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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之損害賠償計算 / 專利工程師林孟萱

在92年專利法修法後,當專利權受到侵害時,只能尋求民事救濟。而依民法的精神,損害賠償是為回復或填補他人所受之損害,使被害人回復至未受損害前之原狀,然而專利權是一種無體財產權,專利權受到的侵害,難以恢復原狀,僅能以金錢賠償。

專利權人對於專利侵權所造成的損害金額,有舉證之責任,但因專利權受到侵害所造成的損害金額判定不易,因此專利法第97條第一項規定了三款計算方式,供專利權人擇一方式計算其損害。

(一). 以該專利權受侵害前後所獲利益之差額作為受損害之金額。

依民法第216條(註[1]),以專利權人所受到的損失作為出發點,依專利權人之物品專利或方法專利所製造之產品,因該侵權行為發生而導致市場銷售量下降、減少獲利所計算出來的金額;若專利權人無法舉證其損害金額,可就其專利權實施之通常可獲之利益,扣除該專利權受侵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獲得之利益作為受損害之金額。

(二). 依專利侵害人之侵害行為所獲之利益衡量計算受損害之金額。

若將銷售該品項的收入全部視為侵害行為所獲得的利益,是將系爭專利產品視為獨占市場的產品,並不合理。又若侵權行為人對市場通路之掌握或銷售能力極為強大時,而將系爭專利的全部收益作為損害賠償,亦不合理。故應考量實際個案情況衡量計算。

(三). 依授權實施該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

若依第一種計算方式,專利權人於訴訟時,應舉證若無侵權行為人之侵權行為,專利權人可於市場上取得更高的授權金,或須舉證因侵權行為人之侵權行為,使專利權人無法將該專利權授權給第三人,始能將該部分的損失作為專利權人損失利益的一部分,於舉證上,有相當之困難。為減輕專利權人所負之舉證責任,故以授權實施該專利所得收取的合理權利金作為損害賠償基礎計算損害。

專利法第97條另有針對故意之侵權行為規定懲罰性賠償。法院可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超過損害金額以上的賠償,但以不超過已證明之損害金額的三倍為限。


註:

[1] 民法第216條: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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