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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專利介紹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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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25

 

 

一、前言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102 年 1 月 9 日發布「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四章」修訂,對於修正之後增修了哪些規定,在此列舉其內容,並比較前後之差異。

二、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四章生物相關發明修正要點:
(一)在「1.前言」一節中,參考近期修正之相關發明審查基準新增「本章所列舉之實例,僅係為說明本基準而設,並非說明書撰寫之範本,而且僅在所說明的特定議題上有其意義,不能據此推論該實例已經符合其他專利要件。」之敘述。

 


(二)在「3.1申請標的之範疇」一節中,新增「生物相關發明之申請標的,…,形式上為用途的請求項應視為相當於方法請求項」。同時於(7)基因、(9)蛋白質、(10)抗體、疫苗之例示增列形式上為用途的請求項。

 

(三)在「3.3.1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一節中,依據行政院基因改造產品跨都會工作小組之統一規範用語,將「轉殖基因」之敘述修正為「基因改造」。

 

(四)在「4.說明書」一節中,配合新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修正說明書應載事項。同時配合修正後之專利法,將「可據以實施」之敘述修正為「可據以實現」。

 

 

 

(五)在「4.1說明書的記載原則」一節中,依新版專利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及解釋,將原基準「4.1.3生物材料之記載」部分置於「充分揭露而可據以實現申請專利之發明」項下。並將「可據以實現要件」下分列為「微生物/其他生物相關發明之記載」,並導入「能夠製造」、「能夠使用」概念予以說明。

 

 

 

(六)在「4.2.2生物材料之寄存與提供」一節中,配合新專利法第27條做內容之修正,並配合新修正「生物材料寄存辦法修正草案」第7條之規定,存活證明已包含於生物材料所開具之寄存證明中,而將其敘述內容予以修正。

 

 

 

(七)在「4.2.4寄存資料之記載」一節中,將標題刪除「取得來源」,且「無須寄存生物材料者,應註明生物材料取得之來源」部分予以刪除,同時,因對於申請人應檢附寄存者已同意申請人於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引述所寄存之生物材料之證明文件規定並無必要,故將4.3.5一節刪除。

 

 

 

(八)在「4.4.1寄存生物材料之修正」一節中,將原來「實質變更」之敘述修正為於總則第六章修正所稱之「超出」及「引進了新事項」的敘述方式,並依審查基準總則內容將第3段修正為「…除非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從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敘述可直接且無歧異的推論出該性質外,否則該修正被視為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引進了新事項」。

 

 

 

(九)在「5.1請求項之記載方式」一節中,例示(1)基因及例示(6)蛋白質中「『多個』胺基酸…」之界定不夠明確,故將其修正為「一種將界定於(i)之胺基酸序列進行1至『x個』胺基酸之取代、刪除或添加後…。」。

 

 

 

(十)在「6.2新穎性」一節中,(7)重組蛋白質之「醣鏈」修正為「糖鏈」。

 

 

 

(十一)在「6.3進步性」一節中,依專利法第22第2項,將「是否為顯而易知」修正為「是否依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並依專利審查基準總則第三章3.4.2.1進步性判斷因素,將「無法預期之有利效果」修正為「無法預期之功效」。

 

 

 

(十二)在「7.發明單一性」一節中,參照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1、2、3項及基準總則第四章1.文字予以改寫,並將「相同或相對應的技術特徵」修正為「相同或對應的特別技術特徵」,將「特定技術特徵」修正為「特別技術特徵」,並進一步定義「特別技術特徵」及「有所貢獻之技術特徵」。

 


三、結語
此次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四章生物相關發明已按102年1月1日生效施行之新版專利法做出修正,是故,專利權人或申請人應注意新專利法施行後所造成之各種權利影響。

 

 

 


參考資料

 

修訂「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十四章」,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318919&ctNode=7127&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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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19

 

一、前言

 

依據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於102115日簽署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智慧局與日本特許廳定於10212 2日開始進行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訂定「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2122日生效,申請人以日本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作為優先權主張之基礎案向台灣申請發明或新型專利,或以台灣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作為優先權主張之基礎案向日本申請發明或新型專利者,可以申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不需要再提送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

 

 

二、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條文要點摘要:

 

() 為揭示本作業要點之訂定目的訂定第一條:「為強化臺日合作關係、便利申請人主張優先權及提高審查效率,並執行專利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 為明定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之定義及適用範圍訂定第二條:「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係指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與日本特許廳(以下簡稱特許廳),透過相互合作,以電子交換方式相互取得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之作業。本作業要點所稱專利,僅適用於發明或新型專利,不適用於設計專利。」
 
(
) 第三條訂定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1.「第一局:係指申請人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為主張優先權基礎案之申請局。」

2.「第二局:係指申請人已在第一局提出專利申請後,又就相同創作提出專利申請並主張第一局之專利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之受理局。」

3.「存取碼(Access-Code):係指由第一局所核發,可取得申請人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申請案電子檔,確認其申請案號、申請日、專利類別等資料之案件代碼。」

 

() 第四條訂定智慧局作為第一局時之作業流程。
 
(
) 第五條訂定智慧局作為第二局時之作業流程。

(
) 訂定第六條說明未能依本作業要點規定,取得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檔之補救方式:

 

1.因網路傳輸系統故障或郵寄失誤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因素造成者,由智慧局或特許廳以排除故障、補寄等方式補救之。經補救後,視為申請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2.因申請人提供之存取碼或基礎案申請案號有錯誤等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因素造成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二個月內補正正確存取碼或基礎案申請案號,或補送紙本優先權證明文件;屆期未補正或未補送者,視為未提出優先權證明文件。

(
) 因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案件之申請日,並不限於本要點施行日之後,故明訂第七條:「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於本作業要點施行日之前者,亦得依本作業要點辦理之。」
 

 

 

 

三、結語

 

此次「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條文」已中華民國102122日生效,是故,專利權人或申請人應注意新作業要點條文施行後所造成之各種權利影響。

 

 

 

 

 

 


參考資料

 

訂定「臺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94908&ctNode=7452&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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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19

 

一、前言

 

專利規費收費準則於70年10月2日訂定發布,前後歷經十次修正,基於「使用者付費」及「建立合理收費機制」之原則,專利申請所產生之費用應合理反映在規費上,各項專利申請,尚有發明再審查、發明及新型之舉發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均係針對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逐項進行比對,其費用之收取亦應採行依請求項數逐項收費,以符合「建立合理收費機制」之精神,並與國際規範相調和。

本次修訂乃因應102年1月1日施行之新版專利法修正與配合實務需要而修正,對於新修正之後增修了哪些規定,在此列舉其修正內容,並比較前後之差異。
 

 

 

二、「專利規費收費辦法修正條文」修正要點:

 

(一) 配合專利法修正,修正法規名稱「專利規費收費準則」為「專利規費收費辦法」。
 
(
二) 修正發明再審查、發明及新型之舉發及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申請費之規費收取方式,採行依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數逐項收費,以此修正條文第二條與第五條。

 

(三) 為配合專利法修正,增訂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申請誤譯之訂正、依專利法第一百五十六條或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申請改為物品之部分設計或改為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之申請費,並以此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五條與第六條。

 

(四) 修正條文第二條修正摘要:

 

1. 配合專利法將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獨立於說明書之外。

 

2. 新增第四款,配合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增訂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之申請費。

 

3. 新增第五款,配合專利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增訂申請誤譯之訂正之申請費。

 

4. 修正條文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配合專利法第八十四條將「特許實施」一詞修正為「強制授權」。

 

5. 新增第五項,取得專利權之發明專利,申請人得以誤譯之訂正為由申請更正,如有其他更正事由,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亦得併同提出更正申請,此種情形,僅收取一筆申請費。
 
(
五) 新增修正條文第三條:被主張國內優先權之發明先申請案及發明申請案申請改請者,在下列條件下,可申請退還審查費用:

