當作優先權提出新申請案,而於一申請案中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時,其優先權期間之計算以最早之優先權日為準,固然提出優先權有延伸保護的效果,但是否能夠提出也須特別小心。

參考文獻:中華民國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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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件發明專利案必需經過實體審查才有機會被官方准予,且經過繳納必要費用以及公告之後始獲得專利權,僅僅只是經過申請使之登記在案不能夠獲得專利權,享有專利權的保障。

    依據專利法第38條的規定,台灣的發明專利採取請求審查制,任何人均可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實體審查,以確保第三人能夠盡早得知是否能夠施行相關技術。請求審查的期限是申請日後的三年以內,若未依規定於期限之內提出實體審查請求,則發明專利申請案視為撤回,所謂申請日依照專利法第25條之規定,申請發明專利,以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而實體審查期限是以申請日後起算,因此申請日當天亦可請求實體審查;若是申請發明案分割或者新型改請為發明專利,在分割申請或改請之日後30日內須請求實體審查,若未在此期限之內提出,則分割案或改請案件視為撤回。

    關於發明專利的實體審查,智慧財產局採取不請求即不審查的精神,無論是首次申請、分割或改請,在超過法定期間之內未提出請求案件將視為撤回,尤其是首次申請案於申請日後18個月後會被智慧財產局公開導致喪失新穎性,在申請日後三年以內若不提出實體審查則中間所花費的心力與金錢將付諸流水,因此申請人應把握能夠提出實體審查的期限慎重提出請求。

參考文獻:中華民國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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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度工業化的製造使各國即將面臨能源枯竭的考驗,而工業汙染造成的破壞使人類將科技發展焦點逐漸放在永續經營上,綠色科技的概念因此孕育而生。

    近年來,各國為了鼓勵綠色科技發展,在審查制度之中紛紛加入只要符合綠色技術標的即可申請加速審查的規定。最早施行綠色技術專利可申請加速審查的是英國,透過綠色通道(Green Channel)申請加速審查,將會縮短審查時間至9個月左右,除了英國之外,美國、日本、韓國、中國以及以色列也陸續推出綠色科技相關專利能夠申請加速審查的方案。如同各國提出方案的目的,為了促進台灣綠色歌技發展,智慧財產局在加速審查(AEP)的標之中新增綠色科技相關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接受申請。然而根據智慧財產局公布的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之說明,目前僅限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可以申請加速審查,其係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所定義之替代能源技術領域及行政院推動「綠色能源產業旭升方案」及「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所包含之綠能產業作為依據。

    相較於他國對於綠色科技相關發明申請加速審查的制度,台灣的相關規則仍有侷限,從綠色科技在下一個世代位居領導地位的趨勢來看仍有不足,而著眼於綠色科技相關技術的廠商在未來也將面對全球性競爭,越能夠盡早透過各國管道進行專利布局,越能在市場成熟時搶到先機。

參考文獻: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United Kingdom, Patents: accelerated proces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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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台中某間以黑糖鮮奶聞名的飲料店,以該店已註冊商標以及已對於其配方提出專利申請,敬告同業或他人請勿模仿,然而專利權是否真的如此恐怖以及秘方是否如同業者如此所說,只要提出申請就能獲得完全的保護。

    參考專利法對於保護標的的解釋是保護專利要件之創作並給予一段期間之排他權利,防止智慧財產結晶遭人仿冒、盜用,藉以保障個人或企業因創作所投下之資本風險,鼓勵投入研發,而只要符合形式審查的要件,不論是三種專利中的任一種,均可取得申請日並使之登記在案。若該店申請是發明專利,在一般狀況下會因為早期公開制度在18個月後被智慧財產局公開,至於請求內容的可專利性還要經過實體審查才有機會被准予;食物飲品的決勝點在於口味,獨家秘方在真正被授予權利之前即被公眾知悉,他人即可針對該請求內容做改良變化,如此一來申請內容反而有機會被競爭對手利用或使競爭者增加,在未取得專利權之前即會出現風險。而專利是屬地主義,若提出他國專利申請卻未在本國提出,在競爭對手營業範圍僅限於國內的條件下,則不能有效嚇阻對手在國內實施專利相關技術。

    從專利的種種限制與保護標的來看,對於食物的配方應如可口可樂考慮使用營業秘密法來保護,使其免於因為專利公開制度以及新穎性不足無法被准予專利導致喪失商機,對營利產生重大的影響。然而撇開專利保護制度來說,這些新聞確實造成了一股話題,至於是否是好的行銷方法則看店家如何考量。

參考文獻:專利法、東森新聞雲 http://goo.gl/nWMBQ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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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8世紀蒸汽動力點起工業革命的星火,製造業技術仍如永生之炎持續燃燒淬鍊出20世紀的自動化生產,時至今日,進化的腳步隨通信技術的變革將邁入下一個里程碑,也就是曾經一度登上新聞版面的工業4.0。

    自2011年漢諾威工業展首次提出工業4.0的概念以來,以製造為主力的國家均無法忽視這個新興概念將在未來對國內製造業的衝擊,起因自德國將工業4.0制定為由教育至產業全面革新的重要國家發展政策,其威脅性不容小覷,因此眼下的製造大國如美國日本與中國也祭出因應策略備戰。在基礎概念上,相較於3.0的自動化製造,4.0更強調的是機械與機械之間的溝通串聯,也就是利用成熟的資訊技術做到智慧化,而智慧化所帶來的功效不僅只有強化生產線的產能,連帶能夠提升製造精度與迅速反應產品設計變化達到客製化,也就是智慧化工廠。

