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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言-在專利法中,國際優先權是一項在不同國家間有效保障申請人研發成果的權利。此權利使申請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內以第一次申請案(母案)的申請日為後申請案(子案)審查基準起始日期,且後申請案(子案)的專利要件的判定也是以第一次申請案(母案)的申請日為審查判斷之依據,但後申請案(子案)的專利有效期限則以後申請案(子案)的申請日為起始日。

    由來-其制度起源於保護工業財產權之巴黎公約,其於1833年由11個國家簽署,目的是在一定時間內保護申請人為其所擁有的創作發明申請國際保護,減輕專利權的屬地主義原則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國際優先權是因應專利有屬地主義原則的限制而發展的權利,此權利使發明人的專利不會因為在一個國家提出專利申請案後,而被其他發明人在其他國家搶得先申請的機會。

    現況-台灣產業大舉西進大陸,因此對於在台灣與大陸兩地主張國際優先權以保障發明人之研發成果就顯得相當重要。在大陸專利法中第二十九條:「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中保障了申請人的國際優先權,但是在政治上大陸認為台灣是大陸的部份屬地不是一個國家,因此大陸不承認台灣申請人在兩岸之間所主張的國際優先權,而且在申請文件上也不接受含有中華民國之字樣。同樣地,台灣專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向中華民國申請專利者,得主張優先權。」中明確指出台灣准予申請人國際優先權之主張需建立在兩國的互惠原則上,因此台灣也無法給予大陸申請人主張國際優先權之權利。

    所幸,為保障兩岸人民申請專利之權益,促進兩岸經濟、科技與文化發展,雙方透過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已於2010年11月22日起正式受理雙方所主張專利優先權之申請案件。自2010年11月22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為止,大陸受理臺灣優先權主張專利共7,213件、商標65件,臺灣受理大陸優先權主張專利共4,925件、商標238件。在兩岸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後,可有效保障申請人研發成果。

 

 

 

參考文獻

台灣專利法

魯明德,解析專利資訊,第三版,第131頁至第139頁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h/NodeTree.aspx?path=3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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