 

1. 撤回申請案。

 

2. 依專利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或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三十條規定視為撤回。

 

3. 改請。
 
(六) 修正條文第五條修正摘要:

 

1. 新增第二款,配合專利法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增訂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之申請費。

 

2. 新增第三款,配合專利法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增訂申請誤譯之訂正之申請費。

 

3. 新增第三項,取得專利權之新型專利,申請人得以誤譯之訂正為由申請更正,如有其他更正事由,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準用第三十八條規定,亦得同時提出更正申請,此種情形,僅收取一筆申請費。

 

(七) 修正條文第六條修正摘要:

 

1. 配合新版專利法,修正「新式樣」為「設計」。

 

2. 新增第二款,配合專利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增訂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之申請費。

 

3. 新增第三款,配合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增訂申請誤譯之訂正之申請費。

 

4. 第八款配合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修正「圖說」為「說明書及圖式」。

 

5. 新增第三項:取得專利權之設計專利,申請人得以誤譯之訂正為由申請更正,如有其他更正事由,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一條準用第三十八條規定,亦得同時提出更正申請,此種情形,僅收取一筆申請費。

 

(八) 修正條文第八條:為明確規範各項變更事項之申請費,明定收取變更規費之收費事項、收費金額及方式。

 

(九) 修正第十一條條文為:「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三、結語

 

此次「專利規費收費辦法修正條文」已按102年1月1日生效施行之新版專利法做出修正,是故,專利權人或申請人應注意新專利法施行後所造成之各種權利影響。

 

 

 

 

 


參考資料

 

「專利規費收費辦法」業於101年12月22日修正發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318906&ctNode=7452&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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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18

 

一、前言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於91年6月21日發布施行,並於92年12月10日修正,93年7月1日施行,為配合專利法於100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故修正本辦法,對於新修正之後增修了哪些規定,在此列舉其修正內容,並比較前後之差異。

 


二、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修正修正要點:

(
一) 配合專利法修正,修正授權條次,修正第一條為:「本辦法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二) 為避免與專利法之專利申請人混淆及統一用詞,將「申請人」、「寄存者」修正為「申請寄存者」;並配合專利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將「專利代理人」修正為「代理人」,並以此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

(
三) 為配合新保存技術之發展、現行實務作業及案例,修正寄存方式、所用容器規格、相關用詞及書表等。修正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附表一至三、五。

(
四) 配合專利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採寄存證明與存活證明合一之制度,修正相關條文之文字;並將現行申請存活試驗報告應繳納費用併入寄存費用,及增訂撤回寄存、生物材料確認不存活時,得申請退費之規定。以此修正本辦法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

 

 

 

(五) 第五條新增第四款:「其他應寄存之生物材料,應寄存之數量由寄存機構認定。」,明定其他應寄存之生物材料應寄存之數量,由寄存機構認定,例如,寄存種子者,應寄存至少二千五百個,並平均分裝於一百袋。

 

(六) 第六條按寄存機構並無須測試特性,亦無從了解生物材料是否退化,且實務上並無相關案例,故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四款「退化」之規定。

 

 

 

(七) 第十一條第二項因應實務上之需求增訂撤回寄存時,該生物材料除銷燬外,亦可交還申請寄存者,故新增「…,寄存機構應將該生物材料銷燬或交還申請寄存者,…」。

 


(
八) 因進行存活試驗需使用成本較高之宿主試驗,故將噬菌體應繳納費用由新臺幣二千四百元提高為四千八百元,並以此修正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
九) 為保障申請人權益,增訂新舊寄存證明書過渡適用之規定,新增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本法修正施行前申請寄存生物材料,而於本法修正施行後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者,發明專利申請人於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期間內檢送之寄存證明書未包括存活證明時,應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補送存活證明,屆期未補送者,視為未寄存。」

 


(
十) 修正第二十五條為:「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三、結語

 

此次「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已按102年1月1日生效施行之新版專利法做出修正,是故,專利權人或申請人應注意新專利法施行後所造成之各種權利影響。

 

 

 

 

 

 

參考資料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業經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以經智字第10104607580號令修正發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318875&ctNode=7452&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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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17

 

一、前言

 


專利年費減免辦法自民國83530日發布施行,其間曾為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施行日期為9576日。為因應於10211日施行之新版專利法及配合實務需要,本辦法應配合修正,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專利法修正援引條次及相關適用規範。(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五條)

 

二、配合專利法本次修正,明定與專利法同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九條),

對於新修正之後增修了哪些規定,在此列舉其修正內容,並比較前後之差異。

 

 

二、專利年費減免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要點:

 

() 第一條修正:為配合專利法修正,故修正授權訂定之條文為:「本辦法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五條修正:按新版專利法修正「第八十二條規定」為「第九十四條規定」。並配合專利法修正後援引條次及文字,修正「加倍補繳專利年費」為「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

 

() 刪除第八項:按本條規定前係配合本辦法自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得減免專利年費者,其就尚未到期之專利年費得申請減免之配套過渡適用規定,現行已無必要,故刪除之。

 

() 修正第九條為:「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三、結語

 

此次專利年費減免辦法已按102年1月1日生效施行之新版專利法做出修正,是故,專利權人或申請人應注意新專利法施行後所造成之各種權利影響。

 

 

 

 

參考資料

 

 

「專利年費減免辦法」部分條文業於1011129日修正發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318907&ctNode=7452&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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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所 專利工程師李致遠

2012-12-26

前言

國際專利文獻眾多,為了能迅速、有效地查詢和使用專利文獻,對於專利文獻進行有系統的組織和整理會是十分重要的,國際專利分類便是為此而生。以下簡介國際專利分類法的基本特性。

 

要件

一、符號簡單

使用英文和阿拉伯數字等簡單符號混合表示以方便辨識使用。

二、完整的相關索引

除了基本分類架構外,使用各種相關索引、附註等可以幫助使用者更容易找到所要資訊。

三、階層架構分明

總共分成五個階層,部、類、次類、目、次目。清楚的層次讓人容易了解相關特性並檢索所要專利。

四、清楚的範圍解釋

每個專利所包含的技術知識範圍皆不相同,在分類表中清楚明確的解釋將會幫助使用者理解發明。

五、涵蓋所有的技術領域

分類體系必須涵蓋所有技術以避免遺漏。

六、適應未來科技發展的需要

為避免未來專利遺漏,分類體系需能適應未來需要。

 

分類號賦予原則

一、功能取向

以發明本身的功能特徵作為基本分類基準,舉例來說,這個分類指可讓人們以俯臥、仰臥或坐的方式,以達到休息、治療的功能。

二、應用取向

以發明的用途或目的作為基本分類基準,舉例來說,分類號A01K 75/02 ”漁網的發光裝置指應用於魚網發光裝置的發明,但其並沒有歸屬於F21一般照明的分類。

三、功能與應用取向兼備

應用或功能取向是相對性而非絕對的,實務上會依照情況來決定兩者的比例。

 

分類編號

一、(Section)

此為國際專利分類表的最上階層,總共分為八部,以AH表示,比如:A表示人類生活必需。

二、次部(Subsection)

此分類階層僅有資訊性標題,而非真正的分類階層。

三、(Class)

此為第二階層,為技術領域作出更明確的定義,由部的分類號再加上兩位數字組成,比如:A41表示服飾。

四、次類(Subclass)

此為第三階層,再更明確地指示技術內涵,由類的分類號再加上一個大寫字母組成,比如,A43C代表鞋子相關的鞋帶。

五、(Group)

目為分類的第四階層,其內容主要限定在某一技術主題領域中,由次類的分類號再加上一到三個數字和一條斜線”/”以及數字00組成,比如說E04F 11/00代表建築物裝修工程中的樓梯、斜坡道或類似結構。

六、次目(Subgroup)

