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專利侵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19

 

一、前言

 

專利制度是政府藉授予申請人專有排他之專利權,以保護其研發之發明或創作,並鼓勵其公開研發成果,使公眾能利用之制度。

 

二、侵犯專利之何權

 

專利權給予專利權人在法律所保護範圍內,享有獨占性、及完全排他之權利行為,以排除專利權人對於發明實施之權利;即法律規定外,任何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或授與人同意,"不得製造、販賣、使用或進口其專利產品,或使用其專利方法",若有屬實,必然構成專利權之侵權。

 

根據專利法第五十八條,專利權給予專利權人之權利:

 

(1) 排他權:

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

(2) 發明之實施:

物之發明之實施,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

方法發明之實施,指下列各款行為:

一、使用該方法。

二、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之物。

 

三、侵權之證明要件

 

(1) 證明專利權有效

 

1. 專利權具有區域性:

專利權具屬地主義,僅在授予該專利權之國家境內受該國法律的保護。

2. 專利權具有時效性:

僅在授予該專利權之保護期間內受該國法律的保護;期間屆滿或者專利權經撤銷確定,即失去法律效力而為社會所共有,任何人都可實施其專利權。

 

(2) 證明侵權行為之事實

 

專利權授予專利權人排出他人實施其發明,以下行為若未經專利權人同意,則構成侵權:

1. 製造專利物品或專利方法直接製成之物品。

2. 使用專利方法。

3. 使用專利物品或專利方法直接製成之物品。

4. 販賣專利物品或專利方法直接製成之物品。

5. 為商業目的製造、販賣、使用專利物品,而進口專利物品。

6. 為販賣或使用以專利方法直接製成之物品,而進口該物品。

 

上述之專利侵害行為,專利權人必須證明於「何時、何地、如何被製造、使用、販賣、或進口其專利方法或專利物品」,具備以上條件才能構成有專利侵害之行為事實。

 

(3) 證明侵權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

 

根據專利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其中故意或過失解釋:

1. 故意行為:

行為人已預見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就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的行為是屬於侵權行為,仍然執意去做。

2. 過失行為:

行為人沒有去查閱專利公報之專利,以至於他所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的行為,已經侵害他人的專利權。

 

四、結語

 

專利權屬無體財產權,而非一般的所有權,在經濟上、商業上具有龐大之利益與價值一旦侵害專利權人之權利,也就是侵犯一種財產權之型式。

 

 

參考

專利法

專利法逐條釋義103.6.13

專利法理論與應用 楊崇森 三民書局

專利實務論(第四版) 冷耀世 全華出版社

專利實務論 劉國讚 元照出版社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mp.asp?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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