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專利事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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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全世界各國雖然對於專利權的保護都有共同的認識,惟各國對於專利權的種類、保護年限以及申請方式都有不同的規定。以下將就目前主要專利大國的專利種類以及相關規定作一個簡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的專利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以及新式樣專利三種。發明專利的要件可以用相當多不同的面向來呈現,其可能是一個實體的物品,可能是製作物品的方法,甚至也可能是某一種物品的使用方式,只要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皆可以申請而成為一個專利。新型專利的標的為物品,且主要的重點在於本質結構諸如形狀、構造之創作。新式樣專利的標的亦為物品,但重點在於其表面上視覺呈現的方式。發明專利自申請日或主張之優先權日起十八個月後進行早期公開。國際優先權期限各為12個月、12個月以及6個月。三者專利權有效期各為自申請日起20年、10年以及12年。審查程序方面,發明與新式樣專利採實體審查,亦即會根據內容書所揭示之專利要件來決定是否有可專利性;新型專利則採形式審察,即以不與前案重覆為原則。

大陸

大陸的專利分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以及外觀設計專利三種,即分別對應到中華民國的發明、新型、及新式樣專利。發明專利自申請日或主張之優先權日起十八個月後進行早期公開。國際優先權期限各為12個月、12個月以及6個月。三者專利權有效期自申請日起各為20年、10年以及10年。審查程序方面,發明專利採實體審查,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專利則採形式審察。不同於台灣專利制度,大陸並無不同類型專利之間互為改請之制度。欲改請專利種類,需利用其國內專利優先權12個月的規定,就同一主題提出不同新案種類的申請,並主張其國內優先權為之;然前述國內優先權制度,於外觀設計專利並不適用。

美國

美國的專利分為發明專利(utility patent,相當於他國發明專利制度,國內亦有依字面翻譯為實用專利)以及新式樣專利(design patent)兩種,即分別對應到中華民國的發明及新式樣專利。發明專利自申請日或主張之優先權日起十八個月後進行早期公開。國際優先權期限各為12個月以及6個月。兩者專利權有效期自各為申請日起20年、以及公告日起14年。審查程序方面皆採自動進入實體審查,申請人無需特別請求實審。此外,美國採發明人主義,發明人恆為官方記錄上之申請人(Applicant),而被授權人(Assignee)可在遞交由發明人簽名的讓與授權書後,取得申請案於審查過程中進行回應官方意見之權利,並於專利獲准後取得專利權。由於先發明主義的影響,美國專利法中,關於新穎性之規定遠比其他國家規定來得複雜,縱使美國即將實施先申請主義,修法後的新穎性規定對於一般人而言仍為複雜。另外,美國專利在審查流程上有PA、CA、CIP、DA、RCE等多種續案之變化,也未見於大多數國家的專利制度,前述續案將另闢章節介紹。

歐洲地區的區域性專利協定

歐洲地區的區域性專利協定包含歐洲專利公約(EPC,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的發明專利及歐盟的OHIM(歐盟市場調和局)新式樣專利,即分別對應到中華民國的發明及新式樣專利。

EPC專利一直被誤稱為歐盟專利,但歐洲專利公約(EPC)的締約國是遠超過歐盟成員國。其次,歐洲專利公約(EPC)僅是建立一個共同審查平台(歐洲專利局,EPO),並非直接授與專利權,EPO針對可專利性的審查結果,將直接被締約國接受,而無需在締約國重新進行審查。EPC發明專利自申請日或主張之優先權日起十八個月後進行早期公開。國際優先權期限各為12個月以及6個月。專利權有效期發明專利為自申請日起20年。審查程序方面,EPC發明專利採實體審查。歐洲專利的申請較為特別,其根據歐洲專利公約(EPC,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的協定,申請人向歐洲專利局(EPO, European Patent Office)提出專利申請,申請語言可為英文、法文、或德文其中一種,並在EPO檢索報告公開後6個月內,提出實審請求及繳納指定國家費。申請案通過EPO的審查後,申請人必須到締約國註冊(實務上稱為進入國家階段),才能取得在該締約國的專利權,以在該締約國主張專利權。目前EPC的締約國達38國之多(source: Wikipedia),因此若欲在締約國中之多國取得專利權,這樣的管道較能節省時間與成本上的花費,同時減少語言上的障礙。

OHIM新式樣專利採註冊制,可主張國際優先權(優先權期間),OHIM新式樣專利之專利期間為自申請日起5年,但期滿得要求延長,每一次延長為5年,共可延長4次,因此最多為25年的期限。

日本

日本的專利分為特許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以及意匠設計專利三種,即分別對應到中華民國的發明、新型、及新式樣專利。特許專利自申請日或主張之優先權日起十八個月後進行早期公開。國際優先權期限各為12個月、12個月以及6個月。三者專利權有效期自申請日起各為20年、10年以及15年。審查程序方面,特許專利及意匠設計專利採實體審查,實用新型則採形式審察。

南韓

南韓的專利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以及新式樣專利三種,即分別對應到中華民國的發明、新型、及新式樣專利。發明專利自申請日或主張之優先權日起十八個月後進行早期公開。國際優先權期限各為12個月、12個月以及6個月。三者專利權有效期自申請日起各為20年、10年以及15年。審查程序方面,發明專利以及新式樣專利採實體審查,新型專利則採形式審察。較特別的是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可以相互改請,或是改請為新式樣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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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專利申請流程當中,有很多不同於其他國家的做法;例如暫時申請案、多樣化的延續案申請程序、無限次數的請求延續審查案、以及重新領證案等等。其中延續案又分為延續申請案、部分延續申請案、以及分割申請案等等。在實務上,專利申請權人進行延續案申請的目的,可歸納為:繼續審查程序、磨耗審查委員、延長專利年限、延後專利公開時間、撰寫新的請求項以涵蓋市場上新產品、強化專利、維持申請歷史之潔淨等等[1]。以下就上述的特殊申請流程一一介紹。