    以德國製造作為借鏡,台灣以製造業為基礎逐漸轉型為技術導向,雖然政府希望搭上4.0順風車帶動國內產業再造,然而相較於中國已著力布局在相關的專利研發上,在國內企業智慧財產權概念較稀薄與關鍵技術掌握不足,為此國內製造業應更積極著眼於專利佈局上,減緩未來大國牽制力帶來的衝擊。工業4.0在多數人眼中仍然是政府的空話,然而台灣製造是否能夠再活化與進化,似乎能夠從下一波改革中找尋契機,除了期盼政府資源整合,掌握專利也是下個世代必要的力量。

參考文獻:

聯合財經網 http://goo.gl/BPfT8e

國家實驗研究院 科技產業資訊室 http://goo.gl/657V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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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初始條款和總定義

  第二章 貨物貿易

  第三章 紡織品和服裝

  第四章 原產地規則

  第五章 海關管理與貿易便利化

  第六章 衛生和植物衛生措施

  第七章 技術性貿易壁壘

  第八章 貿易救濟

  第九章 投資

  第十章 跨境服務貿易

  第十一章 金融服務

  第十二章 商務人員臨時入境

  第十三章 電信

  第十四章 電子商務

  第十五章 政府采購

  第十六章 競爭政策

  第十七章 國有企業和指定壟斷

  第十八章 知識產權

  第十九章 勞工

  第二十章 環境

  第二十一章 合作和能力建設

  第二十二章 競爭力和商務便利化

  第二十三章 發展

  第二十四章 中小企業

  第二十五章 監管一致性

  第二十六章 透明度和反腐敗

  第二十七章 管理和機制條款

  第二十八章 爭端解決

  第二十九章 例外

  第三十章 最終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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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初始條款和總定義

  TPP締約方間已存在很多協定。初始條款和總定義章節確認TPP可與締約方間的其他國際貿易協定並存,包括WTO協定、雙邊和區域協定等。本章還對協定各章通用的概念進行了定義。

  第二章 貨物貿易

   TPP締約方同意取消或削減工業品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以及農產品的關稅和其它限制性政策。TPP提供的優惠市場準入,將在擁有8億人口的市場中促進締 約方間貿易增長,並為12個締約方創造高質量的就業機會。絕大部分工業品關稅將立即取消,部分產品將享受更長的降稅期。各方達成的具體關稅削減安排已包含 在涵蓋所有產品的關稅減讓表中。締約方將公布所有關稅和其它與貨物貿易相關的信息,確保中小企業能和大企業一樣受益於TPP。各國還同意限制本地生產等實 績要求,不實行與WTO規定不一致的進出口稅收和限制措施,包括針對再制造產品的措施。若TPP締約方維持進出口許可要求,他們會將相關程序告知其他締約 方,從而提高透明度,便利貿易往來。

  在農產品方面,各方將取消或削減關稅和其它限制性政策,促進區域內農產品貿易,確保食品安全。除取 消或削減關稅外,TPP締約方同意推動政策改革,包括削減農業出口補貼,與WTO一同制定約束出口國國營貿易企業和出口信貸的規則,以及約束糧食出口限制 政策可使用的時間,從而為本區域提供更有保障的糧食安全。TPP締約方還就加強農業生物技術相關活動的透明度和合作達成一致。

  第三章 紡織品和服裝

   TPP締約方同意取消紡織品和服裝關稅,這一產業是多個TPP締約方經濟增長的重要貢獻部門。絕大多數產品關稅將立即取消,一些敏感產品關稅削減將經歷 更長的過渡期。本章還確定了要求使用締約方區域內的紗線和纖維織物作為原材料的原產地規則,這將促進區域內的供應鏈和投資融合。僅對"短缺清單"中的產 品,允許使用非締約方供應的特定紗線和纖維織物作為原材料。此外,本章還包括針對打擊偷逃關稅和走私行為的海關合作和執行安排,以及應對進口激增可能對國 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的紡織品特殊保障措施。

  第四章 原產地規則

   為保證原產地規則的簡潔性,促進區域供應鏈,確保TPP締約方而不是非締約方成為協定的主要受益者,TPP締約方制定了一套統一的原產地規則,確定某項 產品是否有資格享受TPP優惠關稅。TPP規定了"累積規則",一般而言,在某一TPP締約方生產產品時,任一TPP締約方提供的原材料將與來自其它 TPP締約方的原材料同等看待。TPP締約方還制定了一套通行原產地確認體系,以便利本區域內的商業運營。進口商只要能提供證明,就能享受優惠關稅。此 外,本章規定了相關主管部門對原產地聲明的認證程序。