次目為分類第五階層,內容一樣是限定在某一技術主題領域,將目的分類號最後兩位改成00以外數字即是。次目仍有層次之分,圓點數量多的隸屬於前面圓點數量少的項目,如以下例:

A63H 3/40:會動的玩偶眼睛零件

A

人類生活必需

63

運動:遊戲:娛樂活動

次類

H

玩具,如陀螺、滾鐵環、積木

3/00

玩偶

一點次目

3/36

.零件:附屬物

二點次目

3/38

..玩偶之眼睛

三點次目

3/40

...會動者

A63H 3/40將解讀為會動的玩偶眼睛零件

 

參考資料

專利資訊 檢索、分析與策略  陳達仁 黃慕萱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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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所 專利工程師李致遠

2012-12-20

TRIZ(萃思原文為俄文теории решения изобретательских задач),是一種創造式的解決問題方式,認為藉由一套合理的方法引導思考,研發人員可以釐清問題的關鍵處,之後使用整理好的處理問題法則來更有效地解決研發上的問題。此理論目前已為世界許多知名企業所採用,三星在採用這套理論之後,節省了九千萬美金的研發經費並產生龐大的效益,十年內股價大漲六倍,現為世界最大的電子公司

 

起源

TRIZ理論是由前蘇聯發明家阿利赫舒列爾(G. S. Altshuller)1946年所創立,其在前蘇聯海軍專利局工作時思考,是否有可遵循的科學方法和法則,從而能迅速地實現新的發明創造或解決技術難題。在他觀察許多發明專利後,他發現任何領域的技術變革就和生物系統一樣,都存在產生、生長、滅亡等規律。因此他認為假如人們掌握相關規律,便能更有效地創造新發明、預測產業的未來趨勢。之後數十年中,Altshuller分析了世界近250萬份高水平的發明專利,總結出各種技術發展進化遵循的規律,以及解決各種技術矛盾的創新原理和法則,建立了一個由解決技術、實現創新開發的各種方法和演算法組成的綜合理論體系。

 

理論基礎

該理論認為衝突普遍存在於各產品的設計中,依照傳統使用的折衷法,無法徹底解決其衝突。TRIZ理論歸納出現實情況的各種衝突並加以分類,經由引導後研發人員可以了解到自己遭遇到的衝突隸屬那個分類,之後連結到理論中由已知發明歸納出的常用發明原理,研究人員可以藉由這些發明原理來考量具體的解決方案。以下舉會飛的毯子來說明創造性問題分析原理,其藉由將虛幻構想中的不現實部份連結其他資源,逐漸將它轉化為現實:

 

神話中有會飛的毯子。現實生活中雖然有毯子,但毯子都不會飛,原因是由於地球引力,毯子具有重量,毯子比空氣重。那麼在什麼條件下毯子可以飛? 我們可以施加向上的力,或讓毯子的重量小於空氣的重量,或希望來自地球的重力不存在。如果我們分析一下毯子及其周圍的環境,會發現這樣一些可以利用的資源,如空氣中的中微子流、空氣流、地球磁場、地球重力場、陽光等,而毯子本身也包括其纖維材料,形狀、質量等。那麼利用這些資源可以找到一些讓毯子飛起來的辦法,比如毯子的纖維與中微子相互作用可使毯子飛翔,在毯子上安裝提供反向作用力的發動機,毯子在沒有來自地球重力的宇宙空間,毯子由於下面的壓力增加而懸在空中(氣墊毯),利用磁懸浮原理,或者毯子比空氣輕。這些辦法有的比較現實,但有的仍然看似不可能,比如毯子即使很輕,但也比空氣重,對這一點我們還可以繼續分析。比如毯子之所以重是因為其材料比空氣重,解決的辦法就是採用比空氣輕的材料製作毯子,或者毯子象空中的塵埃微粒一樣大小,等等。

 

上面的分析過程,研發人員便能從問題中找到衝突點,並逐漸找到可能可以實踐的解決方案。TRIZ理論提出了如衝突矩陣、76標準解答、ARIZ等多樣工具,可供研發人員依自身情況選擇使用。

 

 

參考資料

Wikipedia:TRIZ

http://en.wikipedia.org/wiki/TRIZ

TRIZ理論 – MBA智庫百科

http://wiki.mbalib.com/zh-tw/TRIZ%E7%90%86%E8%AE%BA

中華萃思協會

http://www.triz.org.tw/web/

Classical TRIZ 的發展歷史

http://www.sdr.ebiz.tw/TRIZ/Sys_Innovation/TRIZ_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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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眾律國際法律事所 專利工程師李致遠

2012-12-19

前言

20世紀初,植物的新品種開發和育種技術逐漸受到重視,其權利保障也開始為各國討論。我國植物研發的權利保障主要是以品種權來執行,以下簡介其申請所需要件以及與專利權比較和兩者可能對於產業的影響。

 

基本要件

一、新穎性

指一品種在申請日之前,其品種出現在本國境內未超過一年,在國外,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未超過六年,其他物種未超過四年。

二、可區別性

指欲申請品種與目前市面流通的最接近品種相比,其性狀可以加以辨識和敘述。

三、一致性與穩定性

一致性指一品種特性除可預期之自然變異外,個體間表現一致者;穩定性則指一品種在指定之繁殖方法下,經重覆繁殖或一特定繁殖週期後,其主要性狀能維持不變。此兩者確保植物個體在同一世代乃至不同世代間,性狀表現均能相同。

 

品種權與專利權差異

一、創新程度

品種權強調品種的外表性狀(characteristics)必須跟現存的有差異,而專利權則要求其技術特徵的差異。專利權要求技術相較原有要有進步性,品種權則無此要求。相較起來專利權對於創新的要求較高。

二、揭露程度

申請品種權時不用將詳細描述育成或發現經過,但申請專利則需描述相關資訊。專利權對於接露的要求較高。

三、保護範圍

品種權保護的是具可區別特定性狀的植物品種本身,此指最低植物分類群內之植物群體。專利權保護任何具可專利性的植物、產物、相關方法或用途。相較起來專利權保護的範圍和自由度較大

 

品種權與專利權的產業影響討論

因為品種權與專利權的種種差異,導致兩者對於產業會有不同的影響。同樣申請一個案件,因為創新程度等要求,專利權的難度會較品種權高出許多,舉例來說,使用基本育種方法的新品種可申請品種權,但因為技術不具進步性,所以無法申請專利。又由於品種權只要是新品種就可以申請,不會去追朔過去的技術,所以對於中小型研發產業是較具彈性,舉例來說,一企業可以沿用市場上已有的優良品種來開發新品種,而不用顧忌侵權。專利權因為其保護的範圍和自由度較大,所以對於大型企業對於智財權佈局較有幫助。整體看來品種權對於以中小企業為主的市場較為友善,而專利權對於大企業則有更多的操作空間。

 

結語

近來專利法對於植物部分的開放引起社會各界不少爭議,了解品種權與專利權的特性以及對產業的可能影響,將可幫助我們釐清相關的議題並擬定最適合的策略。

 

參考資料

專利實務論   劉國讚

台灣植物品種權保護制度及現況

http://coa.cpc.org.tw/edu/class/doc/98/09807/01%E6%A4%8D%E7%89%A9%E5%93%81%E7%A8%AE%E6%AC%8A%E5%88%B6%E5%BA%A6%E5%8F%8A%E7%8F%BE%E6%B3%8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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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所 專利工程師李致遠

2012-12-19

 前言

動植物專利原本想在這次專利法修法時開放,但最後卻因為無法取得各界共識而決定不納入修法範圍,由此可以看出開放此部份似乎引起不少爭議,本文就植物部份進行相關討論。

 

世界專利法討論

WTO關於智慧財產權的規定(TRIPS)明文要求,除微生物外的動、植物以及動、植物的主要生物學育成方法不得給予專利。歐洲、中國大陸和我國專利法大致符合相關規定,美國則是認定只要是非自然產生的植物皆可為專利客體。整體來看我國專利法規定與世界潮流一致,與美國有些許差異。

