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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 專利工程師林孟萱


一.前言

發明專利因需要經過實體審查,從申請到核准往往需要耗費非常多時間。為加速審查,自100年9月1起試行台美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自101年5月1日起試行台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計畫。並於102年10月1日開始實施台西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試行計畫,台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於103年5月1日起延長試行期間3年,並修正為增強型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試行計畫。台韓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試行計畫於104年7月1日開始實施。


二.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分為一般行(PPH)以及增強行(PPH MOTTAINAI)兩種。

一般型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指當一專利申請案之部分或全部請求項在第一申請局(OFF, office of first filing)經過實體審查並獲准專利後,該案申請人將相關資料提供給第二申請局(OSF, office of second filing),讓第二申請局得以利用第一申請局的檢索與審查結果,減少重複的審查工作,進而加速該案件的審查。但需留意獲得第一申請局所核准的專利,不代表第二申請局一定會核准。

增強型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不同於一般型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只能適用在互相簽署(PPH)的第一與第二申請局,增強型將不限制僅有第一申請局的檢索與審查結果才可為第二申請局所參考,即只要是相互簽訂PPH MOTTAINAI計畫之其中之一專利局先有審查結果,申請人均得以利用之,向另一局提出加速審查申請。

提出PPH申請時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申請人已收到智慧財產局(TIPO)通知該案即將進行實體審查。
(二) 該案尚未發出首次審查意見通知函。 
(三) 該專利案已公開,若該案尚未公開應於提出PPH時一併提出提早公開申請。
(四) 只有發明專利才可以提出PPH申請,新型與設計專利申請是被排除在PPH計畫之外的。



三.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與發明專利加速審查(AEP)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與發明專利加速審查(AEP)同為加速審查機制,申請人僅得就一種提出申請。由於PPH可參考國外申請局的檢索與審查資料,PPH的審查進度會較AEP快速,固若申請人同時提出PPH與AEP申請,除非申請人有其他意思表示,TIPO將僅處理PPH申請。但若該案已進入AEP審查程序,申請人可再提出PPH申請,惟TIPO後續會將該申請案以PPH加速審查程序處理。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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