  第五章 海關管理與貿易便利化

   作為WTO貿易便利化工作的補充,TPP締約方就促進貿易便利化、提高海關程序透明度以及確保海關管理一致性等規則達成一致。這些規則將通過便捷的海關 和邊境程序,促進區域供應鏈,來推動包括中小企業在內的商業發展。TPP締約方同意提高透明度,包括公布海關法規,及時驗放貨物,在稅費未定時允許通過交 納保證金驗放等。他們還同意加強海關估價和其它領域的預裁定,幫助各種規模企業發展,增加貿易的可預見性。他們還就海關處罰原則達成一致,確保處罰的公正 和透明。鑒於快運對包括中小企業在內的商業部門至關重要,TPP締約方同意為快運提供加急海關程序。為打擊走私和偷逃關稅,TPP締約方同意應其他締約方 要求提供相關信息,協助各國執法。

  第六章 衛生和植物衛生措施

   在制定衛生與植物衛生規則方面,TPP締約方對於以科學為基礎、確保透明非歧視的規則有共同利益,同時重申各自在本國保護人類、動植物生命或健康的權 利。TPP以WTO的 SPS規則為基礎,確保風險識別與管理對貿易造成的限制不超過必要的水平。TPP允許公眾就擬議的SPS措施發表意見,確保公眾的決策權,並確保貿易商理 解其需遵守規則的合理性。各方同意,進口檢查項目應基於進口產品風險,且不應不當延誤。各方還同意,在通知所有其它締約方的前提下,一方為保護人類、動植 物生命和健康可采取緊急措施。實施緊急措施的一方應在六個月內審議措施的科學依據,並應要求將審議結果告知其它任何締約方。此外,締約方還同意改善與等效 性和區域化相關的信息交換,並推動系統性審計,以評估出口方監管控制的有效性。為快速解決締約方出現的SPS問題,各方同意建立政府間磋商機制。

  第七章 技術性貿易壁壘

   在制訂技術性貿易壁壘規則方面,TPP締約方同意以透明、非歧視的原則擬訂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同時保留TPP締約方實現合法政策目標的能 力。各方同意通過合作確保技術法規和標準不增設不必要的貿易壁壘。為降低交易成本,特別是小企業的交易成本,各方同意建立便利TPP締約方評估機構間對合 格評定結果進行互認的規則,使企業更容易進入TPP市場。根據TPP的規定,各方允許公眾就擬議的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發表意見,使其獲知規制程 序,確保貿易商了解其所需遵守的規則。各方還同意在技術法規出臺與合格評定程序實施之間有合理的時間間隔,使企業有充分的時間適應新規定。此外,TPP還 針對化妝品、醫療器械、藥品、信息與通訊技術產品、紅酒和精餾酒精、預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配方、有機農產品等特定產品的規制擬定了專門的附件,以推動區 域內立法路徑的一致性。

  第八章 貿易救濟

   貿易救濟章節在不影響締約方WTO權利和義務的前提下,通過對最佳實踐的認可,提高了貿易救濟程序的透明度和程序正當性。本章規定了過渡性保障機制,允 許締約方在特定時段內,針對因TPP實施關稅削減引發進口激增導致對國內產業的嚴重損害,實施過渡性保障措施。這些措施實施期至多可達兩年,並可延長一 年,但若超過一年則必須逐步實現自由化。保障措施的實施方必須遵守通知和磋商要求。本章還要求保障措施的實施方提供各方均同意的補償。各方不可同一時間就 同一產品實施超過一項TPP規定的保障措施。各方不可對關稅配額產品進口實施保障措施。對於在WTO框架下實施的保障措施,若來自TPP締約方的產品進口 並非造成嚴重損害或損害威脅的原因,則可予以排除。

  第九章 投資

   TPP締約方擬定的規則要求以非歧視投資政策與保護為法律保護的基本規則,同時保障各締約方政府實現合法公共政策目標的能力。TPP包含了其他投資相關 協定提供的基本保護內容,包括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符合習慣國際法原則的最低待遇標準,禁止非公共目的、無正當程序、無補償的征收,禁止當地成分、技術 本地化要求等實績要求,任命高管不受國籍限制,保證投資相關資金自由轉移,但允許各締約方政府保留管理脆弱資金流動的靈活性,包括在國際收支危機、威脅、 或其它經濟危機背景下,通過非歧視的臨時保障措施(譬如資本控制)限制與投資相關的資金轉移,維護金融體系完整性、穩定性等。

  TPP各方采用"負面清單",意味著除不符措施外,市場將對外資全面開放。不符措施包括兩個附件:一個是確保現有措施不再加嚴,且未來自由化措施應是具有約束力的;第二個是保留在未來完全自由裁量權的政策措施。

   本章還為投資爭端提供了中立、透明的國際仲裁機制,同時通過有力的措施防止這一機制被濫用,確保政府出於健康、安全和環境保護目的進行立法的權利。程序 性的保護措施包括:透明的仲裁程序,法律之友意見書,非爭端方意見書,無理濫訴快速審理和可要求賠償的律師費,臨時裁決的審議程序,TPP締約方間有約束 力的共同解釋,提出訴求的時效,以及禁止起訴方啟動平行訴訟程序等。