 

國內產業討論

我國目前對於植物的品種研發主要是以品種權來保護。專利權是以技術特徵來作為討論主體和保護範圍,品種權則是以品種最後長出來的樣子作為討論主體和保護範圍。因此,在申請品種權時,不需要描述過去技術是怎樣來的,只要新品種和原有品種有一定程度差異即可申請,但專利權申請必須考慮過去的先前技術,互相比對後符合專利要件才可申請。舉例來說,若有一人研發出能讓汁不流出來的西瓜,其他人可以此品種繼續培育新型西瓜,只要新型西瓜和原西瓜有一定程度差異,則新型西瓜就可以申請品種權;但申請專利權不同,因為以原品種培育出的新型西瓜具有原品種的技術特徵,而要符合新穎性和進度性等專利要件的申請難度就會較品種權高。台灣植物的品種研發多為農民或中小型育苗公司,其研發大致可以達成品種權的申請,卻不易達成專利權的申請。植物專利權主要應用於基因改良作物,這是我國品種研發所不擅長,且國內食品市場較不需求的區塊。

 

結語

開放植物專利權雖對於我國國際智財佈局會有所幫助,但對於我國的植物品種研發,卻有相當程度的影響。因為我國的品種研發發展某種程度已算成熟且具有一定程度的市場,或許在開放植物專利權前,社會各界應該對於其對國內產業、國際佈局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更多討論。

 

參考資料

廣流智權年刊 2011    廣流智權事務所 編印

植物專利權開放惹爭議 學者批:獨惠跨國農企業

http://e-info.org.tw/node/69400

植物專利權修法 我恐喪糧食主權

http://www.huf.org.tw/essay/content/386

台灣植物品種權保護制度及現況

http://coa.cpc.org.tw/edu/class/doc/98/09807/01%E6%A4%8D%E7%89%A9%E5%93%81%E7%A8%AE%E6%AC%8A%E5%88%B6%E5%BA%A6%E5%8F%8A%E7%8F%BE%E6%B3%8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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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所 專利工程師李致遠

2012-12-19

前言

隨著生醫領域的研究進展,過去專注於尋找診斷、治療疾病的解決方案,已漸漸轉成尋找預防或者專一性高的個人化診療的方法。當生醫技術在處理疾病的方法逐漸改變的同時,其可專利適格性也逐漸變成一個值得討論的議題。

 

現況簡介

生醫科技在過去的發展,多以製藥、檢測儀器或是DNA的檢定與萃取為主;對於這些發明,皆是以一種新物件的概念來審視,因此在可專利適格性上並沒有什麼太大問題。然而在最近基因解碼以及電腦軟體的蓬勃發展下,當今生醫技術研究方向,是以透過各種演算法,比對基因資料庫中的遺傳密碼資訊,找出疾病與基因間的關係後,設計出一套治療方法系統,可以依照個體的不同情況施以其適合的治療。因此對於研究成果的專利申請,由過去對核苷酸本體進行專利主張,變由對於核苷酸序列的新用途(一種新方法)進行主張。在這樣的情況下,法院對於生醫技術可專利性適格性判斷標準開始出現爭議。

 

Mayo v. Prometheus案例討論

Prometheus有一種可以治療免疫引發的腸胃異常的藥物,病患吃下藥物後,可以產生一種具有療效的代謝物,但此代謝物同時也具有毒性副作用,因此Prometheus研究出可讓代謝物具有療效但又不具毒性的最佳用藥範圍並申請方法專利。其專利內容簡介如下:

1.給予病患可產生代謝物的藥物

2.偵測代謝物多寡

3.依照代謝物多寡來調整之後的給予藥物劑量

Mayo Collaborative Services一開始使用Prometheus開發出的檢測套組,但後來自行開發出檢測套組後就不使用Prometheus的產品,於是Prometheus提告。最高法院於2012年判決認為,代謝物與疾病的關聯性,即代謝物的最有效範圍,是一種自然法則,而發明的其他步驟,則是屬於相關診斷人員慣用操作,因此此方法並非可專利客體。

 

美國法院在處理可專利適格性時,常常是以M-O-T測試(Machine-or-Transformation test)為基本準則,即發明整體是否能將一物件轉換到另一種狀態或成為另一種物質。此案若以整體觀之,此方法能將原病患發生轉變以達成治療效果,應該屬於可專利客體;然則目前在生醫實務上,判定時不會把可專利適格性僅當做門檻測試,還會考量其與其他要素的交互作用,譬如其他專利要件、是否會對自然法則造成獨占。在此情況下,判定時往往會把整個案件切割成許多部分,再對各個部分進行M-O-T測試。現今生醫領域的研究成果在如此審查下,幾乎無法通過審查,如同本案,也因此造成了許多爭議。

 

結語

在此案判例下,現今領域的生醫技術專利申請,要不得以特定書寫方式進行,將方法的各步驟都寫成能通過 M-O-T測試的方式,不然便是寧願不公開其研發成果。以生醫產業研發所需龐大經費來看,在相關專利無法得到保護時,恐怕會減損相關產業的研發動力,而社會也可能因此付出代價。

 

參考資料

專利師季刊第十期(2012 七月)    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發行

WikipediaPatentable subject matter

http://en.wikipedia.org/wiki/Patentable_subject_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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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所 專利工程師李致遠

2012-12-13

專利檢索時,很多時候未必能得到預期的結果:有的時候可能會檢索到過多專利,但其精確率卻不高;有的時候卻可能檢索不到足夠的資料。合理地使用技巧可以幫助我們得到較佳的結果,以下分別介紹各技巧:

 

一、確認檢索欄位

不同資料庫的檢索欄位,其定義、功能和範圍皆不完全相同。瞭解各檢索欄位的意涵以及特性,將可幫助我們以較有效率方式得到想要結果。

二、布林邏輯運算元

利用ANDORNOT等布林邏輯運算元來串聯與檢索主題相關的數個概念集合,將可以適切地表達出欲檢索的專利範圍。

三、切截

此技巧主要用在英文字詞的檢索,使用方式為切去字頭、字尾或是單字某部份並允許可檢索到所有可以補上欠缺部分的單字。有分開放式切截或固定式切截兩種。以開放式左切截為例,搜尋”$scopic”將可能得到”microscopic””macroscopic”等單字結果。而以固定式右切截為例,搜尋”academ??”將可能得到”academic””academia”等補上兩字母單字的結果。

四、控制語言與自然語言

控制語言(controlled Language)指以明確、固定的檢索語言來進行精確分類的語言;自然語言(Natural Language)則指一般人使用的語言。控制語言在檢索時因為分類明確,所以只要找到所要的分類號,就可以想要的專利,若尚未找到所要的分類號,則可以從上層的分類號慢慢往下尋找。自然語言在檢索時較為麻煩,須先理解檢索主題概念後,提出適合的關鍵字,再用布林邏輯運算元作合理的串聯,關鍵字可依情況做上下位關聯字的調整。

五、增加、減少限制條件以改變檢索範圍

若得到資料過多,可以增加檢索欄位限制或限制年代等條件來減少資料結果;反之亦然。

六、擴展、縮小相關專利分類號、相關詞以改變檢索範圍

當檢索資料太少時,在控制語言方面,可以以平行擴展、廣義層次擴展(上推到較上位類號)相關專利分類號的方式來增加檢索範圍;自然語言方面,則可以用增加同義詞數量、使用較廣義的關鍵字等方式來增加檢索範圍。資料過多的情況類似於前者。


  

參考資料

專利資訊 檢索、分析與策略  陳達仁 黃慕萱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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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所 專利工程師李致遠

2012-12-11

 一、確定檢索主題

在有需求後,確定所需的技術領域以及所需求的資訊範圍,檢索主題訂越精確,則越可縮小檢索範圍並提高檢索精確率。

 