暫時申請案

暫時申請案即provisional application(以下簡稱PA)。專利申請權人在備妥說明文件,向美國專利局提出PA申請即可,但必須在PA申請的12個月之內提出相關的正式專利申請,否則該PA即自動失效。該正式專利的申請可以PA申請日做為審查專利要件的優先權日,但專利權期限的起始日期,則是以正式專利申請日起算,因此可得到優先權日和專利權日上的優勢。

另外,雖然美國的專利制度規定,允許一件發明在公開之後的一年內再提出專利申請,但考量到準備專利申請文件需要花費時間,因此可以利用PA案來爭取其優先權日上的優勢,而美國國外的專利申請也可利用此PA案主張其國際優先權。

PA案另外的附加價值,是其申請後可以合法地在相關發明產品上加上「patent pending」的說明[2],可作為產品宣傳的手段之一。

延續申請案

延續申請案即continuation application(以下簡稱CA)。CA必須在原申請案(即母案)放棄或是獲證之前提出申請,並以母案的申請日作為其有效申請日以及優先權日。CA案說明書所揭示的內容與母案相同,即其並未提出新事物,乃與母案為相同之發明,惟CA案的申請權利範圍可以不同於母案。由於CA案與母案的說明書內容相同,因此不能增加新的發明人。CA在實務上可利用於爭取專利答辯的空間,例如受到核駁之母案請求項可以先自母案中移除繼續進行母案答辯,然後再以CA案將該移除之請求項或是稍加修改後進行申請,使得母案的流程可以較順利地進行,以期及早取得母案專利權,而又能最大限度地維持權利範圍;CA案的審查委員與母案有可能並非同一人,因此在核駁答辯的過程中,有些觀念與說法若無法完全取得審查委員的認同,申請CA案也是一條可行之路;另外在商業手段應用上,觀察市場上相關產品的推出,然後以CA案增加請求項使其產品落入字義侵權,也是可能的做法。

部分延續申請案

部分延續申請案即 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以下簡稱CIP)。與CA案不同的是,CIP案乃以增加新事物,再加上母案中已揭示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來提出申請。由於內容包含新事物,CIP案可能增加新的發明人。CIP的好處是可主張母案的有效申請日以及優先權;但由於該新事物的部分乃在CIP案時才提出,因此實際審查時,新事物的專利要件審查還是必須以CIP的申請日為依據。實務上當母案在核駁答辯上遇到瓶頸,而需要以新事物來增加其可專利性或是輔助說明時,就可能提出CIP案;另一個好處是CIP案可能分派給不同的審查委員,而使得母案中的專利要件獲得重新檢視的機會。

分割申請案

分割申請案即division application(以下簡稱DIV)。在專利第一次核駁時,審查委員認為母案的申請專利範圍乃源自多個不同發明,而發出「限制性請求」(requirement for restriction),要求申請人選擇其中一個發明再繼續專利審查時,申請人可就未選擇的其他發明進行DIV案的申請。DIV案必須在母案放棄或是獲證之前提出申請(母案仍為Pending狀態)。

請求延續審查案

請求延續審查案即request 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以下簡稱RCE)。RCE必須在申請人收到最終核駁審定書(final office action)後六個月內提出,進行答辯以期審查委員能了解答辯書中可專利性的論點,之後審查委員可能就此RCE案發出一般核駁審定書(non-final office action),也因此爭取到了該專利案被核淮的可能空間。不同於CA、CIP、DIV是基於同一母案衍生而出的新申請案,RCE並非一新申請案,而是在申請案被核駁(收到Final OA)之後,認為申請案仍有經過修改而予以核准之空間,而請求USPTO針對該申請案重啟審查程序,該程序類似我國發明專利之再審查申請,不同的是,除有特別狀況之外,乃就相同的說明書內容以及申請權利範圍進行申請,其RCE之審查委員亦通常為同一人。

提出RCE時應當對申請專利範圍提出實質的修改,而產生New Issue以供審查委員對於「未曾審查過」的申請專利範圍進行審查。若未修改申請專利範圍,或申請專利範圍的修改並沒有產生實質的改變(例如僅是將Final OA被核駁的附屬項合併於被核駁的獨立項),而僅有針對Final OA核駁的理由提出答辯,通常在提交RCE之後,會迅速得到USPTO發下的另一次Final OA。而有New Issue時,審查委員才會發下Non-Final OA,以供申請人進行回應。RCE可以無限次數地提出,若實務上已無New Issue可以產生,或是認為審查委員提出的Final OA理由不合理,則程序上進行訴願(Appeal)申請,而非持續提出RCE而不提出New Issue。但訴願程序之費用昂貴且時間上較為冗長,因此實務上仍多以提出RCE為優先考量。

重新領證案

重新領證案即reissue application。在一專利獲證並取得專利權後,當專利的內容有不小心造成的錯誤,因而造成專利的無法施行或專利無效,此時專利權人有權利申請重新領證,以彌補該錯誤的缺陷。

重新領證後的專利案,其專利權範圍可能擴大或是縮小。法律規定,由於擴大範圍可能影響到公眾利益,因此必須在專利獲證日的兩年內提出申請;至於縮小專利範圍的重新領證案則在專利權有效期間內皆可提出申請。另外,擴大或是縮小專利權的重新領證專利,都只能從重新領證日起主張其專利權;而領證前就已進行的合法行為,例如不侵權的製造、販賣等等,在該專利重新領證之後都可以繼續進行,而不被視為侵權。

 

參考資料及連結:

1.     高鼎懿,「美國專利延續案與布局策略之分析」,國立交通大學管理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科技法律組碩士論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

