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外文本提出專利申請 / 專利工程師林孟萱


 一. 前言

為顧及申請人權益,讓申請人可以儘快取得申請日,申請專利時,可使用外文本提出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以及圖式,但須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期限內補正中文本,才可以外文本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二. 外文本之規定

(一). 語文限制:外文本以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韓文、葡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9種語文為限。

(二). 外文本包含內容:說明書、至少一項請求項以及必要之圖式。

(三). 不可變動外文本之內容:外文本之提出是取得申請日之根據,故不得修正。

(四). 中文本之補正期間:發明和設計專利申請案的中文本補正期間為4個月,新型專利申請案的中文本補正期間為2個月;申請人可請求延期補正,但最長延到申請時起6個月止。


三. 審查以中文本為對象

以外文本提出的專利申請案, 審查時,專利專責機關是依中文本內容進行審查,原則上不會主動比對外文本與中文本的內容,只有在認為中文本內容可能超出外文本所揭露之技術範圍時,才會比對兩者之內容差異。若中文本語意不明或不合理時,由前後文內容或依該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可判斷者,審查時無須比對外文本,僅通知申請人提出一般修正。若依中文本無法判斷其正確內容時,亦無須比對外文本,該申請案會被以違反專利法第26條規定為由,通知申請人進行申復。

因外文本是取得專利申請日的依據,即專利實體要件「新穎性」、「進步性」、「擬制喪失新穎性」以及「先申請原則」的判斷依據是根據此日期作標準,故中文本的內容不可超出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若中文本超出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應以訂正本取代訂正前之中文本。因外文本使用的外文種類不同,於審查必要時,專利專責機關會通知申請人提出中文本與外文本的比對說明;申請人提出誤譯訂正時,也應提供比對說明供審查人員作參考。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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