二、決定檢索類型

專利檢索主要分成四類,依照需求決定想要的檢索類型:

1.可專利性檢索

查明研發結果是否符合新穎性

2.專利侵權檢索

專利侵權分他人侵犯到自身以及自身侵犯到他人兩種,察明雙方的申請專利範圍後,以分析下一步是否進行談判或者告訴。

3.技術現況檢索

公司在進行研發前,調查相關領域的發展現況而進行的檢索,以此決定研發方向。

4.專利權效力檢索

判別某一專利是否存在,是否仍具保護時效而進行的檢索。此可作為專利侵權的判斷和迴避設計考量。

 

三、選擇專利資料庫

不同資料庫具有不同的特性,比如國別、付費或者免費,依照檢索需求選擇適合資料庫。

 

四、確認珍珠(主要相關專利)

理解檢索主題後,檢索者要掌握幾件主要相關的專利(即珍珠,Pearl),以此作為找尋相關專利的基礎。主要以三種方式來確認珍珠:

1.在確定檢索主題的過程中,從相關網站或書報雜誌得知的專利,經人工確認後篩選為珍珠。

2.依照初步檢索條件,檢索後經人工確認後而得。

3.在檢索者與資訊需求者晤談的過程中,由資訊需求者提供已知的相關專利。

 

五、擬定檢索策略並進行檢索

檢索時可能會找到過多不太相關的資訊,也有可能會找不到足夠的資料,因此我們可以調整我們的檢索策略,以取得我們想要的檢索結果。

1.已知書目檢索

當檢索者已知專利的某一書目資訊,比如說檢索號、專利名稱、或是專利權人,則可以以這些欄位進行特定檢索。

2.分區組合檢索

檢索者將檢索主題分為分為數個部份,之後以布林邏輯,如ANDORNOT,將主題的不同部分以適當方式組合。

3.文獻滾雪球檢索

利用珍珠的相同分類號或上層分類、引用或被引用、相同關鍵字或相同發明人等關連性來找出相關文獻,之後再以類似方法繼續找出相關文獻的相關文獻。

4.層次檢索

檢索主題中的關鍵字有分精確、狹義、以及廣義(相關)關鍵字三個層次,檢索時可依照檢索情況調整要使用哪個層次的關鍵字。

 

六、相關判斷

得到一定的檢索結果後,依照人工判斷其結果是否符合需求,分析後修正檢索策略以達更佳檢索結果。

 

 

七、確認檢索結果

判斷完後,確認檢索結果是否已經滿足檢索需求,若滿足需求,則檢索動作可以結束,若仍不足,則繼續進行先前步驟以滿足檢索需求。

 

 

參考資料

專利資訊 檢索、分析與策略  陳達仁 黃慕萱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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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人在經過嘔心瀝血的創作之後,可能會想要透過申請專利來保護自己的發明,然而,發明人在不瞭解申請專利的種種流程或細節之前提下,往往會委由專利事務所撰稿,以期得到較佳的保護效果。然而,專利事務所在撰寫完稿件之後,通常會擲回專利說明書之初稿,藉由發明人的確認來避免撰寫錯誤之技術的情事發生。此時,發明人在不瞭解專利說明書的情況下,可能會產生許多疑問,甚至於著重修改不重要的地方。爰此,本文係針對專利說明書簡要敘述。

就發明專利而言,需包含有說明書以及圖式,針對於說明書而言,根據專利法以及專利法施行細則規定具有下述規定:說明書應記載之事項,除申請專利範圍外,並應載明發明名稱、發明說明及摘要(專26.I);發明說明應敘明之事項包括發明所屬之技術領域、先前技術、發明內容、實施方式及圖式簡單說明,其中發明內容包括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專施17.I.3)。

然而,雖然發明專利中由發明名稱、發明說明、摘要等等的章節所構成,並非所有的章節皆可以用來主張專利權的範圍。審查基準中明載,「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申請專利範圍中之記載是否適切,對於專利權人權利之保護及相對於公眾利用上之限制,均具有重大意義。因此,申請人具體請求保護的發明必須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而申請專利範圍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式所支持。本節係就申請專利範圍之範疇、記載及認定予以說明。」換句話說,「申請專利範圍」可視為整篇說明書的靈魂,而「發明說明及圖式」可視為支持著靈魂的支架。

 

申請專利範圍 

實務上,常常會遇到獨立發明人或是中小企業的專利事務負責人對於申請專利範圍的文字不聞不問,卻對於圖式或發明說明的枝微末節斤斤計較。雖然,理論上說明書及圖式每個部分都應該一視同仁般的重視,但在發明完成之際的構想,卻往往因為後續的修改而偏離了焦點,發明說明中加入了過多與原技術無關之構想更是常態。或許,發明說明中揭露了較多的技術特徵有助於該件發明專利之申請,也就是於核駁答辯程序中能有較多的機會可與前案區隔,但若是此件發明完成之際的構想不足以成為與先前技術區分之技術,那麼即便該件專利透過後續的修正將申請專利範圍縮限並且成功的獲得審查委員的核准,未來若是想要用該件專利防止他人的產品侵權,也常常避免不了被舉發或被回避設計的命運。

至於申請專利範圍該如何判斷撰寫的好壞呢?其實申請專利範圍在每個專利工程師的撰寫下,並沒有一定的好壞,這就好比一個作文題目讓50個人寫,50個人所寫出來的架構及內容皆不同,但其中會有一些簡單不變的原則。首先,發明人在收到專利說明書初稿時,可以先看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的技術特徵,是否包含了發明的主要構想。舉例而言,發明人的主要構想是在杯子旁加上一把手(假設先前技術無此特徵),那麼申請專利範圍就至少需要有同等於或以上位概念描述的技術特徵出現。然而,有時候撰寫該件申請專利範圍的人可能會因為種種原因而放棄直觀的寫法,例如專利法不允許的寫法、或是用其他迂迴的寫法可有較佳的保護範圍。

在觀察到專利說明書初稿已經將發明人主要的構想寫入申請專利範圍之後,接下來就是看申請專利範圍整體是否揭露了實施該發明之必要技術特徵。同樣地,以杯子舉例,杯子至少應有一底蓋(特徵A)以及環繞該底蓋A之一側壁(特徵B),再加上前開段落所描述的把手(特徵C),此可視為實施該發明之必要技術特徵(A+B+C)

原則上,若是發明人以前述原則審閱專利說明書之初稿並認為都符合時,專利說明書的申請專利範圍基本上就不會偏離發明人的構想過多。

 

發明說明及圖式 

當發明人審閱完說明書初稿的申請專利範圍後,接著應閱讀發明說明及圖式,並且了解其內容是否有適當的支持申請專利範圍。審查基準中已明載,說明書作為技術文獻及專利文件,發明說明應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發明,使公眾能利用該發明,而專利權人能據以保護該發明。因此,發明說明形式上應敘明發明所屬之技術領域、先前技術、發明內容、實施方式及圖式簡單說明等;其內容應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發明,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該發明的內容,並可據以實施(專26.II而發明說明及圖式之內容必須足以支持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專26.III)。發明說明之記載是否已明確且充分揭露,須在發明說明、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三者整體之基礎上,參酌申請時(申請日,主張優先權者為優先權日)的通常知識予以審究。

換言之,發明說明及圖式除了要適當的支持申請專利範圍之外,還必須符合明確且充分揭露,至於何謂發明說明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係指發明說明之記載必須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內容,而以其是否可據以實施為判斷的標準,若達到可據以實施之程度,即謂發明說明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發明。其中,申請專利之發明,指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中請求保護的申請標的(subject matter)。

