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可見申請專利範圍乃主張專利法律權力時的最前線。從積極面來看,申請專利範圍應能夠盡量以上位的角度來解釋其涵蓋範圍,以收將專利權最大化之效;消極面來說,申請專利範圍至少也要能夠保護到發明人的實際發明。因此撰寫專利說明書時,了解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格式相當重要。

申請專利範圍的撰寫要能夠以最簡潔的文字來描述所欲主張的專利權範圍,因為所有的描述文字都可能對申請項的權利範圍構成限制條件。專利法上雖然並未規定固定格式,但歸納起來有幾種較可行且常用的撰寫方式,以下將一一作說明。

一段式

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六項規定,「獨立項或附屬項之文字敘述,應以單句為之;其內容不得僅引述說明書之行數、圖式或圖式之元件符號。」也就是說每一條獨立項都要能夠單獨作語意上的解釋,而每一條附屬項合併於其依附的獨立項也要能夠單獨解釋。最直接的方式是以一整段的方式,將所有的申請專利範圍構成要件包含其中。例如:

一利電子電路,包括一放大器、一回授單元及一參考電壓,其中該放大器將其兩端輸入端之電壓訊號差值放大並轉為一輸出電壓訊號反應於其輸出端,該回授單元耦接於該放大器之輸出端與其中一端之輸入端,並利用切換電容器電路將該輸出端電壓訊號作處理並回傳至該其中一端之輸入端;該參考電壓則耦接於該放大器另一端之輸入端。

二段式

二段式又可稱為吉普森式(Jepson Type Claim),其原則可參考專利法第十九條規定,「發明或新型獨立項之撰寫,以二段式為之者,前言部分應包含申請專利之標的及與先前技術共有之必要技術特徵;特徵部分應以「其改良在於」或其他類似用語,敘明有別於先前技術之必要技術特徵。」「解釋獨立項時,特徵部分應與前言部分所述之技術特徵結合。」因此以二段式來撰寫時,必須先確定標的中的先前技術部分,並撰寫於前言,然後以一連接詞,如「其改良在於」,來定義該專利的新技術特徵。這種撰寫方式基於法條的規定,會明確定義出屬於先前技術的技術特徵部分,因此實務上的可利用性見人見智,並沒有一個定論。以下為一範例:

一電子電路,包括一放大器、一回授單元及一參考電壓,其中該放大器將其兩端輸入端之電壓訊號差值放大並轉為一輸出電壓訊號反應於其輸出端,該回授單元耦接於該放大器之輸出端與其中一端之輸入端,該參考電壓則耦接於該放大器另一端之輸入端;

其改良在於該回授單元利用切換電容器電路將該輸出端電壓訊號作處理並回傳至該其中一端之輸入端;

三段式

三段式的撰寫方式將權利請求項分為三個部份:前言(preamble)、請求主體(body of claim)、以及結尾的功能子句(whereby clause)。以下為範例:

一電子電路,具有一提供穩定電壓源的輸出端,該電子電路包括:

一放大器,具有二輸入端以及一耦接於該電子電路輸出端的輸出端,該放大器將其兩輸入端之電壓訊號差值放大並轉為一輸出電壓訊號反應於其輸出端;

一回授單元,耦接於該電子電路輸出端與該放大器其中一端之輸入端,並利用切換電容器電路將該輸出端電壓訊號作處理並回傳至該其中一端之輸入端;及

一參考電壓,耦接於該放大器另一端之輸入端;

藉此,該回授單元以切換電容器電路進行訊號處理,以達結省空間與成本的目的。

多段式

此法將各專利要件一一列出並敘述其相對應之關係。例如:

一電子電路,包括:

一放大器,具有二輸入端以及一輸出端,該放大器將其兩輸入端之電壓訊號差值放大並轉為一輸出電壓訊號反應於其輸出端;

一回授單元,耦接於該輸出端與放大器其中一端之輸入端,並利用切換電容器電路將該輸出端電壓訊號作處理並回傳至該其中一端之輸入端;

一參考電壓,耦接於該放大器另一端之輸入端;

手段/步驟附加功能式

即「means plus function」或「step plus function」。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八項規定,「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其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得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應包含發明說明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此法將專利各要件以手段或步驟附加功能的方式加以描述,包括其連接關係,而非以較具體之結構材料、以及執行步驟所需的動作來敘述;但是法條上明定這種寫法必須對應發明說明中的實施方法及其均等範圍,因此權利範圍不免受限。以申請中華民國專利而言,實務上一般是避免這樣的敘述方式。

連接詞

連接詞用以承接前言與主文,可分為三種表示方式:開放式、中間式、以及封閉式。

開放式連接詞通常以「包含」表示之,英文可譯為「include」、「comprise(comprising)」、或「comprising essentially of」。表該專利要件至少包含了主文中的元件或步驟。例如A包含B、C和D,即表示B+C+D+X都可做為A的組成方式,其中X可為任意元件或步驟。

中間式連接詞通常以「必包含」表示之,英文可譯為「consist(consisting) essentially of」、表示除了主文中的元件或步驟,可以再加入其他的要件而仍包含於專利範圍之內,但重點是該要件不能改變原來專利主體所具有的特性。

封閉式連接詞通常以「僅包含」表示之,英文可譯為「consist of」、「be composed of」,意指該專利主體剛剛好由主文中所描述的元件或步驟所組成,不能多也不能少。

附屬項的敘述

附屬項依附於獨立項而增加或限制專利主體的構成要件,因此權利範圍比獨立項來得小,表面上看似沒有存在的必要,但確有其實務上的功能;例如在專利審查過程當中,若審查官認為獨立項權利範圍太大而欲核駁之,此時附屬項便提供了一個可供修正的參考;另外,附屬項能針對獨立項的某一特定應用領域作補充,因此在商業手段上提供了一個很好的依據;附屬項的存在也能使獨立項中的專利構成要件更為具體而容易受人理解。

附屬項的敘述一般可分為三個目的:一、對獨立項中的某些構成要件做更進一步的定義,藉以說明某構成要件可能的實施方法;二、新增構成要件,例如獨立項中組成為A+B+C+D,附屬項的組成則為A+B+C+D+E;三、多項附屬項,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依附於二項以上之附屬項為多項附屬項,應以選擇式為之。」例如:「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或第2項所述之……」,其中「或」字的使用即法條中規定的選擇式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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