2.     http://www.uspto.gov/faq/patents.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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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以及第三項規定,「申請發明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之。」「申請發明專利,以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由於圖式有輔助發明說明的效果,與發明內容息息相關,好的圖式可以直接讓發明內容與重點一目瞭然,有助於各方對於專利的了解,因此在進行專利申請時,圖式的完整性與符合格式規定都是很重要的環節之一。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發明,各請求項應以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發明說明及圖示所支持。」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雖然申請專利範圍乃法律上解釋專利權範圍的第一線,但若沒有完整的發明說明及圖式來輔助解釋,難免會落入權利範圍界定不清的困境,而不利於專利權的行使。因此我國的法律條文中,對於圖示應如何製作,有特別的規定如下。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發明或新型之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繪製清晰,於各圖縮小至三分之二時,仍得清晰分辨圖式中各項元件。」目前由於電腦製圖技術的進步且便於取得,原則上專利的圖式應該以電腦軟體進行清楚的繪製;以手繪方式所送件的圖式,將有極大的可能被要求重新繪製。

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圖式應註明圖號及元件符號,除必要註記外,不得記載其他說明文字。」「圖式應依圖號順序排列,並指定最能代表該發明或新型技術特徵之圖式為代表圖。」圖號應以「圖1」或「第1圖」的原則對每一張圖式依序編號,順序原則上以發明說明中提到的先後為準,通常習知技藝(prior art)的圖式會擺在最前面;元件符號的編號原則上應先以主要元件為主,標示1、2、3之單一層數字,再依結構上各次要元件的層級以11、12、13,111、112、123之原則編號之;另外,法條雖規定不得記載其他說明文字,但一般於流程圖或方框圖中,還是會以文字來說明該步驟所包含的程序和動作,或是該方框所代表的組成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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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理安 德國律師/歐盟律師/德國商標及專利代理人/歐洲專利代理人

學歷:德國弗萊堡大學法學院、德國特里爾大學法學院、法國波爾多大學法學院

經歷: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暨智財部門法律顧問、宏觀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人

專長:智慧財產權爭議之協商及解決、歐洲及德國之專利申請、管理及維護、中文、德文及英文合約之撰擬、審閱及協商、歐洲及德國商務相關法律案件爭議之協商及解決

證照與曾受訓練:德國律師、德國商標及專利代理人、歐洲專利代理人

語言:國語,英語,德文,法文,西班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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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rian Schwerbrock Attorney-at-Law (Germany)

Education:
University of Freiburg, Faculty of Law
University of Trier, Faculty of Law
University of Bordeaux, Faculty of Law

Professional Experience:
Senior Partner, Lee & Schwerbrock
Legal Consultant, Legal and IP Department of Giga-Byte Technology Co., Ltd.

Areas of Specialization:
Settlement and resolu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sputes
Patent application, management, maintenance and renewal in Europe and Germany
Contract drafting, review and negotiation in Chinese, German, and English

Qualifications and Certificates:
Attorney of Germany
German Trademark and Patent Attorney
European Patent Agent

Languages:
German, Chinese, English, French & Dut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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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卡斯 印度律師 新加坡國立大學國際商法碩士

學歷:共生法學院印度普恩社会法律科學與法律學士、新加坡國立大學國際商法碩士、網絡法律亞洲學院資訊科技法文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DL101 智慧財產權課程、ILS法學院,印度普恩消費者保護法文憑、ASCL法學院,印度普恩印度證券與投資法文憑

經歷: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實習生、KJSV ADVOCATES & SOLICITORS律師助理、DEZAN SHIRA & ASSOCIATES律師助理

專長:處理印度《1956年公司法》相關法律事宜,合資及合作協議、為並購印度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國際商標案件申請程序及商標爭議案件處理、提供印度和中國商業形式及稅務等問題之諮詢服務、印度和中國經濟、公司結構、設立程序等公司法問題之法律諮詢、國際稅務相關事宜之諮詢、處理稅務相關之所有法律事務、審閱和起草多類法律文件,包括合資協議、合同、股權購買協議、專利授權協議、經銷商合同、代理開發協議、物流服務協議、買賣協議、貸款和授權協議、軟件重製協議、承諾書、意向書、公司章程等。處理外資企業在印度之註冊和合并、中國公司形式和公司設立之法律諮詢、印度儲蓄銀行和公司註冊處依據《2000年外匯管理法》要求之印度外商直接投資、居民與非居民之股權轉讓、分支機構、聯絡處設立、股息、權利金和利息的分派等合規問題之法律諮詢、處理公司收購、盡職調查和其他法律事務、審查法律文件并起草盡職調查報告、商標申請和處理商標核撥案件、智慧財產權、金融產品、財務結構、證券產品、保密協議和商業策略等法律諮詢

證照與曾受訓練:印度律師

語言:英語、印地語、普通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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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kas Srivastava Attorney-at-Law (India)
 
Education:

National University of Singapore, LL.M.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Symbiosis Law School (Pune, India), Bachelor of Social Legal Science & Law (BSL & LL.B.)
Asian School of Cyber Laws, (Pune, India), Diploma i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Law
WIPO DL 101, General Courses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ian Legal Society Diploma in Consumer Protection Laws
ASCL Law School, Pune (India) Diploma in Securities & Investment Laws in India

Professional Experience:
Attorney, DEZAN SHIRA & ASSOCIATES, Mumbai
Attorney, KJSV ADVOCATES & SOLICITORS, Mumbai
Legal Trainee, GIGA-BYTE TECHNOLOGY CO. LTD., Taiwan

