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政府針對美韓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FTA),對韓國專利法做了修訂,自2012年3月15日起生效,要點如下:

 

1. 專利權期限延長

根據修訂後的專利法,若可歸因於韓國專利局造成專利期間的延遲,專利期限可適當延長以彌補專利權人之損失,如

(1)   自申請日起4年內未獲證之專利

(2)   自提出實審後3年內未獲證之專利

 

由申請人造成專利期間的延遲(例如:由申請人提出延期),將不包括在專利期限調整期,上述專利期限調整並不會由專利局自動授予,申請人需於發證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局提出Petition調整專利期限。因此,申請人應自行檢查該專利期限是否有延遲之情形,避免錯過了可提交Petition的期限。

 

2. 廢止專利權撤銷制度

舊法規定若一發明專利被強制授權(non-exclusive license)後,超過2年未在韓國實施該專利,經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可撤銷該專利權,經此次修法後,決定廢止此規定,因為此條規定不公平地限制了專利權人的權利,且實際上韓國專利局先前也沒有因專利發明未實施而撤銷專利權之案例。

 

註: non-exclusive license為當一個專利發明在無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連續超過三年沒有在韓國實施,而經專利局強制授權的許可

 

3. 新穎性優惠期(Novelty Grace Period)延長至12個月

韓國專利法第29條第一項規定,若符合下列情況,則該發明缺乏新穎性:

(1)   在韓國或外國提出申請之前,該發明是為公眾所知或應用

(2)   在韓國或外國提出申請之前,該發明已記載於韓國或外國的出版物中,或已透過電信平台公開

 

而專利法第30條規定若為上述情況公開後6個月內,不造成新穎性之喪失,該修正案將寬限期延長至12個月,將提供申請人較充裕時間,以充分評估市場價值,專利性或其他重要因素,來決定是否提交專利申請。

 

 

參考資料:

韓國專利局網站發布新聞稿 “Changes to the Patent and Trademark System from the ROK-US FTA”

http://www.kipo.go.kr/upload/en/download/PatentAct.pdf

http://www.ip.kimchang.com/UserFiles/files/KandC_IP_Winter_2011.12.en.pdf

http://hanyanglaw.com/eng/news/newsletter_preview.asp?curPage=1&ca=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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