  第十章 跨境服務貿易

   考慮到TPP締約方間服務貿易日益重要,12國對推動區域內自由貿易有共同利益。TPP包括了WTO和其它貿易協定包含的核心義務:國民待遇;最惠國待 遇;市場準入,即要求TPP締約方不得對服務提供實施數量限制(例如限制服務提供者或交易數量),或要求特定的法律實體或合資企業;當地存在,即不要求來 自另一國的服務提供者以建立辦事處、隸屬機構或成為居民作為提供服務的前提條件。TPP締約方以"負面清單"的形式接受上述義務,這意味著,締約方市場向 其他TPP締約方服務提供者完全開放,但不包括協定兩個附件中任一規定的例外(不符措施),即(1)現有措施,一方接受該類措施在未來不再加嚴的義務,並 鎖定未來任何自由化措施;以及(2)一方在未來保留完全自由裁量權的部門和政策。

  TPP締約方還同意以合理、客觀、公正的方式實施普遍 適用的管理方式,接受對新服務規則制訂的透明度要求。本章的優惠不適用於空殼公司或由TPP締約方禁止交易的非締約方控制的服務提供者。TPP允許與跨境 服務提供有關的資金自由轉移。此外,本章還包括一個快遞服務附件,以及一個鼓勵各方就專業服務資質互認和其它管制事項開展合作的附件。

  第十一章 金融服務

   TPP的金融服務章節為各締約方提供了重要的跨境及投資市場準入機會,同時也確保了各締約方監管本國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以及在危機時期采取緊急措施的 能力。本章包含了其他貿易協定中涵蓋的核心義務,包括: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市場準入、以及包括最低標準待遇在內的投資章節條款。協定規定TPP締約方 金融服務提供商無需在另一締約方設立運營機構即可向其境內提供服務,除非出於適當管理和監督的需要,該服務提供商須在另一締約方註冊或者得到授權。只要一 締約方的國內企業被允許提供某項新服務,其他TPP締約方的服務提供商可以向該締約方境內提供該服務。TPP締約方以"負面清單"的形式接受上述義務,這 意味著,締約方市場向其他TPP締約方服務提供者完全開放,但不包括協定兩個附件中任一規定的例外(不符措施),即(1)現有措施,一方接受該類措施在未 來不再加嚴的義務,並鎖定未來任何自由化措施;以及(2)一方在未來保留完全自由裁量權的部門和政策。

  TPP制定的規則正式承認監管程序對加速有資質的服務提供者提供的保險服務,以及為實現該目的實施的程序的重要性。此外,TPP協定還包含了證券管理、電子支付卡服務以及信息傳輸與數據處理服務等領域的具體承諾。

   金融服務章節規定,部分特定條款可通過中立和透明的仲裁來解決糾紛。這些條款包括與最低待遇標準有關的投資爭端解決條款,要求仲裁員具備金融服務專業知 識的條款,以及本章中為便利投資爭端解決過程中對審慎例外和其他例外適用的解讀,建立的國家間的磋商機制。協定部分例外條款允許TPP締約方金融監管者保 留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包括在追求貨幣政策或者其他政策方面保留審慎例外和非歧視例外措施,以采取措施促進本國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完整。

  第十二章 商務人員臨時入境

   本章鼓勵TPP締約方主管機構提供臨時入境申請相關的信息,確保申請費用合理,盡快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TPP締約方同意確保公眾可獲知臨時入境的要 求等信息,包括及時發布或在條件允許時在網上公布有關信息,並提供解釋性材料。TPP締約方同意繼續就簽證受理等臨時入境問題開展合作,幾乎所有締約方都 在附件中針對商務人員入境內做出了承諾。

  第十三章 電信

   在確保高效和可靠電信網絡方面,TPP締約方擁有共同利益。電信網絡對提供服務的大、小規模企業都至關重要。TPP支持網絡準入競爭的規則也涵蓋了移動 通訊服務商。TPP締約方承諾,其主要電信服務商能以合理的條件盡快提供互聯、線路租賃服務、共享位置服務,允許接入基站和其他設施。各締約方同時承諾, 在提供服務需要許可時,確保監管程序的透明度以及監管措施不對特定技術造成歧視。各締約方承諾將秉承客觀、及時、透明和非歧視的原則管理其頻率、號碼和通 路等稀缺電信資源的分配和使用的程序。TPP締約方認識到在電信領域依靠市場力量和商業談判的重要性。各締約方同意采取措施促進國際移動漫遊服務領域的競 爭,促進漫遊替代服務的使用。TPP締約方同意,如果一締約方選擇對國際移動漫遊服務實行管制定價,則其應允許未實行類似政策的TPP締約方的運營商有機 會享受相應的低價。

  第十四章 電子商務

   在電子商務章節,TPP締約方承諾,將在確保保護個人信息等合法公共政策目標得到保障的前提下,確保全球信息和數據自由流動,以驅動互聯網和數字經濟。 12個締約方也同意,不將設立數據中心作為允許TPP締約方企業進入市場的前提條件,也不要求轉讓或獲取軟件源代碼。本章禁止對電子傳輸征收關稅,不允許 締約方以歧視性措施或直接阻止的方式支持本國類似產品的生產商或供應商。為保護消費者,TPP各締約方同意實施並保持針對網上詐騙和商業欺詐行為的消費者 保護法,並確保隱私和其他消費者權益保護在TPP締約方市場得到執行。各締約方有義務采取措施阻止推銷性質的商業電子信息。為促進電子商務,本章鼓勵各締 約方促進企業和政府間的無紙化貿易,例如電子海關單據;同時,本章還包括了商業交易的電子認證和電子簽名條款。TPP締約方對本章部分義務做出了不符措施 保留。12個締約方同意共同幫助中小企業從電子商務中受益。本章還鼓勵就個人信息保護、網上消費者保護、網絡安全和網絡安全能力等開展政策合作。