然而,實務上常常會遇到發明說明無法明確且充分揭露的問題,此一原因或許來自於發明人往往會保留一部分的know how」,使得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據說明書內容實施該發明,或需要過多的實驗才能實施該發明。另外也有可能是該發明揭露的不夠完整,例如將產物加熱到一特定溫度以獲得較好的機械性質,卻未告知特定溫度為何,此將使得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了解該內容。闡言之,由於專利的基本精神就是希望藉由完整揭露技術特徵,藉以促進產業發展,而不要讓多個產業朝同一發明研發而浪費資源,所以才希望明確且充分揭露發明之技術特徵。

換言之,發明人審閱發明說明及圖式時,應嘗試將自己視為不瞭解該發明之人,接著經由說明書中的申請專利範圍、發明說明及圖式的教示,思考是否可了解該發明,同時比對發明原構想是否相同,藉以避免發明原構想與申請專利之發明技術不同,並且也可以避免因沒有明確且充分揭露而導致無法實施的問題。

 

參考資料

專利法(民國100年12月21日修正,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智慧財產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70007

專利法施行細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8

 

專利審查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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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的侵害及救濟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暨法務 簡敏丞

 

    一般民法的侵權行為,只要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並造成損失,且侵害與損失有因果關係,行為人就要負損害賠償的責任。但是由於智慧財產權中的營業秘密,一旦失去秘密,企業的價值性便可能喪失。台灣的營業秘密法參照各國相關的立法例,在營業秘密法第10條明文規定了五種侵害的態樣,主要分為兩大類 :

 一、不正當方法取得、使用或洩漏

  ()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營業秘密法第二條明文規定,包括竊盜、詐欺、脅迫、賄絡、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該款主要是在規範轉得人之行為,行為人首先必須要<知悉>或是<因重大過失>而接觸到別人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使用或是洩漏之禁止行為。

  ()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

本款的情形是取得營業秘密時,可能是合法的,或是經過調查後仍然不知道該營業秘密是禁止之情況,例如,有人發函告知你說,你所使用的營業秘密是法條所禁止的,而你並未查證,也沒有採取任何行動,這樣的行為就可能被列為<重大過失>

 

二、合法取得後之不正當使用或洩漏行為

 ()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該款合法取得係指買賣、授權、委任、僱傭等法律關係。

 ()依法令有遵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本款針對法令上有特別守密義務之人,包括營業秘密法第九條所規範的公務員、司法機關之人員、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其他相關之人、仲裁人、會計師(會計師法§22)、醫師(醫師法§23)、建築師(建築師法§27)等。

 而就侵害營業秘密之救濟則分為下列三種 :

 一、民事救濟

()排除侵害請求權

簡單來說,例如被陌生人攝影、照相或是影印等方式取得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所有人當然有權利可以請公權力來排除並禁止這樣的行為,以防止該侵害行為持續擴大,並維護自身營業秘密。

()防止侵害請求權

假若有接觸公司營業秘密之員工,在該員工離職後,原公司可以發信函告知其不得使用原公司之營業秘密,或原公司直接發函給離職員工之新公司請新公司配合,亦可到法院請求發假處分命令,禁止該員工使用原公司之營業秘密。

()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旦營業秘密遭受侵害,造成具體損失,被害人在知道有侵害行為及賠償義務人起,兩年內要提出,或是自侵害行為時起,十年內要行使該項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共同侵害人時,被害人亦可以請求連帶負責。假若事後可以證明侵害人因侵害行為得到利益,被害人也可以依照民法之不當得利請求(自侵害人得利益時起十五年內須提出)。至於賠償範圍則為被害人所受損害或所失利益、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利益兩種。此外,另有針對故意行為所規範之三倍懲罰性賠償(營業秘密法第13條第2)

 二、刑事救濟

雖然營業秘密法並未規範刑事責任,但配合刑法相關之罪刑,如妨害秘密(刑法§317-§318)、竊盜(刑法§320)、侵占(刑法§335)、背信(刑法§342),以及公平交易法對於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公平交易法§19-5)

 三、行政救濟

違反上述公平交易法§19-5之侵害營業秘密行為時,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可以依當事人之請求,命令侵害人停止侵害行為(公平交易法§9-1)

 

參考資料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ch/

營業秘密法(民國 85 01 17 日公布)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28

公平交易法,(民國 100 11 23 日公布)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50002

會計師法(民國 98 06 10 日修正)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00067

醫師法(民國 98 05 13 日修正)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01

民法(民國 101 06 13 日修正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

刑法(民國 100 11 30 日修正)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請參閱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請參閱台灣高等法院第95年度上易字第548號民事判決。

曾勝珍,營業秘密法,台北,五南,2009年,第1176-8788-94161-162頁。

張靜,我國營業秘密法學的結構與展開,台北,新學林,第487-554頁。

謝銘洋,智慧財產權法,台北,元照,2009年,第338-339頁。

徐振雄,智慧財產權法,台北,新文京開發出版,2010年,第243-249頁。

陳銘祥、吳尚昆、陳昭華、張凱娜,智慧財產權與法律,台北,元照,2009年,第201-205頁。

CHIEN Min-Cheng(簡敏丞), Etude de la protection par le brevet des techniques relatives aux semi-conducteurs,半導體相關技術之專利保護,

Madame Joanna Schmidt-Szalewski, professeur émérite à l’Université de Strasbourg, Madame Shu-Yu Zeng, Professeur à l’université nationale de la défense de la République de Chine (Co-directrice),法國史特拉斯堡大學名譽教授Joanna Schmidt-Szalewski暨台灣國防大學曾淑瑜教授雙聯指導博士論文,2011年,第188-25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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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全世界各國雖然對於專利權的保護都有共同的認識,惟各國對於專利權的種類、保護年限以及申請方式都有不同的規定。以下將就目前主要專利大國的專利種類以及相關規定作一個簡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的專利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以及新式樣專利三種。發明專利的要件可以用相當多不同的面向來呈現,其可能是一個實體的物品,可能是製作物品的方法,甚至也可能是某一種物品的使用方式,只要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皆可以申請而成為一個專利。新型專利的標的為物品,且主要的重點在於本質結構諸如形狀、構造之創作。新式樣專利的標的亦為物品,但重點在於其表面上視覺呈現的方式。發明專利自申請日或主張之優先權日起十八個月後進行早期公開。國際優先權期限各為12個月、12個月以及6個月。三者專利權有效期各為自申請日起20年、10年以及12年。審查程序方面,發明與新式樣專利採實體審查,亦即會根據內容書所揭示之專利要件來決定是否有可專利性;新型專利則採形式審察,即以不與前案重覆為原則。

大陸

大陸的專利分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以及外觀設計專利三種,即分別對應到中華民國的發明、新型、及新式樣專利。發明專利自申請日或主張之優先權日起十八個月後進行早期公開。國際優先權期限各為12個月、12個月以及6個月。三者專利權有效期自申請日起各為20年、10年以及10年。審查程序方面,發明專利採實體審查,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專利則採形式審察。不同於台灣專利制度,大陸並無不同類型專利之間互為改請之制度。欲改請專利種類,需利用其國內專利優先權12個月的規定,就同一主題提出不同新案種類的申請,並主張其國內優先權為之;然前述國內優先權制度,於外觀設計專利並不適用。

美國

美國的專利分為發明專利(utility patent,相當於他國發明專利制度,國內亦有依字面翻譯為實用專利)以及新式樣專利(design patent)兩種,即分別對應到中華民國的發明及新式樣專利。發明專利自申請日或主張之優先權日起十八個月後進行早期公開。國際優先權期限各為12個月以及6個月。兩者專利權有效期自各為申請日起20年、以及公告日起14年。審查程序方面皆採自動進入實體審查,申請人無需特別請求實審。此外,美國採發明人主義,發明人恆為官方記錄上之申請人(Applicant),而被授權人(Assignee)可在遞交由發明人簽名的讓與授權書後,取得申請案於審查過程中進行回應官方意見之權利,並於專利獲准後取得專利權。由於先發明主義的影響,美國專利法中,關於新穎性之規定遠比其他國家規定來得複雜,縱使美國即將實施先申請主義,修法後的新穎性規定對於一般人而言仍為複雜。另外,美國專利在審查流程上有PA、CA、CIP、DA、RCE等多種續案之變化,也未見於大多數國家的專利制度,前述續案將另闢章節介紹。

