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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光學案的說明書中,常常會有主張角度範圍的申請專利範圍,例如A結構與B結構之角度為15~30度以達成C功效。然而,專利法中又規定,申請專利範圍必須為發明說明或圖式支持,在這種情況下,若是要將所有角度的實施例列示在說明書中,那麼將會有無限多種實施例需要說明,在這種情況下,說明書該如何撰寫?

在談到如何撰寫該說明書之前,先就旁觀者觀點看98年度行專訴字第124號之判決。該案所發生之情況就如同前段所提,發明專利之申請人在申請專利範圍中主張一角度範圍之技術特徵,然而,卻在實施例中僅舉出了一或幾個特定角度,因此,專利局認為該發明專利不符專利法第26條第23項之明確性規範。

至於法院之判決呢?法院認為,可實施性要求申請時之說明書必須充分且完整地揭露,足使在此技術領域內之一般人士,可以製造及使用該請求之發明,而毋須過度之實驗。只要該技術領域中之一般人士,依據說明書所載內容,經由例行性、一般性之實驗,即便必須實驗多次,但仍係於說明書所載之可能範圍內所為之實驗,仍非屬過度的實驗。因此,法院在該案之判決中,認為雖然說明書僅揭露了幾個特定角度的實施例,在基於毋須過度實驗的判定原則之下,仍可具有可實施性的要件。

雖然該案之判決最終是有利於專利申請人,然而,此種寫法並無法保證每次都可以順利得到智慧局或是法官的認同,對於一件發明專利的撰寫者來說,除了要盡可能的主張最大的申請專利範圍之外,更要盡可能的避免此種非新穎性或非進步性上的核駁。所以,回到本文最一開始的疑問,該如何避免這樣的事情發生?也就是該如何撰寫主張範圍的技術特徵的說明書呢?

理論上而言,在說明書的掲露中,說明書中要盡可能的說明此一邊界條件限定之原因為何?以本文一開始之15~30度之舉例而言,為何要選擇15度及30度為邊界條件,若是超出的話又會造成甚麼效果?或是會因此產生效果下降?藉由這些說明,就可以減少審查委員認為不明確的疑慮。另外,在15~30度之間可以取一較佳或更佳範圍,甚至於是某一特定角度,接著在實施例的說明中,強調在15~30度的範圍中,皆可經由該實施例的教示,得到所欲達成之功效。雖然,申請人有可能只是簡單的認為15~30度可以有較佳效果,或是從幾個可達成功效的實際例中稍稍擴大欲保護之範圍,但是為了明確性之需求,適當的解釋選取此一角度之原因將會是有幫助的。

        

參考資料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24

專利審查基準

台灣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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