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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韓國專利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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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專利局專利全文翻譯工具介紹:

眾律事務所 資深專利工程師 蘇伯元

2014-09-23

 

相較於 EPO 官網之翻譯工具,對於韓國專利多僅只提供摘要之翻譯,韓方官網所提供之專利翻譯為說明書全文翻譯 ( 除圖式外 ) ,可以節省一筆不小之翻譯費用,以下簡述該翻譯工具之操作流程

 

Step 1 進入韓國專利檢索首頁 ,並輸入專利號

 

 

Step2: 選取 Unexam. Full Text 或是 Publ. Full Text ,再點擊 Machine Translation ,即可取得該專利相對應之英文翻譯文件

 

 

 

 

如此 即可取得說明書之全文翻譯

 

 

 

 

參考資料:

韓國專利局 專利檢索官網 http://www.kipris.or.kr/khome/main.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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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611日,韓國專利法通過修正,修正後新法將於201511日生效。

 

此次修法主要係放寬申請日之取得要件,特別是開放以外文本進行申請並申請日,並且放寬PCT申請案進入韓國國家階段後的修正限制。

 

此次修法部分主要說明如下:

 

1. 放寬有效申請日(effective filing date)的取得要件

 

依據現行韓國專利法,申請人必須提交完整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以及必要圖式,始能取得有效申請日。修法後將有類似美國臨時專利申請案的制度,申請人得提交完整揭露發明的論文或其他著作替代正式說明書,來取得有效申請日,但仍須於申請日或最早優先權日起14個月內提交正式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圖式,以完成申請程序。

 

2. 接受使用外文本提出申請並取得有效申請日

 

依據現行法,申請人提出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以及必要圖式,必須採用韓文及官方規定之格式撰寫。修法後將允許申請人暫以外文本提出申請以取得有效申請日,但仍須於申請日或最早優先權日起14個月內提交正式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圖式的韓文本,以完成申請程序。

 

3. PCT進入國家階段之韓文本提交期限得延後至32個月

 

依據現行法,PCT進入韓國國家階段後,必須於最早優先權日起31個月內提出韓文本,該期限不得延展。修法後,將允許申請人繳交必要歸費後,將韓文本提交期限延長一個月,亦即得延後至最早優先權日起32個月內提出韓文本。

 

4. 放寬基於外文本提交申請之限制

 

依據現行規定,僅有PCT申請案得以外文本在韓國取得有效申請日,如前所述PCT案進入韓國國家階段後必須在期限內提交韓文本,而後續韓國國家階段的審查程序中,申請人對於申請案之修改,被限制在該韓文本所揭露之範圍,縱使韓文本的內容係翻譯錯誤,也無法主張依據PCT案之內容進行修改。

修法後,除了允許以外文本提出申請外,韓文本之翻譯錯誤,得基於PCT案或外文本進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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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申請人收到韓國專利局發下的最終核駁通知(final rejection)之後,原本依照舊法規定,只能透過訴願程序爭取核准的機會,但韓國專利修法後(生效日:2009年7月1日),增加多種途徑予申請人回覆最終核駁通知,整理如下:

 

1. 復審程序 (Reexamination)

以往收到最終核駁通知時,若申請人欲修正說明書,必須和訴願一併提出,審查委員才會對修正處進行再審查,為了節省時間與成本,新法將復審程序從訴願程序中分離出來,申請人可於最終核駁通知書發文日起30天內,向韓國專利局提出修正,請求復審,此階段審查由原來的審委負責。

提出復審只有一次機會,申請人若不服審查結果,可以向專利法院提出訴願,

此復審程序類似美國專利申請案提出請求繼續審查之程序(RCE)。

 

2. 訴願 (Appeal)

若申請人沒有要提修正,則可以直接向專利法院提出訴願,此階段審查人員不包括原來的審查委員,在訴願理由書中,申請人可以提出證據來支持發明的專利性。若法官認為核駁理由是不合理的,可以撤回最終核駁通知,要求審查委員再審查。

若申請人仍不服訴願之判決,可以向大法院提出上訴,但不能請求再審查。

申請人需留意的是,一旦提出訴願,即不得再提出修正,例如刪除部分被核駁的請求項,由於韓國專利法沒有核准部分請求項之規定,若上訴失敗申請案無法保留部分具專利性之請求項對申情人而言是很大的損失

 

3. 申請分割案 (Divisional Application)

申請人可於最終核駁通知書(包括復審程序發下的核駁通知)發文日起30天內,申請分割案,例如將被核駁的請求項申請分割案,而將核准之請求項保留在母案。

申請分割案後,母案仍可進行復審或是訴願程序。

 

補充說明:

依據舊法規定,若審委認為申請人對核駁通知書(first office action or non-final office action)所做的修正違反規定,而發下最終核駁通知書,當申請人提出答辯時,只能限縮請求項範圍且不得有實質上之變動,而修訂後之專利法允許此次答辯可以對請求項做實質之修正,給予申請人較多的彈性空間。

 

參考資料:

http://www.managingip.com/Article/2740015/Strategies-for-finally-rejected-claims.html

http://www.koreapat.com/support/news/board.asp?bt=2&seq=9&goPage=&search=&s_keyword=&Pseq=2

韓國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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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專利法於2011年5月進行了修訂,目的是要求申請人於說明書中揭露有關發明的先前技術,生效日為2011年7月1日。

 

根據修訂後的專利法第42條第3款,說明書中必須揭露該發明的背景技術,自2011年7月1日起或之後提申的案件若違反此規定,即會在審查階段被核駁。

 