Areas of Specialization:
Handling matters under Companies Act 1956
Joint Ventures and Collaboration Agreements
Due diligence for the acquisition of companies in India
Business Advisory services like Business Entity Formation in India and China and restructuring of tax
Consulting on Indian and Chinese economies, Indian and Chinese infrastructure and the procedures for setting up business and relevant company laws
Advising clients on matters related to International Taxation
Consulting on taxation in India and China
Reviewing and drafting a variety of legal documents including: comprehensive Joint Venture agreements, share purchase agreements, Patent License agreements, Distributor Agreements, ODM Agreements, Logistic Service Agreement,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 Loan and License Agreement, Software Reproduction Agreements, Undertakings,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and Letters of Intent,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etc.
Registration and incorporation of foreign companies in India
Advising on types of business entities and establishment of Business Entities in China
Advising on compliance with Reserve Bank of India and Registrar of Companies (ROC) for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DI) in India
Interchange of shares between resident and non-resident, establishment of branch offices, liaison offices in India and payment of dividend, royalty and interest under the Foreign Exchange Management Act, 2000
Handling legal issues related to corporate acquisitions, due diligence and other legal activities
Analyzing legal documents & drafting legal due diligence reports
Trademarks filing and handling trademark objections
Advising on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financial offerings, financial structuring, securities offerings, nondisclosure agreements and business strategic planning

Qualifications and Certificates:
Attorney of India

Languages:
English, Hindi and basic Mandarin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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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澤君 中國律師 德國漢諾威大學/挪威奧斯陸大學法學碩士

學歷: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法學學士、德國漢諾威大學/挪威奧斯陸大學(資訊科技法/知識產權法)

經歷: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駐寧波法律顧問、上海雷曼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深圳市寶安法院實習生

專長:處理全球商標爭議案件、處理各類域名糾紛及著作權案件、起草、審查和修改軟體、專利及商標授權合約、代表公司參與授權合約談判

證照與曾受訓練:中國律師

語文:國語、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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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可見申請專利範圍乃主張專利法律權力時的最前線。從積極面來看,申請專利範圍應能夠盡量以上位的角度來解釋其涵蓋範圍,以收將專利權最大化之效;消極面來說,申請專利範圍至少也要能夠保護到發明人的實際發明。因此撰寫專利說明書時,了解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格式相當重要。

申請專利範圍的撰寫要能夠以最簡潔的文字來描述所欲主張的專利權範圍,因為所有的描述文字都可能對申請項的權利範圍構成限制條件。專利法上雖然並未規定固定格式,但歸納起來有幾種較可行且常用的撰寫方式,以下將一一作說明。

一段式

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六項規定,「獨立項或附屬項之文字敘述,應以單句為之;其內容不得僅引述說明書之行數、圖式或圖式之元件符號。」也就是說每一條獨立項都要能夠單獨作語意上的解釋,而每一條附屬項合併於其依附的獨立項也要能夠單獨解釋。最直接的方式是以一整段的方式,將所有的申請專利範圍構成要件包含其中。例如:

一利電子電路,包括一放大器、一回授單元及一參考電壓,其中該放大器將其兩端輸入端之電壓訊號差值放大並轉為一輸出電壓訊號反應於其輸出端,該回授單元耦接於該放大器之輸出端與其中一端之輸入端,並利用切換電容器電路將該輸出端電壓訊號作處理並回傳至該其中一端之輸入端;該參考電壓則耦接於該放大器另一端之輸入端。

二段式

二段式又可稱為吉普森式(Jepson Type Claim),其原則可參考專利法第十九條規定,「發明或新型獨立項之撰寫,以二段式為之者,前言部分應包含申請專利之標的及與先前技術共有之必要技術特徵;特徵部分應以「其改良在於」或其他類似用語,敘明有別於先前技術之必要技術特徵。」「解釋獨立項時,特徵部分應與前言部分所述之技術特徵結合。」因此以二段式來撰寫時,必須先確定標的中的先前技術部分,並撰寫於前言,然後以一連接詞,如「其改良在於」,來定義該專利的新技術特徵。這種撰寫方式基於法條的規定,會明確定義出屬於先前技術的技術特徵部分,因此實務上的可利用性見人見智,並沒有一個定論。以下為一範例:

一電子電路,包括一放大器、一回授單元及一參考電壓,其中該放大器將其兩端輸入端之電壓訊號差值放大並轉為一輸出電壓訊號反應於其輸出端,該回授單元耦接於該放大器之輸出端與其中一端之輸入端,該參考電壓則耦接於該放大器另一端之輸入端;

其改良在於該回授單元利用切換電容器電路將該輸出端電壓訊號作處理並回傳至該其中一端之輸入端;

三段式

三段式的撰寫方式將權利請求項分為三個部份:前言(preamble)、請求主體(body of claim)、以及結尾的功能子句(whereby clause)。以下為範例:

一電子電路,具有一提供穩定電壓源的輸出端,該電子電路包括:

一放大器,具有二輸入端以及一耦接於該電子電路輸出端的輸出端,該放大器將其兩輸入端之電壓訊號差值放大並轉為一輸出電壓訊號反應於其輸出端;

一回授單元,耦接於該電子電路輸出端與該放大器其中一端之輸入端,並利用切換電容器電路將該輸出端電壓訊號作處理並回傳至該其中一端之輸入端;及

一參考電壓,耦接於該放大器另一端之輸入端;

藉此,該回授單元以切換電容器電路進行訊號處理,以達結省空間與成本的目的。

多段式

此法將各專利要件一一列出並敘述其相對應之關係。例如:

一電子電路,包括:

一放大器,具有二輸入端以及一輸出端,該放大器將其兩輸入端之電壓訊號差值放大並轉為一輸出電壓訊號反應於其輸出端;

一回授單元,耦接於該輸出端與放大器其中一端之輸入端,並利用切換電容器電路將該輸出端電壓訊號作處理並回傳至該其中一端之輸入端;

一參考電壓,耦接於該放大器另一端之輸入端;