  第十五章 政府采購

   對於在透明、可預期和非歧視原則下進入對方龐大的政府采購市場,TPP締約方有共同利益。在政府采購章節,各締約方就國民待遇和非歧視兩大核心原則做出 承諾,同意及時發布有關信息,為供應商預留足夠時間獲取標書文件及投標,並承諾公平和無偏見地對待投標者,並為其保密。此外,各締約方同意采用公平和客觀 的技術規格,以公告和標書文件中明確的規格作為唯一標準進行評標及授予合同;同時,各方將建立相應的程序,允許投標者對某項授標進行質疑並提出投訴。各締 約方都同意在附件中列出一份本章所涵蓋的機構和采購活動的正面清單列表。

  第十六章 競爭政策

  TPP締約方在確保區域內公平競爭方面有共同利益,要求各締約方建立相應的法律制度,禁止損害消費者利益的限制競爭行為和商業欺詐行為。

   各方同意實施或維持禁止限制競爭行為的法律,致力於在各自國內將該法律適用於所有商業行為。為確保上述法律有效實施,各締約方同意成立或保留國家競爭法 律執法部門,采取或維持法律法規,禁止給消費者利益帶來損害或潛在損害的商業欺詐行為。各方同意,在適當情況下,就互利的競爭活動開展合作。12國同意在 程序正當性、程序公正性方面承擔義務,允許針對違反一方競爭法導致的損害采取私人行動。此外,TPP締約方同意在競爭政策和競爭執法領域開展合作,包括通 知、磋商和信息交換等。本章不適用於爭端解決機制,但各締約方可就與本章有關的關切進行磋商。

  第十七章 國有企業和指定壟斷

   所有TPP締約方均有國有企業,國有企業在提供公共服務和其它活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各締約方認識到,建立國有企業規則框架大有益處。本章適用於主要 從事商業活動的大型國有企業。各方同意確保各自國有企業以商業考慮為基礎做出交易決定,除非這麽做與其提供公共服務的授權不符。各方還同意確保各自國有企 業或指定壟斷不歧視其它締約方的企業、貨物和服務。各方同意各自法院對外國國有企業在本國領土內實施商業活動享有管轄權,並確保行政部門以公正的方式管理 國有企業和私營公司。各方同意,不通過對本國國有企業提供非商業幫助給別國利益帶來不利影響,不通過向在別國領土內生產、銷售產品的國有企業提供非商業幫 助損害另一締約方國內產業。各方同意與他國分享本國國有企業名單,並應要求提供關於國有企業中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內容,以及向國有企業提供的非商業協助方面 的信息。本章規定了一定的例外規則,包括國內或全球經濟緊急情況的意外,以及各國的保留例外。

  第十八章 知識產權

  TPP知識產權章節包括專利、商標、版權、工業設計、地理標識、商業秘密以及其他形式的知識產權,同時,還規定了知識產權的實施及締約方在同意的領域開展合作的內容。知識產權章節將使企業在新的市場上更容易地搜索、註冊和保護知識產權,這對小企業而言特別重要。

   關於專利權,本章根據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和國際最佳實踐設立了標準。關於商標,協定對企業和個人用以區別於其他產品的品牌名稱和標識予 以保護。該章還對新地理標識保護提出了一些透明度及正常程序保障的要求,包括通過國際協定承認或保護的地理標識。其中包括了對商標和地理標識關系理解的確 認,以及確保通用名稱的使用。

  此外,本章包含了與制藥相關的條款,以促進創新和救命藥品的研發,促進非專利藥的可獲得性,同時也考慮不 同締約方達標需要的時間。本章的承諾包括對藥品和農業化學品為獲得上市批準而提交的未公開的實驗和其他數據的保護。各締約方在本章重申對WTO 2001年關於《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和公共健康聲明的承諾,特別確認各締約方有權采取措施保護公共健康,包括針對艾滋病等傳染病發生時采取的措施 等。

  在版權領域,本章納入了對作品、表演及歌曲、電影、書籍和軟件等音像制品加以保護的承諾,並對技術保護措施和版權管理信息設定了有 效且平衡的條款。作為對上述承諾的補充,本章還認為各國有義務繼續通過基於合法目的的保留例外和限制,在版權體系中尋求平衡,在數字環境下也是如此。本章 要求各締約方對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建立或者保持一個版權安全港的框架,但該義務不允許締約方依賴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監控自身系統出現的侵權行為而設立類似安全 港。

  最後,TPP締約方同意提供強有力的執行體系,包括民事程序、臨時措施,邊境措施、以及針對商業規模的商標假冒和侵犯版權等行為采 取刑事程序和懲罰等。特別是TPP締約方將采取法律措施防範商業秘密的盜用,建立針對包括網絡竊密等方式在內的商業秘密盜竊行為和偷錄影像的刑事程序和懲 罰制度。

