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專利事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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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專利申請採先申請制(first-to-file),可主張外國優先權,期限為12個月,

新加坡專利法規定,本地發明需先向新加坡專利局提出申請,若官方於2個月後未發下其他通知,申請人始可向外國提出專利申請,申請人亦可向官方請求境外許可,取得許可通知後,即可提出外國專利申請。

 

申請案送件通過初步審查後,即進入檢索及實體審查程序。

可分為三種路徑進行審查程序,簡介如下:

 

(1) 本地路徑(All-local approach)

申請人可請求先檢索後實審,或是同時請求檢索與實審

 

(2) 國外路徑(All-foreign approach)

申請人向新加坡專利局提交國外對應案(指定專利局)發下之核准通知或最終檢索/實審報告書,此程序仰賴國外專利局之審查結果,新加坡專利局並未做進一步審查

 

(3) 混合路徑(Combination approach)

申請人向新加坡專利局提交國外對應案(指定專利局)發下之檢索報告(附引證資料),並請求實審 

 

請求事項

快軌審查(fast track)

慢軌審查(slow track)

檢索(Search)

13個月

X

審查(Examination)

21個月

39個月

檢索+審查

21個月

39個月

混合路徑審查

 (本國+國外)

42個月

60個月

 註:以上日期皆由最早優先權日起算

 

 

 

參考資料:

Singapore Act (CHAPTER 140)

Singapore Patent Rules 42

http://www.ipos.gov.sg/AboutIP/TypesofIPWhatisIntellectualProperty/Whatisapatent/Applyingforapatent/ApplyingforapatentinSingapore.aspx

http://www.ipos.gov.sg/Portals/0/Patents%20Infopack%20(2%20Apr%202012)_websit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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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印度專利法第8條之規定(Information and undertaking regarding foreign applications)凡是獨自或聯合他人在印度以外的任何國家申請相同或實質內容相同的專利,申請人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印度專利局提交對應外國申請案詳細程序處理資訊(Form 3)專利局也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對應外國申請案的核駁理由審查報告修正書或是核准之資訊

 

可分為兩階段提交

 

第一階段

印度申請案提申日(含)起六個月內提交(First Form 3)

(a)聲明書列出對應外國申請案之國別申請日號與狀態(status)

(b)承諾函至印度申請案核准前的這段期間申請人將履行不時向印度專利局通報對應外國申請案件後續資料的義務如狀態更新,公開日期,發證日期等。

 

第二階段

對應外國申請案件狀態更新日起六個月內(Updated Form 3)

(例如案件狀態更新為公開實審中發下第一次審查報告撤回或是核准等)

為善盡向印度專利局通報對應外國申請案件資訊的義務申請人應於收到外國專利局官方通知日起六個月內向印度專利局呈報案件後續之資訊。

 

相關案例

德里高等法院對Chemtura公司的專利侵權訴訟中以該案不符合專利法第8條之規定的理由作為判決。原因是Chemtura公司於2001年6月21日提交印度專利申請案時一併提交Form 3但在此之後該公司未依照規定提交Updated Form 3予專利局呈報對應美國與歐洲申請案之核駁狀態。由此案例可瞭解提交外國申請案資訊在印度專利申請程序中的重要性。

 

 

 

參考資料:

India Patent Act, 1970: Section 8

http://iiprd.wordpress.com/2011/12/11/form-3-some-refle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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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發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 簡稱AIA),公佈優先審查程序(Prioritized Examination)之規定,提供申請人請求加速審查的機會,相較於其他加速審查請求程序,優先審查程序較簡單,不需要初步檢索(Pre-examination Search Statement)或加速審查支持文件(Accelerated Examination Support Document),且特別請求加速審查只適用於特殊案件,而優先審查則適用於大多數之新案,簡介如下:

生效日: 2011年9月26日

適用申請案2011年9月26日後提申的原始發明以及植物專利申請案(含提申日     為2011年9月26日後之延續案及分割案),PCT進入美國階段之申請案

名額限制:目前為10,000件,未來會依評估增減名額

審查時間:目標於12個月內,發下審查結果(包括最終核駁通知、核准通知、申請人放棄、提出訴願或RCE等)

