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專利事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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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新加坡專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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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知識產權局(IPOS)最近發布通知(見附件),通知我們他們已經提出取消新加坡專利申請審查和新加坡國家級專利申請審查的輔助檢查管道(即“所有外國管道”)的計劃。經由這即將被廢除的管道,依然可以依照外國准許之專利申請新加坡專利許可。

預計改變計畫不會於2017年1月1日前實施,只對2017年1月1日起在新加坡的專利申請案或是國際的申請案會有影響。換句話說,2017年1月1日起進入新加坡的專利申請或是專利合作條約之專利申請案,將不再採用相關申請文件或是專利合作條約下的國際專利預審報告(IPRP)的結果做為新加坡專利審查之許可依據。

在這過渡期間,在2017年1月1日以前提交的新加坡專利申請或是依據專利合作條約的專利申請,並且進入新加坡國家級專利申請審查之申請案件,可以要求採用相關聯申請案件或是國際專利預審報告之最終研究審查結果做為輔助檢查依據。不過,2017年1月1日以及日後請求依照輔助檢查之案件,官費將由目前的新加坡幣0元提升至新加坡幣400元,並且計畫自2017年起逐年增加。

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專利申請和依照專利合作條約的專利申請在進入新加坡國家階段時,依然允許當申請本國審查時可以依相關聯申請案件之外國審查結果或是國際研究報告(ISR)做依據。也就是說,不需要對於進入新加坡國家級之專利合作條約申請審查案件付出昂貴費用。

並且建議,如果客戶希望加快新加坡的專利申請審核進程,可以充分利用各種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程序或東盟專利審查合作(ASPEC)計畫。

一旦這些提案正式實施,我們將提供進一步的更新資訊。


       

【附件】

發信人:Hoi Liong LEONG

日期:2015年8月1日

主旨:新加坡為強化專利體制改變專利法

親愛的先生/女士:

1.關於關閉國外途徑一事,我們要再一次感謝智慧產權從業人員們坦率的提出意見。

2. 我們已經提供我們關切依照外國途徑順利加入我們專利系統之成功案例;以及確保所有新加坡專利都充分滿足專利取得之要件,以增進專業品質。

3.經由多次審議,考量智慧產權從業人員們意見,我們認為關閉外國途徑確實可以強化商標體制。也就是說,我們意識到這是實務上實質改變。雖然有一些從業人員表示支持越快實施越好;又一些人表示需要時間來調適這個制度之取消。因此,我們在2017年1月1日前不會實施這些改變。我們也會通知您有關我們需要修改專利條例以及規則,以因應關閉外國途徑之施行。在這期間,您有機會在實際變更過程中提供意見。

4.我們同意節約以及過渡條款應當要建置。我們認為專利申請日期在2017年1月1日前得以繼續採用外國途徑;相反的,所有專利的申請日是在實施日或是之後者,將不得再適用外國途徑之審查程序。

5.這也是一個我們與您分享有關收費改變的機會。新加坡智慧產權局對於自2014年2月14日起對於外國途徑之輔助檢查未收取實行費,為了減少使用外國途徑者對於新服務收費所產生全面性影響之衝擊,在2017年1月1日生效實施之停止外國途徑新制度,我們會收取400元新幣之請求輔助檢查費,並且在往後數年逐年增加。新的請求輔助檢查收費標準將適用於實施日起或是之後的申請案。

6.我們感謝您的支持並期望與您為新加坡智慧產權之專業與進步工作同心努力。

7.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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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專利法於2014年2月14日公佈的輔助審查(supplementary examination)程序,將於2017年取消,確切取消日期未定。凡新加坡專利申請案於上述確切取消日期之後方取得申請日者,將不允許提出輔助審查程序。然若是經由PCT進入新加坡之國際申請案,其國際申請日早於上述確切取消日期者,仍得提出輔助審查之申請,方法是在提出實質審查時,一併提交其他特定國家對應專利申請案、或是其國際專利申請案之官方最終檢索/審查結果。

輔助審查程序係指當新加坡專利申請案在其他特定國家中另有對應的專利申請案並且已有官方最終檢索/審查結果時,可以提交給新加坡專利局作為加速審查的依據。

目前提出輔助審查,並不需要繳交官方規費,但自2017年1月1月日起,提交輔助審查將須繳交官方規費,規費金額每年進行調整。

另外,新加坡專利法中“法定不予專利之事項”相關規定,將被重新審視並修訂,時程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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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專利申請採先申請制(first-to-file),可主張外國優先權,期限為12個月,

新加坡專利法規定,本地發明需先向新加坡專利局提出申請,若官方於2個月後未發下其他通知,申請人始可向外國提出專利申請,申請人亦可向官方請求境外許可,取得許可通知後,即可提出外國專利申請。

 

申請案送件通過初步審查後,即進入檢索及實體審查程序。

可分為三種路徑進行審查程序,簡介如下:

 

(1) 本地路徑(All-local approach)

申請人可請求先檢索後實審,或是同時請求檢索與實審

 

(2) 國外路徑(All-foreign approach)

申請人向新加坡專利局提交國外對應案(指定專利局)發下之核准通知或最終檢索/實審報告書,此程序仰賴國外專利局之審查結果,新加坡專利局並未做進一步審查

 

(3) 混合路徑(Combination approach)

申請人向新加坡專利局提交國外對應案(指定專利局)發下之檢索報告(附引證資料),並請求實審 

 

請求事項

快軌審查(fast track)

慢軌審查(slow track)

檢索(Search)

13個月

X

審查(Examination)

21個月

39個月

檢索+審查

21個月

39個月

混合路徑審查

 (本國+國外)

42個月

60個月

 註:以上日期皆由最早優先權日起算

 

 

 

參考資料:

Singapore Act (CHAPTER 140)

Singapore Patent Rules 42

http://www.ipos.gov.sg/AboutIP/TypesofIPWhatisIntellectualProperty/Whatisapatent/Applyingforapatent/ApplyingforapatentinSingapore.aspx

http://www.ipos.gov.sg/Portals/0/Patents%20Infopack%20(2%20Apr%202012)_websit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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