  第十九章 勞工

   所有TPP締約方均為國際勞工組織成員,並認識到推動國際認可的勞工權利的重要性。各方同意在各自法律和實踐中采取或維持國際勞工組織1998年宣言所 承認的核心勞工權利,即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消除強迫勞動,廢除童工,禁止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消除就業歧視。各方同意由法律監管最低工資、工時以及 職業健康和安全。這些共識同樣適用於出口加工區。12個締約方同意不為吸引貿易或投資而在減損基本勞工權利法律的實施,不會持續性或經常性地怠於實施勞動 法,從而影響締約方間的貿易投資。除各國承諾在本國範圍內取消強迫勞動外,勞工章節還要求阻止強迫勞動或童工生產的產品進口,及包含強迫勞動產品成分的產 品進口,包含無論這些成分的來源是否為TPP締約方。12個締約方承諾,確保提供公正透明的行政和司法途徑,為違反勞動法行為的受害者提供有效救濟。各方 還同意在勞工章節實施過程中允許公眾參與,包括建立機制采納公眾意見。

  本章的規定將適用於爭端解決機制。為促進TPP締約方間勞工問題 的快速解決,勞工章節還建立了勞工對話,各方可選擇該方式解決本章節下的任何勞工問題。該對話允許快速研究相關問題,允許締約方間通過一致同意的行動方案 解決問題。勞工章節還建立了勞工合作機制,包括為利益相關方提供機會,幫助確定各方一致同意的合作及參與領域。

  第二十章 環境

   作為世界上相當比例人口、野生動植物和海洋生物的家園,TPP締約方鄭重承諾保護環境,包括共同應對環境挑戰,譬如汙染、野生動植物非法交易、非法采 伐、非法捕撈和海洋環境保護。各方同意有效實施各自環境法,不為了鼓勵貿易或投資削弱環境法。各方還同意履行《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采取行動打 擊野生動植物非法貿易並開展合作。此外,各方同意推動可持續林業管理,保護本國領土內瀕危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等特別自然保護區的生態完整性。為保護公共 海域,TPP締約方同意開展可持續的漁業管理,推動鯊魚等重要海洋生物保護,打擊非法捕撈,禁止某些可導致對漁業資源過度捕撈或非法、未申報、無管制捕撈 的有害補貼。各方還同意增強補貼項目透明度,盡最大努力克制引入可導致過度捕撈或捕撈能力過剩的新補貼。

  TPP締約方同意減少船舶汙 染,保護海洋環境,減少臭氧層破環物質的排放。各方重申實施多邊環境協議的承諾,決定提高環境政策決策、實施和執行透明度。此外,各方同意為公眾參與環境 章節實施提供機會,包括公眾意見書和環境委員會的公開環節。本章適用於爭端解決程序。各方還一致鼓勵自願性的環境倡議,例如企業社會責任項目。各方承諾加 強合作解決共同關心的問題,包括保護區、生物多樣性的可持續利用,以及向低碳和更具適應力的經濟轉型。

  第二十一章 合作和能力建設

   TPP締約方經濟發展各異。各方認識到欠發達締約方在實施協定和利用協定所創造的機會方面面臨挑戰。為應對這些挑戰,合作和能力建設章節建立了合作和能 力建設委員會,以尋找和評估可開展合作和能力建設的領域。具體行動將以協商一致為基礎,並取決於資源的可獲得性。該委員會將就合作和能力建設相關需求促進 信息溝通。

  第二十二章 競爭力和商務便利化

   本章旨在協助提升TPP締約方以及亞太地區整體的競爭力。本章將建立一系列正式機制,通過政府間對話,以及政府、企業和民間團體的對話,評估TPP協定 對參與各方競爭力的影響,以評估進展情況,把握新機遇,應對新挑戰,特別著眼於日益深化的區域供應鏈。競爭力和商業便利化委員會就是其中之一,將定期舉行 會議評估TPP對區域和國家競爭力的影響,以及對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影響。該委員會將聽取各利益攸關方對於TPP如何進一步提升其競爭力的意見和建議,包括 促進中小微型企業參與區域供應鏈等。本章同時確立了一套該委員會評估供應鏈表現的基礎框架,包括促進中小企業參與供應鏈的方式、利益攸關方和專家意見的審 議等。

  第二十三章 發展

   TPP締約方希確保TPP成為貿易和經濟一體化的高標準範本,特別是確保所有TPP締約方都可充分獲益,能夠完全履行承諾,並成為擁有強大市場的更為繁 榮的社會。發展章節包括三個特定領域:(1)基礎深厚的經濟增長,包括可持續發展、減少貧困、促進小企業發展;(2)婦女與經濟增長,包括幫助婦女提高能 力和技能,進入市場,獲得技術和財政支持,構建婦女的領導力網絡,找到工作場所靈活性的最佳實踐;(3)教育、科技、研究和創新。本章設立了TPP發展委 員會,該委員會將定期召開會議,以促進各方在這些領域的自願合作。

  第二十四章 中小企業

   促進中小企業參與貿易、確保中小企業分享TPP的利益是各締約方的共同意願。作為市場準入、文書削減、互聯網接入、貿易便利化、快遞等其他章節承諾的補 充,中小企業章節要求每一個TPP締約方創建一個針對中小企業用戶、用戶友好型的網站,提供關於TPP的信息並介紹中小企業如何充分利用TPP的方法,包 括描述與中小企業相關的TPP條款、涉及知識產權的法規和程序、外國投資法規、商業註冊程序、雇傭法規和稅收信息。此外,該章設立中小企業委員會。該委員 會將定期召開會議,審議TPP服務中小企業的情況,討論如何進一步擴大中小企業收益,監督出口咨詢、協助、培訓、信息分享、貿易融資等支持中小企業的合作 或能力建設項目。