申請方式:提交請求書PTO/SB/424及繳納規費(大個體-$4800;小個體-$2400)

限制:

  1. 發明專利需以電子送件,表格可後補,期限與申請日同一天

植物專利需以紙本送件

  1. 申請文件需備齊並符合規定,請求才會被核准
  2. 不得超過4個獨立項,30個請求項,無多樣附屬項
  3. 可請求早期不公開,但仍需先繳交公開費$300,之後若未公開可以申請退費
  4. 可提主動修正,但請求項不得超過規定之項數
  5. 答辯不可延期,一旦提延期,優先審查機制終止

美國專利局提供優先審查案件結果之統計數據如下:

 

年度

審查中

核准

撤回

總數

2012

529

4239

268

5036

2011

3

327

25

855

 

參考資料:

http://www.uspto.gov/patents/init_events/track1-aia.pdf

http://www.uspto.gov/patents/init_events/track-1-quickstart-guid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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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專利權人發現專利證書有錯誤需修正時,可向專利局提出更正請求,更正完成後,美國專利局會發下更正證書(Certificate of Correction) ,並予以公告。

可分為下述三種情形:

 

1. 專利局之錯誤

因專利局而造成證書有誤(例如拼字錯誤或是漏列請求項),且其錯誤清楚公開在專利局紀錄中,則局長可以發予更正證書(無須繳納規費),並在更正證書中說明該錯誤的事實,加蓋印章後,記載於該專利紀錄中,此份更正的證明書具有專利證書之法律效力。

 

2. 申請人之錯誤

因申請人而造成證書有誤繕、印刷或輕微的錯誤,且證實此種錯誤非惡意造成,局長可以發予更正證書(申請人需繳納規費),而且該更正項目不會造成新事項(new matter) ,或是需要進一步的再審查程序,此種更正的證明書具有專利證書之法律效力。

 

3. 更正發明人之錯誤

非發明人被誤列於證書中或是漏列發明人的錯誤,而該錯誤無詐欺之意圖,局長可根據受讓人及發明人的申請,經查證屬實後,核發更正證書。

此類誤列發明人或是漏列發明人之錯誤,可依此途徑更正者,該專利不因此誤而無效,審理此類案件之法院,經通知當事人且完成審訊後,可要求專利局核發更正之證書。

需要之文件:

(1)   被刪除或增加之發明人簽署的聲明書,表示知悉此錯誤並且陳述該錯誤無詐欺的意圖,

(2)   提交更正證書的請求書

(3)   繳納規費$130

(4)   所有受讓人的同意書

 

參考資料:

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1480.html

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1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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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此計畫是在申請人提出訴願理由書(Appeal Brief)前,向專利局請求訴願先行會議(Pre-Appeal Brief Conference),官方組成的審查小組會對該申請案的核駁理由進行審核,若結論為申請案不需繼續進行訴願程序,即可替申請人節省準備訴願理由書的時間與費用,也避免訴願程序的浪費。

 

二、時機

當申請案收到第二次核駁通知以後,或最終核駁通知(Final Office Action)時,申請人可向專利局提訴願(Notice of Appeal)時,一併提交請求訴願先行會議請求(Pre-Appeal Brief Conference),期限為三個月,最多可延期至六個月。

 

三、申請文件

1. 提出請求書(Pre-Appeal Brief Request for Review),並陳述不適當之核駁理由

2. 不需規費,但由於需一併和Notice of Appeal提出,故需繳交appeal的規費

3. 申請人不能對說明書或專利範圍提出修正

 

四、如何進行

訴願先行會議是由數位審查委員所組成(該申請案的審查委員也是成員之一),對(1)核駁理由是否為不適當,例如事實認定或法律錯誤(2)核駁理由不夠完整,進行審查,並需於 45天內做出審查決定(Panel Decision),申請人可於提出

Notice of Appeal之後的2個月內,或是Panel Decision發下後的一個月內提交訴願理由書,以較晚的期限為主。

 

