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科技爆炸、網路無國界的時代,發明人於各國申請專利已成為重要趨勢。於不同國家申請專利,由於存在一定空間距離、又各國程序規定不盡相同,且將中文說明書正確地翻譯成官方指定語言需要耗費一段時間,因此發明人必須熟知專利法中的「國際優先權」,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運用國際優先權之前,應先瞭解其基本要件。依我國專利法之規定,申請人在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稱WTO)會員或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第一次申請專利,以該外國申請之專利申請案為基礎,於12個月(新式樣為6個月)期間內在我國就相同技術申請專利者,申請人得主張該外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優先權日,作為判斷該申請案是否符合新穎性、擬制喪失新穎性、進步性及先申請原則等專利要件之基準日。主張國際優先權者,需於申請專利的同時提出聲明,惟現行專利法規定,倘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申請專利同時主張優先權,或因申請書中未載明法定聲明事項,或未檢送證明文件而被視為未主張優先權者,得於最早優先權日後十六個月內,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專利法第29條第4項參照)。應注意者,關於申請人因遲誤法定期間而申請回復原狀者,現行專利法已於第17條第2項明文排除對於國際優先權之適用。

   此外,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6條之規定,優先權證明文件須為正本,若申請人於規定期間內所檢送之優先權證明文件為影本,專利專責機關有義務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齊備者,則視為未主張優先權。惟,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已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者,得以載明正本所依附案號之影本代之;或者,優先權證明文件經專利專責機關與該國家WTO會員之專利受理機關已為電子交換者,視為申請人已提出。

   綜上,確認並把握優先權法定期間為主張國際優先權之專利申請人首要任務之一,優先權證明文件亦須準備齊全,其餘更詳細審查要件與規定,申請人可自行參考台灣專利法、專利法施行細則以及專利審查基準,以使主張優先權之專利申請案能夠順利審查。

 

參考

1.台灣專利法

2.專利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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