歐洲地區的區域性專利協定

歐洲地區的區域性專利協定包含歐洲專利公約(EPC,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的發明專利及歐盟的OHIM(歐盟市場調和局)新式樣專利,即分別對應到中華民國的發明及新式樣專利。

EPC專利一直被誤稱為歐盟專利,但歐洲專利公約(EPC)的締約國是遠超過歐盟成員國。其次,歐洲專利公約(EPC)僅是建立一個共同審查平台(歐洲專利局,EPO),並非直接授與專利權,EPO針對可專利性的審查結果,將直接被締約國接受,而無需在締約國重新進行審查。EPC發明專利自申請日或主張之優先權日起十八個月後進行早期公開。國際優先權期限各為12個月以及6個月。專利權有效期發明專利為自申請日起20年。審查程序方面,EPC發明專利採實體審查。歐洲專利的申請較為特別,其根據歐洲專利公約(EPC,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的協定,申請人向歐洲專利局(EPO, European Patent Office)提出專利申請,申請語言可為英文、法文、或德文其中一種,並在EPO檢索報告公開後6個月內,提出實審請求及繳納指定國家費。申請案通過EPO的審查後,申請人必須到締約國註冊(實務上稱為進入國家階段),才能取得在該締約國的專利權,以在該締約國主張專利權。目前EPC的締約國達38國之多(source: Wikipedia),因此若欲在締約國中之多國取得專利權,這樣的管道較能節省時間與成本上的花費,同時減少語言上的障礙。

OHIM新式樣專利採註冊制,可主張國際優先權(優先權期間),OHIM新式樣專利之專利期間為自申請日起5年,但期滿得要求延長,每一次延長為5年,共可延長4次,因此最多為25年的期限。

日本

日本的專利分為特許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以及意匠設計專利三種,即分別對應到中華民國的發明、新型、及新式樣專利。特許專利自申請日或主張之優先權日起十八個月後進行早期公開。國際優先權期限各為12個月、12個月以及6個月。三者專利權有效期自申請日起各為20年、10年以及15年。審查程序方面,特許專利及意匠設計專利採實體審查,實用新型則採形式審察。

南韓

南韓的專利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以及新式樣專利三種,即分別對應到中華民國的發明、新型、及新式樣專利。發明專利自申請日或主張之優先權日起十八個月後進行早期公開。國際優先權期限各為12個月、12個月以及6個月。三者專利權有效期自申請日起各為20年、10年以及15年。審查程序方面,發明專利以及新式樣專利採實體審查,新型專利則採形式審察。較特別的是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可以相互改請,或是改請為新式樣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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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想要進行完整的專利檢索與分析,最好能對各國專利資料庫的功能有所了解。以下就目前最常利用到的美國、歐洲、中華民國、大陸、日本及韓國的官方和非官方專利資料庫進行簡介。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1]

USPTO可檢索美國1976年以後的公告專利(Issued patents),以及2001年以後的公開專利(Published patents),甚至從1790年以後的專利,只要知道專利號碼,都可以線上檢視該專利的TIFF影像檔。進階搜尋方面提供了利用AND、OR、ANDNOT(意即NOT)的邏輯運算元來產生檢索條件式,萬用字元以$代表多個字母,?代表單一字母。其雖可瀏覽全文影像檔,但是並不提供全文下載。另外,專利申請的官方申請資料、核駁答辯歷史文件等(Patent Application Information Retrieval),也都可以瀏覽全文影像檔,資料可說是相當完整。

想要免費下載美國專利全文,可以利用Google patent[2]以及PAT2PDF[3]這兩個專門查詢美國專利的網站。Google patent提供了關鍵字及專利號的檢索,每篇專利並包含了引用及被引用資訊,並可下載PDF全文。PAT2PDF則只提供了專利號檢索,並下載PDF全文。

歐洲專利局Espacenet[4]

Espacenet收錄了全世界超過90個國家的專利,所有了美國、歐洲、中華民國、大陸、日本、韓國等都在其中。進階搜尋方面提供了利用AND、OR、NOT及其他多功能的邏輯運算元來產生檢索條件式,萬用字元以*代表多個字母,#代表單一字母,?代表單一字母或沒有字母。其可瀏覽全文影像檔,亦提供全文下載。單一專利還可查詢引用及被引用專利、法律狀態(INPADOC legal status)、以及專利家族(INPADOC patent family)等資訊。

中華民國資訊專利檢索系統[5]

主要收錄了中華民國1990年(民國79年)以後的公告專利全文影像,以及2003年(民國92年)以後的公開專利全文影像;甚至也可線上瀏覽1950年(民國39年)以後的專利公報影像。進階搜尋方面僅提供了AND、OR、NOT的邏輯運算元來產生檢索條件式,而且沒有萬用字元可以使用。有提供全文下載,可查詢引用專利、法律狀態及權利異動等資訊。

中國知識產權網(CNIPR)[6]

CNIPR(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Net)收錄了自1985年以後的發明、實用新型、以及外觀設計專利的全文影像,第一次使用時在該網站上會線上自動安裝「專利說明書圖形瀏覽控件」的瀏覽器附加元件以便能線上瀏覽專利全文。高級檢索(註:進階搜尋)方面亦僅提供了AND、OR、NOT的邏輯運算元來產生檢索條件式,萬用字元為%和?,但只用於專利號檢索。有提供TIFF(註:每頁一個tiff檔案)全文下載,可查詢引證文獻(註:引用專利)、法律狀態及同族專利(註:專利家族)等資訊。

日本特許廳專利電子圖書館IPDL[7]

IPDL(Industrial Property Digital Library)收錄了日本自1971年以來的專利,包括特許和實用新案。雖可瀏覽以及下載全文,但僅限於專利號檢索,編號方式在2000年後較單純,為JPyyyynnnnnn,其中yyyy為西元年,其後六碼為專利號;2000年以前則較複雜,例如特公平yy-nnnnnn,丟示為特許專利,且已公告狀態,時間是平成yy年;特開昭yy-nnnnnn,則為公開狀態的特許專利,時間是昭和yy年。

在此官方網頁中有一個連結PAJ(Patent Abstracts of Japan)[8],該網頁收錄了1976年以來日本專利摘要之英文翻譯,1993年後之日本專利全文英文翻譯,以及1990年後日本專利之法律狀態。可用關鍵字和專利號來檢索。

韓國KIPRIS[9]

KIPRIS(Kore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formation Service)收錄了其1948年以來的專利。網頁為英文介面,提供了專利號與關鍵字的的檢索。可線上瀏覽以及下載全文,且提供將韓文專利翻成英文的付費服務。

參考資料及連結:

1.     http://www.uspto.gov/patents/index.jsp

2.     https://www.google.com/?tbm=pts&hl=en

3.     http://www.pat2pdf.org/

4.     http://www.epo.org/searching/free/espacenet.html

5.     http://twpat.tipo.gov.tw/

6.     http://www.cnipr.com/

7.     http://www.ipdl.inpit.go.jp/homepg.ipdl

8.     http://www19.ipdl.inpit.go.jp/PA1/cgi-bin/PA1INIT?1341561132493

9.     http://eng.kipris.or.kr/eng/main/main_eng.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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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資料的檢索是新技術的研發人員、專利提案人或是專利工程師都必需具備的基本技能之一。檢索相關專利的目的對於研發人員來說,不但可以避免重複的技術研發而浪費資源,有時候參考一下他人智慧的結晶,也很能刺激本身對於產品研發的靈感;另外,檢索後的分析整理,對於一家公司來說,也可能是決定其產品研發方向以及確定競爭對手或合作對象為何者的重要依據,這部份即涉及更為複雜的專利地圖製作。本篇僅就原則性的專利檢索流程與技巧來做說明。