五、決定(Panel Decision)的種類

1.申請案應進入訴願程序

2.重起爭議程序

3.決定核准

4.該請求不符規定,不予受理

 

六、會造成訴願先行會議程序終止的程序:

(1) 訴願理由書

(2) 請求繼續審查 例如:RCE或提延續案

(3) 提修正

(4) 宣誓書或其他證據

(5) 提放棄

(6) 干涉程序(Interference)

 

 

參考資料:

http://www.uspto.gov/faq/pre_appealbrief_conf_pilot.jsp#heading-3

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com/sol/og/2005/week28/patbref.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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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專利局(SIPO)與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達成協議,已於2012年3月1日起提供優先權文件的數位存取服務(Digital Access Service,簡稱DAS),以下為此項資訊之簡介。       

 

一、優先權文件的數位存取服務 (DAS)

DAS是由WIPO建立和管理、透過各國專利局的合作、交互取得電子優先權文件的服務。申請人可以使用DAS服務存入或取得電子優先權文件,無須提交紙本優先權文件,簡化申請程序及節省費用。目前提供存入(Depositing Office)以及取得(Receiving Office) 優先權文件的專利局,包括美國(US)、中國(CN)、芬蘭(FI)、澳洲(AU)、英國(GB)、西班牙(ES)、國際局(IB)、韓國(KR)、日本(JP);只提供製作存入(Depositing Office)的國家為瑞典(SE)跟丹麥(DK)。

 

二、優先權文件的數位存取服務的運作方式

申請人向首次受理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簡稱OFF)提出存入電子優先權文件的請求,OFF將製作好之電子優證交存於DAS系統下的數位圖書館,之後申請人可向二次受理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簡稱OSF)提出獲取該電子優證的請求,則二次受理局經過授權後即可取得電子權證,取代紙本優證的手續。

 

三、適用範圍

1.第一國為中國的發明與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案,經過保密審查後,申請人可以向中國專利局請求存入電子優先權文件。

2.外國發明與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案已向OFF提出存入電子優先權文件的請求,並且確認OFF已將電子優證存入數位圖書館,而OSF可經過授權取得該文件,則該申請案可以向中國專利局提出DAS提取電子優證的請求。

3.經由PCT途徑提交的申请案不適用此服務。

 

四、請求方式

申請人填寫DAS請求書向中國專利局申請電子優先權文件,不需付費。

 

五、特殊情況

如果中國專利局無法在期限內取得電子優先權文件,且申請人可以證明已經辦理必要之手續,是由於DAS系統故障造成期限的延誤,申請人可於收到通知後的兩個月內,向專利局補交優先權文件。

 

 

資料來源:

http://www.wipo.int/pct/en/newslett/2010/01/article_0004.html

http://www.sipo.gov.cn/pdoc/das/gg/201202/t20120221_645880.html

http://www.sipo.gov.cn/pdoc/das/dasjs/201202/t20120217_6454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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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申請文件

1.德文說明書 (可後補德譯,期限為3個月)

2.圖式

3.權利要求書

4.發明人名稱與發明摘要 (後補期限為優先權日起15個月)

5.優先權文件 (後補期限為2個月)

 

二、形式審查

新型與新式樣專利採登記制,形式審查核可通過,即取得專利權。

發明專利通過初步審查後,需經過實質審查程序才授予專利。

 

三、請求實質審查

發明專利之申請人需於提申日起七年內提出實審。

若申請人需要,可於提實審之前,向專利局請求檢索,待檢索完畢後,申請案才會進入實審程序。

 

四、早期公開

申請案將於申請日起18個月後公開,申請人可於公開日前請求撤回申請。

 

五、實質審查

審委將對申請案進行實質審查,若發現核駁理由,即會發下官方通知申請人於期限內回覆答辯,另視情況需要,審委可以在做出最後審定之前,要求申請人(亦可委託代理人)參與面詢或口頭審理(Oral Hearing),協助審委決定是否授予該案專利權。

若答辯理由或修正無法克服核駁理由,審委將發下最終駁回決定,若申請人不服,可以提出訴願。

 

六、核准

審委發下決定核准申請案,專利局將核准公告該發明專利。

(維持年費需於申請日起第三年度開始逐年繳納)