手段/步驟附加功能式

即「means plus function」或「step plus function」。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八項規定,「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其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得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應包含發明說明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此法將專利各要件以手段或步驟附加功能的方式加以描述,包括其連接關係,而非以較具體之結構材料、以及執行步驟所需的動作來敘述;但是法條上明定這種寫法必須對應發明說明中的實施方法及其均等範圍,因此權利範圍不免受限。以申請中華民國專利而言,實務上一般是避免這樣的敘述方式。

連接詞

連接詞用以承接前言與主文,可分為三種表示方式:開放式、中間式、以及封閉式。

開放式連接詞通常以「包含」表示之,英文可譯為「include」、「comprise(comprising)」、或「comprising essentially of」。表該專利要件至少包含了主文中的元件或步驟。例如A包含B、C和D,即表示B+C+D+X都可做為A的組成方式,其中X可為任意元件或步驟。

中間式連接詞通常以「必包含」表示之,英文可譯為「consist(consisting) essentially of」、表示除了主文中的元件或步驟,可以再加入其他的要件而仍包含於專利範圍之內,但重點是該要件不能改變原來專利主體所具有的特性。

封閉式連接詞通常以「僅包含」表示之,英文可譯為「consist of」、「be composed of」,意指該專利主體剛剛好由主文中所描述的元件或步驟所組成,不能多也不能少。

附屬項的敘述

附屬項依附於獨立項而增加或限制專利主體的構成要件,因此權利範圍比獨立項來得小,表面上看似沒有存在的必要,但確有其實務上的功能;例如在專利審查過程當中,若審查官認為獨立項權利範圍太大而欲核駁之,此時附屬項便提供了一個可供修正的參考;另外,附屬項能針對獨立項的某一特定應用領域作補充,因此在商業手段上提供了一個很好的依據;附屬項的存在也能使獨立項中的專利構成要件更為具體而容易受人理解。

附屬項的敘述一般可分為三個目的:一、對獨立項中的某些構成要件做更進一步的定義,藉以說明某構成要件可能的實施方法;二、新增構成要件,例如獨立項中組成為A+B+C+D,附屬項的組成則為A+B+C+D+E;三、多項附屬項,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依附於二項以上之附屬項為多項附屬項,應以選擇式為之。」例如:「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或第2項所述之……」,其中「或」字的使用即法條中規定的選擇式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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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目前所施行的專利法規定,由於發明專利有早期公開制度,而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因此審查流程略有不同;以下就發明專利、新型專利、以及新式樣專利之審查與行政救濟流程說明之。

發明專利與新式樣專利的審查與行政救濟流程類似,因此一併以下方的流程圖說明之。發明與新式樣專利在備妥文件之後,送交智慧局申請進行審核流程;智慧局經程序審查之後,以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齊備且並無不妥內容之日訂為專利申請日。

發明專利部份,在申請日起十八個月後,經公開前審查,認為無不合規定程式,且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即將申請案作早期公開。發明專利在申請日起三年內,任何人皆能向智慧局提出進行實體審查。新式樣專利並無十八個月早期公開制度,且採用自動審查制,因此通過程序審查之後,不需再特別請求,智慧局即開始新式樣專利申請案之實體審查。

發明專利與新式樣專利在實體審查初審核駁之後,可再向智慧局提出一次再審申請。提出再審申請必須在收到初審核駁審定書後60日內,檢送再審申請書及理由書向智慧局提出再審申請。前述60日內之期限為法定期限,除不可抗力事件外(專17),一經踰越便無法補救。

於初審或再審查核準後,在核準審定書送達3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年費,智慧局便公告專利並核發證書,專利權人自此獲得該專利權。而若再審查核駁,專利權人可於再審查審定書送達30日內向經濟部提起訴願;若訴願被駁回,則應於2個月內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一審;再不服智慧財產法院之判決者,可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上訴審,並以其判決為最終判決。前述30日及2個月之期限同樣為法定期限(訴願法14、90),除不可抗力事件外,一經踰越便無法補救。

另外,若遭遇程序審查處分不受理,或是公告後遭到舉發的情形,若不服者,可於30日內提起訴願,自此與上述程序相同,最終可走到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

20120709_02_Fig01

至於新型專利之審查與行政救濟流程則見下圖。可知其與新式樣專利大致相同,惟採形式審查,即以不與前案重覆為其審查原則;另外,審查流程並無再審查的部份,即若形式審查若核駁,則必需直接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20120709_02_Fig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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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裕涵 專利工程師/專利部副總經理 大同機械碩士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部副總經理

學歷:明志工專機械科畢業(1995-2000)、北台灣科學技術學院機械工程學系學士(2000-2002)、大同大學材料工程研究所碩士(2002-2004)

經歷:台灣先智專利商標事務所專利工程師 (2004-2006)、台灣先智專利商標事務所專利部主任 (2006-2010)

專長:機械裝置、機構設計、工程材料、熱處理製程、半導體材料及其製程與設備、專利說明書撰稿與申請實務、專利核駁分析與答辯、專利技術分析、專利檢索、專利案件產出輔導、專利迴避設計、專利舉發實務、專利侵權分析實務。

證照與曾受訓練: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智權契約與授權"課程及格

著作與演講:評估316與410不鏽鋼實施不同溫度之電漿氮化處理所得之滲層對耐腐蝕性及耐磨耗性之研究 碩士論文 (2004)

語言:台語、國語、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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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爾洵 律師/專利代理人/專利師/東台灣所主持律師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東台灣所主持律師/專利代理人/專利師

學歷: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法學組學士(1997)

經歷:宏泰企業集團法務(1999-2000)、中國法律稅務服務中心/陳井星法律事務所律師(2003-2005)、法律扶助基金會義務律師、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務智權處法務經理(2005-2009)

