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專利保護的對象是物品的外觀,以相同概念做的設計,如相同主題的餐具、工具,或為了較好的視覺效果功能進行改良的設計,由於外觀上擁有的相同的基礎特徵,在申請專利時可採用衍生設計來進行保護,相對於原設計案,法規對於衍生設計亦有相應的規定及限制。

    衍生設計的設置是考量同一設計概念下之近似設計或是日後改良之近似設計,其具有與原設計同等之保護價值,應給予同等之保護效果,因此規定同一人有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可經由申請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以保護自身的權益。在有關申請的規定上,為了使申請符合衍生設計的定義,申請人必須與原設計為同一人,且申請專利之設計必須近似於原設計,不得為相同設計,舉例來說:以「湯匙之把手」之部分設計及「湯匙之把手」之整體設計申請原設計及衍生設計,應認定其二者為相同物品,若二者之外觀相同,應認定二者為相同之設計,不得申請為設計專利及其衍生設計專利。此外考量與原設計前後的主從關係,衍生設計之申請日必須介於原設計之申請日及公告日之間且主張之優先權日亦不得早於原設計之申請日。

    申請衍生設計固然能保護近似設計,然而定義中衍生設計與其原設計應為近似,因此法規亦規定申請人不得就衍生設計再申請其衍生設計專利,避免主從的近似性複雜化,申請人在做申請考量時需要特別小心。

參考文獻:中華民國專利法、設計專利審查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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