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優先權 / 專利工程師林孟萱

專利是採屬地主義,也就是說在A國家取得專利權的專利只在A國家境內具有「排他權」以及「實施權」。若一產品僅在A國家取得專利權,而未在B國家取得專利權。當有人在B國家製造、販售同樣產品時,並不會侵犯其專利權。也就是說除非該產品在B國家也提出專利申請並獲得核准,否則無法在B國家主張其專利權。

同時申請多國專利需要花費相當多的時間以及精力,要在短時間內為同一發明創作或設計申請多國專利亦相當困難。而且,專利是採先申請原則,若無法在同一天在不同國家送出同一發明創作的專利申請,在較慢送出申請的國家中,極有可能被他人搶先申請、或因該發明創作被他人揭露而喪失新穎性而無法取得專利。

為避免上述問題的發生,專利法第28條(註[1])以及第29條(註[2])規定了國際優先權的相關規定。專利申請人可利用國際優先權制度來為同一發明、創作或設計在不同國家所申請的專利取得相同的申請日,讓該申請案在不同國家都可以以同一日做基準來判斷是否符合專利要件。

「國際優先權」制度允許申請人主張在國外第一次申請的專利申請案申請日作為判斷該專利是否符合「新穎性」、「擬制喪失新穎性」、「進步性」以及「先申請原則」等專利要件的基準日。但所謂的外國必須是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或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的優先權主張期限是12個月,設計專利則必須在6個月內主張。

欲主張國際優先權者,必須在申請專利時同時聲明「國外第一次申請之申請日」、「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以及「第一次申請之申請案號數」並於最早的優先權日起算之16個月內,檢送經第一次申請的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若逾期未完成以上事項,該申請案會被視為未主張國際優先權。

台灣目前並非PCT會員國,因此PCT申請專利案無法以台灣申請案作為主張國際優先權,但台灣接受以PCT專利申請案主張國際優先權。因此,申請人若有申請PCT案的規劃,建議不要以台灣作為第一申請國,以免喪失主張國際優先權的機會。

在中國大陸的部分,依照99年6月29日簽署的「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已將兩岸相互承認優先權列入第2點,自99年11月22日開始之新申請案,大陸的專利申請案可在台灣主張優先權,台灣的專利申請案亦可在大陸主張優先權。


註:
[1]專利法第28條:
「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後十二個月內,向中華民國申請專利者,得主張優先權。
申請人於一申請案中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時,前項期間之計算以最早之優先權日為準。
外國申請人為非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之國民且其所屬國家與中華民國無相互承認優先權者,如於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互惠國領域內,設有住所或營業所,亦得依第一項規定主張優先權。
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 」
[2]專利法第29條:
「依前條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專利同時聲明下列事項:
  一、第一次申請之申請日。
  二、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
  三、第一次申請之申請案號數。
申請人應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十六個月內,檢送經前項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
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之規定者,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申請專利同時主張優先權,或依前項規定視為未主張者,得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十六個月內,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並繳納申請費與補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行為。」


參考資料:


arrow
arrow

    ZoomlawPaten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