標的選擇

首先必須就檢索標的進行分析,確定檢索方向,例如是軟體或是硬體、製程或是成品、或是某材料的製作或是應用;另外很重要的是,確定技術應用的潛在國家有那一些,如此,才能適當的選擇查詢的資料庫。

選定資料庫

一般來說,常用專利資料庫的選項依照地域性的不同,可分為美國、歐洲、中華民國、大陸、日本、韓國等等。每個資料庫的查詢方式以及資料完整性與付費原則各異,想要作有效率的查詢則需要經驗累積。至於各個資料庫的特色將另闢章節介紹。

搜集關鍵字

對於同一項技術或元件,由於某些發展歷史的原由而可能有不一樣的稱呼,例如「successive-approximated」也可能是「binary-search」、「touch-screen」也可能是「touch-panel」、「delta-sigma modulator」也可能是「sigma-delta modulator」;有些專利則可能使用縮寫來定義某項技術,利如「SAR」即「successive-approximated register」的縮寫。對於同義的關鍵字,最好能夠盡量搜集完整,並在進行檢索時利用OR的邏輯運算元寫進檢索條件式,以免造成遺漏。

擬定檢索條件式

一般資料庫中都會有所謂的進階搜尋,允許使用者利用邏輯運算元與關鍵字形成檢索條件式進行檢索。常見的邏輯運算元有AND、OR、NOT等等,另外常用的有ADJ和NEAR。ADJ表兩字需相連,且次序不能互換,例如「switch ADJ capacitor」表「switch capacitor」這個單詞;而ADJn表兩字間最多只能再插入n個字,例如「switch ADJ2 capacitor」會包含「switch and capacitor」以及「switch connected to capacitor」;NEAR以及NEARn作用類似ADJ和ADJn,不過字的次序是可以互換的。

而在英文文法中,同一個字可能有名詞、形容詞以及單複數的不同,此時可利用萬用字元將其一網成擒。例如在美國專利資料庫中檢索「capacit$」即包含常見的capacitor、capacitors、capacitance、capacitive等等。另外要注意的是,不同資料庫的萬用字元可能不同,例如可能代表多個字母的為「*」或「$」,代表單個字母的為「?」。

另外,例用特定檢索欄位,有助於將資料範圍簡化並找出關鍵的專利,利如已知某公司或是某發明人在該技術扮演重要角色,即可對其進行特定的檢索。歸納常用的檢索欄位,關鍵字檢索可利用於名稱、摘要、發明說明、申請專利範圍等;分類號檢索則有國際專利分類號(IPC)與美國專利分類號(USPC);日期相關的檢索有申請日、公告日、優先權日等;公司名和人名的檢索可用於發明人、所有權人、審查委員;最後專利號碼相關檢索有申請號、公開號、公告號、優先權號等。

瀏覽檢索結果

這個步驟需花費最多時間,但也是最重要的關鍵;瀏覽的重點除了技術分析之外,也要留意是否有檢索時遺漏的關鍵字、說明書中引用的前案是否有重要的關鍵專利或文獻、檢索前不知道的重要公司或人名、或是其他可能的專利分類號等等。這些資料都可以作為新的檢索條件,再次進行檢索,以期沒有遺漏重要關鍵專利。

資料分析及儲存

檢索資料的初期,所得到的資料量會讓人覺得有如滾雪球般越滾越大,但隨著資料分析量的累積,一旦找出關鍵點後,方向會隨之愈來愈清楚。這個關鍵點可能是以公司名、人名、專利分類號、特定關鍵字、或某關鍵專利的形式來呈現,端視不同案件而定。方向浮現之後,就容易找出歸納的點了。

最後,建議將每個步驟相關的檢索條件式、檢索結果以及搜集的資料加以記錄和儲存,以方便釐清思緒;過程記錄雖然只是一個小小的動作,但常常容易被人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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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專利申請的應用範圍涵蓋了人類生活的各個層面,因此需要一套有效的分類系統來對專利文件進行管理,以方便審查官、專利工程師與相關領域研發人員的檢索。早期各國均自行發展出獨有的專利分類系統,但隨著國與國之間的交流愈趨頻繁,互不相容的專利分類系統開始造成了國際間審察與資料交換的困難,尤其是歐洲的環境,在一塊大陸上同時存在著相當多的國家,彼此生活習習相關,資訊交流頻仍。有鑑於此,歐洲在1971年根據Strasbourg協定,制訂國際專利分類碼IPC(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並於1975年10月7日起生效,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管理。起初每5年更新一次,直到2000年時為第7版。但隨著人類科技的加速度進展,以及人類活動的複雜化,5年一次的改版顯然已無法因應實際的需求,因此從2006年開始,IPC的更新改為核心版(core level)和進階版(advanced level)兩個部份。核心版每3年更新一次,版本編號只包含生效西元年份,例如IPC-2006,IPC-2009;進階版則每3個月即更新一次,主要是增加或修改較細的次目部份,以便能夠即時地反應最新科技技術發展,但需相容於核心版,版本編號包含生效的西元年月份,例如IPC-2008.01。不過從2011年起,核心版與進階版的的分版方式又被取消,目前IPC只有單一版本,且編號包含生效的西元年月份,最新的版本是IPC-2013.01,將於2013年1月1日起生效。

IPC為五階階層的分類結構,分為部(Section)、類(Class)、次類(Subclass)、目(Group)、次目(Subgroup)五階。部階將所有的應用領域分為八大項:A部為人類生活必需,即食衣住行;B部為作業、運輸;C部為化學、冶金及相關組合技術;D部為紡織、造紙;E部為固定建築物,包含大型的建築、設施以及採礦;F部為機械工程、照明、供熱、武器、爆破等;G部為物理,包括計算、軟體;H部為電學。

例如以美國專利US8094135的分類號為例:G06F 3/045。G部為物理(Physics),06類為計算、計數相關(Computing; Calculating; Counting),F次類為電子數位資料處理(Electric Digital Data Processing),3目為輸入、輸出以及功能元件的互相連接(Input, Output; Interconnections between Functional Elements),045次目為利用電阻元件,例如利用一個連續性的表面或是利用兩個平行的表面來產生接觸(using resistive elements, e.g. a single continuous surface or two parallel surfaces put in contact)。將這五階層的解釋組合起來,相關領域的人即很容易聯想到這應該是屬於電阻式觸控面版的應用,即該專利的主要應用領域。

有趣的是,即使是同一領域的應用,專利說明書上所見到的專利分類碼不見得一樣。例如美國專利US6246394與前一篇專利應用領域相同,方法也高度相關,但分類碼卻是G09G 5/00。檢查該分類碼所代表的定義(註:該專利申請日期為1998年,故應參考IPC第六版的定義,經查此分類碼的定義在最新版亦未變動),也是可以說明此專利所屬的應用領域,但比較之下卻沒有上一個分類碼來得精準了。但再參考IPC第六版,可發現其中尚未定義出G06F 3/045這個分類號,故可知當年審查委員也無從選擇這個較為精準的分類;可見這個分類號是因應該應用領域的快速成長才獨立出來的。也因此在進行專利檢索時,利用專利分類碼固然很有幫助,但卻也不能當成專利檢索條件的全部依據。

參考資料及連結:

[1] 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 guide (Version 2012) http://www.wipo.int/classifications/ipc/en/ITsupport/Version20120101/transformations/stats.html

[2]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ebsite http://www.wipo.int/portal/index.html.en

[3] US8094135,「Touch Screen Measurement Circuit and Method」by Hung-I Chen. Issued on Jan.10th,2012.

[4] US6246394,「Touch Screen Measurement Circuit and Method」by Timothy V. Kalthoff, et.al. Issued on Jun.12th,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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