 

 

 

七、異議

核准公告該專利後三個月,若無人提出異議,即確定取得專利權。

提出異議者需陳述反對之理由,專利局審查後將發下判定維持原專利權,或是撤銷全部或部分專利權,若錯過三個月提異議之期限,仍可以向法院提起專利無效之訴願。

 

流程圖:

德國專利申請流程  

 

參考資料:

http://www.dpma.de/english/patent/procedures/index.html

http://www.dpma.de/english/patent/application/index.html

http://www.dpma.de/docs/service/formulare_eng/patent_eng/4/p2796_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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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檢索報告(International Search Report,簡稱ISR)與書面意見(Written Opinion):

申請人提出PCT申請後,國際檢索局(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ies,簡稱ISA)將對申請文件進行檢索,針對其專利性做出第一階段的書面意見,依規定應於申申請日起3個月內或是優先權日起9個月內將檢索報告與書面意見傳送給申請人以及國際局。

 

國際初步審查(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ation,簡稱IPE):

申請人可於PCT申請案的優先權日起22個月內或書面意見發下後3個月內,向國際初步審查局請求初步審查,取得國際初審報告(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Report on Patentability,簡稱IPRP)。

 

收到檢索報告與書面意見之後,申請人可以有以下作法:

 

1. 不做回覆

若書面意見表示申请案具有新穎性、實用性以及進步性,而且無其他形式缺陷問題,申請人可不提初步審查請求,在進入國家階段後,該書面意見將作為初步審查報告傳送至指定局。

 

2. 提交非正式意見

若書面意見肯定該申請具專利性,僅有形式上缺陷,申請人可提交非正式意見予國際檢索局,作為對書面意見回覆之紀錄,該意見陳述不會被公布,國際檢索局也不會審查,等到進入國家階段後,指定局的審委可能會將其納入考量。

 

3. 請求初步審查

若申請人想要修正說明書內容,克服書面意見中對專利性的核駁,可以向國際初步審查局提初審請求,並一併提出修正及答辯理由,藉此取得一份較正面的初步審查報告,對於進入國家階段後的審查有很大的幫助。

 (注意:只有書面意見發下後2個月內提出的修正請求項才會被公開。)

 

進入國家階段:

一般情況下,自提申日或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申請人可辦理進入指定國。

 

 

參考資料:

http://www.wipo.int/pct/en/texts/pdf/ispe.pdf

http://www.wipo.int/pct/zh/seminar/basic_1/search.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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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2010年4月1日起生效之修法要點:

 

一、檢索報告(European Extended Search Report)的答辯要求

2005年開始,歐洲專利局在申請案進入實審前,會發下檢索報告與檢索意見予申請人,舊制規定申請人可以選擇先行回覆或等第一次核駁通知發下時,再提出答辯,但自2010年4月1日起,新法規定申請人必須對檢索意見提出答辯,若未於期限內回覆,則視為放棄。

答辯期限為:

1.直接向EPO申請的申請案;PCT進入歐洲的申請案,EPO非該案國際檢索局: 於檢索報告公開後6個月內提出答辯,與提實審期限相同,若申請人於檢索報告發下前提出實審,則EPO將於官方通知內指明答辯之期限,兩種情況之期限皆不可展延。

2.PCT進入歐洲的申請案,EPO為該案國際檢索局或國際初步審查局:申請人必須在提出修正權利項及繳納超項費後的1個月內提出答辯,期限不可展延。

 

二、縮減檢索獨立項的範圍

如果申請案在同一類別下有多個獨立項時,歐洲專利局將發下官方通知,要求申請人選擇要檢索的獨立請求項,回覆期限為2個月。若逾期未回覆,專利局將只檢索第一組獨立項,之後也將只針對該獨立項進行實體審查。

 

三、提出分割案期限之規定

舊制規定只要在母案發證之前,申請人都可提出分割案申請,而新法規定如下:

(1) 申請人主動提出(Voluntary Divisional Application):

期限為母案實審後發下的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起24個月內

(註:具檢索意見之檢索報告不算是第一次的審查報告)

