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在案件提出後須要經過實體審查判斷其可專利性,由於台灣的專利是先申請原則,因此在審查人員在判斷可專利性時會檢視該申請案請求的技術內容是否已被其他先申請案揭露,為此,能夠替申請案取得較早的基準點對於發明專利申請案是越好。

    為使國內的發明專利申請案與國外專利申請案享有相同的優惠,國內申請案亦設有優先權制度,依專利法第30條第一項之規定,申請人基於其在中華民國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主張優先權。

    若是在一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之後,根據其技術有新的改良可使用先申請案做基礎提出新的申請案,但因為在後的申請案已揭示基礎案的技術,此時先申請的基礎案雖然視為撤回,但後申請案利用此制度可申請前案未揭露的技術,擴大請求能保護的範圍。而欲以先申請案做優先權提出一件新申請案,新申請案的優先權期限以先申請案的申請日後起算不超過12個月,因此在優先權期限將屆滿之前,提出後申請案主張基礎案之優先權日,實際上將專利權保護期限延長1年。

    主張國內優先權可有效延伸審查時的判斷時間基準,但須注意若申請案是已經進行分割或者是改請,申請人無法將之當作優先權提出新申請案,而於一申請案中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時,其優先權期間之計算以最早之優先權日為準,固然提出優先權有延伸保護的效果,但是否能夠提出也須特別小心。

參考文獻:中華民國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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