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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說明書之構成所需文件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袁嘉瑩

一、發明名稱(title of the invention)

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十一項規定:發明或新型名稱,應與其申請專利範圍內容相符,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因此,發明名稱應簡單寫出發明的特點及申請專利之標的。

二、發明摘要(abstract of the invention)

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發明或新型摘要,應敘明發明所揭露內容之概要,並以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主要用途為限;其字數,不可超過二百五十字為限;有化學式者,應揭示最能顯示發明特徵之化學式。發明新型摘要,不得記載商業性宣傳詞句。

三、發明說明(field of the invention)

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發明或新型說明,應敘明發明所屬之技術領域、先前技術、發明內容、實施方法及圖式簡單說明。

(一)發明所屬之技術領域(description of the related art)

簡單寫出發明應用在哪一領域。

(二)先前技術(background of the invention)

說明本發明的動機,就申請人所知先前已知技術,提出這些已知技術之缺點及無法達成之目的。

(三)發明內容(summary of the invention)

發明或新型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

(四)實施方法(detailed description of the invention)

就一個以上發明或新型所欲解決之實施方式加以記載,必要時得以實施例說明;有圖式者,應參照圖式加以說明。

(五)圖式簡單說明(brief description of the drawings)

看圖說故事,配合圖式詳細說明該發明之具體實施例。

四、申請專利範圍(claims)

專利申請範圍可分為:物的請求項及方法請求項,物的請求項包括物質物品、設備、裝置等。方法請求項包括製造方法、處理方法、使用方法及特定用途的方法等。請求項又分為獨立項及附屬項。

(一)獨立項

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獨立項應敘明申請專利之的及其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其中技術特徵在物的發明中是指其結構特徵,在方法發明中則為實施之條件及步驟等特徵,而必要的技術特徵,則是指申請專利之發明為解決問題所不可或缺的特徵技術。

(二)附屬項

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附屬項應敘明其所依附之項號及申請標的,並述明所依附請求向外之技術特徵。解釋附屬項時,應包含所依附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由於附屬項包含所依附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所以,附屬項也是被依附之請求項的特殊實施方式,其中申請專利範圍必然落在被依附之請求項的範圍內。

參考資料 :

1.專利法施行細則,(民國 99 年 11 月 16 日修正)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8。

2.魯明德,解析專利資訊(第三版),全華,2010年,第203-218頁。

3.廖和信、陳啟桐,發明專利申請及說明書撰寫-機械、電子、軟體,智慧財產

培訓學院教材,2009年,第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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