(2) 申請人被動提出((Mandatory Divisional Application):

如申請案未符合單一性要求,專利局對母案發下不符合單一性發明核駁(Non-Unity Objection),要求申請人提出分割案,其提申期限為官方通知發文日起24個月內

 

 

 

 

參考資料: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information-epo/archive/20091015.html

http://archive.epo.org/epo/pubs/oj009/10_09/10_4819.pdf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guidelines/e/c_ii_3_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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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優先權文件交換計畫(Priority Document Exchange Agreement,簡稱 PDX)由美國專利局先發起,為了簡化遞交優先權文件程序,先後與歐洲(EPO)、日本(JPO)、韓國(KIPO)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協議,提供申請人免費的電子優先權文件交換服務。此計畫可以節省申請優先權文件的費用與時間,也避免紙張的浪費。

近日中國專利局與歐洲專利局最近也達成電子優先權文件交換之協議,於2012年9月3日起生效,韓國專利局也計畫將範圍擴大至中國,可見此計畫的重要性。

 

電子優先權文件交換計畫簡介如表格所示:

  PDX簡介  

參考資料:

http://blog.epo.org/international-co-operation/epo-and-sipo-moving-ahead-with-electronic-document-exchange/

http://big5.sipo.gov.cn/zwgs/gg/201208/t20120824_742833.html

http://www.trilateral.net/projects/worksharing/pdx/info.pdf

http://www.uspto.gov/patents/process/file/pdx/pdx_index.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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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申請文件:

1. 發明名稱、優先權主張資訊、發明人與申請人名稱、地址

2. 韓文說明書(不可後補翻譯)、圖式、摘要

3. 優先權文件與譯本

4. 委任狀

 

二、形式審查

提申文件遞交至專利局後,將被審核是否合乎規定,若未達到要求,官方也會發通知要求於期限內補呈文件。

 

三、公開

申請案於提申日或優先權日起18個月後公開,申請人亦可申請提早公開。

 

四、請求實審

自申請日起5年內,需提出請求實審,若未提出,該申請案視為撤回。

 

五、實體審查

審委將依照以下三點進行審查:

1. 是否符合專利法

2. 是否具備新穎性 產業應用性 進步性

審委若認為該申請不應予以專利,將發下核駁通知,答辯期限為發文日起兩個月內,可延期一個月,若審委仍認為答辯無法克服核駁之理由,即會發下最終核駁通知書,反之,若審委未發現不予專利之理由即會發下核准通知

 

六 辦理登記

收到核准通知後,申請人需於三個月內繳納領證費以及前三年的維持年費,辦理領證,若逾期未繳,可延期六個月並加倍繳納年費,換句話說,若在核准通知發下後九個月內未繳領證費,其案件將視為放棄

 

七 公告

領證手續完成後,專利局即會發下證書並予以公告,

公告後三個月內任何人可對該專利提出無效審判請求

 

八 復審

若申請人對最後駁回決定不服,可請求復審

 

九 訴訟

若申請人不服復審駁回決定,可向法院提出訴訟

 

流程圖:

韓國專利程序流程圖  

 

參考資料:

http://www.kipo.go.kr/kpo/user.tdf?a=user.english.html.HtmlApp&c=30101&catmenu=ek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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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申請文件

申請表格、發明人宣誓書、委任狀

說明書、圖式、發明摘要(若說明書非正式版本,需於提交後12個月內補交正式版說明書,可延期三個月)

外國對應申請案之資訊,包含申請日號與案件狀態

優先權文件

申請費

 

二、公開

提申日起或優先權日起18個月申請案將公開。

申請人可於提申後申請早期公開,請求後一個月申請案即會被公開。

 

三、請求實審

提申日或優先權日起48個月內可請求實體審查。

 

四、審查

請求實審後發下的第一次審查報告(First Examination Report (FER)),答辯期限為發文日起12個月內,若答辯被駁回,專利局發下第二次審查報告,答辯期限為FER發文日起12月內;申請人若不服駁回理由亦可於期限內請求開聽證會。

 

五、授權

專利局核准專利後,該申請案可取得專利號並予以公告。

 

