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優先權 / 專利工程師林孟萱


一.前言

為使申請人在國內也可享受和國際優先權相同之利益,專利法90年修整導入國內優先權制度。國內優先權的目的是為使申請人於提出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後,可以該申請案作為基礎(先申請案),於12個月內再提出修正或合併新的請求標的再提出新的申請案(後申請案),且能以先申請案之申請日,作為後申請案專利要件審查基準的時間點。

二.國內優先權

專利法第28條規範了國內優先權的相關規定。國內優先權只適用於發明與新型專利,且發明與新型專利之間,可互為主張優先權之基礎案,但國內優先權不適用於設計專利;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先申請案與後申請案的申請人須為同一人,如先申請案的人請人是複數,則應完全一致。

主張國內優先權可於後申請案增加、補充先申請案未揭露的技術內容,擴大專利保護範圍;也可透過主張國內優先權,將判斷申請案是否符合新穎性、進步性或先申請原則的專利要件的審查基準日提前到先申請案的申請日,但不是將申請日回溯至優先權日。因此,申請人可利用國內優先權制度,在先申請案優先權期限將到期前,提出後申請案,讓專利權保護期限延長近1年。

然國內優先權不可累積主張,先申請案已主張國內優先權或國際優先權之部分,不得於後申請案中主張國內優先權。先申請案分割之子案或改請案亦不得再被另一案主張國內優先權,但分割後存續之原申請案不在此限。若先申請案被已公告、被審定不予專利、已撤回或被智慧財產局處分不受理時,則不可作為國內優先權的基礎案。
一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後,先申請案將自後申請案申請日後滿15個月,視為撤回,以避免重覆公開以及審查 。即使後申請案僅就先申請案的部分主張優先權,該先申請案仍全部被視為撤回,若要保留先申請案未被主張國內優先權的部分,須於主張優先權前,先對先申請案提出分割申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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