專長:一般民、刑事訴訟及行政爭訟案件處理、企業法律風險防範與法務制度規劃、商務及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設計、撰擬與法律諮詢、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爭議案件處理、中國大陸地區合約審閱與運營法律風險評估。

證照與曾受訓練:律師高考及格(2003)、專利代理人(2003)、專利師(2009)

語言:台語、國語、英語

專業社團:台北律師公會、高雄律師公會、台東律師公會、INTA國際商標協會(倫敦)、亞洲代理人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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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h-Shiun Fu (Arthur Fu) Manager of Easter Taiwan Branches/Attorney-at-Law/Patent Attorney

Education:
Chinese Culture University, Department of Law, Division of Legal Science, LL.B. (1997)

Professional Experience:
Legal Manager, Legal Affairs and IP Division, Giga-Byte Tech. Co., Ltd.
Attorney, China Laws & Taxes Service Center
In-house Counsel, Hung Tai Construction Co., Ltd.

Areas of Specialization:
Litigation and dispute resolution,
Corporate law, intellectual property
Civil, criminal and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Corporate legal risk prevention and legal system design
Planning, drafting and consulting for commercial and IP licensing agreements
IPR dispute resolution
PRC contract review and legal risk assessment

Qualifications and Certificates:
Attorney of R.O.C.
Patent Attorney of R.O.C.

Memberships and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s:
Taipei/Taoyuan/Hsinchu/Kaohsiung/Taitung Bar Associations
International Trademark Association (INTA) (London)
Volunteer Lawyer, Taiwan Legal Aid Foundation

Languages:
Chinese, English and Taiwa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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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凌豪 律師/台中所所長 東吳法學碩士

學歷: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教育學士(2001)、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碩士班(2007-2010)

經歷:中華民國陸軍上尉(2001-2006)

專長:民事法、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契約撰擬與審閱、政府採購

證照與曾受訓練:律師高考及格(2011)

最近處理過的重大案件:房屋買賣糾紛、工程款給付糾紛、著作權侵害民事求償、知名購物網站消費糾紛、政府採購案、商標法案件刑事辯護、妨害名譽案件刑事辯護、誣告案件刑事辯護、刑事詐欺告訴、性騷擾案件

語言:台語、國語、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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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g-Hao Kuo (Grant Kuo) Attorney-at-law

Education:
Soochow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LL.M. (2010)
National Changhua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Bachelor of Education (2001)

Areas of Specialization:
Civil rights and civil litigation
Criminal litigatio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Contract drafting and review
Governmental procurement management

Memberships and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s:
Attorney of R.O.C.
Military Officer of R.O.C

Languages:
Chinese, English and Taiwa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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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世安 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

學歷:萬能科技大學工業工程與管理科、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金融法學組

經歷:廣和國際法律專利商標事務所法務主任、台新銀行授信部法務專員、聲威法律事務所法務專員、永安土地專業代理人事務所負責人  

專長:法律類:民法、強制執行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消費者保護法;地政類: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土地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地籍清理法規;財稅類:節稅規劃、財產信託、資產管理、不良債權處理;仲介類:土地、房屋、商辦廠辦、道路用地、農地農舍、拍賣承受、土地承領。

證照與曾受訓練:台灣不動產經紀人/代書(地政士)特考及格,台北市地政士公會,現代房屋旗艦店經理,台北市不動產經營者協會副秘書長,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創始地政士,內政部核定不動產經紀人營業員換證訓練課程講師

語言:台語、國語、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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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An Lu Real Estate Attorney

Education:
Vanung University, Department of Industrial Engineering and Management
Chung Yuan University,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and Economic Law, LL. B in Financial Law

Professional Experience:
Advisor in Legal Affairs, Gwong He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Legal Agent, Loan Department, Taishin Bank
Legal Agent, Sheng Wui Law Office
Owner, Yong-An Land Administration Office

Areas of Specialization:
Legal Affairs
Land Administration
Financial and Tax Agency

Qualifications and Certificates:
Real Estate Agent/Real Estate Attorney
Vice General Secretary, Real Estate Operation Association
Real Estate Agent certificate upgrade program, Ministry of Interior

Memberships and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s:
Land Administration Agent Guide of Taipei City
Founding Real Estate Attorney, Taiwan Financial Asset Service Corporation

Languages:
Taiwanese, Chinese, 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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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1474年在歐洲的威尼斯誕生第一部的專利法以來,專利制度在一開始乃是各國各自發展的狀態;每個國家有其對於專利權範圍的解釋、期限、以及保護的方式;而當專利的資料開始一多起來,各國也發展了獨立的專利分類方式來維護其龐大的資料庫。美國作為很早即發展專利的國家,再加上其在近代始終走在科學技術發展的前端,專利制度作為其保護前瞻技術發明人權益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專利的數量亦相當豐富,也發展出一套獨立而完整的專利分類方式。以下就美國的專利分類碼系統來進行簡介。

美國專利碼主要是由兩個碼組成,中間以斜線隔開,例如:「2/2.15」。第一個號碼為類(Class),由1~3個數字或子母所組成;發明專利的部份主要由數字組成,從002~987號,中間並不連續(例如沒有003、009等等),再加上特殊的G9B類(註:G9B一類的定義是,基於記錄載體與傳感器間的相對振動而形成的資訊儲存方式),共有439個分類;新型專利類碼則由D01~D34去掉D31及D33,再加上D99組成,共33個分類;另有一植物專利類,以PLT為其類碼。

