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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善意」先使用:明知或非明知? 實習律師李汝民 Using its trademark with Bona fide: knowingly or not knowingly? Intern Lawyer Ru-Min Lee

前言Preamble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同款但書並規定,善意使用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此即商標法所謂「善意先使用」之規定(商標法逐條釋義,頁95),其立法目的在於,商標權人於商標獲准註冊後雖享有排除他人使用其商標之權利,但為了避免過度保護商標專用權利反而造成市場自由競爭之阻礙、以及適當調和商標先註冊主義與先使用主義之衝突,故對於商標專用權利加諸一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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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之侵害及救濟

Infringement of registered trademark and its reme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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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專利證書號的效果 / 專利工程師林孟萱
當專利獲准時,專利專責機關會頒給專利權人具有專利證書號的專利證書。將專利證書號標示在商品上,除了具有宣示作用之外亦具有廣告作用。一方面是向社會大眾宣示此商品具有專利權,未經專利權人同意即製造、販賣會有專利侵權問題;另一方面民眾一般認為擁有專利權的產品於技術內涵上必定有一定之水準,故又有廣告宣傳的作用。而將專利證書號標示在商品上,是專利權人的權利還是義務,各國有不同的見解。
美國專利法第287條規定為專利標示是專利權人的義務,並且是請求損害賠償的前提要件;日本特許法第187條僅訓示性「勸導」專利權人應努力在產品上進行專利標示,未揭示專利產品無專利標示會有何後果;英國專利法第62條第1項以及澳洲專利法第187條亦將專利標示作為侵權行為人是否知悉專利權存在的要件(註[1]);大陸專利法第17條第二項規定「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著該產品的包裝上標示專利標示」,故推定專利標示於大陸是專利權人的權利而非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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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專利強制授權簡介(二) / 專利工程師林孟萱
四. 依申請人申請之強制授權
依申請人申請的強制授權事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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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專利強制授權簡介(一) / 專利工程師林孟萱
一. 前言
為促進專利權的有效利用、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專利而破壞市場公平競爭或對公眾之利益造成傷害,大部分國家的專利法幾乎都有規定強制授權的相關內容。這些專利法中有規定專利強制授權的國家,法規條文大都是依據TRIPS或是巴黎公約之規定修訂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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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之商標公序良俗簡介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陳映青

Introduction of trademark’s public order and morality in different countries

By Intern Lawyer Ying-Qing Chen (Zoomlaw Attorneys-At-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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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優先權 / 專利工程師林孟萱

Domestic Priority right /Patent Engineer Meng-Xuan Lin

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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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專利申請案檢索報告 / 專利工程師 林孟萱

Brief Introduction for its search report which is published together with the application / Patent Engineer Meng-Xuan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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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發明專利侵害鑑定之方法(下)  專利工程師  /  陳詠容

專利範圍雖無歷史禁反言之適用,惟如被控侵權對象與先前技術相同,或依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為避免專利權人藉由均等論擴張後之範圍,涵蓋與先前技術相同或依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之部分,造成公眾利益受有損害。被控侵權對象經判斷與某一先前技術相同,或為一先前技術與專利申請時之所屬技術領域中的通常知識之簡單組合,或為二以上先前技術之簡單組合,則得依先前技術阻卻主張不適用均等論。

而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此乃《專利法》第58條第4項所明文。說明書或圖式中有揭露,但並未記載於專利之請求項的技術手段,非屬專利法所賦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內,專利權人不得以均等論重為主張或復奪(recapture)其原可於專利請求項中申請,卻不申請之技術手段。貢獻原則的意旨便在於,如說明書或圖式中有揭露但未於請求項主張之技術,應被視為貢獻給社會大眾,專利權人不得藉由均等論而重為主張其原可申請卻不申請之技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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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發明專利侵害鑑定之方法(中)  專利工程師  /  陳詠容

相對於均等論,專利範圍雖符合文義讀取,惟倘其技術手段與被控侵權對象所使用之技術原理,係以實質不同的手段,達到相同或類似的功能或結果,即使被控對象落入專利之文義範圍內,應判斷其適用逆均等論,不構成侵權。然而,逆均等論所欲避免的「文義相同但實質不同」的目的,近年來,在美國專利實務上,大多在鑑定流程的第一步,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便已解決,逆均等論僅是在判決中附帶的論述,似無直接適用逆均等論而認定不侵權的案例。配合實務現況,我國「2015年要點草案」擬刪除逆均等論之相關規範。

有鑑於文字之敘述有其侷限性,無法合理期待專利權人於申請專利時能將所有無法預見但實質相同的技術特徵寫入請求項中,因此,專利權範圍不應僅侷限於文義範圍,而應包含均等範圍,此乃均等論之意旨。然而,均論一方面藉由擴張專利範圍的方式,保全專利權人之權益,另一方面,卻造成公眾無法由專利公告的字面得知專利權的範圍,使得專利侵權的判斷充滿不確定性,甚至提高訴訟與社會成本。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均等論實有必要被適當的限縮。相較於2004年的「專利侵害鑑定要點」,我國智財局於「2015年專利侵害鑑定要點草案」納入均等論之限制事項。倘專利符合申請歷史禁反言、先前技術阻卻及貢獻原則,則被控侵權對象應視為未落入專利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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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發明專利侵害鑑定之方法(上)   專利工程師  /  陳詠容

為了保護發明人的智慧財產權,我國專利法授予專利權人於一定的期間內,享有法律賦予之專利權,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其專利。而當他人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而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其專利物品時,專利權人得依《專利法》及《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倘專利侵權案件有爭議,雙方當事人得尋求法律途徑解決。法院在受理發明專利訴訟案件時,依據《專利法》第10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得囑託司法院指定之侵害專利鑑定專業機構為鑑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財局」)為有助於侵害專利鑑定機構提昇作業之正確性,遂提出「專利侵害鑑定要點」供法官於送鑑定時參考。

智財局於2015年草擬的「專利侵害鑑定要點草案」(以下簡稱「2015年要點草案」)中指出,在判斷專利是否有被侵害時,應先解釋專利範圍之文字意義,以合理界定專利權範圍。後比對經文字解釋後之專利技術特徵,及被控侵權對象之技術內容的差別。文字意義解釋的用意在於確認專利是否完全對應表現在被控侵權對象中(文義讀取)。一般常見被控侵權物雖未落入文義讀取的範圍內,惟其僅就其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稍作非實質之改變或替換,基於保障專利權人利益的立場,專利權範圍得擴大至,與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均等的範圍,而非僅侷限於專利之文義範圍(均等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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