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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間:

在申請人齊備相關文件後 9 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二、規費:

事由 3 每件需繳納規費新台幣 4000

一併申請提早公開者,提早公開每件規費新台幣1000

 

三、加速審查申請人:

需為發明專利申請人

 

四、申請案必須已公開:

(a)   已確認進入(或官方通知即將進入)實體審查,並且已經公開者,始能申請實體審查。

(b)   已確認進入(或官方通知即將進入)實體審查,但尚未公開者,則可採取一併申請提早公開的方式請求加速審查。

違反上述時點規定,申請案無法納入加速審查程序。

 

五、證明文件:

需證明「專利申請人」為商業上實施之必要,證明文件包含但不限於

1.      產品照片

2.      販售型錄

3.      商業契約,如授權契約、產品供應契約

外文文件原則上建議附上中譯本,以避免主管機關無法解讀

 

六、與專利法第39條「優先審查」之差異

1.      專利法第39條所稱「優先審查」,其提起之要件為「非專利申請人」為商業上之實施者,以專利申請權人的立場而言,即為「他人進行商業上之實施」,「自己進行商業上之實施」反而無法依據專利法第39條申請「優先審查」。然,專利法第39條並沒有明文規定限制「優先審查」的申請身分限制;復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5項之規定,申請「優先審查」需註明申請人是否為「專利申請人」。因此,原則上應當任何人都可以申請「優先審查」。

2.      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之事由1至事由4,都明文規定必須是「專利申請人」才能申請。

3.      「優先審查」依據為專利法第39條,係為法律,需經立法程序始能變更、廢止。「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原則上並非法律,因此主管機關應得隨時變更、停止方案內容。

 

參考資料

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103),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答客問(103)修正版,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專利法第39條暨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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