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發明專利案必需經過實體審查才有機會被官方准予,且經過繳納必要費用以及公告之後始獲得專利權,僅僅只是經過申請使之登記在案不能夠獲得專利權,享有專利權的保障。

    依據專利法第38條的規定,台灣的發明專利採取請求審查制,任何人均可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實體審查,以確保第三人能夠盡早得知是否能夠施行相關技術。請求審查的期限是申請日後的三年以內,若未依規定於期限之內提出實體審查請求,則發明專利申請案視為撤回,所謂申請日依照專利法第25條之規定,申請發明專利,以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而實體審查期限是以申請日後起算,因此申請日當天亦可請求實體審查;若是申請發明案分割或者新型改請為發明專利,在分割申請或改請之日後30日內須請求實體審查,若未在此期限之內提出,則分割案或改請案件視為撤回。

    關於發明專利的實體審查,智慧財產局採取不請求即不審查的精神,無論是首次申請、分割或改請,在超過法定期間之內未提出請求案件將視為撤回,尤其是首次申請案於申請日後18個月後會被智慧財產局公開導致喪失新穎性,在申請日後三年以內若不提出實體審查則中間所花費的心力與金錢將付諸流水,因此申請人應把握能夠提出實體審查的期限慎重提出請求。

參考文獻:中華民國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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