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局會依照官方延誤申請程序的時間,適當調整專利期限調整(Patent Term Adjustment,簡稱PTA),如下列所示:

 

A delay:專利局未在一定時間範圍內發下通知函

例如: 提出申請後14個月內未發出第一次核駁通知,在答辯後的四個月內未發出核駁通知或核准通知,在領證費繳交四個月後未發證

B delay:申請日起三年內未獲核准

C delay:申請案發生干涉程序、訴願程序或涉及保密命令(secrecy order)

 

以上因官方延遲可增加計算專利權天數,而因申請人本身造成的延遲(例如答辯延期),則與上述增加之天數作抵銷,總合後為PTA之天數

 

在2012年8月16日,美國政府聯邦公告美國專利局公佈專利期限調整(PTA)的最終規定計算方式,將適用於專利申請案在2012年9月17日或之後提交的上訴通知書(Notice of Appeal)和專利申請案在2012年9月17號或之後發下的核准通知。

 

在上訴程序涉及計算PTA修訂如下:

若B delay發生提RCE、干涉程序、保密命令、由專利復審委員會(Board of Patent Appeals and Interferences)進行的上訴審查,舊法不會給予PTA延遲天數,若申請人上訴成功,而因B delay而排除的天數,可於C delay中增加,若申請人上訴失敗,並不會增加PTA天數。

 

然而,當申請人提出訴願是為了延長申請案審查時程,使審委考慮最終答辯,或是提出訴願理由書後,審委重啟審查程序,此種訴願程序情況下,不會由專利復審委員會發下任何決定,而此期間也不會納入C Delay計算,因此申請人可能無法在訴願提出後獲得PTA的補償天數。

 

而新的法規重新定義了訴願程序後的PTA計算方式,亦即上訴期間造成專利權延遲,當管轄權轉移至專利復審委員會後,直至發下決定這段期間,仍可將其納入C delay之計算,填補了之前B delay與C delay之間的缺口。

 

 

參考資料:

http://www.gpo.gov/fdsys/pkg/FR-2012-08-16/pdf/2012-20238.pdf

http://www.uspto.gov/patents/process/search/public_pair/guidance/pta_calc_explanation.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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