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專利法第 21條「自然法則」-簡評智財法院103年行專訴字第14號判決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前言
發明專利乃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專利法第 21條定有明文。
所謂利用自然法則,係指所利用之原理應符合已確立之自然法則。
本文將以智財法院 103年行專訴字第14號判決為例,
簡要說明何謂利用自然法則, 並提供建議。
二、智財法院 103年行專訴字第14號判決之摘要
(一)系爭發明之技術特徵
原告主張,按電功率之計算乃P=IV ,在蓄電池輸出電流不變的情況下,
藉由「電動機與發電機之電樞轉軸同一及加粗線圈與繞組」,
將可得到「升高電壓」的效果,使同步電發動力機組輸入予蓄電池的
電壓大於蓄電池輸出至同步電發動力機組之電壓,而達到Pout > Pin的效果。
如此的循環運作而產生「恆動力」磁電能力,使回儲充電之輸入電能量值,
「永遠大」於蓄電池電能量之輸出值,而可作為「永備」直流電能量儲存庫。
系爭發明之實施例之參考圖
(二)判決摘要
基於能量守恆定律之自然法則 ,在無外接電能或機械能供予系爭案之
獨立自主自由式積複激自動環聚同步磁能動力發電機之情況下,
待蓄電池串並聯機組所儲存之電能量因直流電動機及交直流發電機之銅損、
電刷損失、鐵心損失、機械損失及雜散損失而耗盡,該獨立自主自由式
積複激自動環聚同步磁能動力發電機勢必停止運轉,更遑論系爭案之
獨立自主自由式積複激自動環聚同步磁能動力發電機尚需輸出電能量
及機械能量,故系爭專利系爭之技術內容實已違反能量守恆定律之自然法則。
三、本文見解
(一)判決結論值得肯定
管見以為,原告之技術特徵源自P=IV 之公式,並主張只要使蓄池輸入
同步磁能動力發電機之電流等於同步磁能動力發電機
輸出至蓄池之電流相同下,藉由提高同步磁能動力發電機之輸出電壓時,
即能達成Pout > Pin的效果。依據原告102年7月12日之專利說明書修正本,
原告僅提出如何提高輸出電壓的實施說明,並未說明「蓄池輸入同步磁能
動力發電機之電流等於同步磁能動力發電機輸出至蓄池之電流相同」
係如何達成,亦即原告忽略輸出電流均不變係理想條件之假設前提,
固依電動勢之公式,原告藉由增加線圈匝數可得到提高輸出電壓之效果,
然按能量守恆定律(energy conservation law )
「在一孤立系統( isolated system )中, 隨時間的推移,能量的總額不變。」
這個定律是指能量只能從一種形式 轉成另一種形式,能量不能被創造或消滅。
故 在封閉系統中,我們對於能量所能做的,僅是改變它的型態,
例如將化學能轉變成動能 。
查原告之獨立自主自由積複激自動環聚同步磁能動力發電機 (包含蓄電池),
在無其他能量提供下,為一封閉系統,由電池輸入同步磁能動力發電機之電流
所轉換成之機械動能,再機械動能將由發電機轉換成之電能輸出,
恆小於蓄電池所輸入之電量。
綜上,智財法院 103年行專訴字第14判決認為系爭專利違反能量守恆定律之
自然法則, 其見解值得肯定。
(二)建議申請策略
本件發明之主要技術特徵,依請求項 6所示,在於「恆動、永備」。
而縱使元件永不損壞, 於現已確立、存在之自然法則下,斷無可能有永動、
恆動機之存在。
本文之淺見認為,原告可強調如何使發電機與電動機共用同一定子,
而達成回補蓄電池之電能,而有效大幅延長系統運作之時數,而非永備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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