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專利侵權(二)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19
一、前言
專利制度是政府藉授予申請人專有排他之專利權,以保護其研發之發明或創作,並鼓勵其公開研發成果,使公眾能利用之制度。
二、間接侵權與直接侵權之關係
如不實施所有要件,則不構成專利權之侵權,例如電話之發明專利已A、B、C要件所構成,如果只生產A或B或C其中之一,是否構成侵權。又例如,一個產品生產線經由不同上下游廠商所完成,若當產品本身已經侵權、或許其中一廠商所使用製造技術已侵權,則其他上下廠商是否連帶要負侵權之責任。
我國在專利法並無對「間接侵權」有明確相關法律規定。根據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犯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所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熟為加害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故間接侵權視為"共同"侵權,以供為法律追朔責任之用。
間接侵權之概念,主要為了防止利用專利發明之一部分,又與不用所有申請專利範圍來判斷直接侵權之邏輯違背,同時也可能超過了專利權本來權利之範圍。故間接侵權之概念發展,其他國家立場如下:
(1) 日本立場
根據日本專利法,解釋間接侵權與直接侵權之關係,並是否以直接侵權為前提。
1. 獨立說:
間接侵權屬於專利權本來效力之外,所附加之其他效力,不論是否直接侵權存在與否,即可構成侵害。德國專利法採此立場。
2. 從屬說:
間接侵權非擴張專利範圍本身,其應該以直接侵權存在為前提之下才成立。
(2) 美國立場
美國對專利侵權細分較詳細,其中間接侵權又分為幫助侵權與引誘侵權。又間接侵權之成立,必備下列因素:
1. 所售之物本身須未取得專利。
2. 所售之物須構成專利權之發明之一個主要部分。
3. 所售之物須為了用於侵害專利之用,而特別製造或特別改造。
4. 出賣人必須第三要件知情。
5. 所出售之物必須非"適於主要非侵害用途之主要物品或商品"。
三、專利侵權之態樣
(1) 直接侵權
專利權授予專利權人排出他人實施其發明,以下行為若未經專利權人同意,則構成侵權:
1. 製造專利物品或專利方法直接製成之物品。
2. 使用專利方法。
3. 使用專利物品或專利方法直接製成之物品。
4. 販賣專利物品或專利方法直接製成之物品。
5. 為商業目的製造、販賣、使用專利物品,而進口專利物品。
6. 為販賣或使用以專利方法直接製成之物品,而進口該物品。
(2) 間接侵權
目前專利法就間接侵權雖無明文規定,但透過民法及判例之補充,仍有間接侵權之依據:
1. 由第三人引誘侵權人直接從事專利的侵害行為。
2. 第三人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以生產營利為目的製造、銷售只能用於裝配專利產品的零件,或者只能用於實施專利方法的設備。
四、結語
專利權屬無體財產權,而非一般的所有權,在經濟上、商業上具有龐大之利益與價值;一旦侵害專利權人之權利,也就是侵犯一種財產權之型式。
參考
專利法
專利法逐條釋義103.6.13版
專利法理論與應用 楊崇森 三民書局
專利實務論(第四版) 冷耀世 全華出版社
專利實務論 劉國讚 元照出版社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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