第二個號碼在說明上比較複雜,這裏以美國專利局上的的類表(Class Schedule)來做說明。在美國專利局上查詢專類分類碼第2類(Apparel,為服裝、外觀之意)的類表[1],如下圖所示。其中粗體字的部份為類下一層的次類(Subclass),例如次類1、次類455;而再下層的第一層次目、第二層次目等等,在這個表上是以點號「.」來表示,利如「…」即表示第三層次目;而第n層次目的定義,與其上方最近的第(n-1)層次目相關聯,例如下圖中,次目2.16以及2.17兩個第三層次目,都是屬於2.15這個第二層次目,以及456這個第一層次目,因此若要了解2.16在定義上的全盤樣貌,則必須了解第2類:「Apparel」、次類455:「Guard or protector」、第一層次目456:「Body cover」、以及第二層次目2.15:「Underwater divers body cover」的所有定義。另外,在網頁上按下類表上的紅色P符號,即會帶出該分類下的所有已公告的專利,按下藍色A符號則是帶出已公開但尚未公告之專利。最後回到專利分類碼的第二個號碼,則以該專利可適用的最下層次類或是次目定義之,例如分類碼可能是2/456,也可能是2/2.17,端視該專利在分類上可適用到多下層的定義而定。

20120709_01_Fig01

另外一提的是,美國專利分類碼中的次類以及所有次目加起來,共有約150,000個分類[2],相比於國際專利分類碼(IPC,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約70,000個目(group)與次目(subgroup)的數量,美國專利分類碼系統顯然比國際專利分類碼要來得詳細得多。

進行專利檢索時,若已知某一專利分類號,則可利用下面的網頁[4]來進行相關的檢索如下圖所示;例如查詢分類號並選擇「Class Schedule(HTML)」,則會帶出如上圖的網頁;若選擇「US-to-IPC8 Concordance」,則可帶出與該美國專利分類碼對應的國際專利分類碼第八版(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 version-8,適用於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分類碼,例如下圖的例子,2/2.13可對應到B64G 6/00這個國際專利分類碼。

20120709_01_Fig02

而由於科技領域不斷地複雜化,專利分類碼也會有相對應的修改與新增;以美國專利分類碼系統而言,當定義與分類上有更新時,對於舊有的專利也會做相對應的更新,並反應在線上專利資料的查詢系統上。例如下圖是US4055174專利,名稱為「Swimming System」的線上資料,其中有一欄Current U.S. Class,即以目前最新版本之美國專利分類碼定義出之碼別。20120709_01_Fig03

但若查詢該專利的全文資料如下圖,可發現當初公告時的美國專利分類碼與上圖並非完全吻合,因此以分類碼進行專利的檢索或分析時最好也能夠注意一下專利碼更新版本可能造成的問題。

20120709_01_Fig04  

最後要注意的是,一般而言,雖然美國專利說明書上會同時列出美國專利分類碼以及國際專利分類碼,但其國際專利分類碼的部份往往沒有美國專利分類碼來得精準,因此實務上當檢索美國專利時,在分類碼的參考上建議還是以美國專利分類碼為主,而以國際專利分類碼為輔。

參考資料及連結:

1.     http://www.uspto.gov/web/patents/classification/uspc002/sched002.htm

2.     USPTO Patent Classification Help FAQ.3: What is a patent classification? http://www.uspto.gov/web/patents/classification/help.htm#3

3.     Preface to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IPC) http://www.wipo.int/classifications/ipc/en/general/preface.html

4.     http://www.uspto.gov/web/patents/classification/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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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日本專利局的官方說法[1],由於日本掌握許多獨特技術的研發,而且在某些領域的技術發展領先其他國家,若因此直接使用國際專利分類碼(IPC,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作為日本專利的分類系統,可能會因為技術觀點不足或是技術進展不同,而造成無法有效地對日本專利中所涵蓋的技術範圍作分類,而使得專利的搜索效率不彰。有鑑於此,日本專利局在專利分類上雖然仍以國際專利分類碼為主,但也開發出自己的一套分類系統,以期能與國際專利分類碼相容,而又能強化日本專利的分類效果。

日本專利分類碼主要分為File index(以下簡稱FI)與File forming term(以下簡稱F-term)兩個系統。FI乃是依附於國際專利分類碼再作細分,因此其完整的表示乃包含國際專利分類碼的部份。F-term則是針對某些領域以日本專利局其不同於IPC的技術觀點(viewpoint)另外整理的分類,所謂技術觀點是指專利主體的目的、用途、結構、材料、製造方式、使用或處理方法、控制方法等等,其目的主要在改善專利檢索的效率;F-term則僅就日本專利局覺得有必要重新分類的領域進行之,因此並未涵蓋所有國際專利分類碼的技術分類內容。以下就兩個分類系統的編碼方式進行介紹。

由於FI乃是依附於國際專利分類碼的分類系統,因此在日本專利局上設計了一個網頁[2],可由國際專利分類碼分層查詢到相對應的FI分類。FI的表示方式由兩個部份組成,第一個部份是IPC sub-division symbol,為一3位數的數字,主要是做為國際專利分類號中,目(group)或次目(sub-group)的下一階層分類,表示上以逗號以及該3位數字直接附於目或次目之後;第二個部份是file discrimination symbol,以一個英文字母表示,主要是針對國際專利分類號中,某一目、次目、或discrimination symbol項,所可能涵蓋的技術觀點,其表示方式以「@」符號附於目、次目、或discrimination symbol之後。各IPC sub-division symbol以及file discrimination symbol相互之間亦有階層關係,在網頁上以點號如「.」、「..」、「...」來表示,其原則相同於美國專利分類碼的表示原則。FI的完整的表示方式如下範例:

G06F3/02:為IPC分類碼,定義為利用手動操作開關的輸入裝置,例如鍵盤

G06F3/02@B:為包含file discrimination symbol的FI分類碼,其上層為G06F3/02@A,表該裝置是利用磁性的開關元件

G06F3/02,310:為包含IPC sub-division symbol的FI分類碼,其上層為G06F3/02,分類定義上屬於結構(Structures)