  第二十五章 監管一致性

   TPP的監管一致性章節旨在推動締約方建立有效的跨部門磋商和協作機制以促進監管一致性,從而確保TPP市場上的商業主體享有開放、公平、可預期的監管 環境。本章鼓勵締約方推行廣泛采納的良好監管實踐,例如針對正在制訂的監管措施的影響進行評估,就監管方案選擇依據及監管性質進行溝通等。本章還要求締約 方確保法律法規清晰簡潔,確保公眾能夠獲取新出臺監管措施的信息,如可能通過網絡在線發布,確保定期審議現行監管措施,確定其仍是達成預期目標的最佳途 徑。除此之外,本章還鼓勵締約方就計劃采取的所有監管措施發布年度公開通報。為實現上述目標,本章設立了一個專門委員會,該委員會將為TPP締約方、企業 和民間團體提供機會通報實施情況,分享最佳實踐經驗,並考慮潛在合作領域。本章並不影響TPP締約方出於公共健康、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考慮進行監管的權 利。

  第二十六章 透明度和反腐敗

   TPP的透明度和反腐敗章節旨在推動實現所有締約方共同的目標,即加強良好治理,應對賄賂和腐敗對經濟體造成的腐蝕性影響。在透明度和反腐敗章節中,各 締約方需保證其與TPP覆蓋事項相關的法律、法規、行政裁定均公開可得,且在可能的範圍內,就可能影響締約方之間貿易或投資的法規進行通報並允許評論。各 締約方同意確保TPP利益攸關方在相關行政審查中的正當程序權利,包括通過中立的司法或行政法庭或程序進行及時審議。各方還同意通過或者保持相關法律,對 公職人員提供或誘惑以不當優勢,以及其他影響國際貿易或投資的腐敗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各方還承諾將有效執行各自的反腐敗法律法規。此外,各方同意將努力通 過或維持公職人員行為準則或標準,並采取措施發現並管理利益沖突,加強對公職人員的培訓,采取行動阻止送禮行為,為檢舉腐敗提供便利,對涉腐公職人員進行 懲戒。在本章的附件中,TPP締約方同意提高與藥品或醫療器械目錄和報銷相關的透明度和程序公平性。本附件中的承諾不適用爭端解決程序。

  第二十七章 管理和機制條款

   管理和機制條款章節建立了各締約方評估和指導TPP實施或運行的機制框架,特別是設立了跨太平洋夥伴關系委員會。該委員會由部長或高級別官員組成,監督 協定的實施和運用,並指導未來升級。該委員會將定期審議各締約方之間的經濟關系和夥伴關系,以確保協定與締約方所面臨的貿易和投資挑戰相匹配。本章還要求 每個締約方指定一個總聯絡點便利締約方之間的交流,並設立了一個機制,要求對某一項義務有過渡期的締約方通報其履行義務的計劃和進展。這確保了締約方義務 履行情況的更高透明度。

  第二十八章 爭端解決

   爭端解決章節旨在幫助締約方迅速解決TPP實施中產生的爭端。TPP締約方將盡最大努力通過合作、磋商解決爭端,在合適的情況下,也鼓勵使用替代性爭端 解決機制。當上述方法均不可行時,TPP締約方將通過中立的、無偏見的專家組解決爭端。除幾項特定例外,本章所設立的爭端解決機制適用於TPP相關的所有 爭議。TPP締約方的公眾將可以跟蹤整個進程,獲得爭端解決中提交的意見,參加聽證會除非爭端方另有約定,還可以獲得專家組提交的最終報告。在爭端解決進 程中,設立於任一爭端方境內的非政府組織可要求向專家組提交與爭端相關的書面意見,專家組將予以考慮。

  如果爭議無法通過磋商解決,締約 方可要求成立專家組。專家組將於收到磋商請求之日起60日內或收到與易腐貨物相關的磋商請求之日起30日內成立。專家組將由三名獨立於爭端締約方的國際貿 易和專業領域專家構成。即使某一爭端方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指定專家組成員,也有相關程序保證專家組成立。專家組成員將服從於一定的行為準則,以確保爭端解決 機制的公正性。專家組將在最後一名成員確定後的150日內或在緊急情況下(例如易腐貨物)120日內向爭端方提交初步報告。初步報告將是保密的,供締約方 進行評論。最終報告須在初步報告提交後30日內提交,且必須在15日內公開,報告中的保密信息將受到保護。

  為了確保締約方盡可能遵守協議,如果某一締約方被發現未履行義務,且繼續不履行義務,爭端解決章節允許其他締約方使用貿易報復手段(如中止優惠待遇)。在貿易報復手段使用前,違反協定的締約方可通過談判或仲裁要求一段合理期限以采取救濟行動。

