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消滅之簡介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19

 

前言

 

專利法第七十條,規定專利權當然消滅之事項,以下根據專利法逐條釋義摘要簡介之

 

、專利權當然消滅

 

所謂當然消滅是指一旦有下列事由,即發生權利消滅之效果,不需要任何人主張,也不需要專利專責機關判定通知。

專利權當然消滅後,其技術即屬於公知領域成之公共財,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特別地當然消滅之效力是往後發生,不影響消滅前有效之專利權效力。根據專利法第七十條,規定下列事項發生時專利權當然消滅

 

(1) 專利權期滿

 

專利權是賦予專利權人一定期間排他之權利,並非無限期。專利權期限為自申請日開始計算,專利權期限屆滿的話當然消滅。

1. 發明為20年。

2. 新型為10年。

3. 設計為12年。

 

(2 ) 無繼承者

 

法人並無死亡、繼承之問題,故此所指的是專利權人為自然人之情形。專利權為私權,得為繼承之標的,故自然人之專利權人死亡後,其專利權歸屬:

1. 繼承人繼承

如果繼承人有多數人時,在未分割前由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

2. 無主張繼承者

該專利權歸屬公共財,即變成公共技術,任何人均可利用。

 

(3) 專利權人拋棄

 

專利權人拋棄時,向專利專責機關以書面表示抛棄專利權,其消滅日期從書面表示之日。

 

(4) 未繳交專利年費

 

專利年費之繳交,為專利權人對於其專利權是否繼續維持之考量,所以第2年後之專利年費,應於屆期前繳納;依第94規定,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得於期滿後6個月內補繳。

 

故第2年後之專利年費:

1. 未於補繳期限屆滿前繳納者,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消滅。

2. 未於屆期前繳納,又未於期滿後6個月內補繳,其專利權自原繳費期限屆滿後當然消滅。

 

專利權復權制度

 

(1) 非因故意未繳納

 

若申請人「非因故意」而未依時繳納,若一時疏於繳納、而懲罰不准其申請回復,則與專利本質上鼓勵研發、創新之用意相互違背。然而國際立法例上,例如專利法條約(PLT)12條、歐洲專利公約(EPC)122條、專利合作條約(PCT)施行細則第49條第6項、大陸專利法施行細則第6條,皆有相關申請回復之規定。

 

故明定專利權人如非因故意,未於第94條第1項所定期限補繳者,得於期限屆滿後1年內,申請回復專利權。

 

(2) 非因故意需繳納年費

 

除了天災或不可歸責當事人之事由例外,以非因故意之事由,申請再行繳費者,申請人所應繳納之專利年費數額,與補繳期限內繳費者,其需繳納

1. 原應繳納之專利年費。

2. 另應按比率加繳專利年費。

經核准復權者,應同時繳納3倍專利年費,專利專責機關應將增加費用事實公告之。

 

結語

 

此外,另一專利權當然消滅情形為,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之一案兩請之情形,申請人就發明專利申請案繳納第1年年費及證書費後,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即消滅。

 

參考

專利法

專利法逐條釋義103.6.1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專利 專利權
    全站熱搜

    ZoomlawPaten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