G06F3/02,310@D:為同時包含file discrimination symbol以及IPC sub-division symbol的FI分類碼,其上層為G06F3/02,310,表技術觀點為按鍵佈局(Key layout)

F-term則是由三個部份組成,第一部份為theme code以五碼表示,第二碼為英文字母,其餘為數字,表示特定技術領域,例如5B020,表示由鍵盤或類似裝置進行輸入(的方法);第二部份為viewpoint以二碼的英文字母表示,表技術觀點如材料、方法、結構等等,例如5B020 CC的CC表示與其他裝置組合而成;第三部份為Figure以二碼的數字表示,目的是再細分技術觀點為幾個子項,例如5B020 CC04表條碼機。F-term一樣也有點號來表示相互間的階層關係。 

參考資料及連結:       

1.     Patent Abstract of Japan, No.19, 2001. http://www.jpo.go.jp/torikumi_e/hiroba_e/pdf/paj19.pdf

2.     Patent Map Guidance in JPO.

http://www5.ipdl.inpit.go.jp/pmgs1/pmgs1/pmgs_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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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想要進行完整的專利檢索與分析,最好能對各國專利資料庫的功能有所了解。以下就目前最常利用到的美國、歐洲、中華民國、大陸、日本及韓國的官方和非官方專利資料庫進行簡介。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1]

USPTO可檢索美國1976年以後的公告專利(Issued patents),以及2001年以後的公開專利(Published patents),甚至從1790年以後的專利,只要知道專利號碼,都可以線上檢視該專利的TIFF影像檔。進階搜尋方面提供了利用AND、OR、ANDNOT(意即NOT)的邏輯運算元來產生檢索條件式,萬用字元以$代表多個字母,?代表單一字母。其雖可瀏覽全文影像檔,但是並不提供全文下載。另外,專利申請的官方申請資料、核駁答辯歷史文件等(Patent Application Information Retrieval),也都可以瀏覽全文影像檔,資料可說是相當完整。

想要免費下載美國專利全文,可以利用Google patent[2]以及PAT2PDF[3]這兩個專門查詢美國專利的網站。Google patent提供了關鍵字及專利號的檢索,每篇專利並包含了引用及被引用資訊,並可下載PDF全文。PAT2PDF則只提供了專利號檢索,並下載PDF全文。

歐洲專利局Espacenet[4]

Espacenet收錄了全世界超過90個國家的專利,所有了美國、歐洲、中華民國、大陸、日本、韓國等都在其中。進階搜尋方面提供了利用AND、OR、NOT及其他多功能的邏輯運算元來產生檢索條件式,萬用字元以*代表多個字母,#代表單一字母,?代表單一字母或沒有字母。其可瀏覽全文影像檔,亦提供全文下載。單一專利還可查詢引用及被引用專利、法律狀態(INPADOC legal status)、以及專利家族(INPADOC patent family)等資訊。

中華民國資訊專利檢索系統[5]

主要收錄了中華民國1990年(民國79年)以後的公告專利全文影像,以及2003年(民國92年)以後的公開專利全文影像;甚至也可線上瀏覽1950年(民國39年)以後的專利公報影像。進階搜尋方面僅提供了AND、OR、NOT的邏輯運算元來產生檢索條件式,而且沒有萬用字元可以使用。有提供全文下載,可查詢引用專利、法律狀態及權利異動等資訊。

中國知識產權網(CNIPR)[6]

CNIPR(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Net)收錄了自1985年以後的發明、實用新型、以及外觀設計專利的全文影像,第一次使用時在該網站上會線上自動安裝「專利說明書圖形瀏覽控件」的瀏覽器附加元件以便能線上瀏覽專利全文。高級檢索(註:進階搜尋)方面亦僅提供了AND、OR、NOT的邏輯運算元來產生檢索條件式,萬用字元為%和?,但只用於專利號檢索。有提供TIFF(註:每頁一個tiff檔案)全文下載,可查詢引證文獻(註:引用專利)、法律狀態及同族專利(註:專利家族)等資訊。

日本特許廳專利電子圖書館IPDL[7]

IPDL(Industrial Property Digital Library)收錄了日本自1971年以來的專利,包括特許和實用新案。雖可瀏覽以及下載全文,但僅限於專利號檢索,編號方式在2000年後較單純,為JPyyyynnnnnn,其中yyyy為西元年,其後六碼為專利號;2000年以前則較複雜,例如特公平yy-nnnnnn,丟示為特許專利,且已公告狀態,時間是平成yy年;特開昭yy-nnnnnn,則為公開狀態的特許專利,時間是昭和yy年。

在此官方網頁中有一個連結PAJ(Patent Abstracts of Japan)[8],該網頁收錄了1976年以來日本專利摘要之英文翻譯,1993年後之日本專利全文英文翻譯,以及1990年後日本專利之法律狀態。可用關鍵字和專利號來檢索。

韓國KIPRIS[9]

KIPRIS(Kore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formation Service)收錄了其1948年以來的專利。網頁為英文介面,提供了專利號與關鍵字的的檢索。可線上瀏覽以及下載全文,且提供將韓文專利翻成英文的付費服務。

參考資料及連結:

1.     http://www.uspto.gov/patents/index.jsp

2.     https://www.google.com/?tbm=pts&hl=en

3.     http://www.pat2pdf.org/

4.     http://www.epo.org/searching/free/espacenet.html

5.     http://twpat.tipo.gov.tw/

6.     http://www.cnipr.com/

7.     http://www.ipdl.inpit.go.jp/homepg.ipdl

8.     http://www19.ipdl.inpit.go.jp/PA1/cgi-bin/PA1INIT?1341561132493

9.     http://eng.kipris.or.kr/eng/main/main_eng.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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