同時,韓國專利局也發布了修訂版的審查指南,以反映修訂後的說明書標準,

希望藉由申請人提供背景技術的資訊,協助審查委員做前案之檢索以及判斷該發明之專利性,而且有利於第三方理解該發明的技術含義。

 

揭露之先前技術資訊必須是重要且具相關性的,若為公開之非專利文獻,申請人可提供該專利文件之資訊,如作者、標題、出版者、出版日期。若對於引用的先前技術文件提供了足夠的資訊(例如:韓國特許專利公開第10-0000-0000000號,2002年4月25日),那麼就不需要另外對該文件的內容提供詳細說明。

 

申請案會被核駁的情況:

 1.說明書未揭露任何背景技術

 2.說明書中所描述的背景技術與請求項無關

 3.所揭露的背景技術資訊不足,無法被專利審查員應用,進行前案搜索和審查

 

欲克服此類核駁理由,申請人可對說明書提出修正,加入先前技術的相關資訊,(例如背景技術的詳細說明),但須注意而此項修正不應增加新事項(new matter),因此申請人必須謹慎的修改說明書。

建議申請人在撰寫說明書時,應揭露與發明最密切相關的先前技術的資訊,並提供簡要說明。

 

若申請人未於說明書中揭露發明相關之背景技術,僅會產生核駁理由,並不構成授權後無效宣告的理由,而任何第三人也不得以此對專利局提出異議。

 

  

參考資料:

http://www.epo.org/searching/asian/asia-updates/updates/20111104f.html

http://www.youme.com/2005/en/nw2_25.asp

http://www.kimchang.com/mailzine.asp?mailzine_no=1025

http://www.albrightpatents.co.uk/articles/korean-patent-act-update/

韓國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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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政府針對美韓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FTA),對韓國專利法做了修訂,自2012年3月15日起生效,要點如下:

 

1. 專利權期限延長

根據修訂後的專利法,若可歸因於韓國專利局造成專利期間的延遲,專利期限可適當延長以彌補專利權人之損失,如

(1)   自申請日起4年內未獲證之專利

(2)   自提出實審後3年內未獲證之專利

 

由申請人造成專利期間的延遲(例如:由申請人提出延期),將不包括在專利期限調整期,上述專利期限調整並不會由專利局自動授予,申請人需於發證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局提出Petition調整專利期限。因此,申請人應自行檢查該專利期限是否有延遲之情形,避免錯過了可提交Petition的期限。

 

2. 廢止專利權撤銷制度

舊法規定若一發明專利被強制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後,超過2年未在韓國實施該專利,經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可撤銷該專利權,經此次修法後,決定廢止此規定,因為此條規定不公平地限制了專利權人的權利,且實際上韓國專利局先前也沒有因專利發明未實施而撤銷專利權之案例。

 

註: non-exclusive license為當一個專利發明在無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連續超過三年沒有在韓國實施,而經專利局強制授權的許可

 

3. 新穎性優惠期(Novelty Grace Period)延長至12個月

韓國專利法第29條第一項規定,若符合下列情況,則該發明缺乏新穎性:

(1)   在韓國或外國提出申請之前,該發明是為公眾所知或應用

(2)   在韓國或外國提出申請之前,該發明已記載於韓國或外國的出版物中,或已透過電信平台公開

 

而專利法第30條規定若為上述情況公開後6個月內,不造成新穎性之喪失,該修正案將寬限期延長至12個月,將提供申請人較充裕時間,以充分評估市場價值,專利性或其他重要因素,來決定是否提交專利申請。

 

 

參考資料:

韓國專利局網站發布新聞稿 “Changes to the Patent and Trademark System from the ROK-US FTA”

http://www.kipo.go.kr/upload/en/download/PatentAct.pdf

http://www.ip.kimchang.com/UserFiles/files/KandC_IP_Winter_2011.12.en.pdf

http://hanyanglaw.com/eng/news/newsletter_preview.asp?curPage=1&ca=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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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申請文件:

1. 發明名稱、優先權主張資訊、發明人與申請人名稱、地址

2. 韓文說明書(不可後補翻譯)、圖式、摘要

3. 優先權文件與譯本

4. 委任狀

 

二、形式審查

提申文件遞交至專利局後,將被審核是否合乎規定,若未達到要求,官方也會發通知要求於期限內補呈文件。

 

三、公開

申請案於提申日或優先權日起18個月後公開,申請人亦可申請提早公開。

 

四、請求實審

自申請日起5年內,需提出請求實審,若未提出,該申請案視為撤回。

 

五、實體審查

審委將依照以下三點進行審查:

1. 是否符合專利法

2. 是否具備新穎性 產業應用性 進步性

審委若認為該申請不應予以專利,將發下核駁通知,答辯期限為發文日起兩個月內,可延期一個月,若審委仍認為答辯無法克服核駁之理由,即會發下最終核駁通知書,反之,若審委未發現不予專利之理由即會發下核准通知

 

六 辦理登記

收到核准通知後,申請人需於三個月內繳納領證費以及前三年的維持年費,辦理領證,若逾期未繳,可延期六個月並加倍繳納年費,換句話說,若在核准通知發下後九個月內未繳領證費,其案件將視為放棄

 

七 公告

領證手續完成後,專利局即會發下證書並予以公告,

公告後三個月內任何人可對該專利提出無效審判請求

 

八 復審

若申請人對最後駁回決定不服,可請求復審

 

九 訴訟

若申請人不服復審駁回決定,可向法院提出訴訟

 

流程圖:

韓國專利程序流程圖  

 

參考資料:

http://www.kipo.go.kr/kpo/user.tdf?a=user.english.html.HtmlApp&c=30101&catmenu=ek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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