六、駁回

若申請人不服專利局之駁回決定,可於三個月內向智慧財產權上訴委員會(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ppellate Board (IPAB))提起上訴。

 

七、授權後異議

自專利公告一年內,任何人對該專利內容有意見皆可向印度專利局提起異議。

印度專利流程圖  

 

 

參考資料:

印度專利局網站

http://invntree.com/blogs/indian-patenting-process-timeline

http://patentwire.co.in/images/Handbook.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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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Ex parte Quayle Action

當申請案實體審查結束後,審委認為請求項已符合專利性,惟說明書尚有形式問題需修正,會發下Ex parte Quayle Action,屬於形式核駁通知,答辯期限為發文日起兩個月,提出修正後,官方將發下核准通知。

 

二、核准通知函(Notice of Allowability)

當申請案達到核准條件時,審委應即刻發下核准通知函予申請人,其內容包括核准的請求項,核准的理由以及先前審查面詢的紀錄。

 

三、領證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

領證通知會載明領證費、公開費金額,專利期限調整天數,其繳費期限為發文日起三個月,且不可展延,逾期未繳納者視為放棄,之後需提出請求(37 CFR 1.137提Petition規定) ,說明逾期的原因,補繳領證費,期限為一個月。

 

四、專利期限調整(Patent Term Adjustment,簡稱PTA)

美國專利局會依照官方延誤申請程序的時間,適當調整專利期限,如下列所示:

 

A delay:專利局未在一定時間範圍內發下通知函

例如: 提出申請後14個月內未發出第一次核駁通知,在答辯後的四個月內未發出核駁通知或核准通知,在領證費繳交四個月後未發證

B delay:申請日起三年內未獲核准

C delay:申請案發生干涉程序、訴願程序或涉及保密命令(secrecy order)

 

以上因官方延遲可增加計算專利權天數,而因申請人本身造成的延遲(例如答辯延期),則與上述增加之天數作抵銷,總合後為PTA之天數

 

五、審委修正(Examiner’s Amendment)

核准通知會檢附審查委員對說明書的修正內容,將於發證時做出修正,範圍包括一般之形式修正或是審委與申請人先前共同同意修正的內容,要特別留意的是,美國專利局並不會主動對圖式進行修正,申請人需依照審委要求修正圖式,並於繳交領證費時一併提交之。

 

 

六、核准後修正

申請人可於繳交領證費之前提出核准後修正,而修正內容需經過審查委員審核同意後,才會被專利局接受,提修正時需向審委說明:

1.為何需要修正

2.為何修正之內容或新增之請求項不需要額外檢索或審查

3.為何該請求項可被核准

4.為何先前不提出修正

 

七、發證通知( Issue Notification)

發證通知記載專利號與發證日期,申請人大約會在證書發下前兩周收到。

 

八、撤回核准

(一) 核准通知發下後,繳領證費之前

1.專利局主動撤回核准

撤回後,若專利局決定再次核准申請案時,將發下新的核准通知。

2.申請人提出請求(Petition)撤回核准:

繳交費用,提出充分的理由說明為何需要撤回核准

 

(二) 一旦領證費已繳交,專利局將不會主動撤回核准,除非發現:

1. 美國專利局的錯誤

2. 不正或是不法行為

3. 一或多個請求項不具專利性

4. 干涉程序

若符合以下之理由,申請人可提請求撤回核准:

1. 明確陳述一或多個請求項不具專利性

2. 提出RCE

3. 表示放棄申請案

請求撤回核准需取得官方之核准才會生效,而申請人需了解在繳交領證費後的撤回核准並不一定可以有效避免申請案資訊的公開。

 

 

參考資料:

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711.html

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13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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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專利申請分為三個種類,分別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依據專利法,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序分為受理、初步審查、公佈、實質審查以及授權五個階段;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请的審批程序分為受理、初等審查和授權三個階段。

 

一、向中國專利局提交申請文件

須附發明專利請求書、摘要、摘要附圖、說明書、說明書附圖及權利要求書。

申請人大約在一個月後會收到專利局的受理通知書,若不符合受理條件,將收到不受理通知書及申請文件之複本。

 

