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特殊專利案申請態樣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05

 

一、前言:
美國有特殊的專利案申請態樣,包括暫時申請案(PA)、繼續申請案(CA)、部分繼續請案(CIP)、分割案(DA)及請求繼續審查案(RCE)等。

二、暫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

發明人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暫時申請案,並且在十二個月內提出正式申請案後,可獲得以暫時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優先的日期,逾期一年沒提出正式申請案的話,暫時申請案自動失效,且不能取得申請日的優惠。暫時申請案不需提交申請專利範圍。

三、延續申請案(Continuation application):

以相同正式申請案提出第二次申請,可使用尚在審查階段的先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優先權日,目的是為了申請不同的請求項範圍。為了爭取核駁的部分申請專利範圍,或繼續嘗試全部被核駁的專利申請範圍時為之。

四、部分延續請案(Continuation in part application):

可增加新事物(new matter)或加入未曾揭露的事物,例如發展中的新技術,於原申請案中,可主張原申請案的優先權日。需要有較原申請案中至少一位共同發明人。

五、分割案(Division application):

原申請案尚在審查階段所提出的申請,通常在第一次核駁時,美國專利商標局官員若指出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源自(directed)多個發明,要求在原申請案中選擇一個發明,其他的發明則另案申請,這些另案申請的專利案即稱為分割案。

六、請求繼續審查案(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

在連續遭到核駁時所提出繼續審查的要求,申請人通常在收到最終核駁後六個月內提出,必須提交陳情書及規費。陳情書包括對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示的修正、新的答辯理由或可以支持可專利性的新證據。不適用於設計專利申請案及暫時申請案。

參考資料:

1.專利實務論(第四版),冷耀世編著,全華出版社出版(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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