  第二十九章 例外

   例外章節確保了所有TPP締約方為公共利益進行監管的自主權,包括締約方核心的安全利益和其他公共福利。本章納入了1994年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第20條 與貨物貿易相關的一般例外,特別指出TPP中的任何條款都不應被解釋為阻止締約方采取或實施必要措施保護公共道德,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 護知識產權,執行與監獄勞動產品相關的措施,以及與不可再生自然資源保護相關的措施。

  本章也包括了與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4條與服務貿易相關的類似一般例外。

   本章包括一項自我判斷的例外。該例外適用於整個TPP,明確指出一締約方可采取任何其認為必要的措施,保護其核心安全利益。本章還界定了一締約方對協定 覆蓋的投資可采取臨時保障措施(如資本控制)限制資本轉移的情形和條件,如出資、利潤轉移和分紅、利息或特許使用費支付、合同項下支付等,以確保政府在收 支平衡或其他經濟危機或相關威脅下,保留一定靈活性,管理可能急劇波動的資本流。此外,本章明確了如果在TPP下提供信息違反締約方的法律或公共利益,或 者可能侵害特定企業的合法商業利益,則該締約方沒有義務這麽做。當投資者對東道國的投訴挑戰了某一締約方的煙草控制措施,則該締約方可選擇否認投資者-東 道國爭端解決機制賦予的利益。

  第三十章 最終條款

  最終條款章節定義了TPP的生效方式、修訂方式、建立未來其它國家或單獨關稅區加入程序的規則、締約方退出方式以及TPP的作準文字。本章還指定了負責接收和散發文件的交存方。

  本章規定,所有締約方均同意並各自完成適當的法定程序,並書面通知交存方後,可對TPP進行修訂。本章明確指出,所有締約方均同意並各自完成適當的法定程序後, APEC成員、其他國家或單獨關稅區可加入TPP。最終條款章節還詳細說明了退出TPP的程序。

http://fta.mofcom.gov.cn/article/zhengwugk/201510/..., 最後連結: 2015/10/17 am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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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知識產權局(IPOS)最近發布通知(見附件),通知我們他們已經提出取消新加坡專利申請審查和新加坡國家級專利申請審查的輔助檢查管道(即“所有外國管道”)的計劃。經由這即將被廢除的管道,依然可以依照外國准許之專利申請新加坡專利許可。

預計改變計畫不會於2017年1月1日前實施,只對2017年1月1日起在新加坡的專利申請案或是國際的申請案會有影響。換句話說,2017年1月1日起進入新加坡的專利申請或是專利合作條約之專利申請案,將不再採用相關申請文件或是專利合作條約下的國際專利預審報告(IPRP)的結果做為新加坡專利審查之許可依據。

在這過渡期間,在2017年1月1日以前提交的新加坡專利申請或是依據專利合作條約的專利申請,並且進入新加坡國家級專利申請審查之申請案件,可以要求採用相關聯申請案件或是國際專利預審報告之最終研究審查結果做為輔助檢查依據。不過,2017年1月1日以及日後請求依照輔助檢查之案件,官費將由目前的新加坡幣0元提升至新加坡幣400元,並且計畫自2017年起逐年增加。

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專利申請和依照專利合作條約的專利申請在進入新加坡國家階段時,依然允許當申請本國審查時可以依相關聯申請案件之外國審查結果或是國際研究報告(ISR)做依據。也就是說,不需要對於進入新加坡國家級之專利合作條約申請審查案件付出昂貴費用。

並且建議,如果客戶希望加快新加坡的專利申請審核進程,可以充分利用各種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程序或東盟專利審查合作(ASPEC)計畫。

一旦這些提案正式實施,我們將提供進一步的更新資訊。


       

【附件】

發信人:Hoi Liong LEONG

日期:2015年8月1日

主旨:新加坡為強化專利體制改變專利法

親愛的先生/女士:

1.關於關閉國外途徑一事,我們要再一次感謝智慧產權從業人員們坦率的提出意見。

2. 我們已經提供我們關切依照外國途徑順利加入我們專利系統之成功案例;以及確保所有新加坡專利都充分滿足專利取得之要件,以增進專業品質。

3.經由多次審議,考量智慧產權從業人員們意見,我們認為關閉外國途徑確實可以強化商標體制。也就是說,我們意識到這是實務上實質改變。雖然有一些從業人員表示支持越快實施越好;又一些人表示需要時間來調適這個制度之取消。因此,我們在2017年1月1日前不會實施這些改變。我們也會通知您有關我們需要修改專利條例以及規則,以因應關閉外國途徑之施行。在這期間,您有機會在實際變更過程中提供意見。

4.我們同意節約以及過渡條款應當要建置。我們認為專利申請日期在2017年1月1日前得以繼續採用外國途徑;相反的,所有專利的申請日是在實施日或是之後者,將不得再適用外國途徑之審查程序。

5.這也是一個我們與您分享有關收費改變的機會。新加坡智慧產權局對於自2014年2月14日起對於外國途徑之輔助檢查未收取實行費,為了減少使用外國途徑者對於新服務收費所產生全面性影響之衝擊,在2017年1月1日生效實施之停止外國途徑新制度,我們會收取400元新幣之請求輔助檢查費,並且在往後數年逐年增加。新的請求輔助檢查收費標準將適用於實施日起或是之後的申請案。

6.我們感謝您的支持並期望與您為新加坡智慧產權之專業與進步工作同心努力。

7.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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