二、初步審查

專利局將針對申請文件進行形式上之審查,若認為文件不合規定,將發下審查意見書,而申請人必須在期限內提交意見陳述書或者補正書;若未答覆或超過期限,則申請將被視為撤回。專利局若仍認為申請人之意見陳述或補正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形式要求,將予以駁回。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採登記制,經初步審查後,若未發現駁回的理由,專利局即會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予以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和發明專利不同,只有初步審查而沒有實質審查的程序。

 

三、公佈

初審合格後,專利局將於申請日起18個月後公佈。

 

四、請求實質審查

發明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須於申請日起三年內向專利局提出請求實質審查,若逾期未提出實審請求將視為撤回。請求實審時,應提交前案資料,與對應外國申請案檢索或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未提交者,將視為撤回。

 

五、實質審查

專利局將對發明專利申請案的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進行審查。審查委員審查後,若認為申請案不符合以上之要求,即發下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必須在期限內提交意見陳述書或者補正書,逾期或未答覆者,該申請將被視為撤回。審委若認為提交之意見陳述書或補正書不符合規定,將發下駁回決定,不予專利。

 

六、授權

經實質審查後,審查委員若未發現駁回的理由,專利局即會授予專利權,待申請人辦理領證之後即發下證書予以公告。

 

七、復審

申請人若不服駁回決定,可以在官方通知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進行復審後,認為其發明專利不符規定時,將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逾期未答覆者,則該請求將視為撤回。復審委員經審查後仍認為其提交之意見陳述書不符合大陸專利法規定,將會作出駁回決定。申請人若仍然不服駁回復審請求之決定,可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國專利程序流程圖  

 

 

參考資料:

http://www.sipo.gov.cn/sipo/zlsq/zlsqzn/200507/t20050728_78177.htm

http://www.sipo.gov.cn/zsjz/zhzs/200804/t20080418_383757.html

http://www.bipi.org/html/zhurenzhuanlan/zhuanlixiangguan/200812/22-2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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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發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 簡稱AIA)於2011916日宣布修法2012916日正式生效適用於當日起新申請的美國專利申請案母案於2012916日前提申的延續案分割案及PCT國際申請案

本文將提出發明人宣誓書修法之要點

 

1.根據37 CFR 1.63,新的宣誓書內容不再列出發明人之國籍資訊及不需聲明其為申請案之發明的優先發明人

 

2.受讓人雖然不是發明人,也可作為申請人提出美國專利申請(受讓人的定義為經發明人已讓渡發明予其人或一發明人有義務讓渡發明予其人或是利害關係人)

 

3. 2012916日起,PCT案進入美國國家階段的申請人可以是受讓人或利害關係人,可透過提交申請資料表(Application Data Sheet, ADS),申請變更PCT申請案的發明人。 

 

4.當受讓人提出申請程序時仍須提交每一位發明人簽署的宣誓書新的宣誓書(PTO/AIA/01)中聲明(1)此申請案之申請人為簽署宣誓書之發明人或是有權讓渡發明之發明人(2)簽署宣誓書的人相信其為申請案之原發明人或是原共同之發明人

 

5.替代聲明(Substitute Statement)

在下述情況下, 申請人可提交一份替代宣誓書的聲明

1.發明人已過世

2.發明人已無法律上之行為能力

3.經努力聯繫仍未能找到發明人

4.發明人拒絕簽署宣誓書

申請人在詳閱此替代聲明之內容知曉可適用之情況,並了解若提供不實之簽名需面對之刑責或罰款,另外需說明無法取得宣誓書的理由,可代為發明人簽署替代聲明

 

6.宣誓書可等到申請案在核准狀態(Notice of Allowability)時提交待宣誓書或替代聲明繳交後官方才會發下核准通知書(Notice of Allowance)

 

 

參考資料:

http://www.uspto.gov/forms/aia0001.pdf

http://www.uspto.gov/forms/sb0001a.pdf

http://www.uspto.gov/patents/law/comments/oath/index.jsp

http://www.uspto.gov/forms/aia_forms.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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