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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設計專利侵權比對之注意事項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美術創作之保護

按專利法第121條第1項「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
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著作權法第
5條1項第4款
及智慧財產法院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63號民事判決之意旨
「所謂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
(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依上開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美術創作得同時受設計專利權與著作權之保護,
準此,本文將淺談及整理設計專利侵權比對之注意事項。

 

、本文整理

實務上判斷著作權是否受侵害之要件有二,即接觸與實質近似。

於判斷「美術著作」此等具有藝術性或美感性之著作是否抄襲時,

特加注意著作間之「整體觀念與感覺」,

應以一般理性閱聽大眾之反應或印象為判定基準

而非由具備專業知識經驗人士以鑑定方法判斷之必要。[1]

 

按智慧財產局所擬之專利侵害鑑定要點及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著訴字第62號

民事判決之意旨所揭示之設計侵害鑑定流程[2],其中判斷該設計之技藝內容時

(如新穎性、進步性時),應以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水準

先就待鑑定物品之技藝內容進行解析,並排除功能性設計。

而於判斷設計的視覺性設計整體是否相同或近似,則應以普通消費者之水準

另外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著訴字第62號民事判決亦援引「大發明大保護,

小發明小保護,無發明則不保護」之原則,如就已經開發成熟之系列產品,

僅就既有物品改良設計之新式樣,因其已開發成熟,市場同類商品多,

可援為創作參考,因非先創設計故所須創意較低,所耗資源較少,

其設計的近似範圍應予適當設限,否則會造成過度之保護,

他人所設計商品易落入其近似範圍,動輒得咎,而不利於社會工商發展。

 

綜上所述,設計專利本質為專利,仍需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與著作權不同,

故相似侵權比對時,應先判斷是否有新穎性及進步性;

又發明或新型專利係技術上之創新與設計專利係保護視覺性之創作也有本質上

之差異,故設計專利之侵權判斷,就新穎性與進步性而言,

並未如發明或新型專利所要求之創作高度;

而就待鑑定之物是否與系爭設計專利相似,則是採整體視覺性之判斷,

其標準應以普通一般人,而非以該領域之專業人士為斷。

且設計專利之權利範圍排除功能性設計,故亦無均等論適用之必要。

同時在比對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是否相同/近似時,

系爭專利圖面上被認定是功能性設計的部份,也會被排除不予比對。

 

[1]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專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

[2]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著訴字第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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